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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公共资源交易存在问题研究

 

治理公共资源交易存在问题研究

 

治理公共资源交易存在问题研究

摘要:

本文立足当前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高速发展的良好前景,采用“回头看”的方式,初步研究并分析了当前形势下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仍然存在负面影响的排斥竞争、围标串标、恶意低价、评标质量不高等问题,同时给出了一些初步的解决思路。

由于部分问题的存在并不是孤立的,背后的联系盘根错节,需要我们采用动态的观察方法和更加系统的手段来控制和解决。

关键字: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排斥竞争;围标串标;恶意低价;评委素质;评标质量

“放管服”政策实施以来,惠及招投标企业群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的改革成效日益显著,极大地提高了公共资源交易的效率和服务水平,推进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制与理论创新,公共资源交易迈入高质量发展快车道。

同时,长期困扰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有序发展的不利因素和存在问题依然存在:

借助互联网、点对点信息化技术等方式,场外围标串标、借挂靠资质的问题更加隐蔽,导致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更加困难,违法成本越来越低,场外排斥竞争的现象屡禁不绝;恶意低价竞争、随意工程变更,导致出现工程质量低下、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问题,使得财政资金流失和渎职腐败问题更加加重,负面反响强烈;评委业务水平和道德素养良莠不齐,评标质量难以控制等等。

以上问题,日益成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走向纵深的“瓶颈”,制约着交易监管和创新工作迈上新台阶,必须得到有效控制。

第一章排斥竞争

1.1排斥竞争的表现

1.1.1设置过低的最高限价

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部分招标人,尤其是乡镇一级,最高限价的设置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是按照上年度同类项目中标价下浮数个百分点进行设置;二是在财政审定标底的基础上下浮数个百分点进行设置;三是根据个别建筑企业提供的成本价下浮数个百分点进行设置。

以上三种设置方法,既没有经过预算机构进行把关,也没有对市场进行调研,极易造成投标人不足,缺乏有效竞争,甚至会造成借挂靠资质的情况,形成不同的项目、不同的中标单位,施工队伍相同的情形,对公共资源交易造成负面影响。

1.1.2设置过于严苛的资格条件

在一般人的观念中,招标文件设定资质等级越高、条件越苛刻,中标单位的履约能力越能得到保障,招标人的合同管理和项目实施风险越低。

这种观念的存在,往往会成为少数招标人缩小潜在投标人范围以排斥竞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打造取得中标资格的借口。

1.1.3要求特定的品牌、供应商

依据苏建规字[2017]1号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在施工招标项目中采购主要材料、设备时具有了一定的自由度,可以保证在公平竞争的情况下采购到心仪的材料、设备。

但仍有部分项目,招标人制定的招标采购文件,从字面上已经看不出存在特定的品牌、供应商的问题,但仔细分析其设定的设备参数和技术要求,则明显超出采购需求的、只有特定供应商才能满足,辅之于设备厂商的控货控价,使得竞争流于形式。

这种隐藏式的指定特定品牌、供应商的行为在交易监管过程中更加难以认定。

1.1.4清单存在重大缺项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价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量的风险由招标人承担。

投标人为谋取中标并获取利润最大化,往往买通招标人或清单编制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上动脑筋,有意识地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发生重大缺项漏项,为中标后缺项漏项的增补变更和议价提供便利,也为招标人对不同中标人进行差异化管理打下伏笔。

1.1.5差异化的合同管理

招标人对不同的招标人采取差异化的合同管理,如意向单位中标,则在合同管理阶段通过现场签证、工程款拨付、验收、审计等环节进行“放水”;若非意向单位中标,在合同管理阶段采取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拖延工程款拨付进度、迟迟不安排工程验收和审计等方式,重重设阻,致使中标单位无利可图,无形中形成“必须与招标人具备良好关系”这一投标门槛。

