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的举证责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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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的举证责任的举证责任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相关法条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最高法解释最高法解释第六十四条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相关法条最高检规则最高检规则第四百三十七条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三)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五)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七)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八)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简略表格主体主体责任责任检察院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中请进行审理,检察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高检规则第535条)被告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有例外: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持有型犯罪(如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

自诉人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法院法院不负证明责任,但可以调查核实证据。

(刑诉法第191条)公诉案件中公诉人负有举证责任1.流程:

在公诉案件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由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承担。

总的来说,检察机关处于控方的地位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公诉人负有向法庭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在侦查阶段中,公安机关承担收集证据的责任,通过法定的程序收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为以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做准备。

在法庭审理阶段,公诉人应当向法院提出证据负有举证责任。

2.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法谚曰:

“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证明责任和举证任理论都是刑事证据制度的基础理论。

就学界研究现状来看,关于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这两个概念的认识存在分歧。

一般认为,证明责任分为提出证据的责任与结果责任,前者又称为主观证明责任,渊源于罗马法“举证义务存于主张之人,不存于否认之人”。

而后者又称为客观证明责任,主要解决当特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谁承担败诉的风险。

3.检察机关之所以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因首先,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行使控诉职能。

绝大多数案件是由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由检察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其次,由于被告人在诉讼中是检察机关的追诉对象,可能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了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被告人没有收集证据的能力。

最后,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法律要求提起公诉案件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如果控方不能举出证据或者举出的证据未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那么法律规定被告人无罪。

公安机关对于立案侦查的案件,负有举证责任。

如果公安机关对于其移送侦查的案件达不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则将有可能被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

4.扩大化解释(公诉案件)第49条明确在公诉案件中,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这也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一贯做法。

在公诉案件普通程序中,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第一,在简易程序中,由于第21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因此,公诉人在简易程序中承担的不仅仅是法律监督职能,而是扮演支持公诉和监督诉讼的双重角色,第49条当然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二,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该条与第49条的立法精神一致,在实体性事项审理程序和程序性事项审理程序中,都应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

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提供讯问笔录、讯问时的录音录像以及体检记录等证明手段。

第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特别程序中的举证责任。

特别程序仍是刑事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只不过与公诉案件普通程序相比,各个特别程序在适用主体、审理对象和审理方式等方面各有不同,但这并不否认人民检察院所需承担的举证责任,第49条当然适用于特别程序。

例如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根据第281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该条规定体现了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的慎重性,既然人民法院要组成合议庭,高检规则第535条:

人民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开庭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理应承担举证责任并派员出庭。

再如在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根据第2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如果发现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关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同时还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检察院同样也应派员出庭并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对于人民检察院而言,虽然在公诉案件中要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但立法并不否认人民检察院同时要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和罪重的责任,这是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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