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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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学院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增强教学的活力,充分发挥教师与学生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学院从2009年9月起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
第二条为确保学分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广东省教育厅颁发的《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粤高教[1999]55号),参照《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二00九年修订),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学习年限
第三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弹性学制。
我院主体学制为三年,初中起点学制为五年。
三年制学生在校时间原则上不能少于两年,五年制学生原则上不能少于四年。
总学习年限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三年制学生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制学生原则上不得超过七年。
允许学生按有关规定二年(五年制为四年)修满本专业学业学分,可提前毕业,也可延长学习时间,但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制为七年),延长学习年限按有关规定收费。
学生自愿参军,可保留学籍,但在籍时间总和不得超过5年(五年制为七年)。
第四条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和创业学生,经过批准,可以边工作边学习,也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其中断学习,保留学籍。
每次中断学习的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学生也可以因病申请休学。
被批准休学工作、创业和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第三条允许延长学习年限的基础上可再适当延长。
第三章课程分类
第五条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分三类,即必修课、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
(一)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及实践性环节(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社会调查、专业实习实训等)。
(二)限定选修课一般为加深或拓宽专业基础、技能的课程,由若干系列(课程组)组成。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志趣、基础,必须选读一到二个系列中的若干门课程,达到应修满的学分数。
这类课程的每个系列应体现本专业某个方向、特色,使学生在学好本专业必修课,打好基础的同时,能在某个方向上有一定的专长。
师范专业学生必须选有教师职业技能系列的课程。
(三)任意选修课一般为扩大知识面的课程,学生可以跨专业、跨系选读。
第四章学分计算
第六条三年制学分约130学分左右,五年制学分约为220学分左右(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根据情况定出具体规定的修满学分数),集中进行的专业实习实训和社会调查等每周约为1学分,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每周约为1学分,总计一般不超过10学分;第二课堂活动(可分布于社会实践、创新学术活动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计算或不计算学分,但必须安排;其余为课堂教学环节。
第七条必修课、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的学分计算,一般为该课程学期总课时除以18,即为该课程学分(特定课程:
体育课满30学时1学分;“两课”每门课程为2学分;“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和“就业实践”各占1学分;五年制专业前两年的文化素质课按每学期1学分计算)。
第八条入学教育、军事训练、就业实践等环节均不计学分,但必须按规定完成,否则不能毕业。
第九条学院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并把其列入人才培养方案。
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小创造、小发明和有关科技活动,对于学生因发明创新而获得科技奖励和国家专利者,在全国和省级的学科竞赛中获得奖励者,毕业(专业)论文(设计)被社会有关部门采用或在解决生产实际问题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者,可以适当奖励一些学分,并可抵充相关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的学分:
(一)在全国专业一级刊物发表科研论文创作成果计4学分(集体项目的成员学分减半);
(二)在省级刊物和本科院校学报上发表科研论文和创作成果计2学分(集体项目的成员学分减半);
(三)参加国家级体育、文艺、知识竞赛(包括大学生活动)获得前三名的,以及获得国家专利的计4学分(集体项目的成员,每人最多计1学分);
(四)参加省级体育、文艺、知识竞赛(包括大学生活动)获得前三名的计2学分(集体项目的成员,每人最多计1学分);
(五)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大学英语三级(或英语应用能力B级)统考计2学分,通过四级(或英语应用能力A级)统考计4学分;
(六)所有的奖励学分都属于一次性的,只能在获得奖励的学年使用。
同一学年在同一类型(学科知识竞赛类、文学艺术类、体育类、科研类、技能竞赛类)的比赛中获得多项奖的学生,以获得的最高奖项计算奖励学分,不得累积计算。
同一项目在不同级别的比赛中获得不同等次奖励的,以最高奖项计算奖励学分,不得累积计算;
(七)抵充相关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的学分不得超过10学分,其余作为超额学分记入学籍档案。
用学分抵充的课程,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主管教学系、部审查后,报教务处审批,记入学籍档案。
第五章课程选修
第十条学生选修课程,应在老师的指导下,按照专业指导性计划进行,不得背离人才培养规格及专业知识结构的基本要求。
选课原则:
(一)每学期选修的学分一般为20—25学分,不能少于18学分,也不能超过32学分;
(二)必修课必须按本专业教学计划选修,如需突破计划,由主管教学系部批准;
(三)连贯性较强的课程应先修先行课程,再选修后续课程。
先行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得修读后续课程;
(四)一般不得选修与本班必修课上课时间冲突的其它课程;
(五)未修完本专业主干课程和累计学分未满本专业规定的课堂教学环节最低学分的80%者不得参加毕业实习,累计学分未满本专业规定的课堂教学环节最低学分的80%者不得参加毕业论文工作。
第十一条各系、部教于期末停课考试的前一周公布本系、部下一学期开设课程一览表(包括课程名称、学分、周学时、使用教材、选修要求、任课教师姓名、上课时间及可选修名额等),供学生选课。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后的前两周为学生试听及办理注册手续时间。
学生决定选修的课程必须填写“选课申请表”,由指导教师核后交系、部办公室注册备案。
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擅自听课、考试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三条选课学生不足30人左右的课程不予开班,已选学生应改选其它课程。
第十四条经批准同意选修的课程一般不得退选,确需退选者必须在开课一个月内向系、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后,由系部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已办注册选修手续的学生,未办理退选手续即放弃课程考试的,作旷考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课程内容,可在学期末的最后两周向系部办公室申请免修考试(每学期只能免修一门),经系部领导批准,于下学期开始后的前两周参加系部组织的课程免修统一考试。
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准予免修,并取得该门课程应得的学分。
参加免修考试需按规定交纳免修考务费。
第十六条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考试:
(一)全校性的公共理论、教育理论课(非师范生不要求修教育理论课);
