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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杭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汇总

一.安全教育制度

(一)新工人入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即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部)一级、施工作业队二级、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1、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部)一级的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内容为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

2、施工作业队进行第二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

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等。

学习时间不少于15学时。

3、班组进行第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

本工程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事故教训、本班制度等,学习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三级安全教育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登记表”和“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建立培训台帐,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转岗、换岗人员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施工作业队和班组两级安全培训,填写“变换工种工人安全教育登记表”。

(二)针对本工程的特点,规定每周一为班组安全教育日,每次教育时间不少于45分钟,培训安全生产必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三)项目全体职工必须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体要求为:

1、指挥长每年参加建设部或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学习时间不少于30学时。

培训的主要内容:

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公司安全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参加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时间不少于40学时。

培训的主要内容:

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公司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3、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安全培训学习时间不少于20学时。

培训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职责,安全技术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4、特殊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5、班组长和班组安全员每年接受安全教育的时间每人不少于20学时。

培训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和安全文化知识、技能及本队、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四)专职安全员除进行日常的一般安全教育、宣传外,还要充分利用广播、录像、板报、警示牌等各种形式进行安全知识普及宣传。

通过深化安全教育,强化职工安全意识。

施工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牢记“安全第一”的宗旨。

 

二.安全交底制度

由项目经理部工程部将设计图纸、施工工艺要求、质量标准、安全注意事项向管理人员、班组进行技术交底,贯彻设计意图、施工标准,确保施工安全。

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从开工前到竣工,贯彻始终。

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从管理层到作业层,自上而下,逐级进行,直至作业班组、个人。

安全技术交底没有进行不得开始施工。

安全技术交底和施工技术交底同时进行,施工技术交底中必须有安全交底的内容,交底应有交接人签字并作出记录。

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规则及操作规程,关键工序技术人员、安全员应跟班作业,现场监督。

 

三.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者本人和他人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特种作业人员是指:

架子工、爆破工、锅炉工、起重工、电气(焊)工、电工、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等,必须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进行安全教育、考核、复验,经过培训考试合格,获取操作证者才能上岗。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到45周岁的员工;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关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对已取得上岗证者,要进行造册登记存档,《操作证》必须按期复审,不得超期使用,名册应齐全。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工种作业范围内进行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项目经理部经理同意。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1)工程指挥部指挥长每月不少于四次对A级安全风险(安全风险分级见附件《安全风险分级标准》)作业点进行安全检查,每半月应不少于一次对管内所有工程施工进行徒步全面检查。

工程指挥部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每月不少于八次对A级安全风险作业点进行安全检查,每半月应不少于二次对管内所有工程施工进行徒步全面检查。

(2)项目经理部经理每月不少于六次对A级安全风险作业点进行安全检查,每半月应不少于一次对管内所有工程施工进行徒步全面检查。

项目经理部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每月不少于八次对A级安全风险作业点进行安全检查,每半月应不少于二次对管内所有工程施工进行徒步全面检查。

(3)工程指挥部每月定期进行一次全面徒步安全检查(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工程指挥部领导带队、安全质量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各项目经理部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参加,同时请监理项目部相关人员参加,检查到项目经理部和每个工区。

安全生产检查以查领导、查管理、查制度、查纪律、查隐患为主要内容,一查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意识,是否真正树立了“安全第一”的思想;二查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是否到位;三查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重点查在施工现场落实情况;四查职工和劳务工的劳动纪律;五查施工现场事故易发点的隐患,重点是制定有效措施,认真整改。

定期安全检查分为三大项,即:

1、安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2、现场安全检查;3、前次安全检查整改情况。

在每次检查前安全质量部根据检查项目制定详细的检查表。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安全隐患,填写《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记录表》并提出整改要求。

要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如果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应立刻停止施工,处理合格后方可继续。

对情节严重,且拒不执行监督要求的,视情况给以责任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

2、开工前的安全检查。

主要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有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机械设备是否配齐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施工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施工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

3、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各级安检人员日常巡回安全检查。

检查重点:

跨线跨河施工(安全防护、安全协议签订)、既有线施工(安全防护、值班到位情况)、隧道施工(塌方、突水涌泥、监控量测、超强地质预报)、石方爆破、火工品库房设置及管理(购买、运输、存储、领取、使用、回收等程序)、施工用电、机械设备、模板工程、高空作业、起吊运输、预应力张拉以及交通安全等。

4、其它安全检查。

工程指挥部夏季将组织对防洪、防暑、防雷电、防爆炸检查。

各项目经理部须成立防汛抗洪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部副经理兼职负责。

在汛期,由项目经理部统一领导,组成抗洪防汛抢险突击队,配置必要设备,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做好防汛抗洪工作。

5、项目安全检查要有重点。

特别要做好对隧道安全施工、桥梁施工“高空坠落”、“机械伤害”、“淹溺”、“触电”、“火灾”等易发事故场所的检查,做到边查边改。

同时推行项目安全检查表,做到安全生产检查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事故苗头,立即下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记录表》,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其尽早消除隐患。

