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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贝卡利亚

几点说明

《论犯罪与刑罚》的中文本在我国早已流传,最早的版本是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室的王作富教授等人从俄文版翻译的。

该版本虽然没有正式出版,但流传甚广。

其翻译的文笔优美,表达准确。

为了供大家学习参考,特将该版本贡献给广大读者。

献给读者

①古代的征服者所遗留下来的残缺不全的法律——它是根据一千二百年以前统治着君士坦丁堡的国王的命令收集起来的,后来又同伦巴底人的习惯法混在一起并散在充满个人所作的混乱不堪的注释的大木古书堆中——是由传说湊成的,但是在大部分欧洲,这种传说却被称为法律。

而且一直到现在,到处——尽管这是可悲的现象——是把卡拉普佐乌士②的意见、克拉鲁斯③指出的古代习惯和法里那奇④怀着恶毒的谄媚心情所提示的各种拷打当作是法律,而这些法律又由那些本应当怀着颤抖的心情来决定人们的生命和命运的人们冷酷无情地加以适用。

这些法律是最野蛮的时代的遗产,其中构成刑法体系的将在本书中加以探讨。

这些法律的缺点,恕我敢于在决定公共的幸福的人们的面前,用无知识的和缺乏耐心的平民不大熟悉的语言叙述出来。

公开寻求真理,不受通常的意见的束缚(这本书就是以这种精神写出来的),这只有在宽大而又文明的政府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

而作者就是生活在这种政府的管理下的,伟大的君主——统治我们的人类的大恩人,——是热爱由那些谦逊的哲学家认真的(但他却没有那些无理性的、随时准备采用暴力或欺骗的人所具有的狂热)说出来的真理的。

任何人,只要领会到我所描写的无秩序状态的本质,他就会了解到,我指出这种状态,要责难和嘲笑的并不是现代和它的立法者,而是过去的时代。

1

因此,凡是想要使我很荣幸地受到他的批评的人。

首先应当很好地了解我写这本书的目的。

我写这本书的目的,并不是要削弱合法的权力,而是要加强它的——只要观念给人的影响比暴力还更不可克服,只要这种观念的治和性和人道精神在所有人的眼中已得到证实。

刊载在报刊上的批评文字。

恶意地歪曲了我的文章的含义。

这使我在一个时期内把写给文明的读者的讨论中止下来,以便使任何因胆怯但又热心而产生的谬误想法和由于恶毒的妒嫉心而产生的诽谤,永远成为不可能的产生。

控制着人们的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有三个源泉:

神的启示、自然法则和自愿缔结的社会契约。

就其主要的目的来讲,第一个源泉同其他两个源泉是不同的。

但它们的共同点是:

全都引导人们在世上的生活中得幸福。

探讨由社会契约中产生的关系,并不意味着摈弃由另外两种源泉中产生的关系。

可是,甚至关于神的启示和自然法则的概念——尽管它们是神圣的和永恒不变的——也由于人们的罪过,被虚伪的宗教和淫乱的头脑任意得出的美德和缺陷的概念成千上万次地给歪曲了。

因此,尽管有着其它的看法,研究只由社会契约——直接签订的或者根据需要和为了公共的利益而默认——产生的后果还是必要。

任何教派和任何道德体系都应当承认进行这种研究的必要性;而促使甚至最顽固的和最不信教的人同那些鼓励人们在社会上共同生存的信条相适应的企图。

将永远值得赞扬。

由此可见。

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美德和缺陷,宗教的、自然法和政治上的美德和缺陷。

这三种东西,无论任何时候都不应当是互相矛盾的;但是,从其中一种美德和缺陷中产生的一切后果和义务,并不都是可以从其它两种美德和缺陷中得出的。

神的启示所要求的一切,并不都是自然法所要求的,一切要求有后果的,也并不都是纯粹的社会的法律所要求的。

但是,特别重要的是,要把从这个社会契约,即从人们相互间签订的或默认的契约中产生出来的东西同别的区分开来。

因为这种契约划出了不用上帝的特别委托就可以合法地在人们中间发生作用的权力的范围。

所以,政治上的美德的观念可以看作是变化不定的,而且这并不缩小它的意义;自然法的美德的观念,如果不是人的愚昧无知和欲望把它掩盖住了,将永远是明确和清楚的;而神所推崇的和保护的宗教的美德观念,则永远是统一不变的。

