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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作业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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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日期:

年月日

盖章:

 

深水作业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所属各项目深水作业安全监控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5、《重大危源源辨识》(GB18218)

6、辽宁省辽政办发【2004】8号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辽宁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7、辽阳市安监发【2003】55号文《转发关于加强重要危险源监督管理的意见通知》

8、(集团)公司安质【2004】48号文《关于下发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事故/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及重要危险源的通知》

9、(有限)公司安质【2003】67号文《关于加强安全、质量、环保预控工作的通知》

三、重要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

根据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见公司安质【2003】67号文《关于加强安全、质量、环保预控工作的通知》中附件一:

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确定的深水作业造成人员伤亡为重要危险源。

1、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为水上事故,发生的地点为公司所属各项目深水作业部位或过程。

2、可能影响范围为施工作业场所,可能影响的人数为现场施工作业人员。

3、发生事故可能造成1人或数人伤亡,构成重大安全事故/事件。

四、预防监控措施

1、深水作业基本要求

⑴每个工程项目中涉及到的所有深水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列入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经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⑵深水作业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义底,对各种用于深水作业的设施和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检查确定完好后才能使用。

⑶遇恶劣天气不得进行深水作业。

⑷用于深水作业的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挪用,确因作业需要临时挪用必须经项目经理部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可靠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归还。

⑸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深水作业的安全设施有缺陷或隐患,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⑹深水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力学计算按一般结构力学公式,强度及刚度计算不考虑塑性影响,构造上应符合现行的相应规范要求。

2、深水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

2.1施工期间水上安全管理

(1)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保障拟施工水域正常的施工安全,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宗旨,按照大桥建设指挥部的要求和水上交通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在施工期间必须建立完善、有效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系统,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据此应成立如下组织机构,并明确相应的职责:

1)安全领导组

在施工期间应成立以项目总经理为组长的安全领导组。

职责:

负责本单位施工期间施工安全的组织、协调和决策工作;服从项目部的领导,对下属施工单位督促制定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制度;对指挥部和海事主管机关有关通航安全的指示和要求应及时传达、检查和监督;提供有力的安全资源保障;定期与指挥部及海事主管机关联系,通报有关安全工作情况。

2)现场安全工作组

在施工期间应成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组长的现场安全工作组。

职责:

服从项目部及下设的施工现场指挥中心的领导,负责本单位施工期间的现场安全组织及措施制定、落实、监督和检查工作,进行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管理和巡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负责为各施工场所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并指派专人保管;指派专人负责现场警戒并在指定频道守听,随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环境变化情况,并及时下传;随时保持与项目部施工现场指挥中心及当地海事局、海事处联系,执行主管机关有关水域安全的指示;负责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协调;向项目部和主管机关汇报安全动态;制定有关安全应急预案,遇紧急情况时,及时组织实施现场应急行动。

施工船舶按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关报批有关手续。

3)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小组

各施工船舶应成立以船长为小组长的船舶安全管理小组。

职责:

负责施工船舶的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按船舶报告制度向当地海事局VTS中心和海事处报告本船动态,保证船舶有足够且称职的配员、随时处于适航状态,根据情况及时向现场安全工作组报告本船动态;服从施工负责人和海事主管机关的指挥;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按船舶应急计划定期组织实施应急演习,遇紧急情况时确保能迅速实施船舶应急行动。

4)现场应急救助组

各施工工地应成立以作业队长为负责人的现场应急救助组。

成员必须经过专门应急培训。

职责:

按照应急计划处置施工现场可能遇到的各种紧急情况,尽可能保护设备和人员财产的安全,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遇有重特大情况时,及时向现场安全工作组和现场指挥中心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负责施工现场所配备的各种应急器材或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管,按应急计划要求定期进行应急演习。

5)后勤保障组

由现场安全工作组指派专人负责,成员包括车队、医护、食宿管理等人员。

职责:

为工程施工能安全、顺利的进行,提供交通、医疗保健和食宿保障。

(2) 施工作业安全审核

1)资格和申请

施工单位应在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20天前向当地海事局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接受当地海事局的审核。

涉及多类型、多科目施工作业的工程或涉及多个施工作业者的工程,可由对工程总负责的建设者或施工者统一向当地海事局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具体从事某一类型和某一科目的施工者对涉及本类型和本科目的施工作业分别向当地海事局提出书面申请。

