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办法精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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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办法精简

1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摘录)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2007-04-04公布,2007-04-04实施)

1总则

1.1为了做好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水泥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水泥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水泥产品。

1.3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3.1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泥包括所有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水泥。

本细则中水泥包括通用水泥、特种水泥和熟料。

1.3.2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分为三个产品单元。

见表1

表1企业生产水泥品种、执行标准及申证单元划分表

产品单元

序号

水泥品种

强度等级

执行标准

通用

水泥

1

硅酸盐水泥

42.5、42.5R、52.5、52.5R、62.5、62.5R、

GB175-1999

普通硅酸盐水泥

32.5、32.5R、42.5、42.5R、52.5、52.5R

2

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32.5、32.5R、42.5、42.5R、52.5、52.5R

GB1344-1999

3

砌筑水泥

12.5、22.5

GB/T3183-2003

4

复合硅酸盐水泥

32.5、32.5R、42.5、42.5R、52.5、52.5R

GB12958-1999

5

钢渣硅酸盐水泥

32.5、42.5

GB13590-2006

6

石灰石硅酸盐水泥

32.5、32.5R、42.5、42.5R

JC600-2002

7

磷渣硅酸盐水泥

32.5、32.5R、42.5、42.5R、52.5、52.5R

JC/T740-2006

特种

水泥

1

中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

GB200-2003

2

铝酸盐水泥

GB201-2000

3

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

GB748-2005

4

白色硅酸盐水泥

GB/T2015-2005

5

低热微膨胀水泥

GB2938-1997

6

油井水泥

GB10238-2005

7

道路硅酸盐水泥

GB13693-2005

8

硫铝酸盐水泥

GB20472-2006

9

明矾石膨胀水泥

JC/T311-2004

10

自应力铁铝酸盐水泥

JC437-1996

11

彩色硅酸盐水泥

JC/T870-2000

三、熟料

1

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425、525、625

JC/T853-1999

1.3.3通用水泥产品单元中,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注明的水泥强度等级,是指批准该企业所生产的水泥最高强度等级。

企业获取本单元中任一品种批准的强度等级通用水泥生产许可证,允许生产本单元内其他任何品种同(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水泥产品。

特种水泥产品单元中,生产特种水泥的企业应按标准规定单个品种分别申请。

企业获取特种水泥生产许可证,允许生产该品种内任一等级的特种水泥产品。

熟料产品单元中,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注明的熟料强度等级,是指批准该企业生产熟料的最高强度等级。

1.3.4本细则中水泥企业按生产工艺划分为水泥厂、熟料厂、粉磨站和配制厂四种类型。

水泥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熟料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生产工序的企业;粉磨站指包括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配制厂指包括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

1.3.5获得通用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水泥厂允许生产并销售通用水泥和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获得熟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熟料厂允许生产并销售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获得水泥生产许可证的粉磨站、配制厂允许生产并销售通用水泥。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审查部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

邮政编码:

电话及传真:

010-

电子信箱:

XK23gy@;XK23Lbq@

联系人:

高原刘保秋李容宽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1。

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50号令)、《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到通知》(发改运行[2006]609号)等文件:

应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

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国发[2005]40号);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湿法窑。

(《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50号令)

限制新建项目:

不得新建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2005年12月2日后不得新建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国发[2005]40号)。

2006年10月17日以后新建水泥粉磨站规模至少为年产60万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50号令)

2006年4月13日以后严禁立窑等落后生产工艺新建、扩建和单纯以扩大产能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项目。

(发改运行[2006]609号)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

申报通用水泥、熟料产品单元应填写“通用水泥”及强度等级或“熟料”及强度等级;申报特种水泥产品单元的应填写特种水泥具体品种;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产品名称”一栏填写:

水泥,并按水泥厂、熟料厂、粉磨站和配制厂填写生产工艺类型;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需提交);

4.1.1.4水泥厂、熟料厂、粉磨站及配制厂的新建生产线需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核准文件和市(地)级以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三份。

4.1.1.5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三份(加盖企业公章)。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水泥产品在出厂销售前必须做到:

经试验积累水泥强度增长率等指标作为出厂水泥质量指标确认依据;制定并严格执行出厂水泥确认程序;与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每10日进行一次对比验证;按照产品标准进行水泥出厂检验,并在包装袋、散装水泥卡片上标明“试制品”。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新建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并销售水泥产品。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2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3审查组应当按照《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4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并应向企业说明:

该企业审查全部合格后(包括抽样检验),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证书明细的内容);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织单位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5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4.2.6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7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8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附件3)一式三份。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审定与发证

4.4.1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

4.4.2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3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4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凡按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

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4.5.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1.1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的产品标准见表1。

5.1.2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的相关标准见表2。

表2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的相关标准

序号

相关标准

标准代号

备注

1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2004

2

水泥包装袋

GB9774-2002

3

水泥取样方法

GB12573-1990

4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T176-1996

5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

GB/T177-1985

6

铝酸盐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T205-2000

特种水泥

7

水泥密度测定方法

GB/T208-1994

8

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

GB/T750-1992

9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

GB/T1345-2005

10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试验方法

GB/T1346-2001

11

水泥水化热试验方法(直接法)

GB/T2022-1980

特种水泥

12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GB/T2419-2005

13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

GB/T8074-1987

14

水泥水化热测定方法(溶解热法)

GB/T12959-1991

特种水泥

15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

GB/T17671-1999

16

明矾石膨胀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JC/T312-2000

特种水泥

17

膨胀水泥膨胀率试验方法

JC/T313-1982(1996)

特种水泥

18

水泥胶砂耐磨性试验方法

JC/T421-2004

特种水泥

19

自应力水泥物理检验方法

JC/T453-2004

特种水泥

20

水泥胶砂干缩试验方法

JC/T603-2004

特种水泥

21

水泥强度快速检验方法

JC/T738-2004

5.2企业生产水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设施和检测设备(见表3、表4)。

表3水泥企业必备生产设备、设施

序号

工序

设备、设施名称

规格要求

备注

1

原料

处理

原料破碎设备

能满足生产要求。

原料破碎、烘干、均化设备可视进厂原材料情况及生产工艺需要进行配备。

水泥厂、熟料厂必备

原料烘干设备

能满足生产要求。

煤、黏土原料不允许采用晾晒工艺进行烘干处理。

原料输送设备

能满足生产要求。

原料均化设备

能满足生产要求。

原料均化设备露天作业应配备抑尘装置。

收尘设备

原料破碎、烘干设备应采用电收尘器或布袋收尘器收尘。

2

生料

粉磨

*物料密闭储库

能满足生产要求。

*经破碎、烘干、均化处理后物料的储存不允许采用露天或棚、屋堆放

水泥厂、熟料厂必备

物料输送设备

能满足生产要求。

配料计量设备

采用电子、微机控制计量装置。

生料粉磨设备

ф1.83m(含)以上的球(管)磨机或其他规格的立磨。

生料密闭储库及均化设施

储库容量应满足生产要求。

均化设施应采用多库搭配、机械倒库或空气均化等。

收尘设备

生料配料、粉磨设备应采用电收尘器或布袋收尘器收尘。

3

