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管理及法规期末重点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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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管理及法规期末重点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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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城市管理概述
一.城市管理的主要内容:
1.城市的社会管理。
2.城市的经济管理。
3.城市的生态管理。
4.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
二.城市管理的的特征:
1.管理的综合性。
2.管理的开放性。
3.管理的动态性。
三.城市管理的原则:
1.需求原则2.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3.综合效益原则4.因地制宜原则5.可持续发展原则
四.现代城市的管理方法:
1.行政管理的方法2.经济管理方法3.法律管理方法4.资讯管理方法5.数学管理法6.城市规划管理方法7.现代城市的目标管理法
五.当前城市管理体制的弊端:
1传统的城市管理组织过于分散2管理法规建设不配套3城市管理投入少4城市社区管理职能较弱
当前城市管理体制的缺陷:
1监管合一模式2多头分散模式3综合协调模式4管理单一模式5实体管理模式
第二章决策概论
一.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概念:
就是城市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目标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城市建设活动的方向、项目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二.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原则与类型(选择):
原则:
1合法性原则2现实性原则3连续性原则4民主性原则5效率性原则
类型:
1最优决策和满足决策2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决策
三.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依据:
1计划依据2法律规范依据3规划依据4经济技术依据
四.城市规划决策结构包括:
1信息系统2智囊系统3决策系统
第三章行政管理学概述
一.行政机关的概念:
行政机关又称政府,是国华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掌握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二.公务员的概念:
是指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从事社会公务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员。
三.行政领导的特点:
1行政领导具有时代性的特点2行政领导具有综合性的特点3行政领导具有权威性的特点4行政领导具有服务性的特点5行政领导再国家行政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
四.测量行政效率的方法:
1行政费用测量法2行政职能测量法3要建设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强活力的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领导体制
五.提高行政效率的途径(:
1改革机构建立合理的行政组织2健全行政管理的法规和工作制度3提高领导者的素质和领导艺术4加强培训工作,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5加强培训工作,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5实行吉利原则,调动行政人员的积极性
第四章行政法学概述
一.行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及其关系:
a.合法性原则的内容:
1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有法设定与依法授予.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3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4行政主体必须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b.合理性原则内容:
1正当性、2平衡性、3清理性
c.两者之间的关系:
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1、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德两项基本原则,两者不可偏废。
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及合法又合理。
2、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主要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补充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必须以合法性原则为前提。
合理是合法范围内的合理,任何违法的所谓“合理性“概不允许。
3、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羁束行政行为,又适用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而行政合理性原则仅适用自由裁量行为。
行政合理性原则只是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的行为,但自由裁量权并不全是合理性问题。
4、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行政管理,又适用行政诉讼,而行政合理性原则不适用行政诉讼。
5、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构成行政违法,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构成行政不当。
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合称为行政瑕疵。
行政瑕疵是行政法旨在防止和排斥的行政行为,控制和纠正行政瑕疵是我国行政法的重要任务。
二.行政主体的概念:
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三.行政主体的特征:
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2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3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4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的效果
四.行政主体与相关主体的区别: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3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
五.行政行为的概念(名):
是指行政机关行使公共权力、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三层含义:
1从行政主体看,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机关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能产生法律效果、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六.行政行为的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2羁束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
3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4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5依职权的行为与应申请的行为
七.行政行为的效力(选择):
1确定力2拘束力3执行力
各种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共同要件主要是:
1行为的主体合法2行政行为必须再行政机关的权限内3行为的内容合法4行为符合法定程序5行为符合法定形式
八.行政权限的类型:
1纵向权限与横向权限2层级权限与地域权限3事务权限与对象权限4平常权限和紧急权限
纵向权限:
指有上下行政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
纵向权限主要的法律特征:
1纵向权限的行政主体之间有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2纵向权限为同类权,而非异类权3纵向权限为递减权,而非等量权。
横向权限:
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
其法律特征为:
1行政权限主体之间没有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2横向权限可以是同类权限,也可以是费同类权3横向权限之间没有递增或递减的关系
九.行政责任的概念:
作为行政法学的一个范畴而存在,即指行政法律规范所设定的一种法律责任。
所谓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担任的法律责任。
它是行政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十.行政责任的形式(选择):
