商主体.ppt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721027 上传时间:2022-11-09 格式:PPT 页数:63 大小:53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商主体.ppt_第1页
第1页 / 共63页
商主体.ppt_第2页
第2页 / 共63页
商主体.ppt_第3页
第3页 / 共63页
商主体.ppt_第4页
第4页 / 共63页
商主体.ppt_第5页
第5页 / 共6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商主体.ppt

《商主体.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主体.ppt(6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商主体.ppt

第三章商事主体nn第一节概述nn第二节商事个人nn第三节商事合伙nn第四节商事公司nn第五节商事辅助人第一节概述

(一)nn一、商事主体的概念一、商事主体的概念nn商事主体,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商事主体,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nn三种立法体例三种立法体例:

nn(11)主观主义(商人主义、形式主义)。

这种立法首先确定)主观主义(商人主义、形式主义)。

这种立法首先确定商事主体的概念,然后导出商行为的概念,如商事主体的概念,然后导出商行为的概念,如18971897年德国商年德国商法即德国新商法典。

法即德国新商法典。

nn(22)客观主义(商行为主义、实质主义)。

这种立法着眼于)客观主义(商行为主义、实质主义)。

这种立法着眼于行为自身的商的性质,并将其行为主体确定为商事主体,如行为自身的商的性质,并将其行为主体确定为商事主体,如18071807年的法国商法和年的法国商法和18851885年的西班牙商法典。

年的西班牙商法典。

nn(33)折中主义。

这种立法同时将商事主体即商人概念和商行)折中主义。

这种立法同时将商事主体即商人概念和商行为概念作为商事法的基础,在规定商事主体时,既注意商行为概念作为商事法的基础,在规定商事主体时,既注意商行为的本质,又着眼于商行为的形式,如为的本质,又着眼于商行为的形式,如18611861年德意志普通商年德意志普通商法典即德国旧商法典和法典即德国旧商法典和18991899年的日本商法。

年的日本商法。

商主体的具体界定nn基本观点:

依法独立地参与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人。

nn董安生教授认为:

指的是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性商行为,独立享有商法上权利并承担商法上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n+商业辅助人商业辅助人nn又称商使用人又称商使用人,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本身不本身不是商人是商人,但在对外交往中,以商主体名义从事的法律行为,后果归属于商主体。

具体理解为:

uu商业辅助人tt通过聘请和雇佣关系,从属于特定营业主或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组织内部服从营业主和法定代表人的指挥和命令,在外部商事业务上以代理人身份辅助其与第三人进行交易的人。

uu经理、高级雇员、一般经营管理人员、其他雇佣人员nn顺便提一下:

如何理解代理?

代理与代表的区别在哪里?

基本区别:

nn代表人与本人是一个民事主体,而代理人与本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nn代表人的行为即为本人的行为,不发生效力归属问题;而代理人的行为并非本人的行为,但其效力归属于本人;nn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为代表关系;而其他雇员与法人之间为代理关系。

商主体的界定nn行为与形式特征(相对于民事主体):

主要有三点:

主要有三点:

首先,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首先,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特殊性体特殊性体现在那里?

现在那里?

商事主体的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商事主体的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nn这种特殊性体现在:

nn1因商事主体是法律拟制的主体,所以,商事能力的取得一般必须经过国家的特别授权程序。

而民事主体的民事能力的取得一般无须特别的法定程序。

nn2因商事能力以法律授权为前提,所以,商事能力的范围以法律授权范围为限,商事能力可因商事主体经营范围经营范围的不同而不同。

而自然人的民事能力一致,且无须法律的特别授权。

nn3商事能力以法律授权的起止为权利存续期限。

而一般的民事能力更多的与自然人的生命延续相始终。

nn4商事主体的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总是同时存在。

对民事主体而言,民事权利能力可以独立于民事行为能力而存在,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商事主体要求两者必须同时具备,有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者不得从事商行为,如各国商法规定未成年人不得从事商事活动。

其次,以营利活动为职业:

营利性、职业性、连续性商事主体的行为具有营利性与商商事主体的行为具有营利性与商事职业性事职业性nn这是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的本质区别所在,是商事主体概念的本质和核心,是把握商事主体概念的关键。

nn1,商事主体实施商行为的目的在于获取利获取利润,实现资本增殖润,实现资本增殖。

非商事主体实施的行为,目的不在于营利。

如民事主体、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非以营利为目的,因而不能成为商事主体。

nn2,商事主体以实施商行为作为其经常性其经常性职业职业。

这就使商事主体与偶尔从事商行为的民事主体区分开来。

现代商事主体基本上表现为某种形态的商事组织,如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这些商事组织均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以长期从事某种商业活动为职业。

最后,符合商法规定tt登记取得、类型法定、范围限定nn商事主体是一种拟制的法律主体,各国商法都做了严格的规定。

主要表现为:

nn1商事主体设立登记法定。

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维系于商事登记制度(注释:

又称商人公示制度或商事公示制度)。

考察大多数国家的商事主体设立要求,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凡欲取得商事主体资格者,首先必须履行特定必须履行特定的商业登记程序,并通过商业登记明确其具体的商业登记程序,并通过商业登记明确其具体的经营范围的经营范围,否则,投资者便达不到设立商事主体所预期的的法律效果。

nn2商事主体类型法定。

投资者不得任意创设或商事主体不得自行变更法定形态之外的商事主体形式,如我国公司法就不允许设立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

nn3商事主体的投资者范围有明确限制,各国大都奉行政府部门不得直接经商的原则。

二、商主体资格的取得nn取得:

uu一般情况下,从正式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一般情况下,从正式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时取得,成为外在公示手段时取得,成为外在公示手段uu在日本、德国,小商人、必然商人和法定商人在日本、德国,小商人、必然商人和法定商人登记注册不是法定义务,因此只要实施法律规登记注册不是法定义务,因此只要实施法律规定的商事经营行为,就取得商事主体资格定的商事经营行为,就取得商事主体资格nn资格终止:

uu合伙与法人完成目标,自行解散,或破产、被撤消,进行清算,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后资格消灭第一节概述

(二)nn二、商事主体的分类nn1、按商事主体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体为标准,可以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

nn2、按是否需要商业登记及有无登记的强制性义务划分,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自由登记商人。

nn3、按照商事主体的经营规模标准,可以分为完全商人【大商人】、小商人。

第一节概述(三)nn(三)小结(三)小结nn1.1.因为商事主体概念是确定商法典适用范围的基石或基石之因为商事主体概念是确定商法典适用范围的基石或基石之一一,所以有必要对它进行清晰的界定。

所以有必要对它进行清晰的界定。

nn2.2.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具有营利性、技术性、国际性、时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具有营利性、技术性、国际性、时代性、强行规制与自由交易的二元性等特征,强调企业的维代性、强行规制与自由交易的二元性等特征,强调企业的维持和交易的顺利与安全,有关商事主体(及商行为)的事项持和交易的顺利与安全,有关商事主体(及商行为)的事项须优先适用商法,因此,对于商事主体的描述应严密,没有须优先适用商法,因此,对于商事主体的描述应严密,没有遗漏。

遗漏。

nn3.3.使商事主体的定义标准简明而又有操作性是商事立法的趋使商事主体的定义标准简明而又有操作性是商事立法的趋势,德国势,德国商法改革法商法改革法正体现了这样的精神。

正体现了这样的精神。

nn4.4.民事主体即使不以营利性的经营为业,也可以选择通过商民事主体即使不以营利性的经营为业,也可以选择通过商事登记而成为受商法约束的商事主体,这进一步冲击了传统事登记而成为受商法约束的商事主体,这进一步冲击了传统上商事主体的特殊地位,显示商法体系的开放性,促成民事上商事主体的特殊地位,显示商法体系的开放性,促成民事主体的商化。

主体的商化。

第一节概述(四)nn三、企业与商事主体nn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商事主体。

nn“企业”原本是经济学、经营学上的概念,并且是富有争议的概念。

nn商法上的企业概念是在经济学、经营管理学的企业概念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nn法律上所谓“企业”,应具备三个特征或标志,即独立性、营利性、经营的计划性和目的性。

第二节商事个人

(一)nn商事个人,又称商个人、商自然人、个人营业,是指具有商事商事个人,又称商个人、商自然人、个人营业,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

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

nn在我国,商事个人主要表现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在我国,商事个人主要表现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nn一、一、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nn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商业经营的公民。

nn

(一)商事能力

(一)商事能力nn商事能力是商事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行为能力和商事权利能力商事能力是商事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行为能力和商事权利能力的统称,指商事主体依据商业登记所核定的经营范围,独立地的统称,指商事主体依据商业登记所核定的经营范围,独立地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和能力。

nn商事能力实质上是在民事能力(尤其是民事行为能力)基础上商事能力实质上是在民事能力(尤其是民事行为能力)基础上由商法赋予商事主体的能力,因此就其内容而言是一种特殊的由商法赋予商事主体的能力,因此就其内容而言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体现了法律对从事营利性营业活动附加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体现了法律对从事营利性营业活动附加资格限制的基本政策。

资格限制的基本政策。

第二节商事个人

(二)nn商事个人的商事能力应该始于其有能力实施商事行为之时,关商事个人的商事能力应该始于其有能力实施商事行为之时,关于何时为有能力实施商事行为,国外学者有很多学说,但主流于何时为有能力实施商事行为,国外学者有很多学说,但主流学说认为:

自商事个人基于基本营业活动目的实施开业准备行学说认为:

自商事个人基于基本营业活动目的实施开业准备行为时,行为人取得商事能力。

为时,行为人取得商事能力。

nn在我国,商事个人从事商事活动,均须依法核准登记,因此,在我国,商事个人从事商事活动,均须依法核准登记,因此,商事个人的商事能力应当从经核准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之日起商事个人的商事能力应当从经核准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

取得。

nn商事个人营业终止,善后事务结束时,其商事能力即告终止。

商事个人营业终止,善后事务结束时,其商事能力即告终止。

nn

(二)

(二)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nn1.1.商事权利:

指商事主体依据商法或商事特别法能够为一定行商事权利:

指商事主体依据商法或商事特别法能够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能够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能够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nn个体工商户除了依照我国民法享有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个体工商户除了依照我国民法享有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之外,还根据有关行政法规享有权利。

民事权利之外,还根据有关行政法规享有权利。

第二节商事个人(三)nn2.2.商事义务:

指商事主体依法为实现他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商事义务:

指商事主体依法为实现他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nn个体工商户除应履行一般民事主体依法承担的义务,依照有个体工商户除应履行一般民事主体依法承担的义务,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还要履行其他的义务。

关行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学研究 > 教学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