1.2排斥竞争问题的原因分析

1.2.1招标人资金紧张

招标人资金紧张是造成限价过低的最主要原因,部分乡镇财力困难,一些财政拨款加乡镇自筹的项目,乡镇作为招标人无法拿出自筹部分的资金,直接将上级财政拨款金额作为整个项目的最高限价,个别项目的下浮率较审定标底下浮竟高达40%之多。

1.2.2有意缩小竞争圈,提高某一群体的中标机率

提高招标采购的“性价比”是大部分招标人的目标。

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大部分招标人会觉得资质高的企业一定能做的比资质低的企业好,得过奖项的企业一定比没有得奖的企业做得出色,大品牌的材料一定比其他牌子更可靠,忽略了工程本身的实际需要,违背了招投标应当在遵循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条件下开展活动,并使之成为招标人有意缩小竞争圈,提高某一群体中标机率的护身符。

1.2.3招标方有意向投标人

招标人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的主要行为。

部分招标人为了达到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意向投标人又不明显触犯法律、法规的目的,只能采取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这种迂回和隐蔽的方式,更有甚者,希望借助于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人为造成二次流标后将项目直接发包给意向投标人。

1.2.4通过合同管理建立投标壁垒

在如今招投标过程日益阳光透明的形势下,一部分有“想法”的招标人开始将目光转向合同管理阶段,通过前期暗藏的清单漏项缺项、告知意向投标人项目特殊情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意向中标人和非意向中标人区别对待,意向中标人可通过签证、不平衡报价获取额外利润,而非意向中标人往往很难按期获得工程款项,造成项目中断、被迫放弃中标等情况。

1.3排斥竞争问题的应对措施

1.3.1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对项目投资进行评估

因设置过低的最高限价导致招标活动失败的情况已屡见不鲜,为此,迫切需要研究和制定最高限价合理设置办法,以便在实际工作中,引导招标人设置既符合招投标预期“性价比”,又可促进充分竞争的最高限价,保证招投标行为能够科学、合理、有效地进行。

设定最高限价应贴近市场实际,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对投标报价产生影响的因素,充分考虑投标人的利润空间,积极引导投标人通过科学管理、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来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施工成本,从而形成招标与投标双赢的结果。

1.3.2工程造价单位应当严格按图编制

加强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确保达到满足项目功能需求相应的深度,减少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工程造价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概算文件时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做到不漏项,不错算。

遇有图纸上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设计单位充分沟通,充分重视潜在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漏项、错项的疑义,确保招标时的工程量能做到细致准确。

1.3.3对招标文件严格把关

招投标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核,对招标文件中提高资质等级、设定不合理技术参数以及业绩奖项要求等问题,应当及时提醒招标人予以修改,确保上网发布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都需要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歧视性条款。

1.3.4严格工程合同管理

建立建设工程公示制度,将建设工程中标信息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管理班子、合同价、施工工期、分包单位等基本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工程项目进入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组建标后管理机构,将标后监管常态化,从建设标准和规模控制、合同订立和履行、工程施工和监理、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入手,建立经常性的检查机制,实行合同无差别话管理。

第二章恶意低价中标

2.1恶意低价中标的表现

“恶意低价中标”是指招标文件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采用“综合评分法”并且设置的价格权重较大时,投标人为了中标,恶意降低投标价格或者串通其他多家投标人共同采用接近成本的价格投标,以实现降低评标基准价数值并使其受控落入围标价格序列中的目的,从而使自己的投标报价更加接近于评标基准价,人为提高价格得分,增加中标机会的行为。

2.1.1以低于成本价中标后通过变更和不平衡报价获利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投标人为了自身利益,千方百计压低标价甚至于采取远远低于成本价方式竞标以赢得工程项目,中标后利用设计变更、工程变更、不平衡报价等手段或利用隐蔽工程事后难以核实的漏洞,弥补其低价中标的损失,最终提高工程结算价,使之利益最大化。

