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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论读书笔记
法治论读书笔记
【篇一:
《宪法与法治》;读书笔记】
《法治与宪治》读书笔记
(本书讲述了解放初至二十一世纪前夕中国法治问题,择录如下)
新中国成立后,渐渐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作为最高领导人毛泽东同志则有时重法治,有时轻法治,对于法制思想意识与决策判断处于举棋不定和时褒时贬的不定状态。
自从50年代中期国内外局势日趋严峻时,他对法制逐渐产生不信任感,采取了怀疑与否定的态度。
文革十年之后,邓小平同志成为党和国家的第二代领导人,庄严的提出:
“要用马克思主义观点研究经济、历史、政治、哲学和文学等等。
”并总结出依法治国的“十六字诀”: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平,违法必究。
此语在兴国治国实践中起着指导法制建设的重大作用。
它高度集中概括了立法、执法、守法、护法等法律系统中的全部内涵及各主要环节之间的相互关系。
这十六字给中国的价值重建和秩序重构指明方向。
它的内涵确是丰富无比。
但本书中提到“可以写一本书,甚至是四本书”,这未免有拍马之嫌。
其实这也不是很奇怪的论调,在八、九十年代,批评毛泽东同志而捧邓小平同志的文章数见不鲜。
这里我们以二十一世纪人的眼光去看,甚是滑稽。
邓小平同志确实是值得我们的瞻仰,但也用不着无休止的溜须拍马。
而对毛泽东同志由天堂到地狱的态度,又是令我们汗颜,深有树倒猢狲散的凄凉。
一变革与发展
过去的政治是政策之治、领导者个人权威之群众之治、极左思潮之治,如今的政治是民主之治、政制之治、法制之治、宪政之治,有着广泛民主基础和深厚经济基础的政治。
将民主同社会主义本质联系起来是邓小平时代对社会主义认识论上的一个重大突破。
努力发扬民主精神是全党今后一个长时间坚定不移的目标。
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一种遵从多数人的意志,保护少数人的意识的国家形态和社会制度。
也可以说没有民主就谈不上社会主义和现代化。
并且民主不是空中楼阁,而是由一系列的法制环节来体现的,法制是民主的唯一体现和保障。
与法治相反的是人治。
人治,就是指以领导人的意志转移。
现在,有些地方的领导人法治意识淡薄,时时仍出现规划建设几经变化、反复折腾的现象。
结果是搞得劳民伤财、鸡犬不宁。
这说明没有统一性
和稳定性的法制作保障,民主会走调为领导人“主民”的随意性。
关于人治和法治的问题,我国法学界有过一番争论,开始大概有三种观点。
一是法治论即要法治不要人治;二是结合论即法治与人治相结合;三是抛弃论即否决法治与人治的陈旧观点,改为民主与民治。
随着讨论的深入,人们的认识逐渐统一到第一种观点上来。
此后,人治转变成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党指导人民通过法制精神、法治原则、法制规范来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
在法治全面实现时,江泽民同志有适时的提出法治与德治的重要方针推动了新世纪治党治国的进一步发展。
因为法律并非没有缺陷,也不能完全涵盖人类社会的全部生活,不可能正确无误的调节所有社会关系。
并且法律的实践需要道德力量地调节、促进与保障。
二法中之王——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的法,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和基础。
宪法可谓法中之王,其他一切法律、法规不得与它相抵触,否则无效。
在立法学中,法律有严格的等级制度,粗略可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
一部法律的等级越高,其条文越具有概括性,所约束的范围越广;反之,则条文则越细琐,所约束的范围越窄。
宪法则是处于等级金字塔的顶层,统领全局。
讲法治,必然有涉及法的系统。
现今的法系有两个:
大陆法系,也称成文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等;英美法系,也称海洋法系、普通法系等。
大陆法系由罗马法发源,几乎遍及欧洲大陆所有国家。
西学东进后,日本学习模仿了德国法,我国清末民初向日本学习。
因此,我国法律的形式渊源属于大陆法系模式。
