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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责任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

1、场长职责

(1)履行国家有关养殖业的路线方针政策。

(2)负责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和长远规划,掌握生产进度,审查投资和基本建设情况。

(3)制定各项畜牧兽医技术规程,并监督执行。

(4)分析研究市场动态。

(5)负责全场的各项事务管理。

2、畜牧技术人员职责

(1)拟定生产计划和周转计划。

(2)制定饲料配合方案和选种选配方案。

(3)填写档案记录和生产记录。

(4)整理分析各种繁殖技术资料、掌握科技信息。

3、兽医技术人员职责

(1)负责医疗保健,疾病防控和定期免疫工作。

(2)负责卫生消毒灭菌工作。

(3)制定药品和器械购置计划,科学、合理、经济用药。

(4)科学诊断,对症治疗,详细填写病历。

4、工勤人员职责

(1)负责各区域的养殖生产、安全保卫,环境卫生。

(2)在畜牧技术员的指导下,定时定量按标准饲养管理。

(3)在兽医技术员的指导下,按时按剂量进行免疫注射。

养殖档案

1、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畜禽养殖代码。

2、养殖场(小区)应当依法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3、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畜禽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4、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

商品猪禽2年,牛20年,种畜长期保存。

饲养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1、建立技术服务室,备有必需的仪器设备。

2、培训和有偿聘用县、乡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负责小区的疫病防治和生产期的技术推广工作。

3、畜禽场从业人员每年一次健康检查,持县级疾控中心健康证上岗,发现有传染病患者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4、按工种要求,适时安排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专业业务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并实行持证上岗。

5、凡聘用的技术人员要经常性的举办小区入驻农户“六良”(良种、良法、良料、良舍、良管、良医)技术的培训班指导工作。

检疫申报制度

1、出售运输动物前,必须实施申报检疫。

2、出售运输动物及骨、角、生皮、原毛、绒等动物产品时,提前3天申报检疫。

3、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提前15天申报检疫。

4、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除按规定向输出地申报检疫外,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申报检疫。

5、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申报检疫。

6、屠宰动物的,提前6小时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7、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的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跨省引进用于健康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8、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表、电话、传真等方式申报,采取电话申报的,需在检疫时补填检疫申报单。

9、检疫收费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单位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021号】执行。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1、驻场(小区)兽医和管理人员是疫情义务报告人,当怀疑动物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或畜牧兽医站书面或电话报告。

2、随疫情报告,同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动物就地隔离控制,派专人管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过的环境、用具严格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保存,以备检验。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使用和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限制人员流动,实行封闭管理。

3、疫情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其联系方式。

 

消毒制度

1、养殖场(小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对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并根据消毒目的、对象进行贮备,对生态环境及动物有危害的药品不得使用。

4、圈舍每天清扫1—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的残留物应通过连续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

发病期间每天消毒一次。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帽,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行沼气化或三级沉淀发酵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9、无害化处理区要安装焚尸炉,对病死动物、流产胎儿、胎衣和死胎焚烧处理。

兽药安全使用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他人员不能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使用非法药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动物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

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休药期等。

必须时应付医嘱:

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原则:

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要根据养殖规模在无害化处理区安装焚尸炉,对病死动物、流产胎儿、胎衣和死胎焚烧处理。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发生疫情时,必须对动物就地隔离观察和治疗,绝对禁止动物的转运和贩卖。

5、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的监督下进行,对无害化处理的动物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进行详细记载,并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彻底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6、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防止人感染共患性疫病。

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鸡新城疫等强制性免疫接种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他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并按要求做好接种人员的个人卫生防护工作。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试验产品和中试产品。

4、在畜牧兽医技术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疫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集中无害化处理,不能随意丢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9、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即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饲料安全使用制度

1、制定合理的饲料原料采购计划和供给计划。

2、严格按饲料感官要求和质量要求选购饲料原料,禁止发酵、霉变、结块、异味、被污染饲料入库。

3、饲料原料按品种、规格整齐有序存放,注意防水、防潮、防晒、防火、防鼠、防污染等。

4、制药工业副产品,畜禽产品的副产品不应作饲料原料。

5、认真记录饲料原料的领用和库存情况,准确掌握用料动态,按时保证饲料供给。

6、配合饲料或预混料必须来源于饲料主管部门批准的饲料厂,并附有相关标准和使用说明。

7、饲料、饲料添加剂必须具有生产单位合格的检验报告单。

8、饲料中不能加入激素、违禁药物、促生长剂,添加剂及微量元素应符合农业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9、饲料在生产、加工、运输过程中应避免交叉污染。

10、饲料领用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做好记录,严禁使用过期、变质饲料。

养殖场门禁及出入人员管理制度

1、养殖场醒目位置要设立警示牌,上书“防疫重地,谢绝参观”等字样。

门口设立消毒池和消毒通道,安装消毒设施,派驻专人值班管理。

2、严禁非工作人员、贩运人员和贩运车辆进入场区。

3、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参观。

4、特殊情况,需进入场区的人员要登记,并经严格消毒后才能入场。

5、凡进入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三踩一更”的消毒制度,即脚踩场区门口消毒池,生产区门口消毒池,圈舍门口消毒垫和在消毒更衣室更衣。

6、消毒池中要经常保持消毒药品的有效剂量和有效浓度。

 

生物安全防护制度

1、建立场区卫生保洁制度,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2、入场人员必须更换工作服和胶鞋,并经消毒后入场。

3、工作人员工作期间不得到食堂、宿舍、会场、街道等公共场所随意走动。

4、场内不能吸烟,不能饮食,不得用手直接擦眼、揉鼻等,防止交叉感染。

5、进入隔离场应穿防护服,下班后及时清洗消毒。

6、各类用具应定点存放,定期清洗消毒。

7、值班室应保持空气通畅,光线充足,定期清洗消毒。

8、注射治疗器具使用前后须消毒。

9、制定严格的疫苗和兽药保存使用制度,过期疫苗、病死畜禽必须焚烧深埋,作无害化处理。

10、畜禽粪便必须发酵处理。

 

人员培训制度

1、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对养殖人员和兽医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2、根据养殖规模及畜禽品种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兽药管理法律法规、畜牧兽医技术专业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

3、熟悉掌握本场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秩序,规范操作,强化各项措施日常记录,确保养殖生产健康、有序、平稳、安全。

4、采取上岗培训、技术等级培训、技术专题培训、特殊岗位培训等多渠道抓好培训。

5、建立培训人员档案信息。

6、制定奖惩措施,凡培训人员,成绩合格的优先聘用,成绩不合格的,缓聘或解聘。

 

引进动物落地报告制度和隔离观察制度

1、养殖场应当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确定需要引进畜禽的,按照《庄浪县调入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从非疫区引进检疫合格的畜禽。

2、引进动物,应当在到达目的地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检。

3、申报方式可用现场报告、电话等形式,报告内容包括调入动物的种类、数量、单位、用途、落地时间、调入地点、调出地点等。

4、申报时应提供相关材料,包括: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调出地动物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调入地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调入地动物隔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

5、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受理报告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经审批、备案的调入动物,依法立案查处。

6、引进商品畜禽,应在隔离场(舍)隔离观察15天以上,种用、乳用的必须隔离观察30—45天,严格按规定进行隔离饲养,确认无疫方可进入生产区。

7、商品畜禽尽量实行全进全出或分单位、分批次全进全出,饲养隔离,每批次出栏后,圈舍应空置2周以上,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防止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

8、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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