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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及范文八则

公文写作及范文八则

第一则细则写作及范文

一、细则的含义和特点

(一)细则的含义

细则是有关机关为实施某一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详细具体的法规性文书。

国家的有关法律或上级机关发布的有关条例、规定等,在具体环节上不可能面面俱到,需要相应的管理部门结合实践再作补充和阐释。

另外,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在实行某一法规的时候,充许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处理。

因此,有些法规在发布的时候,就在结尾外特意说明:

“本条例(规定)由部门负责解释”,或者“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出实施细则,并于月日前报办公厅”。

这些都显示了细则这种文体的必要性。

(二)细则的特点

1.派生性

细则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法规性文书,它必须以某一法律、法规为前提,是某一法律、法规的派生物。

有了《中华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才会有随后产生的《中华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有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才会有为实施这一规定而制定的细则。

细则作为法律、法规的派生物,只能是对原文的补充、阐释和细节化,使相关法律和法规更详尽、周密和具体,而不能超出原法律、法规的内容范围,更不能自行其事,另立法规。

2.解释性

细则要对原法律、法规的重要词语、规定事项给以阐释,使其含义更明确、具体,更具有可行性。

例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说:

《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所称“较大损失”是指有下列危害结果之一的: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2.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有损国家的信誉、形象和威望的。

在原文中,重大损失是模糊概念,经细则解释后,变得清晰、明确了。

3.补充性

细则还要对原文不够详尽的地方进行补充,例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应当根据其数额及其他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细则》对此进行了补充:

根据《暂行规定》第六条,对挪用公款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下列数额及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1.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超过三个月,但在被发现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2.数额在三千元以上的,不满五千元的,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归本人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数额不满三千元,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未超过三个月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挪用公物归个人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被发现后不退还的,依照《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挪用公物归个人使用的,参照挪用公款给予行政处分。

补充之后,大大增强了规定的可行性。

4.详细性

细则还有一大特点就是特别详细,这一点在文种名称中已经显现出来了,以上例文也可证明这一点。

二、细则的写法

(一)标题和日期

1.标题

细则的标题由原法规名称加“实施细则”或“施行细则”组成,如《中华共和国安全法实施细则》、《国家行政机关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2.日期和制发机关

在标题之下正中,加括号标注发布日期和制发机关名称,或者批准、修订日期和机关名称。

随命令、通知等颁布的细则,可不列此项。

(二)正文

正文是细则的主体部分,要对某一法律、法规的实施作具体、周密的阐释、补充和规定,但不得超出原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

细则的正文有两种写法,一种是章条式写法,一种是条款式写法。

1.章条式写法

这种写法适用于内容较多的细则。

全文分为三大部分,分别是总则、分则、附则。

总则是开头部分,主要用来说明制定细则的根据、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机关等。

总则一般排为第一章,分若干条。

分则是细则的主体部分,分若干章,每章再分若干条。

分则用来对原法律、法规进行解释、补充,作出细致周密、切实可行的规定。

附则是细则的结尾部分,主要用来提出执行要求。

2.条款式写法

这种写法不分章,直接列条,适用于内容较简单、篇幅较短的细则。

根据、目的、基本原则、指导思想等内容,写入前几条;解释、补充和规定,写在中间,条款最多;执行要求写在最后。

【范文】

中华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实施《中华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下简称大陆)的投资。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第四条国家依法鼓励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五条台湾同胞投资适用《中华共和国台湾投资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中华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比照适用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行政法规。

第六条台湾同胞投资,应当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的要求,比照适用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第七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第八条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依法采用下列投资形式:

(一)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

(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

(三)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四)购买企业的股票、债券;

(五)购置房产;

(六)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七)购买国有小型企业或者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八)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九条台湾同胞投资者进行投资,需要审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提出申请,接到申请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台湾同胞投资者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文件;必要时,还应当附具由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或者地方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审批机关审批台湾同胞投资,应当提高效率,减少管理层次,简化审批程序,做到管理制度统一、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投资于大陆中西部地区的台湾同胞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鼓励或者适当放宽限制。

第十五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符合贷款原则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

第十六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一定期限的暂住手续。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的入出境和暂住手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的子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入大陆的小学、中学和高等学校接受教育。

台湾同胞投资者或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在台湾同胞投资集中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台湾同胞子女学校。

经批准设立的台湾同胞子女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享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和侵犯。

第十九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购买机器设备、原材料及辅料等物资以及获得水、电、热、货物运输、劳务、广告、通信等服务方面,享有与大陆其他同类企业同等的待遇。