2.1.2恶意低价中标后与其他中标候选人交易获利

一是投标人进行几家联合,共同“低价抢标”。

其方法是围标单位预先拉开投标的档距,共同低价串通投标。

在低价抢标后,再以种种理由,依次放弃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等。

二是部分“皮包公司”老板,通过借、挂靠资质操纵多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其主要目的并不是中标后进行施工赚取正常利润,而是在中标后与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交易取得利益,从中赚取“快钱”。

2.1.3恶意低价中标后以项目无法实施胁迫招标人

低价中标后,中标人在实际履约过程中偷梁换柱、以次充好,提供伪劣货物、服务和工程,以牺牲工程质量的方式降低工程成本,创造盈利空间;故意拖延工程进度或者供货、服务时间,恶意增加业主单位的进度压力;寻找合同漏洞,创造解除合同的条件,人为恶意地提前终止合同,以减小其履约成本。

这种“恶意低价中标”行为通常发生在中标后的合同履行期间,难以履行既定合约,很可能迫使业主单位增加工程价款,或者在业主单位拒绝增加工程价款时,以牺牲工程质量和拖延工程进度的方式要挟业主单位就范,对业主单位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2.2恶意低价中标问题的原因分析

2.2.1渴求抢占、盘踞市场份额

投标人对项目持有“先拿到工程再说,造价以后再算”的错误想法,在成本分析的基础上投机取巧作出不合理报价,通过人为操作恶意低价中标,以此抢占市场,在外围建造壁垒,盘踞一方,用不正当手段霸占市场份额。

2.2.2投标人存在包庇、侥幸心理

极个别从事中标、卖标不法行为的投标人通过恶意低价中标后,必然会采取种种手段与第二、三名中标候选人进行交易,放弃中标人资格。

在更改中标候选人的同时,获得不当经济利益。

只要第二、三名中标候选人不予告发,这种难以取得真凭实据的违法行为,招投标监管部门极难发现、处理,也给招标人进行合同管理带来难度。

2.2.3借、挂靠资质者难以被追责

在以投标报价占大比分的情况下,投标人往往会借、挂靠多家单位资质,对投标报价进行“围猎”,即便进场交易,此类行为的内在违法手段往往被外在的合理合法手续所掩盖,一般难以发现,或者发现了难以取证、难以查处。

使得监管部门对借、挂靠资质者难以及时追责、处罚。

2.3恶意低价中标问题的应对措施:

2.3.1加强图纸审查,严格工程量变更程序,合理选择报价方式

施工图是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工程量清单是投标单位报价的基础,因此必须提高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的质量,减少后续出现变更、错漏清单项目的可能。

在设计招标阶段招标人审慎选择施工图设计单位,严格把握图纸的设计深度和质量,尽量避免后期发生大量变更。

在招标程序中,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投资、技术要求、实施目标等制定合理地招标程序,选用合理的报价方式,尽量保证投标报价行为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在手段上断绝围标、串标、借资质投标行为的可能性。

2.3.2加强对无故弃标者的打击力度

严格按照现行制度设置足额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恶意弃标后,招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罚没投标保证金,形成对恶意弃标行为的震慑力;不断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把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信用信息及时共享,一处受罚,处处受制,大大提高其违法成本。

2.3.3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合同管理

严格把关合同签订。

合同是施工过程管理、竣工决算等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在合同签订时,一定要明确项目内容、标准、质量和工程量清单等主要内容,防止合同合同条款制定不严密让投标人有机可乘;在合同履行中,应当时刻警惕中标人存在以次充好的可能,持续加强质量监管,实现标后监管常态化。

一方面招标人应做好日常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对项目组人员运转情况、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情况等严格把关,另一方面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严格督查,防止工程管理“失之于松、失之于软”,将责任落实到位。

