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苑粮库分布式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标黄部分更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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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苑粮库分布式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标黄部分更新

 

清苑粮库分布式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

 

甲方: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保定供电分公司

乙方:

保定骤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协议编号:

 

第1章定义与解释

第2章双方陈述

第3章双方义务

第4章并网条件

第5章并网申请及调试

第6章调度运行管理

第7章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

第8章发电机组和新能源场站涉网性能

第9章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

第10章事故处理与调查

第11章不可抗力

第12章违约责任

第13章协议的生效和期限

第14章协议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15章争议的解决

第16章适用法律

第17章其他

附件一:

并网点图示

附件二:

分布式电源技术参数

附件三:

分布式电源设备调度管辖范围划分

附件四:

发电机/电池阵列GPS位置图

附件五:

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电网继电保护技术要求

并网调度协议

本并网调度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签署:

甲方: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保定供电分公司,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保定市竞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同意乙方分布式电源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并入电网运行。

(2)乙方在保定市清苑粮食储备库屋顶拥有/兴建/并将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4兆瓦(MW)的分布式电源,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该分布式电源并入甲方电网运行。

分布式电源类型为逆变器类,能源利用类别为太阳能,电量上网类别为全部上网。

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调度和并网运行行为,维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1章定义与解释

1.1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电力调度机构:

指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保定供电分公司电力调控中心,是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隶属甲方。

1.1.2分布式电源:

指位于清苑粮食储备库房屋顶由乙方拥有/兴建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4兆瓦(MW)(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二,发电系统位置详见附件四)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

1.1.3并网点:

指分布式电源与电网的连接点,也是解并列点(见附件一)。

1.1.4首次并网日:

指分布式电源与电网进行同期连接的第一天。

1.1.5并网申请书:

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要求将其分布式电源并入电网的书面申请文件。

1.1.6并网方式:

指分布式电源与电网之间一次系统的连接方式。

1.1.7分布式电源自动化系统:

指分布式电源用以监视、控制发电设备及其它站内设备运行状态的自动化系统;用于向电力调度机构上传分布式电源实时运行状态信息,并能够接受和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发的控制指令。

1.1.8调度标识:

是通过合并发电机组所处地域、容量、并网点电压等级等六项自然属性,结合标志位信息,形成每一台发电机组(光伏机组按逆变器单元)在全网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代码。

国家电网范围内所有并网发电设备均应获取调度标识。

1.1.9解列:

本协议专指与电网相互连接在一起运行的发电设备与电网的电气联系中断。

1.1.10紧急情况:

指电力系统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出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断面潮流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导致电力系统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

1.1.11电磁环网:

亦称高低压电磁环网,是指两组不同电压等级的线路通过两端变压器磁回路的联接而并联运行。

高低压电磁环网中高压线路断开引起的负荷转移很有可能造成事故扩大、系统稳定破坏。

1.1.12电力系统调控规程:

指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制定的用于规范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行为的规程。

1.1.13甲方原因:

指由于甲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甲方的责任。

包括因甲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14乙方原因:

指由于乙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乙方的责任。

包括因乙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15购售电合同:

指甲方与乙方就分布式电源所发电量以及乙方自身用电量的购售及相关商务事宜签订的合同。

1.1.16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

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1.17孤岛运行:

电网失压时,电源仍保持对失压电网中的某一部分线路继续供电的状态。

孤岛运行分为非计划性孤岛运行和计划性孤岛运行。

1.1.18逆变器类型电源:

经逆变器接入电网的电源,主要包括光伏、全功率逆变器并网风机等。

1.1.19同步电机类型电源:

通过同步电机发电的电源,主要包括天然气三联供、生物质发电等。

1.1.20感应电机类型电源:

通过异步电机发电的电源,主要包括直接并网的感应式风机等。

1.1.21功率因数:

由电源输出总有功功率与总无功功率计算而得的功率因数。

1.2解释

1.2.1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

1.2.2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协议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议所指的年、月、日均为公历年、月、日。

1.2.5本协议中的“包括”一词指:

包括但不限于。

1.2.6本协议中的数字、期限等均包含本数。

第2章双方陈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本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3章双方义务

3.1甲方的义务包括:

3.1.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及企业标准,以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对分布式电源及其并入的电网进行统一调度(调度范围见附件三)。

3.1.2合理安排运行方式,最大限度满足乙方的发用电需求。

3.1.3对乙方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电气一、二次设备的运行管理进行必要的指导和技术支持。