不过,几十年前社会主义国家自成系统,又有学者将社会主义法律表现形式描述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因此又有三大法系之说。
但其实,社会主义的法律表现形式多是倾向于大陆法系的,没有根本性的区别。
我国的法系毫无疑问属于社会主义法系,但又较其它社会主义国家的法系更为复杂。
出现了所谓的“一二三四”现象: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法系,四个法域。
因为香港实行的是英美法系的法;澳门曾为葡萄牙统治,实行的是大陆法系的法;台湾实行的是国民党统治大陆时期的法,也属于大陆法系的法。
因此我国就具有社会主义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特点。
但无论怎么分,所有的法都要受到宪法的约束。
在香港和澳门也同样要实行依宪治国。
当然,要实现依
宪治国,就必须要树立宪法的权威,要树立宪法的权威,就要对违宪行为予以制裁追究违宪行为的责任。
这又引出了什么是违宪行为,谁来审查违宪行为等问题。
按目前国际通行的做法,违宪行为可分为两类:
一是抽象违宪行为,指立法违反宪法、制定同宪法想抵触的其它法律和法规;二是具体违宪行为,指国家或社会组织及其领导人公然发表违反宪法的言论或作出违宪行为等。
关于由谁来审查违宪案件,我国现行宪法由作出了规定,但还是原则性的,有待其它法律进一步细化。
宪法序言最后规定: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其它相关规定也是相当的含糊,未有规定明确的审查主体。
三意识与行为:
法治精神与法治原则
意识指导行为,法治意识具有先导性、前提性、基础性的重要意义,法治教育首先是普及与增强法治意识。
行为是意识的实践,是意识的外在表现,也是意识的目的和目标。
是故法律是规范行为,针对行为而设计的。
仅有犯意,没有犯罪行为的事实,就不构成犯罪。
这说明法律规范是主管人们的外部行为,而不深究其意识根源。
然而行为毕竟是受意识控制的,行为背后无不受法治意识的指导。
因此,作为一个公民,应该培养自己良好的法治意识以支配自己的行为规范。
法治的重要原则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句话是妇孺皆知。
但在深刻认识和贯彻上,我国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道路。
1954年我国的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第85条规定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文革中的1975年宪法却删去了这一条文,这无异于抽去了社会主义法制的脊梁,否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平等性的前提和基础。
在1982年的宪法又恢复了这条规定,足见其一波三折。
20年来,我国法治实践证明,从总体上讲,我国已遵循着这条法治原则走出了人治的阴影,走上了社会主义法治的阳光大道。
法治的基本精神是法律至上。
在走向法治的进程中,“法大还是权大”的问题始终困扰着人们的心田。
从理论层面上讲,这种提法并非科学,因为法自权出,权由法生。
有权则有法,有法必有权,二者如鸡和蛋孰先孰后般无从论起。
但从实践层面上诘问,答案就很明了了。
法律一旦生效,任何人不得有超越它的权利。
我们要实行依法治国,就要弘扬一种遵从法律、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的精神,这就是法
律至上的法治精神。
法治坚行的操守诚信。
诚信是一种意志,一种品格,一种品牌,也是一条法治原则。
中华民族历来讲究诚信。
但社会上颇有不讲诚信的人。
人们之间往往缺乏信任感,对有些人的承诺多抱怀疑态度,造成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市场经济诚信缺失问题严重;政府具体行为违背承诺,不讲信用。
至于各具体的例子是不胜枚举,不再赘述。
总之,“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无论是个人还是政府,在推进法治的进程中都必要以诚为本加强自身诚信系统建设。
法治的误区无意识违法。
俗语有云“不知者无罪”。
在法律的范畴里其实这句话是不合理的。
法律是对人外部行为的规范,不是对内心世界的规定,不管主观意识如何,行为不合法,就会为法律所追究。
由于现今法律知识普及程度不是很高,有时候人们会在毫无意识中违了法。
这是一件很悲哀的事情!