第三章评标专家素质参差不齐和评标质量不高

招标是目前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最为主要的采购形式。

评标工作又是招标采购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借助于评标专家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依据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公平、公正地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过程中,专家评审行为直接影响着评审质量与效果,决定着招标质量和服务是否最优、采购标的性价比是否更高,中标单位的整体素质是否更有利于项目实施和管理,在遴选中标单位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防止评标专家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等行为,有必要加强对评标专家行为的监督与规范,明确评标专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评标专家行为,从而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3.1专家管理制度方面的问题

3.1.1评标专家专业类型分布不均

虽然已经逐步建立了省市县一体联动的评标专家库中,但由于部分专业、部分地区的专业评委较少,经常会出现评标专家与评审项目不对口以及多个特定类型项目由同一批评委评审的情况,此类评标专家人员名单在多次评标后极可能被投标单位掌握、利用,容易导致评标结果有失公允,达不到项目评审结果预期,给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带来隐患。

3.1.2评标专家管理不严

随着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对策覆盖面不断扩大,评标专家库专业类型没有相应扩展、细化,在评标专家抽取使用存在跨专业的情况。

监管部门对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还存在着疲软的情况,尤其对评标态度不认真、乱用自主裁量权等隐性违规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问责和惩戒,致使评标专家的动态考核流于表面,无法充分发挥清退机制作用。

3.2评标专家自身方面的问题

3.2.1知识类型单一,招投标法律意识薄弱

部分评标专家对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学习认知不足,只能运用自己本专业知识服务于评标工作,有的甚至在专业知识方面也无法做到及时更新,对评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解决手段过于主观,法制意识落后于时代进步,难以真正胜任当前信息公开、社会法制意识普遍增强情况下的全流程电子化评标工作。

3.2.2对评标独立性、公正性的认知有失偏颇

当前招投标过程中,部分评标专家不能很好地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和责任,为了避免在异议、投诉、诉讼等问题处理过程中“引火烧身”,往往置招标人采购需求、项目实施实际需要、投标文件细微偏差于不顾,要么采用“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的评标态度进行评审,要么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采取随大流的思想,不能站稳公正立场,充分、独立地运用专业知识和法律规定维护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3.2.3保密制度落实不力

部分评标专家,尤其是新入库的评标专家,专注于评审工作,对保密制度了解不多,重视程度不够,执行落实不力。

有的在评标过程中还想着通过各种不当手段同时兼顾单位工作,导致评标过程中,应当保密的评标信息有意无意地被透露出去,容易导致本可以避免的质疑、投诉。

3.2.4部分评标专家责任心不强。

有些评标专家评审工作走马观花、避实就虚,牢骚怨言多、评审意见少,发现问题多、解决手段少,导致越评审问题越多,最后无法解决,只能草草结束评审工作,对待招标人的采购需求和投标人的辛勤劳动极度不负责任。

而有的专家在评审中趋炎附势、见风使舵,迎合采购人不合理、不合法的倾向性要求,评人情标的现象依然存在。

个别评委甚至为了得到更多的评标费,故意拖延评标时间,美其名曰“认真评审”,实则效率极低,招标人和投标人对此意见极大。

3.3对于专家管理的建议

3.3.1建立更为专业化、细分程度更高的动态评标专家库

当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库已基本实现全省整合,评标专家库已基本实现了一个标准入库、统一考核管理、统筹抽取使用。

在目前的评标活动中,经济标的评审基本实现了电子化清标、偏差自动标注、报价得分自动运算等功能,对经济类评标专家的要求缩小到参与资格审查、清单偏差项审查、商务响应文件审查等程序,故经济类评标专家入库条件设为中级以上职称较为合理。

技术类评标专家在技术标打分过程中,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一方面其技术标打分高低、评审意见建议、问题处理手段等直接关系着项目评审质量、投标单位中标和标后异议投诉等,另一方面其技术标评审等次差距、扣分理由等也面临着监管部门的标后评估和可能出现的异议投诉,这就对技术类评标专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专业技术层面上,除了必须对技术类评标专家的专业职称和相关执业证书有所要求外,还应当对其是否连续从事专业工作、相关专业业绩、获奖情况等进行深入评定,细化等次分类,更要加强对技术类评委从事评标工作的持续教育,避免评审能力滑坡,出现评标专家库总体质量下滑的情形。