在隐患未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须立即停止作业。

6、每月要对检查记录进行收集、核查、归档、梳理、分析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处理、整改的情况,建立安全问题库,问题库要形成闭环管理,着力抓好问题的整改,整改到位的进行销号,杜绝同类问题重复发生。

 

五.安全会议制度

1、工程指挥部安全管理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安全月度例会,参加人员为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部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工区负责人,总结本月安全管理工作,指出存在的安全问题,布置整改,并对下一步安全工作进行部署。

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召开不定期的安全会议,解决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布置安排安全任务。

3、根据宁杭公司的要求,参加宁杭公司组织的安全会议。

 

六.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

1、火工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2、施工需要使用爆炸物品,但又无专门储存爆炸物品仓库的,必须在开工前选址建立仓库。

建立爆炸物品仓库前,应由使用单位提出建库计划,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之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计标准建库。

建库完工后须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报监理项目部备案批准方可使用。

同时还应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建立临时仓库或临时存放点时,也需经当地派出所批准。

3、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性能,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

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火工品库房门必须双门双锁,钥匙分别由俩人保管;库区周边应设置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米;库区应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库区内应配备足够的适于扑灭爆破器材火灾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日期进行检查。

4、火工品材料由地方民爆部门负责送至火工品库房。

雷管和炸药严禁同车运输。

5、严禁随意存放爆破器材;严禁非法设立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

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应由使用单位将存放地点、存放时间、存放数量、安全措施、主管负责人等书面报工程指挥部铁路公安机关审批,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

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6、爆炸物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

炸药库的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

7、、爆破器材储存于干燥的仓库内,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保持在15~30℃。

8、爆炸物品在库房内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距离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

9、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登记、检查等工作制度。

收存、发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

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晰,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10、爆破器材的管理

(1)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消防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2)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每个爆炸物品仓库应选派2名以上的看守员担负守库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验收、发放。

看守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3)爆炸物品库房应当安装报警器或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工具。

(4)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原库。

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

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等。

(5)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

应认真清点登记,由单位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一起上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销毁工作应在批准地点进行。

销毁时,应有施工、监理单位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作好现场销毁记录。

(6)不准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爆炸物品。

(7)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施工单位使用的劳务工保管、使用。

(8)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

撤库后,由保管员将原始台帐资料移交所在公安机关存档。

11、爆破器材的使用

(1)爆炸物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2)施工单位应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

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

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3)施工单位对爆破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考察。

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

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收回,并报监理项目部备案。

(4)使用爆炸物品时,应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现场技术人员复核,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和专职安检人员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

库房发料后,要填写爆炸物品登记台帐,并由领取人员签字,做到随发随记,帐物相符,不得涂改。

(5)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

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

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

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6)对每一次放炮用药量与炮眼数量、深度要建立登记台帐,对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

 

七.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1、化学危险物品,系指本项目施工中使用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

2、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应当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3、建立消防和急救组织。

4、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管理制度。

5、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6、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7、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8、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9、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八.职业病预防制度

1、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方针。

2、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项目经理部成立职业健康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提供职业病防治所需的经费和设备。

3、加强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是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的基础,建立职工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档案。

4、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时,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安排从事上述有关作业,并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和建立健康档案。

5、有害作业场所应当与其他作业场所分开,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

6、易发生急性职业性中毒事故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紧急防范设备和医疗急救用品,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急救人员。

7、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程项目,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8、有放射源或者产生放射线的作业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加强防范管理。

9、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程项目或作业场所,应组织有关单位定期进行检测、评价。

10、单位必须对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和从事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者的人员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11、不得安排患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对已发现受到职业性损害的人员,应及时安排治疗或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

12、对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及时安排治疗或者疗养,并定期复查。

 

九.施工现场用电管理制度

1、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3、在建工程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

1~10

35~110

220

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0

6.0

8.0

10

15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施工用电的线路及设备,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安装设置,并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5、施工现场用电采用三项五线制供电系统,且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

用电设备实行一机一闸一漏(漏电保护器)一箱(配电箱);漏电保护装置与设备相匹配。

不得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以上用电设备。

施工现场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

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大于0.6m,小于1.5m。

要有明显标识和警示标志,并严禁乱接乱拉,线路不得有裸露、破皮接地等情况。

6、所有电气设备的绝缘状况必须良好,各项绝缘指标应达到规定值,凡有裸露带电部位的电气设备和易发生电击危险的区域,都应有符合要求的防护,如围栏、护网、箱、匣等屏护设施。

7、电气设备及其相连机械设备的金属部分,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供电系统的特点采取保护性接零或接地措施;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符合安装条件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安装触电保护器。

保护零线(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8、隧道内用电线路,均应使用防潮绝缘导线,并按规定的高度用瓷瓶悬挂牢固,严禁将电线路搭靠或固定在机械、栏杆、钢筋、管子、扒钉等金属件上。

