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简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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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简介可转债简介可转债,全名叫做可转债,全名叫做“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Convertiblebond”(Convertiblebond;CB)CB),简称,简称“可可转债转债”。

在目前国内市场,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

在目前国内市场,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

可转债可转债债权债权期权期权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获取公司还本付息也可以选择在约定的时间内转换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转股权是转债持有者的权利,而非义务,投资者可以选择转股也可以选择继续持转股权是转债持有者的权利,而非义务,投资者可以选择转股也可以选择继续持有可转债。

有可转债。

退可守:

行情不好就守着“债”可转债作为一种债券,具备固定收益债券的一般性质,有着确定的债券期限和利息率,能够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利息收入和还本保证。

在市场下跌过程中,可转债的债性较强,相对于股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市风险进可攻:

股价升时择机抛售和转股可转债包含了股票买入期权的特征,投资者通过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来获得股票上涨的收益。

在股市上涨过程中,可转债的股性突出。

投资可转债的最大收益预期来自于此。

可转债的发行条件可转债的发行条件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等法规,公开发行可转债的条件主要为:

,公开发行可转债的条件主要为:

创业板上市公司:

创业板上市公司:

n连续两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n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n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n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n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主板及中小板上市公司:

主板及中小板上市公司:

n连续三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n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扣非前后孰低)n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n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n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我国可转债的发展历程我国可转债的发展历程发行可转债的优势发行可转债的优势监管审核监管审核股份摊股份摊薄具有薄具有渐进性渐进性n可转债转股期限一般在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可转债转股期限一般在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转股期限较长,对股份摊薄具有渐进性转股期限较长,对股份摊薄具有渐进性n可转债发行时不直接增加股本,对市场冲击较小,有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可转债发行时不直接增加股本,对市场冲击较小,有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定n为避免利益输送、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监管部门对非公开发行的定价为避免利益输送、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监管部门对非公开发行的定价方式、定价的下限等进行若干窗口指导方式、定价的下限等进行若干窗口指导n与非公开发行相比,可转债的监管政策相对稳定,从而也降低了可转债与非公开发行相比,可转债的监管政策相对稳定,从而也降低了可转债的审核风险的审核风险监管监管政政策变化策变化较小较小可转债对股份的摊薄具有渐进性,在弱势的市场环境中更易获得监管部门的支持,近年来审核通过率近乎100%,高于其他再融资项目审核通过率,且监管政策相对稳定、审核风险较小可转债受再融资监管新规可转债受再融资监管新规+打新新规双重推动打新新规双重推动再融资新规再融资新规n证监会证监会20172017年年22月月1717发布再融资新规,从严限制上市公司定增等再融资,可转债成为最发布再融资新规,从严限制上市公司定增等再融资,可转债成为最具吸引力的替代选择。

具吸引力的替代选择。

20162016年年11月至月至20172017年年22月,共有月,共有5959家家AA股上市公司共发布可转债预股上市公司共发布可转债预案,案,20172017年年33月月至至1212月,月,发布可转债预案的上市公司达发布可转债预案的上市公司达183183家,猛增家,猛增210%210%。

信用申购信用申购n可转债及可交债信用申购新规的落地扫清了可转债大规模发行最后的绊脚石。

在旧规可转债及可交债信用申购新规的落地扫清了可转债大规模发行最后的绊脚石。

在旧规则下,转债发行需要冻结一定规模资金,则下,转债发行需要冻结一定规模资金,9月转债打新新规正式落地改信用申购后转月转债打新新规正式落地改信用申购后转债发行冻结资金的问题被彻底解决,转债发行节奏迎来加速期。

债发行冻结资金的问题被彻底解决,转债发行节奏迎来加速期。

基本条款基本条款发行条款付息条款转股条款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可转债的四大要素可转债转股价下调转股价条款强制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可可可可转债转债的起重机的起重机的起重机的起重机可可可可转债转债定定定定盘盘星星星星可可可可转债转债的玻璃天花板的玻璃天花板的玻璃天花板的玻璃天花板可可可可转债转债的保的保的保的保护伞护伞转股价目前基本都是按照这个规定来确定转股价:

“以本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以本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司股票交易均价二者之间的较高者。

票交易均价二者之间的较高者。

”无良的上市公司完全可以这样来屠杀投资者:

首先在发行可转债前20日尽量打压股价,使得股价尽量很低;然后在发行后,马上放出大量好消息刺激股价大涨,造成强制转股的条件,促使大量可转债持有人大量转股;转股完毕后,马上打回原形,股价下跌,反正可转债的钱拿到手里了,股价与我何关乎?

好在证监会,为了达到专款专用可转债只能是给上市公司提供低息贷款+融资功能,不能作为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武器他们祭出了杀手锏:

转股期!

转股期是指债券持有人可以将发行人的债券转换为发行人股票的起始日至结束转股期是指债券持有人可以将发行人的债券转换为发行人股票的起始日至结束日日。

转股期是转股价的附属品,它规定了可转债发行上市以后,必须过了一定的时间(一般为半年)以后才能进行转换股票的行为。

这就等于限定了以上情况的发生,促使企业借到钱以后尽量用在生产上,而不是用来操纵股价牟取暴利。

向下修正转股价条款假设碰到极端情况,在发行可转债以后,股市节节下跌,上市公司股票也是掉头向下,已经远远低于转股价,可转债基本已经毫无转股价值,怎么办?

