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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雨露计划转移培训36

 

湖北省雨露计划转移培训

项目实施监管操作规范

(试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0年7月

 

前言

一、雨露计划转移培训范围与补贴对象

二、培训基地认定与动态管理

三、培训计划下达与任务分解备案

四、项目合同签订与实施方案审核

五、培训需求调查与农户申请资格审核

六、第一堂课制度与参训学员现场核实

七、参训学员公示与培训登记台账登录

八、培训学时、质量要求和教学计划实施监督

九、参训学员第二次现场核实与“代金券”发放

十、培训就业台账登录与转移就业抽查

十一、补贴政策落实与费用减免监督

十二、项目合同实施验收

十三、补贴资金报账资料审核

十四、项目实施年度考核

十五、项目实施统计报表制度

十六、依法监管与廉洁从政

附件

附件1:

湖北省雨露计划转移培训基地备案表

附件2:

××年度雨露计划转移培训任务分解备案表

附件3:

湖北省雨露计划转移培训项目实施合同书(式样)

附件4:

湖北省雨露计划转移培训贫困农户申请表

附件5:

雨露计划转移培训参训学员第一次现场核实情况表

附件6:

湖北省雨露计划转移培训学员登记台账表(式样)

附件7:

雨露计划转移培训参训学员第二次现场核实情况表

附件8:

湖北省雨露计划转移培训就业台账表(式样)

 

前言

 

我省是全国开展雨露计划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发源地。

“十一五”期间,全省各级扶贫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阶段扶贫开发的部署,在财政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把实施雨露计划转移培训作为扶贫开发的重点工作之一,坚持“政府主导、基地承办、部门监管、扶贫到户、农民受益”的原则,以农村贫困青壮年劳动力为对象,以提高转移就业技能为重点,以帮助贫困农户增收脱贫为目标,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和投入力度,创新工作机制,强化项目管理,转移培训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有力地促进了贫困地区农民就业增收,发挥了“培训一人、转移一人、脱贫一户、带动一片”的积极作用。

实践证明,雨露计划是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实施全面扶贫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

在充分肯定雨露计划工作取得成效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少数个别地方在转移培训项目实施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扶贫政策的严肃性,影响了雨露计划工作效果和声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11号)、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贫困地区实施“雨露计划”的意见》(国开办发〔2007〕15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鄂发〔2009〕8号)和《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以及《湖北省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管理试行办法》(鄂政扶发〔2005〕20号)、《湖北省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雨露计划财政扶贫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鄂财农发〔2006〕50号)、《湖北省雨露计划转移培训质量管理监督办法(试行)》(鄂政扶发[2009]47号)等规范性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雨露计划转移培训项目实施监管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明确监管职责,规范操作程序,提高雨露计划项目管理水平,我们在对现有的制度和办法进行梳理和完善的基础上,编印了这份《湖北省雨露计划转移培训项目实施监管操作规范》,供各地扶贫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

 

一、雨露计划转移培训范围与补贴对象

1.1雨露计划转移培训范围

雨露计划转移培训的范围,是对拟转移到二、三产业从事务工经商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开展非农产业职业技能培训。

各地开展的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等农业实用技术培训,不属于转移培训的范围。

1.2雨露计划转移培训补贴对象

根据国办发〔2010〕11号文件关于“财政扶贫培训资金只能用于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培训补贴”的规定,凡申请参加雨露计划转移培训并享受扶贫培训补贴的农村劳动力,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居住在全省29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303个省定重点老区乡镇、100个省定重点贫困乡镇、1000个省定重点贫困村和其它插花贫困地区农村,且已纳入各县(市、区)扶贫办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的青壮年劳动力和新增劳动力(含“两后生”);

2、年龄16—45周岁(“两后生”参加一年及以上的转移培训,参训年龄可放宽到15周岁);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毕业或肄业),身体健康;

4、有转移到非农产业从事务工经商和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愿望。

凡不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外省人员、城镇居民、农村非贫困人口、年龄超过45岁以及其他人员,均不得列为雨露计划转移培训对象,不得享受雨露计划扶贫培训补贴。

二、培训基地认定与动态管理

2.1培训基地认定原则

1、合理布局,方便农民;

2、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3、单位申报,自愿投标;

4、公平竞争,择优认定。

2.2培训基地基本条件

承担雨露计划转移培训的培训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独立的职业技能培训资质(或中等职业教育资质)与法人资格。

2、有独立承担一定规模转移培训所必需的师资力量、培训场所、教学设备、实训设施和学员生活设施等。

3、有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和一定规模的就业安置能力。

4、有完善的转移培训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5、有良好的信誉,遵纪守法,热心扶贫事业。

