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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宣教中心宣教工作情况汇报

市环境宣教中心宣教工作情况汇报

市环境宣教中心宣教工作情况汇报

围绕今年我局系统重点工作目标,按照“环保教育系列化、环保活动经常化、环保报道阵地化、环保宣传社会化”的指导思想,在局党组和局有关处室的具体帮助和指导下,宣信中心完满地完成了全年工作目标,现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总结

(一)全民环境教育稳步推进,继续保持全省排头兵地位。

1、制订下发了《××市全民环境教育工作实施规范》,解决了全民环境教育工作具体职责、操作方法、程序规范等实际问题。

2、部署中小学生的环境教育工作,与市教育局联合下发《201X年中小学生、幼儿园环境教育活动计划》,在全市中小学生中开设环境教育课程,把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环境教育着眼点统一在“环境理念入脑,环保情节入心,环境现实入眼,环境警示入耳”这“四入”上来。

3下发了《关于在市直接监督管理企业开展全民环境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对企业的组织机构建设,教材的征订与学习安排,开展教育活动等工作进行了认真部署。

4、累计征订全民环境教育教材13.8万册,编发10期全民环境教育情况通报。

4、确定了50个不同类别的全民环境教育试点,召开现场会,推广了道外区将开展环境教育巡回讲座、抓基层街道办事处党员领导干部环境教育工作的典型经验,带动全民环境教育整体工作。

5、汇编《环保五小活动优秀成果集》;编写了《绿精灵幼儿环境教育辅助教材》,此书已被列为第十一个五年计划推荐教材;滤布汇编学生环境教育论文集,出版了《绿色教育论坛》;组织全市中小学生开展了环保歌咏比赛;开展了全市范围的“全民环境教育知识竞答”活动;举办一次全市全民环境教育宣传骨干培训交流活动。

(二)公众参与机制已具雏形,初显自觉主动参与的良好局面。

1、建立公众参与组织机构,原创:

.gongwen123.分别成立引导绿色消费、生态旅游、生态农业、法律咨询调解、绿色装饰等五个专业委员会,目前环保志愿者已达3万人。

召开了第二届全市环保志愿者大会。

与××市室内装饰协会和××日报报业集团联合成立“绿色装饰专业委员会”,组建“绿色装饰联盟”,发展装饰公司、装饰材料生产经营企业和装修污染治理公司近50家。

组织联盟单位“绿色装修团购”活动,深入社区、装饰材料市场宣传绿色装修知识,引导绿色消费。

2、举办了两期绿色沙龙,组织专家就“生态保护与生态旅游”、“水污染引发的反思-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环保责任”问题开展专题研讨。

开展课题研讨,撰写的调研报告《磨盘山水源地生态保护》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3、组织志愿者开展“种下一棵树,防治一片沙”大型环保公益活动,收到捐款9094.40元,捐赠树苗9万棵,在双成韩甸镇种植沙棘树4600棵,在道外区民主坝外植树44000棵。

4、建立了100个社区环保宣传监督站,对监督站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能力建设、开展活动进行了系统规范。

组织绿色装饰联盟单位利用双休日深入社区,为居民提供绿色装修知识讲座、咨询,装修污染检测、治理服务。

(三)环保纪念日活动日渐深入,越来越被公众所接受。

精心策划和组织“4.22”、“6.5”、“5.22”、“9.16”重要环境纪念日的公众宣传活动,宣传活动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注重提高宣传活动的感染力,增强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开展了评选“十名环保模范卫士”活动,并利用“4.22”纪念大会,对获奖的十名卫士进行了隆重表彰。

二是注重宣传形式的多样化。

除了继续采用发宣传单、环境警示教育展板、设咨询台等宣传方式外,还通过事迹演讲、环保歌咏比赛、环保志愿者环城宣传自行车队、本文来自.gongwen123.环保摄影展、长卷签字、幼儿环保游戏表演等各具特色的活动吸引市民参与。

(四)绿色创建又有新发展,参与创建单位已达千余家。

通过“抓重点、抓典型、抓参与”,稳步推进绿色学校、社区绿色创建工作,今年创建单位已达362家,绿色学校、幼儿园104所。

经我们推荐的闽江社区、锦江社区荣获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国家级“绿色社区”称号,我中心还被国家局评为十五期间环境宣教工作先进单位。

印发了《关于在市监管企业中开展创建“绿色单位”活动的通知》,抓好市监管企业的绿色创建重点工作。

目前,市监管单位400余家已有24家市监管企业参与到绿色创建活动中来。

(五)环境宣传阵地日臻完善,其影响力辐射力有了增强。

一方面,利用专版、专栏等形式,广泛开展环保宣传。

在××日报刊发了5个环保专版。

在××交通台、××人民电台、××电视台开设环保栏目。

配合我局的重点工作和公益活动进行宣传,全年刊发新闻稿件1000余篇。

环境宣教基地的“拓展婚礼”宣传片还被中央电视台转播。

压滤机滤布特别是在松花江水污染期间,协调沟通国内及境外新闻媒体采访100多次,发稿300多篇。

全程跟踪报道、拍摄我局在水污染期间的工作,在××日报刊发专版,制作了专题片《××市环保局应对松花江水污染监控工作纪实》,在××电视台播出。

充分发挥600个社区环保宣传栏的作用,编制了“保护居民环境、举报身边污染”、“健康环保生活”为主要内容的2幅宣传画,并将4000张宣传画张贴在宣传栏内。

另一方面,围绕主题活动进行环保宣传。

制作了“我们的地球我们的家——纪念第36个世界地球日”等两部环保专题片,原创:

.gongwen123.免费发放到各区、县,并播出。

创意制作了“地球日”、“安静日”两部公益广告,在××电视台滚动播出。

环境宣教基地对展馆内的××市环境质量状况、空气质量状况、水资源质量状况等展板内容进行更换。

对教育基地粪便无害化处理厂、污水处理厂等周围的环境进行美化。

全年接待拓展训练和素质教育的人数已达2万人。

(六)自身建设日益加强,起到了凝聚人心、稳定人心的作用。

宣信中心是由宣教中心和信息中心合并而成,由于工作内容的差别,给管理上带来了一些问题。

尤其是公务员工资调整及福利制度改革对职工心理影响比较大,.freekan.给工作带来了诸多影响。

针对中心的实际问题,我们按照以人为本的观念,即要有铁的纪律做好工作,更要保障职工利益,调动群众工作积极性。

在领导方式上,合作、分工相接合,做到了“五个统一”,统一组织活动,统一安排工作,统一工作思想,每周一统一召开工作布置会,周五统一召开学习总结会。

达到了“五个坚持”,坚持周五学习制度,全年共学习了41次;坚持加强领导与职工之间的沟通,领导和职工共进行了24次谈心,对职工的难点问题及时解决;坚持组织开展健康有益活动,用活动凝聚人心,开展了“创建市级文明单位的主题活动”、“清扫白色垃圾”等活动;坚持关心职工家庭生活,当职工家里出现生老病死等情况,领导都带头探望,并自掏腰包送温暖;坚持发挥党员骨干作用,今年我们发动党员,为孟凡峰一家解决实际困难,使其购置了新房,走出了地下室。

我中心在廉政建设工作中,班子带头学习廉政文件和相关规定,并将其认真贯彻到实际工作当中,在财务开资方面,增加工作透明度,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加强部门内部之间的沟通。

在人事工作方面努力营造一种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公平局面。

《市环境宣教中心宣教工作情况汇报》

 

附送:

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确保事故报告快速有效、调查科学规范、处理公正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上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相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第四条本规定所涉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五条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协调、审查、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同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安110指挥中心和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在及时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除组织抢救外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拍照或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九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抢险,同时立即以电话并书面(传真)形式向市政府、市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市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并通知市公安局、监察局、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同时在接到报告后的2小时内向杭州市安监局等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对以下情况事故,各级必须立即向市政府、公安110指挥中心和市安监局电话报告并书面(传真)报告事故情况:

(一)初步确定为较大以上事故的;

(二)虽不属较大以上事故,但情况复杂,可能提高事故等级的;

(三)虽无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较大的化工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四)伤亡情况不明但可能造成多人死亡的。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企业主管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向市安委办上报《富阳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五条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属地管理、分类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由市政府授权,按以下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开展调查:

(一)轻伤或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二)一次重伤12人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三)一次重伤39人或死亡12人的事故,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由市安监局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牵头,市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等部门组织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市检察院参加,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企业主管部门应配合事故调查。

牵头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1.建设工程、燃气发生的事故,由市建设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2.特种设备引起的事故,由市质监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3.因职业危害引起的职工急性中毒事故,由市卫生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4.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事故,由市安监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

矿山企业发生的事故,市国土局应参加事故调查组。

第十七条较大及以上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条例》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除尘滤布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各部门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由各部门提出人员名单,市安委办审核确定并每年发文公布,如有人员调整的,各相关部门应及时报市安委办审核调整。

各乡镇(街道)和企业主管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的人员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决定。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具体由市安委办主任决定。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事故调查牵头部门派员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成员由事故调查组组长从市安委办公布的名单中联系抽调,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调查组组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应当负责汇总事故调查情况,压滤机滤布厂家撰写事故调查报告,组织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对调查报告进行讨论、分析,取得一致的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提出结论性意见,对无法提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将不同意见随同事故调查报告报市安委办。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将讨论通过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资料或结论性意见报送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对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市安委办审核后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要求原事故调查组复查或者进行补充调查。

对情况复杂的事故,市安委办必要时可成立事故调查复查小组,具体由市安委办主任决定。

第二十九条市安委办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批复意见,报市政府批复。

第三十条市政府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日。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设立事故调查专项经费,确保事故调查的相关费用。

事故调查专项经费由市安委办具体管理。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三十二条有关单位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15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日),应当根据批复意见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及责任者进行行政处罚。

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机关或者市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党纪政纪规定和《富阳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试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批复意见,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市安委办对事故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并报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企业主管部门和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事故处理的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由市安委办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分别发送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企业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证明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七条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应当在调查报告批复下达之日起60日内(特殊情况报经批准延长),将事故结案材料归档并报市安委办审核结案。

结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结案审核表;

(二)事故单位事故报告、工商营业执照、事故当事人伤亡证明、赔偿(补偿)协议;

(三)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调查报告批复;

(五)有关单位对事故责任者处理的相关文书;

(六)事故调查笔录;

(七)其他证据材料。

第五章档案管理第三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十九条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本部门牵头调查的事故档案的归档、管理、监督和指导,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条事故档案管理应当以事故为单位进行分类组卷,组卷时应保持资料之间的有机联系。

第四十一条事故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二种。

凡是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列为永久保管。

第四十二条事故档案保管单位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事故档案借阅制度,明确相应的借阅范围和审批程序。

要明确涉密档案的安全措施,维护涉及事故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擅自销毁事故材料,未及时归档,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事故档案损毁、丢失或泄密的,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档案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和以下除有特殊说明外均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如有与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新规定不符的,依照上级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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