3.3.2强化评标专家的道德自律

评标专家有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责任,但这份责任对于少数专家来说却成了一种生财的手段。

这部分专家有的在评标过程中打“人情分”或影响其他评委客观评审,有的利用自己在专家群体里的私人关系,为一些投标单位与个别专家“牵线搭桥”,从中牟利。

对于这些评标专家的管理应该从法律约束和道德自律两方面入手,加强对此类违法违规、违背道德诚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将其不良行为进行公示,并纳入个人信用信息,使其一处失信、处处难行,在思想上不敢为。

同时可以探索在评标专家管理平台中建立评委学分制度,要求评委定期上线学习,取得学分,以此为抓手加强业务能力、法律法规、道德规范的宣贯,从意识层面强化评标专家道德自律。

3.3.3实行以学分管理考核制度为主的管理机制

长期以来,评标专家库的入库、管理、考核虽有明确标准,但是明显脱节,缺乏有效的、闭环的长效管理机制。

现行的专家打分制度对于专家的日常行为仅仅起到了记录作用,考核行为较为孤立,结果运用仅限于问责、处罚,缺乏良好的奖优罚劣功能,评标专家只能收到负面反馈,无法促进其正向发展,不利于绝大部分表现良好的评标专家树立强烈的群体责任感和使命感。

针对此种情况,可以考虑以评标专家网上学习平台为抓手,建立评标专家学分制度,将入库基础分、学习教育分、日常考核扣分、重学重考恢复得分、得分分类评定使用、年度评标专家考核评奖等工作统一起来。

建立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库,由各地自行申报已出现的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类型,省一级监管部门确认其不良行为属性,在系统内公示征求意见后,及时分发至各地分中心对照管理。

建立评标专家学习题库,根据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意见,系统内由各地各分中心上报的日常管理情况、异议投诉、行政诉讼、管理难点等逐渐积累多种类型的评标专家学习教育题目,要求入库评标专家持续学习取得学分,或通过加强某一方面的学习大量积累学分,以弥补该方面存在的不良行为扣分。

建立资深优秀专家库,以评标专家日常学分和考核结果为标准,每年动态遴选一定比例的普通评标专家进入该库,从该专家库内抽取使用的评委,可以适当增加评审费用,考核年度内无法继续胜任的,降级至普通评标专家库。

采用这种动态方式对评标专家进行分类考核、精细管理,有助于针对不同类型的负面行为分类管理,对评标专家的所作所为进行动态考核,被扣减的学分通过学习考核行为可以逐步恢复,这也避免了部分地区碍于情面,对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视而不见的情况。

对打造一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的评标专家队伍能够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以此促进公共资源交易进一步公开、公平与公正,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3.3.4探索评标专家多层次负面情况应对机制

随着评标专家人数的不断增加,专家库中已储备了相当数量的评标专家,对于专家的管理,应当逐步从注重数量转变为注重质量。

对于存在一般不良行为的专家,可以对其实施扣除一定学分的惩罚,在保证其正常开展评标活动同时,在计分年度内,由其通过加强平台学习补回学分;对于存在明显违规的专家,可以暂停其评标工作一段时间,同时要求其通过每日学习在平台内持续取得一定数量的学分,加强学习教育、重新认定资格后重返岗位;对于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评标专家,应该坚决予以清退,一定年限内拒绝其重新进入评标专家库的申请,同时进行公示,向社会提出此类专家不宜参加非政府部门招标项目评审的建议。

通过建立评标专家多层次负面情况应对机制,更有针对性地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分化不同类型的负面情况,缩小存在不同程度负面问题的专家群体范围,引导评标专家树立等次分明、优胜劣汰、不进则退的分级管理意识,促其自念“紧箍咒”,形成持续的责任感、危机感和紧迫感。