2.3培训基地认定程序

1、市(州)扶贫办面向社会发布雨露计划转移培训基地招投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基地条件、认定程序、报送材料和受理机构等。

2、愿意承担雨露计划转移培训项目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先报经县(市、区)扶贫办签署意见后,再向所在市(州)扶贫办正式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申报材料。

3、市(州)扶贫办接受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申请后,组织职业教育培训专家进行评审,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培训基地。

4、由市(州)扶贫办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示招投标及评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5、在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情况下,由市(州)扶贫办确定认定意见,并填写《湖北省雨露计划转移培训基地备案表》(附件1),上报省扶贫办备案

6、凡经省扶贫办备案的雨露计划转移培训基地,在湖北雨露网上进行公示,并由市(州)扶贫办行文下达正式认定通知(含实行属地管理的省定基地)。

2.4培训基地动态管理

扶贫部门对雨露计划转移培训基地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基地,要求其限期整改:

(1)基地对雨露计划转移培训不重视,态度不积极,工作摆不上重要位置的;

(2)近年来完不成雨露计划转移培训任务的;(3)雨露计划培训教学实施不规范、不专业,培训质量达不到要求的;(4)雨露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规范的。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基地,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

(1)不具备独立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办学资质,借用他校资质或与他校搞联合办学、合作办学的;

(2)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贪污、挪用雨露计划补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3)对扶贫部门要求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的;(4)有其他问题需要取消其基地资格的。

三、培训计划下达与任务分解备案

3.1培训计划下达

1、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雨露计划转移培训工作部署,以及上年度各地雨露计划项目实施情况,省扶贫办提出本年度雨露计划培训转移任务计划初步方案,经与省财政厅会商后,下达到各市(州)。

2、各市(州)扶贫办根据省下达的计划,以及上年度各县(市、区)雨露计划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将年度培训任务分解到所属县(市、区)和市(州)直属培训基地。

3、各县(市、区)扶贫办根据市(州)下达的计划,及时将年度培训任务分解落实到本地所属培训基地。

4、凡承担雨露计划培训转移任务的培训基地,必须是经过各市(州)扶贫办认定并上报省扶贫办备案的培训基地。

除此之外,对其他培训机构一律不得安排雨露计划转移培训任务。

3.2任务分解备案

培训计划任务逐级分解下达后,各县(市、区)扶贫办要向所属市(州)扶贫办、各市(州)扶贫办要向省扶贫办,逐级上报《××年度雨露计划转移培训任务分解备案表》(附件2),在规定时间实行任务分解备案,作为上级扶贫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任务分解备案表中所填写的数据和信息必须真实、完整。

任务分解备案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

如确需调整变动的,由市(州)扶贫办上报省扶贫办备案变更。

四、项目合同签订与实施方案审核

4.1项目合同签订

雨露计划转移培训实行项目委托实施管理,由市(州)或县(市、区)扶贫办按照培训基地属地管理的原则,与培训基地签订《湖北省雨露计划转移培训项目实施合同书》(附件3),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培训任务、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培训质量、就业去向、收费标准、补助减免等具体内容,约定项目实施的有关事项。

合同作为扶贫部门对培训基地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验收的依据。

4.2实施方案的审核

合同书签定后,扶贫部门要求培训基地在一个星期之内,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认真制定并上报转移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的重点内容包括:

(1)培训教学计划安排;

(2)培训教学质量保证措施;(3)转移就业安置去向;(4)收费标准、雨露学员费用减免项目和落实扶贫补助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等。

转移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州)或县(市、区)扶贫办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培训基地再正式组织实施。

五、培训需求调查与农户申请资格审核

5.1转移培训需求入户调查与登记

各县(市、区)扶贫办要组织乡、村基层干部,进村入户宣传雨露计划转移培训扶贫政策,对已经纳入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户,逐户进行转移培训需求调查,采取送培训基地名录、送培训专业菜单、送培训补贴政策等“三送”到户方式,征求贫困户的参训意愿。

对有转移到非农产业从事务工经商并有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愿望的贫困户劳动力,各县(市、区)扶贫办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贫困户劳动力转移培训需求信息库。

5.2培训指标落实到户与农户申请

县(市、区)扶贫办在转移培训需求入户调查和登记造册的基础上,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培训任务,将培训指标通过乡、村分配落实到已登记的贫困户,并发放《湖北省雨露计划转移培训贫困农户申请表》(附件4),由贫困户拟参训劳动力本人认真填写(一式两份),并贴上本人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