3.1.4按照相关规定向乙方通报与其发用电相关的电网信息和电力调度信息。

3.2乙方的义务包括:

3.2.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3.2.2接受甲方根据第3.1.3款作出的业务指导和协调,配合甲方工作。

3.2.3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甲方提供分布式电源的生产运行信息。

3.2.4配合甲方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落实检查中提出的防范措施,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

第4章并网条件

4.1乙方已获得电网经营企业接入电网意见函及政府主管部门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具体要求按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4.2乙方设备技术规范符合国家与行业安全、节能、环保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满足《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技术规定》(Q/GDW480-2010)和《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电网相关技术规范》(国家电网办〔2013〕333号)。

4.3乙方继电保护配置满足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并符合附件五所列技术要求。

4.4乙方装设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必要的通信和自动化设备,将分布式电源运行信息传送至甲方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信息至少包括:

并网点开关及明显断开点状态、并网点电压和电流、发电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发电量;配置远程遥控装置的应能接收、执行调度端远方控制解并列、启停和调整发电功率的指令;通信规约应符合甲方要求。

4.5乙方发电设备已申请并获得调度标识。

4.6乙方制定的现场运行规程、规定满足《电网运行规则》、《电网运行准则》以及甲方制定的调度管理规程。

4.7乙方已就可能发生的孤岛运行方式,按照不影响人身、设备和电网安全的原则,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和自保措施。

4.8乙方发电出口、并网点以及与公用电网的连接点均安装具有电能信息采集功能的计量装置,并通过由双方共同组织的测试和验收。

4.9乙方运行操作人员,已取得国家认可的高、低压电工类《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接受甲方调度规程培训考试合格。

4.10乙方安装防逆流系统,保证光伏电源所发电能流向负载,且不向电网输送电能。

第5章并网申请及调试

5.1并网申请

5.1.1乙方应在首次并网日前7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并网申请,并在甲方受理后按照要求的方式并入。

5.1.2乙方提交并网申请书时,应向甲方提供准确的中文资料(需要在并网启动过程中实测的参数在分布式电源并网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包括:

(l)发电机组(单元)的数量及容量(光伏发电项目按光伏电池组件统计)、发电机组(单元)的运行特性、拟投产日期、设计年发电利用小时数及年发电量、项目经纬度坐标等。

(2)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图纸、说明书,电力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安装调试报告。

(3)与甲方有关的分布式电源调度自动化设备验收报告、监测信息表,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方案和技术资料,电能计量系统竣工验收报告等。

(4)与甲方通信网互联或有关的通信工程图纸、设备技术规范以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文件。

(5)其他与电网运行有关的主要设备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和实测参数、电气一次接线图等。

(6)具备调度受令权的运行操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带录音功能的固定或移动电话,若有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

5.1.3甲方在接到乙方并网申请书后应按照本协议第4章约定和其他并网相关规定认真审核,及时答复乙方,不得无故拖延。

5.2并网调试

5.2.1乙方向甲方提出对调试设备进行并网带电调试的书面申请,根据甲方已确认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进行并网运行调试。

(1)分布式电源调试运行设备应视为并网运行设备,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运行管理,遵守电力系统运行规程、规范,服从统一调度。

(2)对仅属乙方自行管辖的设备进行可能对电网产生冲击的操作时,应提前告知电力调度机构做好准备工作及事故预想,并严格按照调试方案执行。

5.2.2甲方接到乙方对调试设备进行并网带电调试的书面申请,经核实确认后,配合乙方进行并网调试。

第6章调度运行管理

6.1乙方运行操作人员须服从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乙方运行操作人员对甲方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倒闸操作,必须在电力调度机构调度指令下进行。

6.2甲方设备检修影响乙方正常运行时,甲方提前通知乙方。

乙方设备正常停电检修时,应提前通知甲方。

双方应配合做好检修设备单元的明显断开点及挂接接地线等安全措施。

6.3乙方可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的前提下,自行安排发电出力。

6.4在威胁电网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电力调度机构当值调度员可以采取必要手段确保和恢复电网安全运行,包括调整乙方分布式电源发电出力、发布开停机指令、对乙方分布式电源实施解列等。

解列后分布式电源设备的安全保障由乙方自行负责。

电力调度机构应在该紧急情况结束后或己经得到补救后,尽快恢复其并网运行。

6.5当发生乙方带自身或其它负荷孤岛运行时,乙方应按照事先制定的事故处理方案自行处理,确保设备及人身安全。

6.6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并网方式,不得在低压侧形成电磁环网,自行脱网后不得擅自并网。