施工者提出书面申请时,应填写《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审核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①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文件;

②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③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可包含在申请单位的文件化的安全管理体系中;

④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⑤施工作业者的资质认证文书;

⑥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者是法人的,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文书。

2)施工船舶的登记、检验和配员的一般要求

①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a.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b.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c.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d.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

a.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b.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c.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

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动设施。

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

(3)施工船舶的定期签证

为加强施工船舶包括施工期间的交通船、运料船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员安全,施工船舶(包括交通船、运料船)应办理签证。

施工船舶在港内航行和作业,应实行定期签证。

未办理签证的船舶,不准航行和作业。

1)签证申请

施工船舶办理签证,应向南通海事局提出申请,填写《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书》,由船舶驾驶员持《船舶签证簿》及船员适任证书、有效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到海事机关办理。

由南通海事局指定施工船舶办理签证站点。

2)办理签证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办理定期签证的船舶应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并具备下列条件:

①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的规定,配备足以保证航行安全的船员,施工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上岗证书证件;

②客、载货符合乘客定额和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

③船舶、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桥梁、浅窄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

③已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复查合格;

④已按规定向海事机关交纳船舶港务费;

⑤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3)签证申请的审批

当地海事局在审批施工船舶定期签证申请时,应根据各船情况认真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参照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期和定期检验日期、船舶安全检查记录情况(缺陷及其整改情况)等核定船舶定期签证的总期限、船舶办理定期签证的有效期限,必要时提出相应的限制条件及安全措施要求。

对不符合定期签证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原因。

施工船舶的定期签证总期限,不超过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技术证书的有效期,并且最长不超过一年。

如船舶允许继续申请定期签证,应在总期限届满前半个月重新向海事局申请审批手续。

施工船舶办理定期签证的有效期不超过45天,交通船不超过30天。

对经同意办理定期签证的船舶,如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发生变更,应及时向签证站点报告。

如船舶发生机损、海损事故、船舶结构和技术条件发生变化、改变航线、改变用途、船舶取得新的检验证书或证书记载内容变更等情况,应重新办理定期签证审批手续。

海事局在具体办理定期签证审批手续时,应在《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书》中注明:

定期签证的总期限;定期签证的有效期限;在定期签证期间船舶航行的区域(航线);在定期签证期间船舶的用途;交通船允许载客的总人数;具体办理船舶定期签证手续的签证站点;批准人签名、批准日期,批准机关印章。

审批结束后,将《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书》一份留档,一份交船方。

(4)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1)项目部成立水上施工安全领导小组,由一名负责施工生产组织指挥的副经理任组长,负责水上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与港、航监督部门建立定期的协商沟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水上交通安全会议,总结水上施工航行管理经验,找出差距,布置改进措施,完善水上施工安全保障制度。

2)遵守水上作业施工纪律。

水上施工必须手续齐备,先报告后施工,大型单项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

桥址施工水域范围内或施工水域范围外的其他作业,在向航道及港监部门书面或口头报告征得同意后再进行。

3)对工程船舶、租用机驳和长期外协船队进行安全教育。

4)保持通航预留航道畅通、安全。

按照我国内河有关水域通航管理相关规则要求,在通航桥孔设置航行标志,以明确航道及施工水域范围。

5)在施工船舶上配备高频无线电话(VHF),从多渠道了解施工水域附近大、中型船舶及大型船队的动态,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施工、航行安全。

6)在施工过程中,严禁向长江水域乱抛乱卸装水泥、砂石、钢材等施工材料及其他施工设施时,散落水下对通航造成影响时,应及时打捞、疏浚;水中钻孔桩施工的泥浆及弃渣全部用弃碴船运到指定地点堆放。

7)加强与港、航监督部门的联系,互通情况。

在施工中每天向港航监督部门通报施工进度安排及实施情况。

8)施工船舶航行和作业时应按有关规定显示信号。

9)大型构件的起吊、拖运、安装施工前,要掌握当天的天气预报,选择在风浪较小的天气状态下进行作业。

10)大型预制件拖航与安装时,向当地港务局,航道管理局申请巡逻艇护航,安装作业时指挥航行船舶运离作业区航行,避免干扰大件安装就位安全。

11)各种水上施工作业前,需提出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绘制施工作业区平面布置图,在申请施工作业许可证时,提供给港航监督管理部门审阅。