不光是普通的人们存在法律的盲区,有些国家的公干人员亦是对法律一知半解,从而办错事情,给国家人民带来损失。
法律的普及是法治社会的关键。
只有人人都知法,才能更好的守法、用法。
结语:
路曼曼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全面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仍任重而道远。
此书虽出版于2002年,或许显得有些古老,但里面的内容对现在仍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深夜孤灯,并上半瓶矿泉水,细细品读,虽无小说的扣人心弦,没有散文的清新飘雅,也没有诗歌的回味不绝,但其语言的严谨性、定义的全面性,不由令我欢吁感慨。
于是欣然下笔,将其精彩之处择录,以待细细推敲。
2013年11月9日晚写于宿舍
【篇二:
≤政府论≥读书笔记】
≤政府论≥读书笔记
1689年到1690年写成的两篇《政府论》是洛克最重要的政治论文。
洛克在《政府论》中所倡导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治、分权、人民主权等理念,在西方都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影响。
其所涉及的理论相当广泛:
自由说,权利说,分权说,契约论,法治论等,而它们的出发点和基础则是一种以人类理性为核心的自然法论。
《政府论》一书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破坏和建设,所以在结构上也分上下两篇,上篇是‘破’,下篇是‘立’。
上篇通过论证“天赋自由和平等”,驳斥了“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论,主要是针对英国当时一位非常有名的作家菲尔默所“君权神授论”的论战,带有很强的针砭时弊之意味,可归“破”;下篇从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组建等方面正面阐述政府理论和他主要的政治思想。
他认为:
生命、自由和私有财产是人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为了保护人们依据自然法享有的自然权利,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政府;当政府背叛了人民时,人民有权利收回自己的权力,并有权利重新组建新政府。
建设性的提出了“政府”是什么,也就是“人们的授权则是政府产生的本源”,阐述政府是受人民委托设立的,设立的唯一目的是“维护公民的福利,保护委托者的生命和财产。
”这些思想成为现代民主社会的思想的支柱。
政府都只是人民所委托的代理人,当代理人背叛了人民时,政府就应该被解散。
当立定的法律被违反、或是代理人滥用权力时,一个政府便是背叛了其人民。
当政府被宣告解散后,人民便有权再建立一个新的政府,以对抗旧政府的不正当权威,这种情况又可以称为“革命”。
由此,洛克坚决反对有无限权力的君主制,而强调个人在订立契约后所享有的生存自由和财产自由,主张对君权进行制约。
他指出,处于政治或公民的
社会中的人,其自由只受国家法律的约束,每个人都对他人负有服从大多数人决定的义务;君主必须遵守他与人民所订立的契约,而不可超越法律所授予他的权力范围;政府的目的是为人民谋利益。
洛克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类:
立法权、行政权和自然权(即外交权),认为虽然在三权中立法权为最高,但是它也只是一种受委托的权力,最高的权力属于人民;尽管个人交给社会的权力不能重归于个人,而始终留在社会中,但是倘若掌权者滥用权力,或立法权与人民的委托相抵触,人民就有权力行使最高权力,或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形式,或在旧的政治形式下把立法权交给他们认为适当的新人。
不得不说的是生活在当时君主社会时代的作者能有这样的观点是相当不易的。
尤其书中的关于人人生而自由,政府权利是人民民同意后权利的让渡的结果,国家创立的目的都是为了公共的安全和利益以及对于民主政治的论述等观点,就是在今天的社会也同样能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篇三:
《经济与社会》读书笔记】
《经济与社会》读书笔记
《春天的故事》,这是当代中国人都耳熟能详的一首赞歌,歌颂伟大的领导人邓小平,更歌颂他所领导的那场持续至今,使得万万中国人从站起来到富起来的改革开放。
改革开放这次被称为革命性的改革,本身就有太多可供经济与社会研究领域分析的切面,不过能力有限,在此仅从一个角度入手,尝试性探讨多年以来人治与法治的纷争。
法治和法治建设是当代中国的主旋律之一,也广为国人普遍接受并穷尽心力以追求。
这本身并无多少值得批判之处,即使放眼世界,法治也是各国说一不二的政治准则,而人治在流行的法学观点看来往往是应该予以批判的,甚至被某些观点等同地视作专制,曾有一位学者无限遗憾地介绍了一个道德战胜法律的案例并感慨这是法制建设的倒退,虽然其判决结果令万民拍手称快。
现今中国的法制建设还不健全,普及法治常识,促成当代中国法治制度形成、确立、健康发展,保护和支持人民对法治社会的追求,为此而宣传这样略显偏激的话语和文字还无伤大雅,但若是本身便研究法理学的专家学者也将这样的言论视作条文甚至真理,则可能带来重大的偏颇。
虽然因为根深蒂固的封建社会和百余年国运的悲惨动荡,我国法治推行的时日尚短,但就世界而言,法治诞生并得到广泛认可,遵从的历史长达千年以上,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而另一方面人治也在法治普及之后又绵延了千年之久,期间人治与法治孰优孰劣的争议一直持续,至今没有一个明显的高下之分,如果法治真是无懈可击,人治真是罪大恶极,那么人类历史这么漫长的时期和广大的范围内总是不乏掌握真理的智者的,为何这种争议还能持续如此之久?