6.7双方应严格遵守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

乙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应与甲方相配合

6.8双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各自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不得随意退出或停用。

运行设备实时信息的数量和精度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电力调度机构的运行要求。

双方计算机监控系统应符合《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监会第5号令)。

6.9双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通信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各自负责本端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并保证其可靠运行。

乙方电力通信网互联的通信设备选型和配置应与甲方协调一致。

第7章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

7.1本条款所称电力监控系统,是指用于监视和控制电力生产及供应过程的、基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业务系统及智能设备,以及做为基础支撑的通信及数据网络等。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系统和设备:

能量管理系统、调度交易计划系统、广域相量测量系统、水调自动化系统、变电站自动化系统、火电厂(含燃气电厂)监控系统DCS(含辅机控制系统)、水电厂监控系统、水电厂梯级调度监控系统、核电站监控系统DCS(含辅机控制系统)、风电场监控系统、光伏电站监控系统、配电监控系统、故障录波设备、相量测量设备、电能量采集装置、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综合数据通信网络、通信资源管理系统、通信设备网管系统等。

7.2甲方与乙方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等安全防护方案和评估规范的通知》(国能安全〔2015〕36号)、《关于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信安〔2009〕1429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要求,防范黑客及恶意代码等的攻击及侵害,保障电力监控系统的安全。

7.2.1遵循“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基本原则,建设电力监控系统及其安全防护体系,划分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生产控制大区使用在物理层面上与外部网络实现物理隔离的电力调度数据网络,部署横、纵向专用安全防护设备,实现网络边界的有效防护。

7.2.2生产控制大区中除安全接入区外,禁止使用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设备,生产控制大区中的系统及设备应与调度数据网之外的电力企业其它数据网、外部公用数据网实现物理隔离。

7.2.3生产控制大区的各业务系统和设备禁止以下接口和功能(包括但不限于):

与互联网连接、远方运维、E-mail和通用WEB服务等公共服务接口等。

关闭或拆除主机的软盘驱动、光盘驱动、USB接口、串行口、无线、蓝牙等,严格控制移动介质和便携式计算机的接入(确需保留的,必须采取国家规定的安全措施并通过技术手段实施严格监控)。

7.2.4建立健全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将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设备、人员、业务的全方位管理。

7.2.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对电力监控系统进行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定期开展等级保护测评工作,建立健全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评估制度,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评估纳应入电力系统安全评价体系。

7.2.6指定人员负责所属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加强运维人员培训和管理,确保安全防护体系的正常运行。

7.3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做好电网侧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统一指挥调度范围内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应急处理,负责乙方涉网部分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的技术监督。

7.3.1强化电力监控系统内部物理、主机、应用和数据安全,加强安全管理制度、机构、人员、系统建设、系统运维的管理,提高系统整体安全防护能力。

7.3.2建立健全电力监控系统安全的联合防护和应急机制,建设内网安全监视平台,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统一指挥调度范围内的电力监控系统的安全应急处理。

7.3.3对乙方涉网部分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实施技术监督,审核乙方的安全防护方案,并参加安全防护体系建设的验收工作。

7.3.4配合乙方开展电厂侧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事件的调查。

7.4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做好电厂侧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设备的建设、运维和管理。

7.4.1强化电力监控系统内部物理、主机、应用和数据安全,加强安全管理制度、机构、人员、系统建设、系统运维的管理,提高系统整体安全防护能力。

7.4.2建立健全电力监控系统安全的联合防护和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接受甲方对电力监控系统安全应急处理的指挥。

7.4.3杜绝使用经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检测认定的存在漏洞和风险的系统及设备。

7.4.4杜绝与调控机构互联的设备和应用系统连接公共网络。

接入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设备和应用系统其接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应经过甲方同意。

7.4.5配合甲方开展相关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事件的调查。

7.5乙方应按照标准规定的格式,将电厂侧安全防护设备的状态及告警信息接入甲方运行管理的内网安全监控平台,以便甲方监测和指挥处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事件。

7.6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接受甲方的技术监督,编

制本单位安全防护方案(含改造方案)并报甲方审核,根据甲方的审核意见开展电厂侧安全防护体系建设,并通过甲方参加的现场验收。

7.7当电厂侧电力监控系统出现异常或者故障时,乙方应立即向甲方的电力调度机构和当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安全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7.8电厂侧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设备应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

(1)不发生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信息安全事件;

(2)安全防护设备接入率=100%;

