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管理职业学院征兵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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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管理职业学院征兵工作实施方案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2015年征兵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和重庆市2015年大学生征兵工作的整体安排,为切实做好我院2015年征兵工作,保证征兵工作顺利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宪法》、新修订的《兵役法》、《国防法》、《征兵工作条例》、《国防动员法》为依据,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决执行上级征兵政策规定,依法征兵,廉洁征兵。

充分准备,精心组织,规范程序,严格把关,确保顺利完成我院今年征兵工作。

二、组织与领导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征兵工作的领导,高质量完成好征兵任务,学院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征兵的全面工作。

组长:

袁国

副组长:

蒋家宁黄爱明喻永均但军程静

成员:

董勇蔡志斌陈娜李兰陶军屹彭茂玲黄云峰朱光福唐丽杨春平傅伟孙玉中郑添华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武装部,具体负责工作布置、宣传动员、组织报名、体检、政审等工作。

主任:

蒋家宁黄爱明(兼)

副主任:

郑天华刘早

成员:

余可然、唐若榖,各二级学院学生事务办公室主任

三、征集对象

根据上级有关征兵工作的相关安排和要求,我院征兵入伍的主体对象为:

1.男生,2015届毕业生;

2.在校大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申请入伍;

3.女生在全国征兵网直接报名,审核通过后,到院武装部登记。

4.2015级新生(将征兵政策及相关文件通过录取通知书告知)

四、征集条件

征集新兵的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修订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修订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年龄条件按照男青年为2015年年满18-22周岁,大专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

女青年为2015年年满17-20周岁,应届毕业生可放宽到22周岁。

学生应征入伍必须征得家长同意。

相关条件可登陆《全国征兵网》

五、征集办法

应征男、女青年必须于8月5日前在《全国征兵网》

六、优惠政策

学生应征入伍相关优惠政策,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附件1)、《大学生八大优惠政策》(附件2)和《退伍安置条例》(附件3)执行。

七、实施步骤

根据沙坪坝区武装部征兵工作时间安排,我院具体实施时间如下:

第一阶段:

前期准备阶段(即日起至5月20日)

成立学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2015年征兵工作实施方案》,传达上级征兵工作会议精神,部署征兵工作任务。

第二阶段:

宣传及报名阶段(5月20日至6月3日)

武装部、宣传部、学工部、各学院等各相关单位(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对学生进行征兵宣传,要让学生充分了解应征入伍的有关优待政策。

有应征意向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夏秋季征兵开始之前登录全国征兵网

第三阶段:

体检及政审阶段(7月3日至8月30日)

武装部按初审及面试结果上报参加体检学生名单,并组织学生参加上级部门体检。

对体检合格学生,武装部按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到各学院对应征学生进行走访调查和政治审查,打印、填写《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和《应征公民走访调查表》。

女青年政治考核按照市征兵办通知执行,在9月中旬前完成。

该阶段时间一般在暑假期间,各二级学院征兵工作负责人(联系人),按征兵学生要求,做好政审工作(政审材料要加盖二级学院印章)并将征兵学生材料汇总交到武装部。

第四阶段:

定兵起运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按照区人武部要求于9月1至3日召开定兵会,4至8日公示定兵名单,根据新兵起运计划,组织身体复检,发放新兵被装,召开新兵欢送大会,完成新兵交接和输送。

第五阶段:

总结阶段(9月21日至10月15日)做好征兵期间情况汇总和工作总结,并在10月15日前,集中办理保留学籍、学费补偿代偿手续等。

八、任务分工

1.武装部、宣传部、招生处、学工部、各学院应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征兵宣传教育和舆论氛围的营造工作。

2.学工部、就业中心、各二级学院把征兵入伍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与学生爱国主义教育相结合,与学生就业工作相结合,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予以抓好落实;

3.各二级学院应制定相应实施方案,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在5月22日前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上报到武装部。

工作人员需将相关优惠政策传达到每位具有报名资格的学生,负责督促学生积极报名入伍。

在走访调查和政治审查阶段,各学院征兵工作管理人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严格按照武装部要求到校配合工作。

4.武装部明确2015年征兵政策,统筹工作进程,及时向教务处、财务处、学工部、就业中心、招生处及各学院通告本年度征兵入伍学生名册。

5.教务处、各学院负责落实学生入伍当年的成绩记载、毕业证书发放及档案留送工作。

6.财务处、后勤处、学生处做好宿舍退费、学费返还或代偿、一次性困难补助发放、奖学金等相关政策的落实和手续办理工作。

7.武装部、各二级学院负责共同做好应征学生的政审工作。

8.各学院要认真填写《应征入伍人员登记卡》、《应征入伍人员花名册》,组织学生做好入伍申请、政审材料准备、学习成绩及学业安排等事宜,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好国家的优抚政策。