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在交通、通信、旅游、旅馆住宿等方面,享有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条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第二十一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获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第二十二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亲友或者他人作为其投资的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与大陆其他同类企业相同。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另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检查、罚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评比、鉴定、考核等活动。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并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接受举报的政府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和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补偿相当于该投资在征收前一刻的价值,包括从征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合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可以依法兑换外汇、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第二十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

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的外,不得对台湾同胞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的合法权益以及按照其章程所进行的合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对台湾同胞投资提供优质、规范、方便的服务。

各级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应当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宣传与咨询、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拆讼。

第二十九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大陆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

大陆的仲裁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台湾同胞担任仲裁员。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台湾同胞以其设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大陆的投资的,可以比照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年月日国务院第274号令发布,载《中华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第1号

第二则守则写作及范文

一、守则的含义和特点

(一)守则的含义

守则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工作秩序,向所属成员发布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守则通行于某一系统或某一单位内部,其成员必须共同遵守。

如果涉及面广,守则的内容通常比较原则,如《全国职工守则》、《高等学校学生守则》、《国务院工作人员守则》。

如果涉及的是具体的工作事务,守则的内容可以详细一些,如《值班人员守则》、《考试巡视员守则》。

守则的制定有三个依据:

一是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二是有关法律、法规,三是全社会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

因此,遵守守则,实际上也就是遵纪守法,就是讲文明、讲道德。

(二)守则的作用

守则对其所涉及的成员有约束作用,但守则从整体上说属于职业道德范畴,不是法律和法规,不具有强制力和法律效应。

也就是说,如果有人不按守则办事,可能并不违法,但至少是违背了道德准则,会受到人们的批评和谴责。

它旨在培养成员按道德规范办事的自觉性,对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学习、生活也能起到一定的保证、督促作用。

(三)守则的特点

1.原则性

守则的原则阐述多于具体要求,它在指导思想、道德规范、工作和学习态度等方面,提出基本原则,但不过多涉及具体事项和方法、措施。

如《全国职工守则》的主要条文:

一、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

二、热爱集体,勤俭节约,爱护公物,积极参与管理。

三、热爱本职,学赶先进,提高质量,讲究效率。

四、努力学习,提高政治、文化、科技、业务水平。

五、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六、关心同志,尊师爱徒,和睦家庭,团结邻里。

七、文明礼貌,整洁卫生,讲究社会公德。

八、扶植正气,抵制歪风,拒腐蚀,永不沾。

这些条文是一些基本的思想原则和道德规范,内容涉及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

2.约束性

守则是用来规范人的道德、约束人的行为的,通常在一个系统内部人人都要熟悉守则,人人都要遵守守则。

它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没有明显的强制性,但对有关人员的教育作用和约束作用还是很明显的。

3.完整性

守则一般篇幅都比较短小,但内容涉及成员应该遵循的所有基本原则和规范,系统而完整。

为此守则的撰写要注意条目清晰,逻辑严谨。

二、守则的写法

(一)标题和日期

1.标题

守则的标题由适用对象加文种组成。

如《公安干警守则》、《商业营业员营业守则》、《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日期

有些守则需要在标题下方正中加括号标注日期和发布机关(或通过守则的会议)。

如《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就注明:

“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二)正文

守则的篇幅一般比较短小,多采用通篇分条式写法。

如果内容复杂,为了更有条理性,也可采用条例、规定、章程、细则那样的章条式写法,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组成,下面再分章,章下再分条,不过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在正文的写作中,条与条之间的划分是否符合逻辑规律,能不能做到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是写作成败的关键。

另外还要注意语言表达的简练、质朴、准确。

【范文】

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全国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服务,自觉地接受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熟悉宪法和法律,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委员长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每次会议由办公厅将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第七条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

第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九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

视察时不直接处理问题;所带工作人员要力求精干。

第十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群众,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不准牟取不正当收益。

第十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

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委员长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六条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则公约写作及范文

一、公约的含义、特点和类型

(一)公约的含义

公约是社会组织或团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通过讨论、协商所制定出的,约定大家共同遵守的规则。

需要说明的是,通常国际上由若干国家共同缔结的多边条约,也叫公约,如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这是一种用来维护国际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国与国之间的正常关系的国际性文书,不在我们所讨论的范围之内。

我们所说的公约主要是指在国内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带有公共性和督促性的文书。

公约是参与制定的单位和个人共同信守的行为规范,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安定团结、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二)公约的特点

1.公众约定性

约定性是公约的突出特点之一。

公约虽有约束性,但它不是有关管理部门制定的强制性的法规,而是订约单位或订约人自愿协商缔结公共约法。

它一般不产生于行政管理部门,而是产生于社会团体或民众之间,有一定的民间特色。

它不是正式的法律和法规,对参与者只有道德约束力,没有法律效应。

2.长期适用性

公约所涉及的内容一般都具有长期的稳定性,因而公约也具有长期适用性,不会在短时间之内就因为时过境迁而成为废文。

制定公约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一点,要选择大家共同关心的、有长期意义的原则性事项写入公约。