甚至我们还看到不少公认的伟大思想家将人治作为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方法,而法治反而敬陪末席作为补充,如果人治与法治的优劣高下如此显而易见,而前辈高人却无法分辨,那么我们怎么会将他们捧上神坛这么多年而没有揭穿;如果前辈高人才学属实,也经受住了千百年群众雪亮的眼睛的审核,那么人治与法治的关系就不应该如此简单化、二元化、绝对化,因为我们即使不能全然信任以往的学者,起码还要正视自己的眼光。
从思维的科学性和逻辑性上讲,简单二元化的论证方式是很容易出现问题的,那位在“南海边画圈”的邓小平同志就曾经面对过“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这样的理论,这种自圆其说的强词夺理有很大的欺骗性和压迫性,对参与思考、论证的人进行一种上纲上线的强行的政治绑架。
其次,这种论证也存在将论证双方,即法治和人治的支持者进行道德化的标注,一方不但完全排斥另一方,而且确信自己的观点正确并正义,这样与自己的对立面不但存在观点冲突,还加入了道德声讨的成分,与学术研讨不相关的敌对情绪将彻底蒙蔽双方对真相的识别能力。
在这样的偏激化的评价观念的引导下,再也难以认真和科学理解人治与法治真正的优劣处所在与精髓,从而使得整个论证与辩证彻底丧失出发点。
其三,这种认识和论证的简单二元化也容易使得民众对中国法治建设的任务和道路的认识简单化,使法治建设就是去人治化,法治建设只是领导层面一朝开悟,一声令下,就能够马到功成的问题这样的想法蔓延,而忽视了法治建设中制度逐渐形成和完善,体制最终确立和长期地健康运转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是社会各阶层,各方面因素相互协同,相互制约的产物,是一个全民参与,循序渐进,稳扎稳打且苦难重重的大工程。
事实上在法理学与政治学、行政学等学科的观念中,人治、法治都是相互并列,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两种基础的治国手段。
两者的关系确实存在对立,但这是一种辩证的对立统一,既有对立,也有统一,而且对立是统一中的对立,统一是包容了对立的统一,这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经过长期思辨和验证,发现这更是符合事实的,因而对于两者的认识就不可能停留在一种非黑即白,优劣利弊两分的简单层面的区分中了。
只有在相互批判和补充中,法治的有点才能充分显现,而人治的光辉也才能得以流露,要发现这些隐藏性的有点是困难的,但正是这种困难更印证了真理的难能可贵,打虎的英雄才会被大众铭记,而打老鼠
只能成为日常生活。
况且,既然是作为一种,或者说两种,得到了历史检验和全世界不同政体不同社会性质的无数个国家承认的治国手段,无论是人治,还是法治,都不可能仅仅取决于领导层的个人意志,服务于其个人权利,当然其中有掌权者和既得利益者自己的考量,但是至少它必须能够保证一个国家的基本生存,否则一切利益和权利的基础都无从谈起。
因此,我们必须相信这样一个假设,即一个正常的统治者或统治团体的治国手段,其基本目的是要首先实现国家的强盛,社会的安定,经济的繁荣和民众生活有所保障,这是统治者的职业道德,也是其统治得以延续的根本条件。
诚然,人治确实造成过相当多破坏社会安定的情况,但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人治需要更高的统治者个人能力和素质,统治者个人能力的不足对整个社会的危害要远比法治为更大,这确是人治的弊端,但相应的如果一个统治者个人能力出众,那么他所能为整个国家带来的推动作用也远比在法制环境中更大,甚至能够在极短时间内抢救一个危亡的国家并实现复兴,这是人治的双向放大作用。
另一方面,法治有着与之对应的双向缩小作用,统治者能力不足的危害将得到完善制度的有效控制,并且制度本身能够反击不合格的统治者令其丧失统治资格,但是一个能力出众的统治者也必将被呆板的条条框框所约束而影响个人能力的充分发挥。