九、相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大工作力度。

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今年的征兵工作,提高思想意识,端正工作态度,切实把征兵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积极配合、相互支持,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2.采取多样化手段,加大宣传力度。

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根据今年征兵工作的特点,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加强现行政策的宣传,切实将应征入伍的政治意义及优惠政策宣传到位,激发学生的参军热情。

努力营造一个全院关心支持国防工作,各级组织及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抓好征兵工作的良好氛围。

3.严把尺度,坚决执行政策规定。

要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征兵工作有关规定,学习和领会上级文件精神,学习相关政策规定。

坚持公开、公示制度,对征兵工作中出现的不按制度征兵及违法乱纪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附件2:

大学生参军八大优惠政策

附件3: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附件4: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2015年夏季征兵花名册(男)

武装部学工部

2015年5月20日

 

附件1: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

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五条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标准及年限

第六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

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七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高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

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十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

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偿还;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还应同时将偿还贷款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就读高校。

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一条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二条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四章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四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方所属高校(以下简称地方高校)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地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

中央财政于每年5月底前,对各省份上一年度实际所需资助经费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达各省份当年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中央有关部门、各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所属高校。

各有关高校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支付资助经费,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应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地方高校应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二十条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高校学生的入伍资格、资助资格等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

对符合要求的高校应征入伍学生,学校应及时办理资助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9年4月20日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和2011年10月19日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1]51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大学生参军八大优惠政策

服役:

两年补偿四学年学费

大学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两年,国家将补偿相应学费,代偿助学贷款,全部由中央财政拨付。

按每学年最高6000元返还,入伍之初就可一次性获得2.4万元,相当于是免费上大学。

高职高专生可在部队实习

正在就读的高职、高专毕业班的学生,完成教学课程外仅仅差实习的,可以提前毕业入伍,在部队去完成实习,同时可以享受今年的优惠政策。

此外,本科完成学业能够提前毕业的,都可以在今年应征入伍。

离校以后没有找到就业岗位的大学毕业生也可以报名入伍。

优秀本科生可直接提干

入伍以后,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在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具有普通高等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队基层干部。

退役:

考公检法要优先录取

退役以后,参加政法院校为西部地区公检法系统定向岗位招生考试,要优先录取。

高职高专生可入读本科

高职高专毕业生退役后,可以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也可参加所在省专升本考试,入读普通高等教育本科。

获二等功免试读硕士

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试入读硕士研究生。

由地方政府接收安置

大学毕业生入伍按照城镇人员对待,退役后由入伍地方政府接收安置。

参照应届生迁移户口

退役后自主择业,凭用人单位就业协议,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证、迁移户口。

大学生入伍可算三笔账:

经济账政治账

据了解,今年大学毕业生入伍跟以前有较大不同,过去到部队是直接当干部、当军官,今年到部队则是服义务兵役、当士兵。

张浩明称,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可从经济、政治和个人成长方面算“三笔账”。

经济账

服役两年不比工作收入低

如果是本科毕业生应征入伍,按照最高一学年6000元的学费,服役两年就可以拿到大学4年全部的2.4万元学费返还。

同时,一些地方政府还对入伍的士兵推出一定额度的经费奖励,有些省市的奖励高达数万元。

此外,入伍后,每月还可享受当兵津贴。

也就是说,一个大学毕业生服义务兵役两年,能够拿回学费2.4万元,能够拿到当地奖励资金,每个月还有津贴,这些加起来,并不比两年直接去工作的收入低。

政治账

加强军队国防现代化建设

二十一世纪,世界科技突飞猛进,现代战争打的是高科技、远距离,操作现代武器的士兵还是高中以下的群体,已远远落后于时代的需要。

具有一定规模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入伍,将从源头上改变部队兵员结构,提高兵员素质、增强军队战斗力,对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国防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成长账

军营经历有利于成长成才

军队是革命的大熔炉,是大学毕业生发挥聪明才智的大舞台,有利于大学毕业生成长,是一个成才的好天地。

如果退伍以后,又有高等教育的文化水平,又有军营训练的两年经历,将是地方发展建设需要的优质人才。

 

附件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608号

    现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 务 院 总 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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