5.3农户申请资格审核

转移培训项目覆盖到贫困户的方式,采取自下而上的“农户申请、乡村审核、县办审批”程序。

《申请表》由贫困户拟参训劳动力本人填写完毕后,提交农户所在的村委会或乡政府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

然后提交县(市、区)扶贫办,对照本地建档立卡贫困户数据库,并依据本《规范》第一条第1.2款所规定的雨露计划转移培训补贴对象的四项基本条件,认真进行审核。

对审核合格者,由县(市、区)扶贫办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一份由县(市、区)扶贫办保存,一份由贫困户拟参训劳动力在培训基地招生报名时,提交给培训基地。

根据国办发〔2010〕11号文件精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向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劳动力直接发放“培训券”,让贫困农民凭券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基地。

六、第一堂课制度与参训学员现场核实

6.1第一堂课制度

培训基地招生报名结束后,每期培训或每个培训项目开班时,市(州)或县(市、区)扶贫办(邀请当地财政局参加)到培训基地开班现场举办“第一堂课”,向参训贫困劳动力宣讲雨露计划政策,让参训贫困劳动力明明白白知晓所学专业、培训时间、培训质量要求、就业安置去向、培训补助标准、收费减免政策等。

6.2参训学员现场核实

“第一堂课”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现场核实参训学员身份和人数。

由市(州)或县(市、区)扶贫办根据培训基地提供的《参训学员花名册》,对照《湖北省雨露计划转移培训贫困农户申请登记表》原件进行现场点名,并通过身份证号码、照片、家庭基本情况,“对号入座”进行查询、核实,确保参训学员身份和人数的真实性。

现场核实工作完毕后,扶贫办工作人员要对培训基地提供的《参训学员花名册》进行核准,填写《雨露计划转移培训参训学员第一次现场核实情况表》(附件5)并签名。

经过核准的《参训学员花名册》和《第一次现场核实情况表》一式两份,由扶贫办和培训基地各保存一份。

七、参训学员公示与培训登记台账登录

7.1参训学员公示

参训学员现场核实完毕后,市(州)或县(市、区)扶贫办要督促培训基地一个星期之内,在校内公示栏和相关网站对参加雨露计划转移培训并享受扶贫补助的学员名单、班次、所学专业、收费标准、减免费用等情况进行公示公开,接受培训基地全体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7.2培训登记台账登录

1、参训学员公示完毕后,培训基地在《湖北雨露计划信息管理系统》中,登录经核实和公示后的雨露学员培训登记台账信息,并提交县(市、区)、市(州)扶贫办进行审核。

2、县(市、区)、市(州)扶贫办要对培训基地提交的雨露学员培训登记台账信息,认真、及时地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审核完毕后,向湖北雨露网站提交。

3、各市(州)的雨露学员培训登记台账信息登录、审核、提交工作,必须在学员入校一个月内全部完成。

4、省办培训中心根据各市(州)扶贫办审核提交的雨露学员培训登记台账信息,给每个雨露学员进行统一登记编号。

5、各市(州)、县(市、区)扶贫办可登陆《湖北省雨露计划信息管理系统》,下载生成《湖北省雨露计划转移培训学员登记台账表》(见附件6)。

八、培训学时、质量要求和教学计划实施监督

8.1短期培训课时设置与培训质量要求

1、短期培训时间或课时设置。

短期技能培训的时间或课时设置,由各市(州)扶贫办统一设定。

各地的短期培训时间,可以设置3个月、6个月两种或其中一种类型;也可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196号)精神,设置初级工、中级工培训两种或其中一种类型。

结合我省雨露计划短期技能培训实际,初级工技能培训原则上不得少于180课时,中级工技能培训原则上不得少于230课时(培训课时按一天6课时计算,理论教学课时和操作实训课时原则上四六开)。

各初、中级工种的具体培训课时,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鄂价费〔2004〕196号文件关于A、B、C三类工种的分类,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2、短期培训质量达标要求。

贫困户劳动力参加雨露计划短期技能培训,培训基地要确保其完成规定课时和通过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并获得以下两种证书:

(1)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2)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3、扶贫部门要把培训时间或课时是否达到、雨露学员是否获得“两证”,作为考核评估短期技能培训质量是否达标、培训任务是否完成的主要指标。

8.2长期培训学制与培训质量要求

1、长期培训学制。

根据国开发〔2010〕2号文件关于贫家庭劳动力转移培训要“增加中长期和初、高中毕业后未升学、未就业的‘两后生’培训规模”的精神,提倡贫困户“两后生”新增劳动力参加学制为一年以上的长期培训。