因此说,由于谈论社会契约和它的后果的人的身上,而根据的就是他根本没有谈到自然法或神的启示,就把同它相抵触的原则硬加在他的身上,那是错误的。

认为谈论社会建立前的战争状态的人,对这种状态的理解同霍布斯是一样的。

也就是说不是把这种战争状态看作是由于人性的败坏和缺乏任何良好的法律造成的,而认为当时既不存在着职责,也不存在存在着义务,那是错误的,指责研究社会契约的后果的作者,说他不承认在契约以前有这种后果存在,那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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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的正义和自然法的正义,就它的本质来说,是永恒不变的,因为同一事物之间的关系永远是相同的。

相反地,人类的正义,或者说是政治上的正义,不是别的,只是这一个或那一个行为正在变化着的社会状态之间的关系,它却随着这个行为成为社会所需要的或对社会有益的程度而发生变化,不研究社会存在的复杂和特别变体无常的关系,是不能正确的认识这种正义的。

如果把这些完全不同的原则混淆起来,是不能正确地判断政治问题的。

让神学者根据这一个或那一个行为的内在的善和恶的含义来划出正义和不正义的界限吧,而从政治上也就是从对社会有利或有害的观点来划出正义和不正义的界限,却是政论家的任务。

解决了一个任务并不就等于解决了另一个任务,因为每个人都很清楚:

政治上的美德同神的不变的美德相比较是如何逊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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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重复说一句,谁若是想使我很荣幸地受他的批评,他就不应当首先把破坏美德或宗教的原则硬加到我的身上,因为我已表明,这不是我的原则。

而且与其把我描绘成不信教的或是叛乱的人,还不如让人们证明:

我是一个坏的思想家或者没有远见的政治家。

对于些人来说为了人类的利益而提出的任何建议,是没有什么可以恐惧的,还是让人们说服我,使我相信我提出的原则是不中用的或者在政治上是有危险性的吧,让人们向我证明出现行制度的优越性吧。

我已经通过对短评和意见的答复,公开证明我是信奉宗教和服从我的君主的。

如果对于人们在这以后所写的类似的东西还要给以答复,那就是多余的。

但是,每一个将要执笔的人,只要他持有正直的人们所应有的彬彬有礼的态度,并且具有使我不用证明最基本的原理——无论它是什么性质的——的知识。

他就会发现,与其说我是个竭力想要辩解的人,还不如说我是个和蔼的热爱真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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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①在本刊划有※(……)※记号中间的字句都是第一次作的补充,在划有*(……)*记号中间的字句都是第二次作的补充(原书注)。

②别涅吉克图斯·卡拉普佐乌士——德国的刑法学家,一五九五~一六六六年。

③尤里乌士·克拉乌斯——意大利的法学家。

一五二五年~一五七五年。

④普罗斯别尔·法里奇——意大利的法学家,一五四四年~一六一八年。

序言

人们差不多总是把制定极重要的规则交给智力平凡的人去作,或者交给那些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反对施行最英明的法律的人们去处理。

而这些英明的法律,就其本质来说,是要把幸福普及给所有人的,不让它只为少数人所有;否则,在一边全是实力和幸福,而在另一边只是软弱无力和贫困。

正因为这样,人们只有在对生存和自由来说最重要的问题上成千上万次地走出了迷途以后,只有当他们受尽了极端的苦难而筋疲力尽以后,才动手消灭压迫他们的无秩序状态,并且开始理解最显而易见的真理。

也正由于这些真理是单纯的,它使从愚昧无知的头脑中滑过去,因为这种愚昧无知的头脑不习惯于对事物分别地进行观察,是一下子便把各种印象都收容起来,并且它依赖一代传给一代的公认意见的程度要比依靠个人所领会的程度还大。

我们翻开历史,就会看到,法律——毕竟是或者应当是自由的人们的契约——差不多始终只是很少数人满足自己的欲望的工具,或者是为了偶然的和瞬息间的需要而产生的。

无论在任何地方,法律还都不是由研究人类的本性的冷静的学者草拟的。

而这种学者会指导人们群众的活动,以便达到唯一的目的——使最大的多数人得到最大的幸福。

并且经常地注意到这个目的。

幸运的是那些为数不多的民族,他们并不是等待着缓慢的事变进程和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上的变化过程的灾难已达到顶点以后才开始为美好的生活开辟道路,而是用英明的法律来加速这个过程。

