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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党务公开制度建设

党务公开督查落实制度

第一条我单位负责对党务公开工作加强督查,督促党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二条督查落实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

(二)公开的形式是否注重实效;

(三)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

(四)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到位;

(五)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整改和反馈。

第三条党务公开的督查工作要经常征询党员、群众和党务公开监督员的意见建议。

对重要事项及时督查,对常规性工作采取定期督查。

第四条督查情况要及时向本级党务公开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汇报,及时向责任单位反馈。

必要时,要根据党务公开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意见予以督办。

第五条建立系统党委督查机制,不断总结、探索开展党务公开工作中的好方法和经验,不断提高党务公开质量和效果,建立党务公开长效工作机制,做到党务公开制度化。

 

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发挥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确保党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由党务公开监督员担任,党务公开监督员主要以各级党员代表、离退休老干部以及普通党员、群众为主。

第三条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资格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处事公正,坚持原则;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联系实际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较好地发挥监督作用。

第四条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对各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收集、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监督党务公开工作的落实,监督党员、群众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参与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向党员、群众宣传党务公开的相关政策;认真填写《党务公开监督员工作记录簿》。

第五条党务公开监督员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聘任期满可以续聘,最多聘任两期;受聘期间如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发现有不宜担任监督员的行为,应取消其资格。

第六条由我单位负责党务公开监督员联络工作,定期召开监督员座谈会,及时向监督员通报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监督员在日常工作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组织人员进行跟踪督查,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第八条各乡镇残联要积极支持配合党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指出的存在问题要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党务公开考核评价制度

第一条党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条考核工作每半年开展一次,可以和当年的党建工作考核、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或其他综合性考核结合起来。

第三条考核内容:

(一)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完成上级党组织和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

(二)认真落实县委《关于印发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的通知》,保证规定的内容全面、及时、真实公开。

(三)加强党务公开载体建设,不断丰富党务公开形式。

(四)完善并落实配套制度,不断推动党务公开规范化、制度化。

(五)积极创新,在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配套制度等方面取得开创性、突破性成效。

(六)加强党务公开宣传工作。

(七)建立党务公开长效管理机制。

(八)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的评价情况。

第四条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被考核村开展自查和总结。

(二)听取被考核村开展党务公开工作的情况汇报。

(三)查看公开载体及公开的内容。

(四)查阅党务公开工作有关台帐资料。

(五)组织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满意度进行测评。

(六)单位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定。

(七)将考核结果向被考核单位反馈。

第五条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结果向我单位党委报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考核结果纳入党建目标管理考核之中,作为基层党支部“创先争优”活动考核和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

(三)对党务公开工作考核中成绩突出的村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条本考核制度由我单位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党务公开聘请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我单位党委要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条党务公开监督员要面向社会各界聘请,应有广泛的代表性。

主要范围是:

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群团组织、离退休干部职工代表等。

第三条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

对各乡镇残联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收集和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向党员、群众宣传本单位党务公开的内容,监督和协助本乡镇残联党组织更好地做好党务公开工作。

第四条我单位党委要定期召开党务公开监督员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时随时召开,及时通报党务公开工作有关情况。

第五条我单位党委要积极支持党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抓好整改和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充分发挥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作用,推进党内民主政治建设,打造阳光党务,加强党务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

 

党务公开意见收集处理反馈制度

及时了解、掌握群众对我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不断提高我单位党务公开工作水平,确保党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反馈,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党组织负责本级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

第二条我单位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全单位党务公开意见的收集、整理、反馈事务,发现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及时向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条党务公开意见收集主要通过设立党员意见箱、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联络监督员、开通热线电话等方式,征求广大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单位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对重要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相关部门要根据通报,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认真办理。

第五条对意见建议所涉及的问题,能立即解决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不能立即解决的,应向群众做出明确的解释说明,并制定解决的计划和措施,限期解决。

意见建议办理结束后,及时对办理结果进行登记,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我单位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六条对群众的意见建议及办结、落实情况,采取直接答复、会议通报、新闻媒体报道、党务公开栏公布等形式,及时向群众反馈,确保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落实。

特别对署名建议的,要及时将处理结果答复建议人,并再次听取意见;未署名的重要意见或建议要在公开栏公布。

第七条严禁出现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推诿扯皮和置之不理的现象,坚决杜绝对提意见和建议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

第八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党组织和个人。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我单位党委按照管理权限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或给予组织处理: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未按全市党务公开工作统一部署,未制定各乡镇残联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

(三)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群众要求解释或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或说明的;

(四)公开工作未纳入各乡镇残联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领导不力的;

(五)应实行公开而拒不公开的,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搞形式主义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不够纪律处分的。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对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假公开的;

(二)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按规定履行党员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损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侵犯党员群众民主权利,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不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督促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

(四)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

(五)对管辖范围内严重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四条因违反党务公开规定引发重大案(事)件的,对有关责任者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党务公开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保障广大干群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更好地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紧紧围绕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权力运作的监督和制约,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促进乐平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发展、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积极稳妥、注重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发展大局,既方便群众参与,又保障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积极推进,大胆实践,勇于创新,科学安排,规范操作,注重效果。

第二章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中心工作方面:

县残联关于经济建设和社会重点发展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党组织任期目标和阶段工作重点,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决策、重要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第五条思想建设方面:

党组织中心组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年度党建主题活动安排,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实施计划。

第六条能力建设方面:

突出公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本地、本部门实情增强务实创新能力情况;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增强凝集力情况;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第七条组织建设方面:

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基层联系点制度落实情况,联系电话,党员分布,情况;党建工作年度计划、考核情况;召开民主生活会情况;党风收缴情况;领导干部谈话诫勉谈话情况;后备干部培养情况;党员发展公示情况,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民主评议党员情况,干部任用、考核、奖惩情况;

第八条作风建设情况: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涉及财务审计、执行财务制度、财政收支等情况;

第九条制度建设方面:

党组织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制度等情况;

第十条有利于发展、有利于稳定、有利于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密切党群关系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公开的形式、时间

第十一条公开的形式。

在适当的地方建立党务公开栏进行公开;通过有关会议、定期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设置党务公开意见箱和接待电话;在县残联网上进行公开;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创造其他公开形式。

第十二条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

要坚持固定内容长期公开,常规性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半年公开一次;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热点问题、重点事项及时、适时公开。

对于重大或复杂性问题,根据公开后反馈的意见及处理情况,必要时再次公开。

公开形式主要以党务公开栏为主,具体工作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党内会议、文件、党务公开简报、宣传册子、新闻媒体报道等形式,或利用互联网、电子触摸屏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公开。

第四章监督保障

第十三条实行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凡属方针政策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都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实行预公开制度。

党支部在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时,应当在作出决定或办理前将方案公布,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进行必要的调整,并在调整后及时公开。

第十五条实行实名举报反馈制度。

党内署真实姓名举报的,应优先受理,并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干部,听取其意见。

第十六条设立《党务公开登记薄》,及时将公开的内容、时间、审核人如实登记,归档备查。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成立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由残联理事长任组长,主任科员任副组长,成员由我单位工作人员等人构成。

领导小组下设各乡镇残联党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乡镇党政办公室。

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人组成,具体负责并指导我乡的党务公开工作。

第十八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的权利:

督促我我单位党组织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公布党务内容;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义务:

向党员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单位党组织的有关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我单位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2011年7月10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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