1承认错误2恢复名誉3履行职务4撤销违法5纠正不当6返还权益7恢复原状8行政赔偿
十一.行政监督的的任务和作用:
1预防作用2补救作用3改进作用
第五章城乡规划法规概论
一.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城乡规划法】,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在总结【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基站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建设部党组决定按照城乡统筹的思路起草【城乡规划法】
三.“一法一条例”扩展为“一法三条例”。
“一法”由【城市规划法】演变为【城乡规划法】;“三条例”,则是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之外,增加了【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四.2007年10月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城乡规划法】共分为7章70条。
第六章城乡规划依法行政
一.计划依据(选填)
A,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
B,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
C,城市建设年度计划
D,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E,批准的计划投资文件
F,技术改造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G,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计划批准文件
二.规划依据
1.城市发展战略研究成果
2.城镇体系规划文件与图纸(全国、省域、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3.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4.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文件与图纸
5.专项规划文件与图纸
6.近期建设规划文件与图纸
7.控制性详细规划文件与图纸或模型
8.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与图纸或模型
9.京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审批同意的用地红线图、总平面图、市政道路设计图、建筑设计图和工程管线设计图等
10.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规划设计变更通知文件。
三.法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文件。
2.建设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3.建设部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其他部门规章和批准性管理文件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
5.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根据国家法定文件所指定的适合于本地条件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和其他批准性管理文件。
6.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制度和工作程序
7.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各种建设活动许可证,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许可证、临时建设许可证以及其他方面的许可证件。
8.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章)用地和违法(章)建设的处理决定
四.经济技术依据
1.【中国城市建设技术政策】
2.国家在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经济技术定额指标和经济技术规范
3.根据国家的经济技术要求编制的地区性经济技术要求文件
4.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经济技术要求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检查行使行政权,综合指导和安排城乡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活动,并对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称之为城乡规划依法行政。
五.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城乡规划方面的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的行为则为城乡规划依法行政行为。
六.行政立法
1.建立健全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2.法规协调
3.法规清理、修改、授权解释和废止
七.行政执法城乡规划行政执法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即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管理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规划管理程序,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包括在城镇核发“一书两证”、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强制执行等方面。
八.我国乡村规划管理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九.行政执法
1.城镇规划管理核发“一书两证”和乡村规划管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行政监督检查
3.行政处罚
4.行政处分
5.行政强制执行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制度是指依法对城乡规划进行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的行政管理制度。
十.城乡规划编制制度
1.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二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2.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城市和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3.【城乡规划法】规定:
城市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或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城市人民政府备案。
4.【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5.乡规划由向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6.村庄规划应以行政村为单位
十一.城乡规划审批制度
1.城镇体系规划审批制度
2.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制度
3.详细规划审批制度
4.乡规划审批制度
5.村庄规划审批制度
十二.机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机构现状A.机构设置上大下小的特点。
B土地规划“二合为一”的特点。
2.存在的问题A.机构设置与城乡规划职能不相适应。
B.机构设置缺乏统一规范。
C.机构设置缺乏系统性。
D.城乡规划管理人员不足。
第七章城乡规划文本的编制
一.城乡规划文本是指由城乡规划机构编制的反映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
二.根据国家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法的解说,城乡规划文本包括了三种类型,即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分区规划文本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文本形式基本上采用章则条文式,即将文本内容分成“总则”、“分则”和“附录”三部分。
第八章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1城乡规划管理:
组织编制和审批城乡规划,并依法对城市土地的使用和各项建设的安排实时控制、引导和监督的行政管理活动。
2城乡规划管理方法:
1、行政方法2、法律方法3、经济方法4、咨询方法
3.城乡规划管理技术:
一是现代科技技术在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应用,二是城乡规划管理专业技术手段的发展创新。
第九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就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程序制定的城方向规划和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的、行政的手段,按照一定的管理程序,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确定其建设地址,核定其用地范围及土地利用规划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得行政行为。
2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程序为?
