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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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医疗疗纠纠纷纷处处理理制制度度菏泽市立医院关于医疗纠纷、医疗菏泽市立医院关于医疗纠纷、医疗差错、差错、医疗事故处理的管理规定医疗事故处理的管理规定2022/11/9为了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保障医疗安全,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文件,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2022/11/9第一章防范第一条第一条科室要做好医患沟通工作,并对沟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沟通内容做好登记。

第二条第二条科室要建立医疗事故差错登记本,对于医疗纠纷、差错、事故要准确、全面、客观地做好记录。

第三条第三条科室要在12小时内主动报告医疗不良事件。

第四条第四条对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医疗差错、医疗事故,值班人员应当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医疗安全科报告,同时提交书面说明材料(要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事情经过,过错要点,责任人,责任比例等)。

医疗安全科要按规定上报。

2022/11/9第二章处理第五条第五条科主任或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内纠纷、差错、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第六条发生医疗过失行为,医务人员和相关科室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对于引起争议的病历资料和实物,要按规定妥善保管;患方提出复印或封存要求,要按规定及时办理。

第七条第七条发生纠纷后,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纠纷升级;友善接待患者或家属,认真听取意见,合理做出解释。

2022/11/9第二章处理第八条第八条医院介入处理后,科室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全程陪同医疗纠纷调解、鉴定、诉讼过程。

不能全程陪同者,必须有特殊批准,但在纠纷处理完结之前,必须有可靠的联系方式,保证随叫随到;因任何理由不能到场者,视为拒绝参与;拒绝参与者,必须接受医疗安全科处理及处罚意见。

第九条第九条各分管院领导和相关职能科室应协助处理纠纷、差错、事故。

第十条第十条医疗安全科负责组织召开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2022/11/9第三章处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凡经医院提请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卫生主管部门处理、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调解、仲裁或者法院调解、判决的纠纷,按实际发生的赔偿额度、实际确定的等级和责任程度处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无鉴定结论、协议赔偿的事件,医院会同科室与患方协商处理,如医院与科室意见有分歧,按本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结论进行处理。

不服处理结果,直接责任人和科室可自行提请鉴定或诉讼。

2022/11/9第三章处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凡一个统计年度内:

重大差错纠纷(单次赔偿额超过5万元为重大差错纠纷)外科系统及高风险科室(ICU、新生儿、急诊、介入治疗、心内暂列入高风险科室)3次以上(含3次)、其他科室2次以上(含2次),或者各种纠纷赔偿累计超过15万元,或者经医院赔偿的纠纷累计超过5次,该科室及科室负责人当年均不得评先评优;同一直接责任人,一年内出现重大差错纠纷1次或医院赔付万元以上事件累计2次,当年度不得评先评优。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经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科室、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度不得评先评优。

2022/11/9第三章处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参照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医疗事故直接责任人:

一级医疗事故次要责任以上(含次要责任)、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以上(含主要责任),未满3年(医疗事故鉴定书注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下同)不得晋级;一级医疗事故轻微责任、二级医疗事故次要责任以下(含次要责任)、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以上(含主要责任),未满2年不得晋级;三级医疗事故次要责任以下(含次要责任)、四级医疗事故,未满1年不得晋级。

重大医疗差错直接责任人未满1年不得晋级。

同一直接责任人,一年内出现万元以上赔付事件累计2次,当年度不得晋级。

2022/11/9第三章处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人:

主要责任以上(含主要责任),待岗6个月(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具体工作由医院另行安排。

以下待岗处理与此相同);次要责任以下(含次要责任),待岗3个月。

二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人:

主要责任以上(含主要责任),待岗3个月;次要责任以下(含次要责任),待岗1个月。

三级医疗事故次要责任以上(含次要责任)、四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以上(含主要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待岗1个月;重大差错纠纷直接责任人,待岗1个月;同一直接责任人一年内出现重大差错纠纷2次或1万元以上赔付事件4次,待岗3个月;同一责任人每年度出现2次医疗事故或者连续三年均出现医疗事故,待岗6个月。

2022/11/9第三章处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每年度出现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以上(含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2次,科主任或护士长停职;重大差错纠纷,外科系统及高风险科室4次以上(含4次),其他科室3次以上(含3次),科主任或护士长停职。

停职后视情节轻重及态度,决定是否免职。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构成医疗事故并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他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22/11/9第三章处罚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经济处罚按照经济赔偿基数(经济赔偿基数=医院实际赔偿额+鉴定费+医院垫付医药费+医院其他直接费用和损失)的30%计算,医院落实到科室,从科室奖金中扣除;科室落实到个人,按科室负责人10%、科室30%、个人60%的比例承担。

单次处罚低于1000元者按1000元处罚;单次处罚高于50000元按50000元处罚。

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者(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处罚可以超过50000元。

2022/11/9第三章处罚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不按规定报告医疗不良事件及因服务态度差、医德医风差引起的医疗纠纷,经济处罚增加赔偿基数的10%。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违规操作,不遵守医疗规范,主观过错(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造成的赔偿,经济处罚增加一倍。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病历书写不规范、保管不善或者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造成的赔偿,按主观过错处罚。

2022/11/9第三章处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未经特殊许可,科主任及直接责任人不及时参与纠纷处理,或者推诿、扯皮、逃避、故意误导、隐匿事情真相、影响医院调查导致矛盾激化者,经济处罚按主观过错处理,行政处罚加重一级。

处理纠纷积极主动,在患者投诉以前或者医院参与处理以前就妥善解决、未造成不良影响、经医院同意与患方达成调解协议的,经济处罚减半。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外请专家手术、会诊引发的医疗纠纷、差错或事故,当事科室承担责任。

经医院批准的外出会诊、手术引发的医疗纠纷、差错或事故,由邀请医院处理,市立医院可协助解决。

2022/11/9第三章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擅自强行诊治,私自向外介绍检查、治疗、手术、用药,私收现金,发生的纠纷事故赔偿,由事件责任人全额负担;其他处罚按照医院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科室开展的新技术项目(当年度医务科备案),实施中如出现无主观过错纠纷,不属上述规定处理范围,但科室负责人和事件责任人必须全程参与处理,否则按主观过错处理。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凡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了重大差错事故发生者,据情给予表扬、表彰和经济奖励10003000元;挽回重大损失者,酌情重奖。

对于可能引发重大差错事故的事件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2022/11/9第三章处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在纠纷发生1周内,科室要确定直接责任人,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医疗安全科;确定直接责任人有困难者,必须书面申请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

逾期不报者,推定科主任或者科室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凡出现重大差错纠纷或事故的科室,必须在事件发生2周内向医疗安全科书面上报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

逾期不报,每超过1周,经济处罚增加10%。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对于责任人和科室的处罚自医疗纠纷终结后,由医疗安全科1月内通报核算办,监察室,人事科,医务科或护理部。

2022/11/9第三章处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菏泽市立医院以往制定的关于医疗纠纷、差错、事故管理的相关规定自动失效。

与本规定相冲突的医院其他医疗安全管理条文,以本规定为准。

2011年10月28日2022/11/9202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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