同时,以网上学分制度为抓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超龄、身体无法胜任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进行初步甄别,保证评标专家能够拥有稳定的基础业务能力以及较好的身体状态,维持专家库合理的年龄层结构和基础知识结构。

3.4对提高评标质量的建议

3.4.1充分发挥招标人主体地位

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文件及设置评审标准前花了很大的精力,进行了大量的市场调查,对整个标的物、采购需求相当熟悉。

首先,评标工作开始前,可以由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总体情况、采购需求、技术要点等对评标委员会进行阐述,以便评标专家在短时间内对招标项目有一个较为全面的理解。

其次,招标人要对评审工作中间成果进行把关。

比如客观分,所有的评委应当一致,如果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则应及时提醒评审专家复核;主观分畸高畸低,与招标人所做市场调查情况存在分歧,则必须由评标专家给出打分理由。

最后,招标人最好能够带着前期市场调研中形成的客观意见,在监管机构的监督下,以招标人评委的身份参与到评标中来,利用客观意见引导评审方向,以此争取将招标人的实际客观需求和评标专家的专业意见相结合,取得令招标人满意、投标人信服的招标成果。

3.4.2评委语音通知增加评审预估时间信息

部分采用综合因素评标的大型项目,投标文件多、技术标复杂,评标花费时间长。

而评标专家一般都是所在单位的业务骨干,平时工作较为繁忙,只能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评标。

语音通知应当把评标估算时间一并告知,方便评委安排时间,杜绝出现评标时间过长,评委草率评标的情况。

第四章投标人围标串标

4.1投标人围标串标的表现

在公共资源交易的过程中,围标串标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极具欺骗性、隐蔽性,对招投标的公平性、公正性极具危害。

这种行为能够通过压低或哄抬投标报价的手段,操纵评标基准价,实现排挤其他投标人、使得参与围标串标投标人中标的目的。

围标串标手段经常被不法企业混合使用,具体有以下几种典型的表现形式。

4.1.1潜在投标人外围操作,预先确定参与投标单位

这种情况多出现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或资质资格要求等级高、地域性强、施工技术要求苛刻、潜在投标人较少的项目中。

潜在投标人在开标前对招标市场进行调查和分析,主动联合可能存在的其他潜在投标人,或者多个经常参与竞争的潜在投标人秘密商议,制定投标竞争策略,约定中标人,哄抬中标价,而后分享不当利益。

这些参与围标串标的企业多“轮流坐庄”,保证企业能够持续生存,持续瓜分政府投资资金。

4.1.2投标人同时挂靠多个单位,阶梯式集中报价

投标人挂靠、借用多家具有资质的单位对某个项目或标段进行重点投标,主要投标人和陪标人分别制作标书,分别投标,陪标人在报价、技术和方案等方面按照围标人的意见制作,通过阶梯式集中报价操纵评标基准价,在技术方案等方面抬高主要投标人得分,降低陪标人得分。

此类围标行为成本较高,隐蔽性较强,一般较难发现围标证据,影响较为恶劣。

4.1.3投标人互为围标、陪标,分别中取各个标段或多个项目

多家投标人相互联合对多个标段或多个项目进行分别投标,互为围标人和陪标人,约定投标策略,各自制作标书,分别投标,以此手段瓜分财政投资资金。

这种围标方式多出现于价格单因素评标、项目标段较多、投资分配较为平均的项目中,投标人之间存在利益联盟,互相保护,隐蔽性强,难以发现,围标成本较低,是常见的围标方式之一。

4.2投标人围标串标问题的原因分析

4.2.1投标人不正当竞争

在绝大部分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存在着“僧多粥少”的局面,理想当中的充分竞争市场极难存在。

而且,近8年以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伴随着基础设施建设的大量投资蓬勃发展,投标企业数量逐年上升,企业为了生存发展,采用各种手段,甚至是采用围标串标等不正当手段参与投标,这就导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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