而敢于把很久没有6发芽的有益的真理的第一批种子从自己俭朴而又幽静的书斋中撒到群众中去的哲学家,是理应受到人们的感激的。

把主权者和国民,把不同的民族相互间联系起来的真正关系在现代已为人们所认识,在哲学真理——由于印刷业的发达已成为公共的财富——的影响下各民族相互之间的交往活跃起来了。

在各民族之间正进行着沉默的勤劳战。

这种勤劳战是最人道的和同有理智的人们最相适应的。

这就是我们的文明时代带来的成果。

但是,只有很少人才注意到刑罚的残酷和刑事诉讼——这样重要的和差不多在整个欧洲都被这样忽视的立法方面——的混乱状态并加以谴责;只有很少数人。

在理解了普遍原则后,才消除了一些错误想法,甚至只用已认识到的真理的力量来制止权力的过于广泛的专横,而这种权力直到现在一直为冷酷残忍提供了一个长时期的有力的范例。

可是,为强烈的愚昧无知和娇生惯养所牺牲的弱者的呻吟,对没有得到证明的或想象出来的犯罪,滥用野蛮的严刑拷打和采用不必要的残酷手段。

由于命运不明——不幸的人们的最残酷无情的刽子手——而愈加深的牢狱的黑暗和恐怖,看来所有这些是应该能够使指导社会舆论的那类官员大为震惊的。

不朽的孟德斯鸠院长只是三言二语地提到这个课题。

真理永远是统一的,也正是真理才使我去追随这位伟大的人物。

但是,有思想的人们——我就是为他们而写的——会区别出他的脚步和我的脚步来。

如果我也能象他一样,受到谦逊、和蔼的理性的信徒们的感激,并能引起敏感的心灵在响应人类利益的捍卫者的号召时所具有的那种愉快的颤抖,那我将会是幸福的。

7一刑罚的起源

法律是这样一些条件,原来在独立的和过着孤独生活的人们,由于经常战争和自由得不到保障(因而这种自由是无益的)而疲倦后,便根据这些条件联合起来组成社会。

人们牺牲了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以便因此能够平静和安全地享受余下的那部分自由。

人们为了公共福利而牺牲的各部分自由的合法受托者和管理者。

但是,仅仅建立这种自由的托管机构还是不够的,还需要保护它使这部分自由不被盗,因为每个人不仅想收回自己那部分自由,而且还想夺取其他人们想废除社会的法律和回到原始的混乱状态的专横意图中止下来。

为犯法的人规定的刑罚就是这种感性的动因。

我把它称作感性的动因,因为经验表明,不借助这种动因,群众是不能够掌握固定的行为规则和以免在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中所表现出来的那种普遍性的瓦解原则的影响的。

这种动因直接刺激感觉,并使头脑长久地牢记不忘,同时把同公共福利对这一种或那一种欲望所产生的印象力均衡起来。

无论什么大道理和能说喜辩的口才,甚至最伟大的真理,都不能长期地抑制住由周围世界的活生生的印象激起的欲望,使它不爆发。

二刑罚权

正象伟大的孟德斯鸠所说的,任何刑罚,只要它不是绝对必要的,都是专制的。

这个原理可能用更普遍的形式表达出来,任何人支配人的权力的表现,只要它不是绝对必要的,都是专制的。

由此可见,主权者惩治犯罪的权力的是以必须维护公共福利的保护机构,使它不受人们的侵犯为基础的。

而安全愈是神圣不可侵犯,主权者所保护的国民的自由愈多,刑罚也不愈公正。

只要我们能看一看一类的心灵,那我们就会发现主权者惩治犯罪的真正权力所依据的那些原则。

而符合道德精神的政策。

只有当它是以人类始终不变的感情为基础的时候,才能带来长久的利益。

任何脱离这个原则的法律总要遇到反抗,而且反抗终归是占上风的。

这正如同一个人身上最小的但经常起作用的力量,却能克服从外面传给这个身体的更大的运动一样。

任何人都举只是为了公共的福利而牺牲自己的部分自由;这类的奇迹只是在小说中才会有。

相反的,只要可能,我们每个人都希望契约只束缚了别人,而不束缚我们自己,每个人都把自己看成是世上各种关系的中心。

(人类繁殖的本身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它却远远地超过了贫瘠,没有开发的大自然能够用来满足日益增长的需要的那些物质资料。

于是原始的野人便联合起来了。

为了同最初的这些集团对搞,根据需要又建立了另一些集团,因此这时处战争状态的已经不是个别人,而是一些民族。

由此可见,人们只是由于必要,才割让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

因此很显然,任何人都希望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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