2、长期培训质量达标要求。

贫困户“两后生”新增劳动力参加中职长期培训,培训基地要确保其完成规定学时、学分和通过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并获得以下两种证书:

(1)中职毕业证书;

(2)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8.3加强培训教学计划实施监督

市(州)、县(市、区)扶贫办要按照《湖北省雨露计划转移培训质量管理监督办法(试行)》(鄂政扶发[2009]47号)要求,对培训基地的培训教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1)培训方案及教学计划执行情况;

(2)培训师资、教材选用和实训设施配备情况;(3)是否存在培训课时或时间“缩水”;(4)雨露学员实行专班、专区集中教学、集中管理情况;(5)培训教学考核、技能鉴定考核和学员获得“两证”情况。

九、参训学员第二次现场核实与“代金券”发放

9.1参训学员第二次现场核实

在短期培训结业前一个星期或中职长训在校集中教学结束前一个星期,市(州)或县(市、区)扶贫办要会同财政局,到培训基地进行第二次参训人员现场点名核实。

即根据第一次点名核实后的《湖北省雨露计划转移培训贫困农户申请表》和《湖北省雨露计划转移培训学员登记台账表》,再次现场点名核实参训学员身份和人数,了解学员流失情况。

现场核实工作完毕后,工作人员对《湖北省雨露计划转移培训学员登记台账表》进行核准,填写《雨露计划转移培训参训学员第二次现场核实情况表》(附件7)并签名。

经过核准的《湖北省雨露计划转移培训学员登记台账表》和《第二次现场核实情况表》一式两份,由扶贫办和培训基地各保存一份。

9.2“代金券”现场发放、填写、回收和核对

1、参训人员第二次现场核实完毕后,扶贫办、财政局工作人员将培训“代金券”现场发给身份核实无误的雨露学员,由雨露学员本人现场填写并由扶贫办、财政局工作人员现场回收。

2、“代金券”现场回收后,扶贫办、财政局工作人员将“代金券”填写内容与《湖北省雨露计划转移培训贫困农户申请表》和《湖北省雨露计划转移培训学员培训登记台账表》进行核对,要求“一券两表”的内容一致,与本人真实身份一致。

回收的“代金券”正联留培训基地,作为培训基地申请报账的重要凭证之一。

3、“代金券”实行实名制管理,严禁培训基地或他人代填“代金券”,否则视为无效报账凭证,视为虚报冒领。

十、培训就业台账登录与转移就业抽查

10.1培训就业台账登录

1、参训人员第二次现场点名核实完毕、学员结(毕)业及就业安置后,扶贫办要求培训基地第二次登陆《湖北省雨露计划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培训登记”栏目的导出功能将学员登记信息导出,并按照第二次现场核实后所核对调整的《湖北省雨露计划转移培训学员登记台账表》,补充雨露学员的培训结(毕)业和就业的相关信息,即在“收费标准、缴纳学费、补助金额、结业证或毕业证编号、职业资格证号、职业资格等级、是否就业、就业单位、就业联系电话(个人或就业单位)、备注”等项目中补充学员信息;再通过系统的台账导入功能重新将学员信息导入,提交县(市)、市(州)扶贫办逐级审核。

2、县(市、区)、市(州)扶贫办要对培训基地提交的《湖北省雨露计划转移培训就业台账表》(附件8),进行认真、及时地审核。

审核的重点内容是:

(1)学员身份的真实性。

看就业台帐中的学员信息与第二次现场核实的学员信息是否一致。

(2)新补充的学员结(毕)业、“两证”获得等信息的真实性。

(3)就业的真实性。

对就业台帐中提供的雨露学员转移就业情况进行电话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结业就业人数的15%。

3、县(市、区)、市(州)扶贫办对培训基地提交的《湖北省雨露计划转移培训就业台账表》进行审核时要严格把关,发现学员身份、就业信息的其他信息不真实的,应予以剔除,对审核结果负责,并及时向湖北雨露网站提交。

4、各市(州)的雨露计划转移培训就业台账的登录、审核、提交工作,务必在学员结(毕)业后一个月内全部完成。

十一、补贴政策落实与费用减免监督

11.1转移培训补贴项目内容与执行标准

1、转移培训补贴项目内容。

雨露计划转移培训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的青壮年劳动力和新增劳动力(含“两后生”),在培训基地参加转移技能培训的培训费用补贴:

(1)本着与其他部门培训补贴不重复的原则,补贴参加短期培训个人应交纳的培训学费;

(2)本着与国家中职教育免学费政策不重复的原则,对没有享受国家中职教育免学费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两后生”补贴个人应交纳的学费;(3)有条件的地方与当地财部门商议后,可以探索“两免两补”,即对雨露学员免书本费、免杂费、补贴生活费、补贴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个人应交纳的鉴定费。