9、在隧道开挖工作面及其它易发生电击危险场所的照明和行灯应使用36V及以下的安全电压,在特别潮湿的环境中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安全电压的电源应用双线圈变压器,手持行灯应有绝缘良好的手柄和护罩。

10、防雷设施每年在雷雨季节之前应检测,手持电动工具应由专人管理,每月检查一次,绝缘用具每三个月测试一次。

高压绝缘用具,每半年测试一次,凡不合要求的机具,严禁使用。

11、夜间施工须有电工、机修班派员值班,及时安排作业区域的照明用电。

12、用电线路和照明设备必须设专人负责检修管理,检修时应切断电源。

13、严禁用铜丝、铅丝替代保险丝;严禁私拉电线。

14、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有关规定。

 

十.安全事故申报制度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谎报。

凡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向工区报告;工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同时报告项目指挥部和监理工程师,项目指挥部在30分站内报集团公司和宁杭公司。

 

十一.高空作业安全制度

1、严格执行作业人员身体检查制度。

凡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精神病、癫痫病眩晕等病,不适合高空作业人员,均不可从事高空作业。

2、必须在高空作业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和人身防护齐备且符合安全要求的条件下,高空作业人员才能开始作业,不可在作业条件欠缺的情况下盲目作业。

登高前,施工负责人应对全体高空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对高空作业所用的设施、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在投入使用前,要认真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者不能使用,有缺陷者要及时进行修理,经检查合乎安全要求后方可使用。

3、加强个人防护,凡从事高空作业者衣着要符合规定要求。

上衣应采用紧身工作服,即袖口、下摆、中腰有调节的纽扣和腰带;下衣裤角应裹紧,以防止在行走中刮碰,造成身体失去平衡发生坠落事故。

脚下要穿软底防滑鞋,切忌穿拖鞋、塑料底鞋、带钉子鞋及皮鞋,以防滑倒和摔下。

作业时正确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

严禁不系帽带和在戴安全帽的同时戴其他帽子。

高空作业者在无安全网防护的情况下必须使用安全带。

4、高空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可放置在临边或洞口附近,也不可妨碍通行和装卸,所放物料的重量必须在高空作业平台的承重限度以内,切不可超重造成平台压垮而出现物体坠落伤害事故。

要随时清扫干净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工具。

作业中拆卸下的物体、剩余材料及废料要认真清理并及时送走,不得随意放置或向下丢弃,以防落下伤人或砸坏其他物资。

高空作业传递工具或材料时,不能抛掷,应用绳子系吊。

要固定或撤除作业区内所有可能坠落的任何物料,防止落下伤人。

5、要经常进行高空作业安全设施的检查,如发现有缺陷应立即进行解决,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后方能开始作业。

要保证安全防护设施完善、健全,安全标志齐全、醒目。

对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不得毁损和擅自移位及拆除。

6、在高空作业中,应根据作业区域的气候情况和环境条件,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等安全措施,脚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运输道,应随时清扫。

7、遇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露天进行高空作业。

8、夜间作业,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否则禁止施工。

不得在高空投掷材料或工具等物;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不准打闹。

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另星材料、另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以防落下伤人,上下大型另件时,应采用可靠的起吊机具。

9、进行高空焊接、氧割作业时,必须事先清除火星飞溅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器。

10、卷扬机等各种升降设备严禁上下载人。

11、特殊高处作业应设有专人负责的与地面联系的通讯装置(如对讲机等)。

12高空作业区地面要划出禁区,用竹篱笆围起,并挂上“闲人免进”、“禁止通行”等警示牌。

 

十二.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标志制度

1、在施工现场的出入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钻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引起职工对现场不安全因素的注意,对威胁安全与健康的物体和环境做出快速反应。

我国规定了红、蓝、黄、绿四种颜色为安全色。

红、白色间隔含义是禁止超过。

黑、黄色间隔含义是警告危险。

安全标志是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住处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

安全标志分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

2、各种安全标志按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标志》和国家标准GB2894-82《安全标志》要求的尺寸、颜色、几何图形、图形符号及补充标志等制作。

 

十三.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程序,在开工前,在规定的时限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港监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接受港监的审核。

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水上施工。

2、施工前对河流、航道进行充分细致的调查研究,制定相应的安全卡控措施。

3、施工前对参加水上施工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水上作业安全知识教育和专项技术培训,并做好安全交底工作。

4、作业平台必须配备安全防护装置和救生设施。

5、做好深水基础、水中墩、大型围堰的安全防护措施。

6、防止过往船只撞击施工平台,做好河道的障碍物疏通,保证过往船只安全。

7、积极与地方港监联系,在通航和禁航的桥孔两侧应按章设置标志信号和慢行信号,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灯光照明;

8、严禁施工作业者随意向河道倾倒废弃物。

9、钢构施工时,挂蓝必须进行检算,保证通航净空的前提下挂蓝下发必须张挂安全网;

10、凡在通航孔上方进行重要的施工作业或预制梁安装时,必须事先做好短时间的停航工作和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11、防止高空坠物

12、制定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施工计划,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13、施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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