如果发现原有的公约已经过时,则要讨论制定新的公约来取代它。

3.集体监督性

公约一经共众认定,就是订约人的行为和道德规范,每个人都有履行公约的义务,不得违反。

同时,它也是人们互相监督的依据,每个人也都有以公约为准则监督别人的义务。

一旦发现有违背公约的行为,大家都有权进行批评和谴责。

4.基本原则性

公约的内容在多数情况下都是一些基本道德准则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原则要求,一般不涉及具体的行动方法和实施措施,不像细则那样详尽具体,因而公约大多短小精悍。

(三)公约的类型

1.部门公约

这里所说的部门不是行政管理部门,而是群众社团、民间组织,如消费者协会制定的消费公约,爱国卫生委员会制定的卫生公约等。

下面这篇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制定的《首都市民文明公约》就属这种类型:

为加强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提高首都市民素质,增强首都意识,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把首都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特制定本公约。

一、热爱祖国热爱民族和睦维护安定

二、热爱劳动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勤俭节约

三、遵守法纪维护秩序见义勇为弘扬正气

四、美化市容讲究卫生绿化首都保护环境

五、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保护文物

六、崇尚科学重教尊师自强不息提高素质

七、敬老爱幼拥军爱民尊重妇女助残济困

八、移风易俗健康生活计划生育增强体魄

九、举止文明礼待宾客胸襟大度助人为乐

本公约于年末,经公众参与讨论修订而成,凡在首都生活的每一个人应自觉遵守。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年三月

2.行业公约

一个行业,为了加强本行业的职业道德,保护公平竞争,以行业协会出面主持制定的公约,就是行业公约。

例如下文:

市建筑装饰协会行业公约

(年月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规、规章,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2.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积极进取,勇于开拓,不断提高行业素质。

3.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严格管理,优质服务,保质保量保安全,便民不扰民,重合同,守信誉,树立良好职业道德。

4.企业之间要团结互助,交流经验,合法竞争,共同提高。

3.民间公约

由居委会、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出面主持制定的公约,也就是俗称“村规民约”的,就是民间公约。

如下文:

居民文明公约

为了积极投入“五讲四美”活动,加强遵纪守法教育,搞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公约。

一、热爱祖国,热爱党,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二、尊老爱幼,和睦相处,邻里团结,互相帮助。

三、遵守公共秩序,做文明乘客、文明顾客、文明观众。

四、讲文明、讲礼貌,不理怪发,不看淫秽书画,不听黄色歌曲。

五、响应晚婚晚育号召,少生优生,为四化终身只生一个孩子。

六、遵守户口管理制度,做到客来报、客走销。

七、积极参加巡逻,搞好四防和楼门关照,维护好社会治安。

八、教育子女,关心儿童,做好社会失足青年的转化工作。

九、不打架斗殴,不偷盗,不赌博,不制作和携带凶器,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

十、绿化环境,美化庭院,不散放家禽家畜,消灭四害,搞好卫生。

市街居委会

年月日

——选自刘汉民主编《现代应用文写作大全》,四川出版社年5月版

二、公约的写法

(一)标题

公约的标题有三种写法:

一是适用人加文种,如《教师公约》。

二是适用范围加文种,如《花园小区公约》。

三是涉及事项加文种,如《护林公约》。

(二)正文

公约的正文由引言、主体和结尾组成。

1.引言

引言主要用来写明制定公约的目的、意义,常套用“为了……特制定本公约”的固定格式。

2.主体

条文式写法,将具体内容一一列出。

这部分最重要,一定要做到系统完整,层次清楚,言简意明,朴实通畅。

3.结尾

用来写执行要求、生效日期等。

如无必要,可免除这一部分。

(三)署名与日期

对于有些公约而言,署名是很重要的一项,因为署名就意味着承诺,表明遵守公约的意向,表明愿意为违背公约承担责任。

特别是行业公约,这一点显得更为突出。

【范文】

省金融机构关于制止

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公约

根据《中华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银行的有关政策规定,为制止存款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经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省各有关金融机构经过认真协商,特制订本公约。

第一条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建立正常的组织存款机制。

废止存款单项考核和奖励办法,不对非存款部门下达存款考核指标,不把存款考核指标下达到职工个人,并以此作为对个人奖励的依据。

第二条订约单位所辖对外营业机构均悬挂由银行省分行统一制作的利率公告牌,严格执行法定利率,不违反规定提高或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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