还好不会成为废纸,起码可以到期拿到100元本金,外加少少的利息。

有的股民就知足了:

大熊市起码一分钱不亏,不亏就是占大便宜啊,知足是福。

但是有人不知足,这个“有人”还不是别人,正是可转债的发行公司!

人心,没有最贪婪,只有更贪婪。

可转债等于投资者借给上市公司100元钱,每年他还你5毛到2元不等的利息(还是税前,得交国家20%的个人所得税),白用了五年,然后到期把100元钱还给你也就是了。

可是上市公司个个都不是省油的灯,他们的如意算盘是:

“还还什么钱啊?

干脆,你当我的股东吧,我赚了不等于你赚了吗?

(我要是赔了呢,当然你也得跟我一起赔.不过这话我就不和你说了。

)”向下修正转股价条款正是基于“把债主变成股东”的伟大动力,上市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会提出“下调转股价条款”,又名“向下修正转股价条款”。

“下调转股价条款”的基本思想是:

假如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场价,在一定的时间段内,低于设定的一个阀值,那么上市公司有权在一定的条件下下调转股价。

下调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一般应不低于一个特定日期前20个交易日内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可见,通过“向下修正股价条款”,上市公司可以合法地通过适时下调转股价,降低持有人转股的门槛,促进持有人转股,把持有人牢牢绑定在自己的马车上。

而下调转股价,确实能把转股获利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往往会立竿见影地刺激可转债的市场价格应声而涨,从而给持有人带来套利机会。

需要注意的是,向下修正转股价条款是带有很多附加限制条件的,如“有权提出调整”说明仅是“权利”而不是“义务”;提交股东大会能否通过还需要一定的票数;就算是实施了,具体下调到哪里也有限制;此外,有的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才能向下修正,也需留心。

强制赎回条款“强制赎回”不但是可转债持有人喜闻乐见的事,可转债发行公司也表示十二万分的欢迎,大有出门放几个礼花的意思。

原因在于:

“强制赎回”一旦发生,表示可转债初始持有人至少赚了30%以上的利润,上不封顶,而且可以马上拿钱走人;同时,可转债的发行公司成功地把所有借款合法地“据为已有”,把所有的“债主”一网打尽变成了自己的“股东”。

可转债发行公司的终极目的,是让可转债持有人全部转股,从“债主”变成“股东”。

怎样才能做到这点?

当然是让股票的市场价大大高于转股价,这样持有人等于可以以低价买到股票然后以高价在市场中卖出,从而赚得其中的高额差价。

问题是,如果股票市场价格已经远远高于转股价了,还是有人愿意持有可转债,不愿意转股怎么办?

比如转股价是10元,股票价格已经15元、20元了,依然有人出于安全的考虑毕竟可转债有保底嘛!

或者出于继续看好股票长线表现的原因反正都是长期持有,干脆拿个有保底的多好?

这样一来,上市公司就达不到变“债主”为“股东”的战略目的了。

因此,就祭出了“强制赎回”这件不二法宝。

强制赎回条款“强制赎回条款强制赎回条款”的基本思想是:

的基本思想是:

在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本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在一定的的时间段内,高于设定的一个阀值(一般是当期转股价的130%),那么上市公司有权按照略高于可转债面值的一个约定赎回价格(一般是103元)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简而言之,股价已经远远超过约定转股价,您已经赚到了,赶快转股吧!

否则我就以低价赎回!

要么您在市场上赚30%以上(转股或者卖出可转债),要么103元卖给我,二选一!

值得一提的是,“强制赎回”满足条件以后,也不用开什么股东大会投票批准了,上市公司直接就能发布公告实施赎回。

而前面讲过,“下调转股价条款”可是必须要经过重重手续、道道关口才能放行,由此可以看到上市公司对这两个条款的爱憎分明啊!

“强制赎回条款”,等于是可转债的一个玻璃天花板,美丽、透明而又吹弹得破。

回售条款前面讲过,可转债是保底的,原因就在于它是一个特殊的“债”,具有债性。

不管市场多么变化莫测,只要持有到期,总是有本金和小小的利息可拿的。

但是理智地分析,还是有点风险的。

虽然到期了肯定能回本,但是这五年、六年中间,假如一直碰上大熊市怎么办?

你可能回答:

“是大熊市,那才好啊!

股价会飞流直下三千尺,迅速击穿下调转股价规定的临界点,时间一长,上市公司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只能下调转股价,从而促进可转债价格和价值的双双上升。

”“下调转股价下调转股价”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

上市公司可以使用这个权利,也可以不使用这个权利!

某些无良上市公司的考虑是这样的:

反正是低息借款,每年利息只有1%左右,我还还得起。

我可以一直赖着不下调转股价,只要到了最后一年,我一下子调整到位不就行了?

只要调整得比当时股价低一些,然后放利好拉升正股价格到转股价的130%,维持一段时间,触发“强制赎回”促成转股不就可以了吗?

回售条款好在,证监会没有旁观。

非但没有旁观,还派来了“天使”。

这就是可转债的“回售保护条款”。

回售保护条款的核心思想是这样的:

回售保护条款的核心思想是这样的:

在可转债存续的一定时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一个阀值(这个阀值一般要低于向下修正转股价)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的103%或面值100元+当期计息年度利息回售给本公司。

任一计息年度可任一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但转债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但若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则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若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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