因此,无论是人治论还是法治论都不能说其处于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人治者并不希望国家被独裁,被搞乱,人民被迫害,那不是人治论,是人害论,人治论呼吁的是大步前进锐意革新;法治论者并不希望国家僵化泥古,固步自封,那不是法治论,是本本主义,法治论者要求的是稳健坚定的社会前进步伐。
只有坚持这一基本论调,才可能科学地比对出人治与法治相对的优越性。
从事实来看,人治与法治并不是一者取代另一者的关系,而是在同一时期相互补充,不同时期相互替代,交替出现在同一地区或者同一政权中,例如古希腊时期和罗马黄金时代,英国资本主义革命等等。
而且经过一系列结合当时史实的分析我们还会发现,出现这样的反复并不是因为某一团体窃权或突发事件等偶然因素,而是当时当地方方面面因素共同作用的历史必然。
为什么会出现必然的反复更迭,是因为无论人治还是法治,都有适合其发挥的特殊环境,也有其力所不逮的困境存在,双方在不同时期交替显示出自己的优越性,才会出现此一时彼一时的局面,这是在历史事实和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两种层面上都站得住脚步的观点,充分、形象地解释了法治与人治各有自己的优点和缺点,提示今天在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拼搏奋斗的我们应当开拓自身的视野,站在一个逻辑清晰明朗的起点上以一种更加务实的态度更加深入细致地分析人治与法治,从而获得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前面已经说到,虽然我们一度习惯于某些偏见和宣传使我们产生的人治即贬义,法治即褒义的思维套路,但我们也能认识到这两种治国方式本身并无褒贬之分。
事实上这两者的目标与追求是一致的,分歧与争端主要体现在治理方式的不同上,不同的治理手段有其配套的治理方法,而两种治理方法所要求的条件和需要的环境有着重大的差异。
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人治有几项假设和前提是国家社会的统治最终依靠于人,权力由人向自身赋予并执行,因此统治者应该是具有高尚道德和过人智慧的,并且相信人性本善,适合的统治者都是天然具有大公无私的本性的,同时人治只有在有人表现权利的时候才具有效力,因此要求大众也符合人性本善的假设,自发约束自身行为,统治者的精力主要用于发挥才智推动国家进步,而对社会上问题的出现只作事前示范和事后修补的工作,同时,由于社会自发的积极性,所有具有统治才能的人都应当并且能够被选拔出来,这样才能使得合适的权力被合适的人取得,合适的人取得了与其智慧、道德相匹配的权力。
这种决策方式的好处是人们自发向善而不是向恶,对有限的约束制度起到修补而不是冲击的作用,同时在进行紧迫、重大或者需要高度远见性的决策时受到的掣肘较少,效率较高。
而法治同样尤其自身假设和前提体系,国家和社会的治理依靠一套制度而不是某一个或某一群人,统治者的权力由法律规定来赋予并且可以被依法授予或剥夺,统治者的能力体现
在多大程度上遵守了法律规定,相信人性本恶无法进行有效的自我约束,需要全面的,健全的制度体系来施加外来控制力,同时也认同人天生平等,智力、道德等都不应该直接成为决定人地位和待遇的因素,必须经过程序和规定的甄选。
这种决策方式的好处是能够有效控制统治者能力不足,包藏私心或一时冲动而做出影响恶劣的决策结果,如果统治者的决策过于荒谬,他甚至无法执行自己的决策,同时依靠制度而不是道德来约束民众也更有利于控制人与人之间的思想道德高度差异和实现公平。
但人治要从最高层落实到最基层,也需要逐渐凝结成一些规章制度来避免自身被扭曲,而法治的最终制定和执行者,依旧是人,这两者自身的理论体系中就从来没有缺少过对方。
法治论者力挺法治的理论依据主要分两种,即唯理主义和怀疑主义。
唯理主义的视角主要是相信法律是死的,是固定的,因而也是理性的,不会受到欲望的影响和控制,有着理论上永恒正确和永恒公正的可能性,能够体现普遍意志,而其定义都已经是永恒正确,那执行这种永恒正确的治国手段本身的正确性也是不容怀疑的。