(二)公共体育课(因生理缺陷申请免修体育者,必须经校医检查证明,报教务科研处批准);
(三)各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军事训练、劳动、社会调查、专业实习实训、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
(四)选修课。
第十七条学生可以跨专业、跨年级、跨系选修课程。
跨系选修的选修课应与开课系、部教务员联系,办理选课手续。
第十八条学生听课时间因所选课程之间冲突等原因,可申请间断听课。
学生申请间断听课,需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经系部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由教务员通知任课教师。
学生间断听课,每门课程的听课时数必须达到该门课程总时数的1/3,完成指定的作业,并参加各阶段的测验和考试。
学生申请间断听课,一学期以两门课程为限。
第十九条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在毕业前一学期末提出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的申请,由系部领导批准后,就近联系实习单位,边实习、边学习;由系部派指导教师指导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
提前进行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的标准和要求不得降低。
第二十条为适应学分制下学生自主选课的情况,各系、部应同时指派班主任或辅导员帮助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安排学习进度,指导学生每学期选课,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就业和生活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考虑到新生对学院情况及选课制有一个熟悉的过程,选修课从第二学期开始。
第六章成绩考核与绩点
第二十一条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须进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能取得学分。
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一般不予考核,不计学分。
第二十二条成绩考核必须坚持按教学大纲的标准对学生进行全面而严格的考核原则,确保学生的学习质量。
必修课一般采用闭卷考试,从题库中出题,做到教学与考试分离,使考试真正客观地反映出教师教与学生学的情况,达到检查教学效果的目的。
选修课考核方式可多样化:
闭卷、开卷、口试、写课程论文或作业、实际操作等方式均可。
第二十三条课程成绩由期考成绩与平时成绩构成,比例由各系、部根据课程考核方案确定,但期考不及格的课程成绩按期考成绩计分。
第二十四条必修课考试不及格但成绩在45分以上(含45分)者可补考,补考及格后可计学分;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该课程,重修必须按规定交费。
必修课重修原则上随下一年级听课,并参加该年级的该门课程考试。
选修课不及格可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如安排上有困难,经任课教师同意,系、部领导批准,教务科研处备案,可实行老师辅导制,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按规定交费。
如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选课学分,不及格的选修课可不补考。
第二十五条必修课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
选修课成绩可按百分制计,也可按五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分制计。
第二十六条凡旷考或考试违纪(如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
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主管教学的系部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参加一次重修。
第二十七条为便于综合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可计算学生的学分绩点。
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为4.0绩点,91分折合为4.1绩点,其余类推,下同),优秀折合为4.5绩点;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折合为3.5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为2.5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折合为1.5绩点;
60分以下或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补考或重修后考试及格者,不论考分多少,其绩点为1。
第二十八条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填入学生成绩登记册。
学分绩点可参考下列方法计算:
课程的学分绩点=该门课程所得绩点数×该门课程的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计算学生在校修读的总平均学分绩点时,取至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数四舍五入)。
第七章 主修与辅修制
第二十九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建立主辅修制度。
如果学生在主修本专业的同时还具有潜力,可辅修学院内开设的其他专业。
达到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各类学分标准者可获得学院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
第八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课程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符合学籍管理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但选修课课程的学分不能抵充必修课程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分;任意选修课程的学分不能抵充限定选修课程的学分。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毕业,学校按学分制管理规定办理毕业等手续,分管学生就业的部门按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办理就业手续。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读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但达到最低学分的90%;
(二)操行评定或体育考核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已结业的学生,如要求延长学习时间以修满毕业应得学分,必须加付培养费,师范生取消师范生待遇,且限最高在籍年限内。
未申请继续在校就读及未交培养费者作永久结业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满一年,并取得的总学分达到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的25%者,发给肄业证书。
在校学习不满一年,以及所取得的学分不足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的25%者,通过考核的课程发给课程学习证明。
第九章退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令其退学:
(一)新生第一学期期末考核不及格课程学分总数达到或超过该学期所修课程总学分数的70%者;
(二)一学期内不及格的专业必修课程与公共必修课程学分总数达到该学期所修此两类课程总学分数的70%者;
(三)一学期内经补考后不及格的专业必修课与公共必修课程学分总数达到该学期所修此两类课程总学分数的60%者;
(四)在校期间经补考后,专业必修课程、公共必修课程累计达到15学分不及格者;
(五)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等)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五年(三年制)或七年(五年制)者;
(六)除以上条件外,由于其它原因必须退学者,按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学生退学,由学校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收费
第三十八条学院实行学分制收费制度,具体细则另文规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9级三年制和五年制专科学生开始试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