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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实用政策解析二

第二讲税前扣除项目政策解析

一、税前扣除项目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

甲企业2009年10月份在建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已经投入使用,但

由于与施工方尚未结算工程款,一直没有取得发票。

企业按暂估价值入帐:

借:

固定资产120

贷:

在建工程120

假设按规定提取2个月的折旧2万元,记入管理费用,税前扣除。

思考:

上述折旧是否可以在2009年度税前扣除?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

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

销。

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

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

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但该

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

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

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相关性原则

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

出。

思考:

(1)企业代替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2)建筑公司或房地产企业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负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三)合理性原则

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案例:

甲企业位于吉林市,在外

地未设分支机构,报销一项差旅费5,000元,原始凭证是一张住宿费发票,是由吉林市世纪

大饭店开具的。

借:

管理费用差旅费5,000

贷:

现金5,000

思考:

上述差旅费是否合理,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证明其真实性合理性的证明时,企

业应当能够提供,否则不得扣除。

凡属于接待客户发生的住宿费、餐费、旅游门票、赠送的土特产品、礼品等应当作为业

务招待费核算并税前扣除。

(四)税法优先原则与遵从会计原则

法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国税函[2010]148号: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财企[2009]242号: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国税函[2009]3号:

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内容。

(五)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条例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二、税前扣除项目具体规定

(一)工资薪金

(二)三项费用

(三)业务招待费

(四)资产减值损失

(五)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六)捐赠支出

(七)利息支出

(八)固定资产

(九)长期待摊费用

(十)保险费用

(一)工资薪金支出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思考:

税法中工资薪金支出与会计中“应付职工薪酬”范围是否一致?

税法工资薪金范围: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五险一金”(医疗、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和住房公积金)、非货币性福利(如以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补偿(辞退福利)。

国税函[2009]3号:

《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对工资

薪金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思考:

(1)国有企业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工资薪金是否可以扣除?

(2)对于支付给职工分红、借款利息支出等是否可以做为工资薪金支出列支?

(3)新法实施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是否允许在实际发放时扣除?

国税函[2009]98号:

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4)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和向退休人员发放的生活补助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企便函[2009]33号:

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允许扣除。

企便函[2009]33号:

向退休人员发放的生活补助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二)三项费用——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核算: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思考:

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国税函[2009]3号: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思考:

如果员工食堂不属于单独的建筑物,而是建筑物的一个组成部分,财务上也未对食堂的建筑物单独核算,员工食堂的折旧是否需要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注意:

①对向职工支付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

2对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等支出,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

3企便函[2009]33号:

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案例:

某企业2009年“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列支工资100万元,已于当年全部支付,其中基本工资和奖金87万元,职工防暑降温费10万元,职工困难补贴3万元。

另外“管理费用-办公费”中列支全部房屋折旧20万元,房屋总面积1000平方米,其中食堂面积100平方米。

假设企业2008年末“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无贷方余额,2009年“应付职工薪

酬-职工福利费”也无借方、贷方发生额。

思考:

企业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分析:

(1)应归集职工福利费:

职工防暑降温费10万元,职工困难补贴3万应属职工福利费性质支出。

食堂应分摊的折旧为(100十1000)X20=2万元。

职工福利费合计:

10+3+2=15万元。

(2)计算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限额:

(100-10-3)X14%=12.18万元。

(3)比较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与税前允许扣除的限额。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5-12.18=2.82万元。

思考:

对职工福利费余额如何处理?

国税函[2009]98号:

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案例:

某企业2007年计税工资为100万元,计提职工福利费14万元,假设当年没有职工福利费发生。

上年度“应付福利费”贷方余额为20万元,则2007年末“应付福利费”贷方余额为34万元,以前年度因为职工福利费超税法规定扣除限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思考:

2007年末企业已在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余额是多少?

50-12008年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总额为200万元,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

200X

14%=28万元

1)若当年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

2)若当年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

3)若当年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

3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是多少?

56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是多少?

1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是多少?

思考:

企业用新法实施前已计提但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发放股东股利,应如何处理?

国税函[2009]98号:

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二)三项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条例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

除。

思考:

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思考: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是否可

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核算?

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国税函[2009]3号: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

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职工教育经费的特殊规定:

财税[2008]1号: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思考:

是否意味着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不受金额限制在税前全额扣除?