这种观点对法律和人的思维的差异有着一定深入的认识,但对法律制定和执行的漏洞认识还有所不足,法律是否出于理性、公正、正确的立场和起点而制定,法律的执行者是否能够做到如同自己所服务的法律一样不受欲望的影响和控制,这都是法治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相反的,这些问题的答案能够由它的对手人治论来解答,也就是说这是一种没有考虑操作的制度推论。
而另一种怀疑主义法治论者则认识到了人的理性力量永远有限的问题,他们的视角不是法律的优越性而是人类的劣根性,它提出了两个人治论难以解答的问题,智者是否随时存在并被发现,智者是否随时理智,于是相比之下,他们更加倾向于法治,但是这个推论指出了人治的操作难题,却依旧没有解决法治论自己的操作问题。
而人治确实无法解答,至少现在的研究水平还没有成功解答法治论者提出的两大质疑,但它同样能够有效地质疑法治论,并且能够一定程度上修补法治论的弊端,通过选取更加智慧和高尚的立法者,执法者,虽然无法根本解决法治论操作的漏洞,但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法律的公正性,客观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由此可见,法治和人治实际上是无法独立存在,也无法消灭对方的,任何一种理论的发展方向都应该是借鉴对方来完善自己,提供自己去规范对方,两者的结合是一种必然,差异将只是体现在谁的体现程度更高,最终执行手段是人还是法,个人认为,随着这两种治国手段的理论不断发展完善,有朝一日即使这种差异也会渐渐消弭。
平心静气来看待法治论伦和人治论,都能够感受到其独有的说服力和吸引力,也能发现其难以避免的漏洞和弊端,瑕不掩瑜,这种弊端的存在不应该被作为否认某一种理论的依据,而是证明了探讨问题的传统思辨方式本身就存在问题。
试图找寻一种永恒的,绝对性的真理,一种可以照办无误的治国手段,一种适用于任何时间地点的治理方式本身就是不科学的,这不符合运动的基本规律,也不符合多年革命斗争和社会发展的实践结果,寻找一种本就不可能存在的东西这个出发点所推导出来的理论必然存在致命的漏洞和弊端。
无论是研究科学还是治理社会,面对随时发展变化和内部包含不可消灭的矛盾的具体形式,都需要立足实践和兼收并蓄,实际情况才是一切研究的老师和研究成果的质检员,单纯依赖思辨是不可能真正深入这种讨论的。
“思辨终止的地方才是实证科学开始的地方”。
因此,将人治与法治放在同一个历史发展语境中进行重新思考显得很有必要。
在关于这个问题的思考与解答中,韦伯所作出的政治统治变迁分析有很大的超越性和突破性,使人治法治的千年争端和发展更上台阶具有了可能。
韦伯的理论将社会生活中合法存在的统治方式进行了三种大致的分类,即法理型、传统型和魅力型统治。
法理型相信法律的绝对权威,统治者的权威要服从在法律的权威之下;传统型崇拜传统惯例的智慧,认为惯例具有合法性和统治性;,魅力型则是超人政治,强人政治的理论基础,个人的超凡能力为其权力和地位提供了合法性。
前两种更接近法治论,其中
第一种最为普遍,而魅力型则是人治论的表现。
在韦伯看来,法理型统治是官僚依靠法定程序取得合法性和规范权力行使手段,法定程序依赖于官员制定和执行的统治形式,其最大优点在于稳定性,一切活动有所依据,按部就班,最大限度减轻个人能力的影响,而无论这种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
这种统治实质是一种运作方式,法律与官僚都是机构运作的动力和元件,这种统治形式适用于和平时期和社会高度发展的时期,遵循是社会的主旋律,而其缺点也在于稳定,缺乏应对突变和锐意革新的能力,在稳定中将逐渐丧失进取心与生命力,从稳定逐渐转向僵化、腐朽,并且这种社会否定了人们的向善之心,约束人们的行为完全依靠法律的控制力,而法律本身必然是存在漏洞的,改革又举步维艰,因此其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