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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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
第四章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
4.1各类建筑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建筑安全保护和强制性条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具体计算办法详见附录13、14)。
4.2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4.2.1多层、低层住宅长边向阳、朝南且平行布置时,其最小间距在A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南向建筑的北向外墙从地面至女儿墙顶部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6米;在B类、D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1倍,且不小于9m;在C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2倍。
当南向住宅为点式住宅(面宽小于25米)时,B类、D类建设控制区可按0.9倍控制。
4.2.2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同时需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最小间距内山墙原则上不得有外露楼梯和任何形式的窗洞,若有卧室和客厅等重要房间在山墙开启窗洞,则其间距应视情况适当增加。
若设有出挑阳台,应按阳台外边计算建筑间距。
4.2.3不规则平面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
不平行的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互间最小的距离计算房屋间距。
4.2.4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的计算,应包含底层的高度。
但同一裙房(不论裙房为若干层)之上的几栋建筑之间间距计算,可不计裙房高度。
4.2.5与A类建设控制区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相邻的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在B类、D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4倍,在C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5倍,并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4.2.6住宅建筑出挑阳台最大出挑距离为1.8M。
高、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南阳台或东西向主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8M,北阳台或东西向次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4M,阳台总长度不宜超过建筑面宽总长度的60%。
封闭阳台,阳台出挑距离、连续长度或阳台总长度超出以上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4.3中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间距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4.3.1中高层住宅南北向布置时,应按图4.1及表4.2所示控制。
表4.2
高层建筑
与北侧低多层住宅间距
与南侧低多层住宅间距
与东西侧低多层住宅间距
板式高层
0.5H1+0.5H2
12+0.5H3
满足消防控制要求≥9M
塔式高层
0.33H1+0.5H2
12+0.5H3
4.3.2中高层住宅东西向布置时,应按表4.3及图4.2所示控制。
表4.3
高层建筑
与东侧低多层住宅间距
与西侧低多层住宅间距
与南北侧低多层住宅间距
板式高层
12M+0.4H3
0.4H1+0.4H2
参见图4.1
塔式高层
12M+0.4H3
0.25H1+0.4H
2
4.4中高层居住建筑,沿东西向并立布置时间距应大于13米。
中高层居住建筑应避免南北向遮挡布置,最小间距应满足图4.3要求。
4.5非居住建筑间距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沿城市主次干道除外),须在相同类型的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4.6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4.6.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的,其间距按第4.1-4.4条控制。
4.6.2非居住建筑(文、教、卫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第4.5条控制;位于居住建筑东西侧时(含山墙),按第4.1-4.4条控制。
4.6.3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相邻布置时,按其中最大建筑间距指标控制。
4.7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或建筑红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水源保护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电力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建筑红线退让指标分为退让用地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退让绿地规划绿线、河道规划蓝线、电力规划黑线、文物保护规划紫线等。
4.8建筑红线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让红线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4.8.1各类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得小于表4.4规定的距离,且应满足消防通道及各专业规范要求,沿道路一侧建筑退让按表4.5执行。
建筑长边及开窗面积超过该边墙面面积25%的短边应退用地红线的1/2h(h为檐口高度)。
表4.4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指标
建筑类别退红线距离朝向
居住建筑及文教卫建筑
其它建筑
最小距离(M)
最小距离(M)
短边
低层、多层
3.5
5
中高层
6.5
9
高层
13
消防间距
4.8.2各类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满足消防、防爆、环境保护、抗震以及其它特殊退让用地红线的要求。
4.8.3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其最小值为5m。
4.9沿城市道路两侧布置的建筑物,其建筑红线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5的控制指标。
表4.5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指标
类别
道路后退性质距离(M)建筑高度(M)及层数
城市景观道路
城市快速路
城市主干道
城市次干道
城市支路
小区道路
低层(一层三层)
25
20
12
10
6
3
多层(三至七层)
30
25
15
12
8
3
一般高层(24-50米)
35
28
20
15
12
5
50米以上高层建筑
50
30
25
20
18
5
4.10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泉州市城乡规划局核定,其退让距离可适当调整。
4.10.1经审定后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城市景观设计要求以及文物保护或一些重要标志等。