国税函[2009]202号:

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二)三项费用——工会经费

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注意:

必须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才能税前扣除。

1.三项费用限额的计算都是以工资薪金总额为基数。

2.工资薪金总额如果经税务机关调整,则三项费用计算的限额发生变化。

3.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许预提,必须是据实限额扣除;工会经费按实际拨缴数额,在限额内凭收据扣除。

(三)业务招待费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o。

计提基数销售(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

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的行为。

思考: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其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是否可以作为当年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国税函[2010]79号: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投资公司:

计算基数=投资收益+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思考: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产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作为当年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国税发[2006]31号:

第十条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2008年以前,预售收入作为预收性质的价款,不能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

国税发[2009]31号: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第十二条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

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企业:

计算基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当年预售房款74-2-以前年度预售房款在本年度结转收入的金额

注意:

掌握业务招待费范围、做好业务招待费的归集。

思考:

(1)企业开业庆典中购买的用于赠送给随机来店的消费者的礼品是否属于业务招待费?

(2)企业组织本企业职工参加会餐、旅游等发生的餐费支出是否属于业务招待费?

(3)企业的投资者和雇员的个人娱乐支出是否属于业务招待费?

(4)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四)资产减值损失新准则:

各种准备金在“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

各种准备金:

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抵债资产—跌价准备、损余物资—跌价准备等科目。

原规定:

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一律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坏帐准备可以限额内扣实:

企业可提取不超过年末应收款项千分之五的坏帐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新法第十条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现行税法规定可以计提准备金的行业:

金融行业、保险行业、证券行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

金融企业按规定计提的呆账准备允许税前扣除。

第四条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下列资产可以提取呆账准备,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抵债资产、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拆借(拆出)、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租赁款等债权和股权。

财税[2009]64号:

金融企业按规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允许税前扣除。

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

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新规定:

强调了计提准备金资产的贷款性质或贷款特征,剔除了不具有贷款性质的抵债资产、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租赁款等债权和股权等资产。

思考:

按照老法规定允许计提的准备金,新法实施后不允许计提准备金的,对余额如何处理?

国税函[2009]202号: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

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案例:

企业2007年末有坏帐准备余额10,000元(按年末应收款项的千分之五计提)

2008发生坏帐损失70,000元,若坏帐损失的扣除履行了相关的报批手续。

思考:

(1)企业2008年税前允许扣除的坏帐损失是多少?

(2)若企业2007年末的坏帐准备10,000元中5,000元属超税法标准的坏帐准备,已作为纳税调整增加处理,2008年允许扣除的坏帐损失是多少?

思考:

对资产评估增值、减值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历史成本:

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所得税法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条例第七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资产的净值和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案例:

某企业2008年转让一项固定资产取得收入8,000元,该固定资产原值10,000元,已提折旧5,000元,以前年度已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000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及固定资产减值因素对折旧额的影响)。

(1)借:

银行存款8,000贷:

固定资产清理8,000

(2)借:

累计折旧5,000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000固定资产清理4,000贷:

固定资产10,000

(3)借:

固定资产清理4,000贷:

营业外收入4,000

思考

(1)税收口径资产的净值是多少?

(2)税收口径资产转让所得是多少?

(3)引起会计与税法之间差异的原因是什么?

注意: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如果在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转回的减值准备应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减。

(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特殊规定:

财税[2009]72号:

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

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

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7医药制造业

2712710化学药品原药制造

2722720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2732730中药饮片加工

2742740中成药制造

2752750兽用药品制造

2762760生物、生化制品的制造

2772770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15饮料制造业

1511510酒精制造

1521白酒制造

1522啤酒制造

1523黄酒制造

1524葡萄酒制造

1529其他酒制造

153软饮料制造

1531碳酸饮料制造

1532瓶(罐)装饮用水制造

1533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

1534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

1535固体饮料制造

1539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1540精制茶加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六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作广告。

思考:

新法实施后,粮食白酒广告宣传费是否可以扣除?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

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

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

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

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

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

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国税函[2009]98号: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

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

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思考:

广告性赞助支出和非广告性赞助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

建立备查薄或台帐,动态管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年度

申报时及时调整,超过限额部分记入备查薄或台帐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六)捐赠支出

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包含12%)以内

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9]124号:

年度利润总额: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公益性捐赠:

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财税[2008]160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财税[2010]45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思考:

接受捐赠的单位应该怎样做?

财税[2008]160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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