熟料煅烧

生料输送设备

应达到密闭输送要求。

*1生产通用水泥的企业必须具备预热器。

*2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必须具备分解炉。

*3熟料不允许露天堆放。

临时或季节性储存可采用棚、屋储存。

水泥厂、熟料厂必备

立窑

成球设备

能满足生产要求。

立窑

窑径ф2.2m(不含)以上。

回转窑

*1预热器

采用立筒或旋风预热装置。

*2分解炉

能满足生产要求。

回转窑

能满足生产要求。

冷却机

能满足生产要求。

熟料输送设备

应达到密闭输送要求。

*3熟料密闭储库

储库容量应能满足生产要求。

收尘设备

窑头(顶)、窑尾(底)卸料部位应采用电收尘器或布袋收尘器收尘。

4

水泥粉磨

*1熟料及原料密闭储库

储库容量应能满足生产要求。

*1熟料不允许露天堆放。

临时或季节性储存可采用棚、屋储存。

*2熟料预粉碎设备可视生产工艺需要进行配备

*3生产特种水泥可使用ф1.83m(含)以上的球(管)磨机。

水泥厂、粉磨站必备

熟料及原料输送设备

应达到密闭输送要求。

配料计量装置

采用电子、微机控制计量装置。

*2熟料预粉碎设备

能满足生产要求。

*3水泥粉磨设备

ф1.83m(不含)以上的球(管)磨机或其他规格的立磨。

收尘设备

熟料预粉碎设备、水泥配料、粉磨设备采用电收尘器或布袋收尘器收尘。

5

水泥均化及配制

水泥输送设备

应达到密闭输送要求。

*配制厂及采用熟料和混合材分别粉磨工艺的企业必备双轴搅拌机和微机控制配料计量装置。

水泥厂、粉磨站、配制厂必备

水泥储库

能满足生产要求。

*双轴搅拌机

ф900×2600以上。

*配料计量装置

采用微机控制计量装置。

水泥均化设施

均化设施应采用多库搭配、机械倒库、空气均化或其他先进均化设施。

不允许无均化功能的水泥库单库包装。

6

水泥包装及散装

散装水泥装车装置或水泥包装机

能满足生产要求。

水泥厂、粉磨站、配制厂必备

收尘设备

散装水泥装车装置和水泥包装机应配备收尘设施。

本表中有关“密闭储存、输送”要求系对处于无组织排放粉尘状态下的储库和输送设备提出。

处于有组织排放粉尘状态下的储库和输送设备不作“密闭”要求,但要求采用收尘设备,且达到相关环保标准要求。

表4水泥企业必备检测设备

序号

仪器名称

量程及精度要求

备注

1

水泥电动抗折试验机

示值相对误差≤±1.0%,示值相对变动度不大于1%,灵敏度>2%。

通用水泥

2

行星式水泥胶砂搅拌机

间隙范围:

叶片与锅底、锅壁的工作间隙(3±1)mm

搅拌叶片的转速:

低速档:

自转(140±5)r/min,公转(62±5)r/min;高速档:

自转(285±10)r/min,公转(125±10)r/min

通用水泥

3

水泥胶砂试体成型振实台

振实台的振幅:

15.0mm±0.3mm

振动频率:

60次/(60±2)s

台盘上装上空试模后包括臂杆、模套和卡具的总重量:

(20±0.5)kg

台盘中心到臂杆轴中心的距离:

(800±1)mm

通用水泥

4

40mm×40mm水泥抗压夹具

上、下压板宽度:

(40.0±0.1)mm

上、下压板长度:

大于40mm、厚度:

大于10mm

上、下压板与试件整个接触表面的平面公差为:

0.01mm

上、下压板自由距离大于45mm

定位销高度不高于下压板表面5mm;间距为41mm~55mm

通用水泥

5

水泥净浆搅拌机

间隙范围:

搅拌叶与锅壁、锅底(2±1)mm

搅拌叶转速负载公转:

(62±5)r/min(慢速)(125±10)r/min(快速);自转(140±5)r/min(慢速),自转(285±10)r/min(高速)

通用水泥

6

净浆标准稠度与凝结时间测定仪

试杆或试锥、或试杆与滑动杆的总重量分别为300g±1g。

试锥最大偏离度:

使用中的<1.0mm

试针针头呈平头

通用水泥

7

水泥安定性试验用沸煮箱

沸煮箱绝缘电阻≥2MΩ

两根电热管总功率在3600W~4400W,小功率电热管功率在900W~1100W

温控时间:

自动升温30min±5min

恒沸180min±5min

手动:

应具有在任意情况下使大功率电热管开、闭功能

通用水泥

8

水泥标准筛(含水筛架、水压表)或水泥负压筛析仪

用标准物质检定时,筛子的修正系数C应在0.80~1.20之间。

通用水泥

负压筛负压可调范围:

4000Pa~6000Pa。

9

透气法比面积仪

对比校验:

用标准粉按检验方法标准中的规定进行,检测结果与该标准粉的标准值相差不超过2%

通用水泥

10

压力试验机

示值相对误差≤1.0%,示值重复性相对误差≤1.0%,示值相对分辨率≤0.5%

通用水泥

11

分析天平

分度值:

0.01mg,最大称量100g~200g

通用水泥

12

电子天平

分度值:

0.01g,最大称量200g

通用水泥

13

胶砂成型配料称量用天平

分度值:

2g,最大称量2000g

通用水泥

14

高温炉(热电偶)

使用温度0℃~1000℃,控温点相对误差±1%

通用水泥

15

电热干燥箱(温度计)

带鼓风设备,最高温度0℃~300℃,控温点相对误差±1%

通用水泥

16

水泥试体自动控温养护箱

温湿度均匀,温度(20±1)℃,相对湿度≥90%

通用水泥

17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仪(跳桌)

圆盘跳动落距:

10.0mm±0.2mm

跳动部分重量:

4.35kg±0.15kg

胶砂流动度标准样检验流动度在允许范围内

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砌筑水泥

18

水泥胶砂试模

模腔宽度范围:

(40±0.2)mm,模腔高度范围:

(40±0.1)mm,试模重量6kg~6.5kg

通用水泥

19

水泥胶砂振动台

振动频率:

(46.7~50)Hz(2800次/分~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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