(3)安全防护设备可用率(月)≥99.9%。

第8章发电机组和新能源场站涉网性能

8.1本条款所称常规电源涉网性能,包括同步发电机励磁系统、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调速系统、涉网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发电控制系统(AGC)、自动电压控制系统(AVC)和其它涉网设备的功能、性能、参数等。

8.2本条款所称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场站涉网性能,包括抗电压扰动能力、频率耐受范围、电能质量(含间谐波)、一次调频、有功功率自动控制、无功电压调节能力、涉网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和其它涉网设备的功能、性能、参数等。

8.3甲方与乙方均应遵守《电网运行准则》(GB/T31464)、《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GB/T28566)等相关标准,加强发电机组和新能源场站并网运行安全技术管理,满足并网运行有关要求。

8.4甲方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电力系统运行要求,加强电网运行安全调度管理;审核乙方报送的试验方案、试验报告。

8.5对于乙方涉网性能不满足相关标准规范及电力系统运行要求的情况,乙方应按照相关标准及甲方要求完成整改。

8.6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电力系统运行要求,开展发电机组或新能源场站涉网试验。

涉网试验前,乙方向甲方报送试验方案;按照甲方审核通过的试验方案,组织开展试验;试验完成后,乙方及时将试验报告报送甲方:

(1)对于新建发电机组或新能源场站,乙方应于首次并网的30日内按标准完成涉网试验。

(2)对于在运发电机组或新能源场站开展影响涉网性能改造的,乙方应于改造后首次并网的60日内完成所需涉网试验。

(3)对于在运发电机组或新能源场站,乙方以5年为周期完成所需涉网试验。

第9章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

9.1电力监控系统除安全接入区外,禁止使用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设备,生产控制大区中的系统及设备应与调度数据网之外的其它数据网、外部公用数据网实现物理隔离。

9.2乙方接入甲方电力监控系统的设备禁止以下接口和功能(包括但不限于):

与互联网连接、远方运维、E-mail和通用WEB服务等公共服务接口;主机的软盘驱动、光盘驱动、USB、串行、无线、蓝牙等接口;严禁接入非专用移动存储介质和便携式计算机;严禁接入生产控制大区以外的系统和网络,做到专网专用。

9.3乙方应确保涉及电力监控系统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9.4涉及甲方电力监控系统的安全防护,乙方应接受甲方的技术监督,甲方的监督包括:

审核乙方的安全防护方案、参加乙方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建设验收、日常监控和检查。

9.5乙方应按照标准规定的格式,将安全防护设备的状态及告警信息接入甲方网络与信息安全监控平台。

第10章事故处理与调查

10.1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厂应按照各自管辖范围,依据电力系统调度程规和电厂现场运行规程的有关规定,正确、迅速地进行事故处理,并及时相互通报事故处理情况。

10.2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事故处理,乙方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令(现场规程明确规定可不待调度指令自行处理的除外)。

10.3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755-2001)、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电网结构、运行特点及电厂的具体情况,制定电网的事故处理原则与具体的反事故措施,并对电厂应采取的必要措施提出明确要求。

10.3.1在威胁电网安全的任何紧急情况下,为确保和恢复电网安全运行,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有权采取必要手段,包括调整电厂发电出力、发布开停机指令、对电厂实施解列等。

10.3.2如果必须将电厂或其任何机组解列,电力调度机构应在该紧急情况结束后或已经得到补救后,将电厂或机组恢复并网运行。

10.3.3电力调度机构应在事后向乙方说明电厂或机组解列的原因。

10.4发生事故一方或双方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进行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的结论应包括:

事故原因、事故责任方及其承担的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反事故措施。

事故责任方应按照调查结论承担责任,并及时落实反事故措施。

10.4.1对于发生的电网事故,由甲方调查分析的,涉及乙方时,应邀请乙方参加。

乙方对甲方的工作应予支持,配合实地调查,提供故障录波图、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等事故分析资料。

10.4.2对于发生的电厂事故,由乙方调查分析的,涉及甲方时,应邀请甲方参加。

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应予支持,配合实地调查,提供故障录波图、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等事故分析资料。

10.4.3对于涉及双方的网厂事故,如果起因难以确定或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国家有关规定组成专门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10.4.4任何一方的事故或双方事故的调查报告都应书面送达对方。

报告内容应包括:

事故处理过程、事故原因、事故责任方及其应承担的责任、整改方案及事故预防措施等。

10.4.5事故责任方应及时纠正错误,落实整改方案和事故预防措施。

整改方案和事故预防措施涉及对方时,应经对方同意。

第11章不可抗力

11.1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

10.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协议,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

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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