(1) 选择建设用地。
建设项目没有选址意向时,应帮助选择合适的用地;有选址意向,或在原址上改变土地利用性质时,应根据城乡规划及相关要求确认是否同意。
(2) 核定设计范围并提出土地利用规划要求,一般同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3)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要的提交的资料:
(1) 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 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其他有关计划文件。
(3) 迁建或有选址意向的建设项目应呈送由规划管理部门认可的测绘院绘制的迁建单位原址或选址地形图(1/500或1/1000),表明原址用地界限或选址意向;还没有选址意向的,待规划选址后补送定型图。
(4) 原址改建需改变土地利用性质的建设项目,需呈送土地权属证件,联合建设的项目应呈送协议等文件。
(5) 大型建设项目应呈送由相应资质规划设计单位做出的选址论证报告。
(6) 有关建设项目情况的说明及其他又关图纸、文件。
4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比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5法定的划拨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是:
建设单位在去得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送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
6建设单位只有在去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及界线之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7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方式去得土地的建设单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是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
8审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得一般程序是:
(1)审核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是否完备。
(2)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否符合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否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单项工程项目审核建筑设计方案,成片开发的项目审核修建性详细规划。
(3)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得操作要求:
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
(1)填写《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呈送由指定测绘院绘制的1/500或1/1000地形图,其中一份应详细标明用地或拆迁范围。
(3)设计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迁建单位应详细标明原址地点、土地及房屋建设面积并附有1/500或1/1000地形图。
(5)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需加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文本(复印件)及1/500或1/1000地形图。
(6)已通过的建设工程可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7)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二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三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作程序图。
第十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一、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基本概念:
是依据城乡规划喝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根据建设工程具体情况,综合有关专业管理部门要求,对建设工程的性质、位置、规模、开发强度、设计方案等内容进行审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得行政行为。
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程序:
1、行政划拨用地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程序。
(一)、在原址建设项目部改变用地性质的单项建设工程,
(1)核定设计范围,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2)审核建筑设计方案;
(3)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需新征用地或原址上改变用地性质的单项建筑工程
(1)审定建筑设计方案;
(2)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成片开发的建筑工程
(1)审核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2)审核单体工程设计方案;
(3)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国有土地出让去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程序。
(1)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合法定资格,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申请材料、图纸是否完备等。
(2)成片开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核,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具体要求,对申请事项的内容进行审核;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定。
(3)审定建筑设计方案。
(4)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操作要。
(1)申请核定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
(2)送审建筑设计方案
(3)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报送以下资料:
(1)呈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
(2)审批同意的总平面设计图
(3)1:
500的建设基地地形图三张
(4)建筑及结构施工图
(5)已批准的建筑工程许可证研究报告文件
(6)有关部门审核的意见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管理程序。
三、历史文化遗产
1、历史遗产2、文物3、历史建筑和保护建筑4、历史地段和历史文化街区
5、历史文化名城
四、历史建筑保护的原则
1、历史原真性:
建筑作为使用对象,由于建筑材料、施工质量、环境影响以及其他外力因素,建筑不可能绝对保持建筑初期的原貌。
2、建筑的完整性:
保护建筑必须是一个完整的建筑,具体与历史原貌相符的完整的空间格局和形体特征;不是仅有局部或某些构件,后者只能作为一种遗址、纪念物,二不能作为有生命力的完整的历史保护建筑。
保护的内容
1、 建筑实体:
包括国家级、省市级、县区文物建筑,各级政府批准公布的优秀近现代建筑物、构筑物。
2、 环境:
这里是指保护建筑所处的一定范围的历史环境。
建筑与其所处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有机联系,失去历史建筑赖以存在的历史环境,建筑的保存就失去了意义。
保护的方法:
1、 建筑本体保护
修缮
调整使用
特殊情况
(1)整体移位
(2)建筑整体保存(3)意象保存
2、 建筑环境保护
划定保护控制地区
环境整治
保护建筑安全
第十一章道路交通及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一.城市道路按其等级可: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级。
二.按不同的使用功能分为:
机动车专用道路、非机动车专用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混行道路、步行道等几类。
三.公路分为: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
不同等级的道路或公路,路幅宽度、平面线型、纵向坡度及交叉口型式等都有不同的设计标准,不同使用功能的道路其横断面的设置及其附属设施的设置也有不同的要求。
管道的排列顺序:
四.一般从道路规划红线向道路中心依次的排列次序为:
电力电缆、电信电缆、配气管、配水管、热力管、输气管、雨水干管、污水干管。
五.自路面向下的排列顺序一般为:
电力线、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六.当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压力管让重力管;可弯管让不易弯曲管,支管让干管;小口径管让大口径管线。
第十二章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七.监督形式:
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公共监督。
八.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案例分析可用到)
违法建设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是未取得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擅自进行建设,即无证建设,第二是虽然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即越证建设。
九.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
1.总平面布局2.容量指标3.建设立面、造型。
4.室外设施。
第十三章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有关人民政府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以及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1.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或者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对有关人民政府,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律责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隶属于它3的具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的一种制裁性处理。
处分对象是违法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即在单位违法行为中附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违法行为的决策人,事后对单位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和支持的领导人员。
受处分的期间为:
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天内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如果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
如果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二.行政处罚:
是指由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予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和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城乡规划编织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其所在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由其所在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六.关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但又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已经建成的应当予以改建,使其符合城乡规划;不能通过改建达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应当予以拆除。
在“责令限期整改”的同时,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的同时,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七.建设单位未按《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报送竣工材料所应产负担的行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