12)各施工作业点按规定设置通航警戒标示,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建筑物。

在显示灯照明时应注意避免强光直射江面,影响船舶驾驶人员的暸望。

13)对过往桥址水域的5000吨级以上船舶或船队采取引航或领航措施,避免船队不熟悉施工区域情况而造成直接撞击施工结构物。

(5)施工船舶安全管理

1)施工船舶进入作业区和离开作业区等有关详细情况报指挥部。

2)配备施工作业区和避风区范围在内的潮汐表、航行情况等通告。

每日收听广播并作好记录,了解和掌握水文、气象、助航标志等环境情况。

3)在船舶上配备水上高频电话(VHF)和GPS-GSM系统张端设备,昼夜保持与航道管理部门联系,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4)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

每天与航道部门与本船适航情况,发现机损等意外情况须立即报告。

5)严格按核准驳船(货物)装运货物。

载货不得超高、超载,并须进行有效绑扎,以防货物移动发生意外事件。

6)执行明火作业“两证制度”,清理周围易燃物品,配备消防器材。

7)执行船舶供、受油规定,防止泄露。

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记录,在规定区域处理、排放和倾倒。

8)加强个人劳动保护工作,上甲板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人行通道,施工平台设置栏杆,外挂安全网。

9)拖运时选用大马力拖轮拖航。

(6)施工船舶的安全检查

为加强对施工船舶技术设备状况、人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的监督检查,保障施工水域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污染水域,应对施工船舶(包括交通船、运料船)实施安全检查。

对施工船舶的安全检查由南通海事局负责组织实施。

施工船舶必须配有《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并应在办理定期签证时出示。

《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有海事机关核发。

1)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

对施工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船员及其配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事故预防;一般安全设施;报警设施;系泊设备;推进及辅助机械;航行设备;无线电设备;防污染设备;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

2)检查的实施

对施工船舶的安全检查,于船舶在停泊期间进行。

船长(驾长)应如实报告船舶的安全状况,并指派有关船员陪同海事人员检查。

陪同检查的船员应按检查人员的要求,调试和操纵有关设备,回答有关问题。

对施工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检查人员应在《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内填写船舶安全检查记录,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注明所查项目、发现的缺陷及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在《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内,一份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一份由海事机关存查。

经海事机关安全检查的施工船舶,一般6个月内不再检查,但下列船舶不受6个月的限制:

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被举报低于标准要求的;上级机关指定需要检查的。

2.2潜水作业安全管理

(1)潜水员选拔和培训

1)潜水员体格检查,检查项目包括血尿便、肝功能、各科常规体检、X线胸透、心电图、电测听、眼底镜检、肝胆脾肾B超、X线长骨及大关节摄片;

2)根据该潜水施工的特点,进行理论培训。

3)在进入实际潜水工作前一个月,潜水前在高压舱内进行模拟潜水,加压锻炼和氧敏感试验。

4)潜水人员接到潜水命令后,潜水员应在潜水医生对其体检后,身体状况处于良好(如未感冒、血压正常、潜水前在高压舱试压时头脑反映灵敏度),方可下水工作。

(2)潜水员安全保障措施

1)常规空气潜水深度大于30米时要备有减压舱并配备专职减压舱操作人员(可以不是医生,但要熟悉减压舱的性能和操作程序)。

2)常规空气潜水深度大于40米时,潜水前要实行隔目潜水训练。

3)常规空气潜水,潜水员作业后隔一天,该潜水员才能继续潜水作业;常规氦氧潜水,潜水员作业后隔两天才能继续潜水作业(包括在减压舱内模拟潜水)。

4)60米以内潜水员须另配一名技术人员负责氦氧混合物和热水机的操作。

5)氦氧混合气潜水前要一次配备,并留有10%的余量。

6)在离作业现场不远处联系医院,并有相应的急救工具。

7)潜水员正式受过潜水作业技术培训,持有国家认可潜水训练机构或学校颁发的有效合格证书。

(3)潜水应急程序

1)准备好减压表,严格按表操作

2)准备好加压治疗表,潜水医生在现场负责治疗。

(4)指定应急程序

1)空气供认中断应急减压程序

2)氧气供认中断应急减压程序

3)氦氧混合气体供认中断应急减压程序

4)潜水员出现异常情况后,送医院应急程序

(5)严格执行潜水安全操作程序

1)潜水工须经短期训练,方能从事潜水工作;