2、转移培训补贴执行标准。

省里制定统一的平均补贴标准。

各市(州)视各培训工种专业和培训时间不同,确定本地统一的具体补贴项目和执行标准。

对于开展的初、中级技工短期培训,要参照鄂价费〔2004〕196号文件精神,合理核定课时和补贴标准,实行培训费全免。

所制定的短期培训补贴标准,不得高于培训基地面向社会招生的同类收费标准,更不得高于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各地的转移培训补贴项目和具体执行标准,由市(州)扶贫办与当地财政局会商后确定,并向社会、培训基地和参训贫困农民公示公开,广泛宣传。

11.2培训基地收费减免监督

由于雨露计划转移培训补贴的操作方式采取的是间接补贴,即由培训基地实行收费减免、再由培训基地向扶贫、财政部门申请报账。

所以,各地扶贫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基地雨露学员收费减免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坚持杜绝“收费未减免、补贴照报账”、“明减暗不减”或“入学不交费、顶岗算总账”等现象发生,确保雨露计划转移培训补贴真正地落实到雨露学员人头,让贫困户实实在在地得到扶贫政策实惠。

各市(州)或县(市、区)扶贫办要对所属培训基地的收费减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和学校面向社会招收非雨露学员的实际收费标准;

(2)培训基地的招生简章和对雨露学员的收费减免政策宣传及向社会公示公开情况;(3)雨露学员入学时或入学后实际缴纳相关费用的正式收据(收费收据必须注明该学员应收费用、实收费用和雨露培训减免费用等明目和具体金额);(4)雨露学员参加顶岗实习的工资结算方式以及对雨露学员收费扣除、冲减额度。

十二、项目合同实施验收

每期或每项雨露计划转移培训项目实施完毕后,各市(州)或县(市)扶贫办根据与培训基地签订的《湖北省雨露计划转移培训项目实施合同书》的约定内容,对培训基地承担的转移培训项目实施情况和结果进行评估验收。

验收的重点内容是:

(1)合同约定的转移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及参训人员的真实性;

(2)雨露学员培训结业(毕业)证书获得和职业资格证书获得情况;(3)雨露学员就业安置情况与就业率;(4)培训基地对雨露学员的收费减免情况;(5)雨露计划转移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和实施操作的规范性;(6)雨露计划转移培训项目实施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台账及时登录情况。

项目验收完毕后,要形成项目验收正式报告,由扶贫办加盖公章,作为培训基地申请雨露计划补贴资金报帐的重要凭据之一。

项目验收报告一式两份,扶贫办和培训基地各保存一份。

十三、补贴资金报账资料审核

13.1坚持项目资金分开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是项目与资金分开管理原则。

即培训项目由扶贫部门主管,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主管。

二是计划与资金分级管理原则。

各地下达给市(州)直属基地实施的培训计划,由市(州)一级负责项目的直接监管和补贴资金报账;下达给县(市、区)和县(市、区)基地实施的培训计划,由县(市、区)一级负责项目的直接监管和补贴资金报账。

13.2申请补贴资金应提供的报账资料

培训基地向当地财政、扶贫部门申请雨露计划补贴资金报账,应提供以下资料和凭据:

1、与扶贫部门签订的《湖北省雨露计划转移培训项目实施合同书》;

2、雨露学员填写的《湖北省雨露计划转移培训贫困农户申请表》,并附上每名雨露学员的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填写的“代金券”正联原件,以及培训基地对学员开具的收费收据(合法收据复印件);

3、雨露学员《湖北省雨露计划转移培训就业台账表》;

4、由扶贫部门出具的《雨露计划项目合同实施验收报告》。

13.3报账资料的审核

培训基地提交的报账资料,由培训基地所在地的扶贫办(合同甲方)负责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然后由培训基地报当地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和请款。

十四、项目实施年度考核

根据省扶贫办有关文件精神,每年12月份,由各市(州)扶贫办对所属县(市、区)扶贫办和培训基地实行定期年度考核。

要坚持从严把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促进工作的原则,重点考核各县(市、区)和培训基地雨露计划的任务完成情况、规范化管理情况和实施效果。

省扶贫办将对有关市(州)、县(市、区)进行不定期的随机抽查。

年度考核和抽查结果作为培训计划分配和基地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十五、项目实施统计报表制度

对雨露计划转移培训项目实施情况,实行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统计制度。

要按照《湖北省扶贫统计报表制度》所规定的指标内容,由各市(州)扶贫办汇总,于每年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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