4.10.2传统建筑街道上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4.11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红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
15m,并应留有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4.12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表4.5规定的基础上,中高、多、低层建筑增加4M,高层建筑增加10M(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与曲线的连接点算起)。
4.13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平台、窗台和除用地范围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包括管沟、管井等构筑物),均应在划定的建筑控制线范围内建设。
建筑物的阳台、雨蓬、挑檐、凸形封窗,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
在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需修建围墙或临时围墙(时限不超过一年)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建筑物的临街面一般不得修建围墙。
确属保密、安全需要须建围墙的,原则上应为透空型式围墙。
在建设用地边界修建围墙的,其围墙型式也应为透空型围墙。
4.13.2在A类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项目,可利用原有围墙作为临时围墙。
如市政建设需要,可按市政建设要求改建。
4.13.3在B类、D类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项目,其临时围墙一般可允许压道路规划红线建设。
临时围墙的建设须经泉州市城市规划局审批,在其使用期结束后,应立即无偿拆除。
4.14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建筑工程,应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控制线退让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M,并应符合国道、省道建筑物退让和绿化隔离的具体规定。
4.15沿河道规划蓝线(经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审定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所建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的规定外,不得小于15M。
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隔离带控制线、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m(不包括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的绿地)。
其中退让行道树绿带及边缘种植乔木的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建筑控制线退让轻轨控制线与距离不得小于10M。
建筑控制线原则上在电力规划黑线以外,建筑物任何部份不得突入电力规划黑线范围内。
4.16沿铁路两侧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铁路内部的轨道车管理、配套用房除外)。
4.16.1铁路干线两侧的建设工程,其用地红线与规划(含现有)的轨道线最外股道中心线的距离,应退离禁建区,并不得小于20m,路基高于3m以上的,再增加退距1.5H,(H=路基高度-3m)。
4.16.2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设工程,其用地红线与规划的(含现有)轨道线最外股道中心线的距离20M,路基高于3m以上的再增加的退距同上款。
4.16.3铁路车站附近的城市建设工程,其退让铁路轨道的距离由城乡规划局依总平规划的实际确定,但其用地红线距铁路路基肩或坡脚不得小于20M。
4.16.4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4.16.5上述情况中建筑物的建筑红线退让用地红线控制指标按本章第4.7条---第4.15条执行。
4.17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
5M设置。
建筑退城市防洪堤,除有关专业规定外,退让城市防洪堤堤脚不得小于30M。
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5.1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5.2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5.3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由市城乡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具体核定(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5.1、附图5.1)。
5.4在市区进行建设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应符合《泉州市古城控规》和《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5.4.1古城区按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控制,禁建中高层以上建筑。
5.4.2北峰组团以建设低层为主多层为辅,严格控制中高层以上建筑。
5.5风景区及城市景观控制地段的高度控制原则:
5.5.1避免视觉遮挡(附图5.2)。
能供公众观赏的城市重要景观的视域通廊不允许被遮挡。
5.5.2保护轮廓线的完美
城市中自然的山景及建筑物的轮廓线已十分完美应予以保护,其背景不允许出现任何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
5.5.3实体与空间尺度对比适当(附图5.3)。
新建筑与山景或现状建筑(群)的尺度关系需要进行
景面分析判断适当。
5.6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规定:
H≤W+2S
沿街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述公式控制:
A≤L(W+2S)
式中:
H-沿街建筑高度;
W-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S-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L-一幢建筑基地沿街的长度;
A-沿街高层组合建筑以1:
1(即45°)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沿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控制应按较宽的道路计算,但当建筑物沿窄路部分的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高度应按窄路宽度计算。
5.7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接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保护区的1/2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附录5.1附图5.1
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方法
根据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环境,选择适当视点确定视线走廊,进行视线分析。
视点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3H。
因现状条件限制难以按3H视点距离控制高度的,视点距离可适当偏小,但不得小于2H(见图5.1),[A类区按古城区有关规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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