2)潜水工必须经短期训练,掌握了水下作业一般常识后,方准单独进行水下作业。

3)工作前,认真听取主管技术人员的技术交底,调查了解周围环境,工作以及水文等情况,研究工作方法,制定安全措施,组织合理分工;

4)潜水前,对铜头、气管、气泵、水衣、通讯联系等工具设备,必须做细致检查,全部良好,方准使用。

5)潜水员穿带好规定的保护衣物,铜头螺丝、销子要上紧钎牢,腰绳、鞋扣等都要符合规定的结法,以免发生事故。

6)潜水前,注意自己的方位,接到联络人信号后,再离梯下沉,如觉得双耳发痛,即停止下沉,待身体适应后,再行下沉。

7)在水下作业,注意有关物体,以防气管、引绳、水衣被压挂破,前进时,要用手保护门镜,以防碰坏。

8)水下作业所须工具等,通知联络人用绳系送下,潜水员避到适当地点,工具接到后通知联络人。

9)潜水员作业中,如发生故障或遇到险情,立即通知联络人,以便采取有效措施,但本人要保持镇静,并设法脱险。

10)水下作业的进展情况,要随时如实向联络人反映,以便与水上很好配合。

11)水深超过十米,上升时要按规定减压;浮起,与联络人员联系,并经允许后再起浮;浮时,手要高出铜头,门镜见光时应缓慢上升,以免碰到水面物体。

12)上梯时,要稳妥沉着,右腿跪在梯档上,再上左腿,如属临时研究工作等应将腰绳栓在船桩上,以防落水。

13)衣服脱下后,须做轻便工作和动作,不得马上睡觉。

14)水上联络人员精神要集中,随时与潜水员联系,掌握水下情况,注意水面情况,并指挥水上其他工作。

15)要有专人负责气管、引绳和供气,根据潜水员要求供认力量,如供气等设备发生故障,立即通知潜水员浮起。

16)联络人员如发现潜水员有乱绳等危险情况,应迅速而镇静地指挥其他人员采取有效抢救措施。

17)水衣、铜头和毛巾要经常刷洗,漉气物要定期清洗和更换,以保证空气新鲜。

18)潜水作业中,配合作业的船舶及有关工种等一律听从联络人的统一指挥。

2.3钢套箱施工安全管理

(1)加强套箱底板拼装平台安全管理施工

1)焊接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并获得技术等级证;

2)拼装平台从下游一侧向上游一侧;

3)浮吊在起吊前要进行检查,起重工作派专人指挥,所有人员要服从统一指挥。

4)拼装平台设有栏杆,外挂安全网;

5)所有操作人员必须服从统一管理。

(2)钢套箱吊装安全管理

1)钢套箱吊装前,检查起吊设备是否正常,钢丝绳是否符合要求;

2)起吊安装工作不得在6级以上大风天气中进行;

3)起吊时加强航道管理;

4)吊装施工时,要注意钢套箱自身稳定,做好加固措施。

(3)操作人员在箱内施工,尤其在台风、大潮汛、冬季恶劣天气等时,要做好防护、应急撤离等措施;

(4)在上游100处设置防撞设施。

(5)钢套箱焊接平台必须牢固,设置栏杆,外挂安全网。

(6)在施工平台设置红灯示禁,严禁过往船只在施工水域内通行。

(7)所有操作人员必须服从水上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2.4施工栈桥安全管理

(1)行人栈桥安全管理

1)施工栈桥的设计,要符合实际荷载情况,考虑河床冲刷等状况,保证可靠,加强监控措施。

2)禁止任何车辆进入,设置栏杆外挂钢筋网。

3)在栈桥上设置红灯示禁,严禁过往船只在施工水域内通行。

4)栈桥防护栏杆、灯光要定期作业安全检查,发现有破损部位及时修复。

对栈桥上各种设备要进行检查和验收。

5)平台上所有物质、设备要严格按照《总经理部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堆放和使用。

6)平台上不能随便割孔和破坏防护栏杆,以免发生人员擦伤或人员掉入江中。

7)在栈桥和平台上施工的人员必须相互监督,相互提醒,确保施工安全。

(2)行车栈桥施工安全管理

1)施工栈桥的设计,要符合实际荷载情况,考虑河床冲刷等状况,保证可靠,加强监控措施。

2)行车栈桥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并要求悬挂安全网。

3)所有施工车辆,包括载重汽车、汽车吊等行驶速度均应在10Km/h以下,并保持车距在25m以上。

4)栈桥上严禁紧急刹车。

5)所有车辆必须在规定的车道行驶,严禁行驶另一侧车道。

6)栈桥设有一定数量错车平台,错车平台用于履带吊或罐车。

7)在栈桥上设置红灯示禁,严禁过往船只在施工水域内通行。

8)栈桥防护栏杆、灯光要定期作业安全检查,发现有破损部位及时修复。

对桥上各种设备要进行检查和验收。

9)平台上所有物质、设备要严格按照《总经理部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堆放和使用。

3、施工期间加强航道维护管理的措施

本工程具有水上战线长,工期长的特点,合理安排规划水面通航航道,制定保证航道通行安全措施,尽量减少施工与通航的相互干扰,做到施工、通航两不误是本工程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

由于各种水上施工设施侵占了部分水上通航区域,限制了船舶安全通行,因此必须加强航政管理,在施工区内设立港航安全监督机构,配备巡逻艇,布设航行标志等,以免过往船舶误撞在建的或已建成的结构。

3.1施工水域及通航孔段施工安排

(1)为了施工期间尽可能减少通航水域侵占面积和侵占时间,施工安排做到:

先施工主桥主塔墩,主塔墩完成基础施工进行塔柱施工时,可减少水上施工船只,解放部分侵占水域,再行主桥过渡墩、辅助墩及专用施工栈桥的基础施工。

(2)在通航水域水中墩施工时,提前向港务、航道监督部门办理申请施工手续,说明大桥的工程规模、施工地点、占有水域范围、施工时间、技术方案、施工船舶、安全措施等事项,经批准并发布航行通告后进行施工。

4、防暴、防洪、抗台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深水作业主要处于靠江、海区域,主要影响的天气为暴雨、连阴雨、雷暴、台风、大风、大雪、雾等。

主要灾害性天气有大风、连阴雨、冰雹、干旱、台风、寒潮、冰冻、浓雾、和暴雪、高温、飑线等。

为了安全地渡过台风季节,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洪水、台风对工程结构及施工人员和设备的伤害和损失,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结合现场实际,制定以下防暴、防台施工安全措施。

4.1成立防暴、防洪、抗台领导小组

成立防台领导小组,由项目部总经理任组长,项目副总经理、项目总工程师任副组长,生产、物资、机械、技术、安全等部门的负责人及各施工作业工区(队)负责人为组员,配备物资、设备和突击队伍。

领导小组负责防台工作中的领导、指挥、组织和协调等日常工作。

各工程标段成立防台抢险突击队,队长由各工程标段负责人担任,选择身强力壮、素质高的生产骨干为突击队员,以确保防台抢捡时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

4.2建立台风季节气象信息网

(1)与当地气象局联系,配备气象警报接收机,并落实专人,建立气象日志,坚持每天收听、记录气象预报。

(2)各工程段负责人、项目经理部领导各配对讲机一台,保持频率一致,确保通讯完好、畅通,使台风信息随时通晓。

4.3做好防暴、防洪、抗台准备工作

(1)备齐各类机械设备的安全零部件,备足缆风绳、铁丝和麻袋、草袋等物资。

(2)自备发电机组,解决短时生活用电。

4.4防洪措施

(1)洪水期间对河床冲刷,水流流速大,对水上危害性大,注意河床防护。

(2)根据港监部门的要求设置避风港,并打入钢管桩,在岸边设置地垄作为锚船装置,锚定浮吊、驳船等。

(3)注意洪水预报,调整施工方案,避开高洪峰期施工。

4.5防暴、防洪、抗台工作的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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