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财务印章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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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财务印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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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规

范发票的领用、保管、缴销制度,明确管理及使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票专指普通发票及机打发票,是单位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三条凡涉及发票的领购、开具和保管的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单位使用的所有发票,均由计划财务部根据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实行统一购买和管理,并负责发票的保管和监督。

第五条计划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印购、领缴、保管等工作。

发票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认真办理移交手续,移交不清,不得离职。

第六条财务部负责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

需要发票的部门,应事先向财务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领取发票。

领取时应及时登记发票领用人、领用日期、领用数量、起讫号码及归还日期等项目。

第七条计划财务部在购买发票时,应查验印制是否规范,数

量是否相符,整箱发票要求封条完整,且加盖封口印章。

第八条发票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和擅自销毁。

对未使用发票指定专人保管,下班或上班中途不使用及人员离岗时,应放入保险柜保管。

对发票专用章,照此管理。

 第九条发票领用部门向计划财务部领用发票时,应当场查验无误后,签字确认,办理交接手续,如发现有误,应及时汇报。

第十条发票使用部门对已开出票据,发票联、记账联移交财务送单员及送单员移交客户时,必须办理签收手续。

发票存根联按规定顺序整理好及相关作业委托单装订存档,并及时与计划财务部发票管理人员办理核销手续,财务部检查收回数量和领用数量是否相符,发现缺本少页,按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罚款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计划财务部对发票记账联及加盖作废标记的发票联应及时汇总整理作为会计档案归档。

同时按要求定期向税务主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销毁时,必须造册登记。

第十一条发票使用部门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出售、代开、虚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实际时间,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开具发票时,项目必须填写齐全,字迹清楚,书写规范。

要求日期、项目必须写准,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发票的空白处划斜线封闭,注明开票人姓名。

开错的发票不得撕毁,应在全部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保留在原本发票上。

第十四条作废发票的条件、要求及程序

发票作废必须见到联次齐全的原票或无法及时取得退票的相关证明及作废原因说明(可直接写在作废发票上),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注明新开发票号。

①发票已开具,但还在营业室,可以直接作废;②若发票已到财务,必须与财务送单员联系,见到原票后可作废;③若发票已送到客户单位,发票退回营业室后(按原路退回),方可作废;对于无法及时取得退票的必须获得相关证明,可以先作废,待取得发票后合并存档。

第十五条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要求及程序

原则上不得开具红字发票,只有因发票开具错误需作废的以前月份发票及因费收减免、上量达线后有费率优惠的,在取得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具红字发票。

①有对应发票的,根据规定只有3个月之内的发票才可以红冲。

附件为原票复印件、详细原因说明及审批手续。

②无对应发票的,原则上不可以开具,特殊情况附详细原因说明及审批手续。

③上量达线后有费率优惠的,需提供协议、审批表(包含如下信息:

约定业务量、实际业务量,已开票金额,新旧费率,差额及需开票金额等)。

第十六条所有部门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数量和金额。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拒收。

以下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不填写付款单位的发票;无开票日期的发票;品名填写笼统(不附明细清单的)或以货号代替品名的发票;单位、数量、金额不相符或大小写金额不相符的发票;字迹不清楚或涂改、伪造的发票;无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第十七条《港建费征收专用收据》及本单位使用的其他收据,如无特殊规定的,参照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财务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财务印章管理,实行有效的内部控制,防范潜在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本公司本部、下属分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条公司财务印章管理原则:

分开存放保管、监督审批使用、台账登记备查。

第三条公司财务印章包括:

财务部行政章、财务专用章和财务用公司法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印章(简称法人或代表人印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负责人印章、财务人员个人印章。

第四条财务印鉴的启用、更换、作废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及部门后方可进行。

刻制财务印章,须由财务部提出刻制申请,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由专人办理刻印事宜;刻印完成后,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所有财务印章的印模,须在公司备案。

因启用新印章等原因而失效的旧印章,必须及时回收封存保管,回收印章时当事人双方应履行交接手续,其保存期限为15年,期满后按公司规定办理销毁。

第六条财务印章由财务部门指定人员负责保管,预留银行印鉴必须分人保管。

保管人员收到印章后,必须进行登记,填写好《财务印章保管登记表》(见附近一)。

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法定代表人印鉴由出纳负责保管,发票专用章、财务部行政公章和其它财务印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授权的财务会计人员保管。

第七条财务印章必须保存在安全地方,并且经常检查,非保管人员不得使用,非经主管财务的领导及总经理同意,不得携章外出。

银行印鉴原则上不得带出,确有必要时在财务印鉴审批单上特别注明,经公司总经理、财务部经理审批同意后由两位以上财务人员共同携带办理有关业务。

第八条禁止非财务事项加盖财务印章,严禁财务印章外借。

因特殊原因(事项)使用财务印章的,必须办理《财务印章借用审批、归还单》(见附表二),经财务经理和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九条建立《财务印章使用登记簿》(见附表三),对每一笔特殊事项加盖印章应该进行登记,注明使用对象、使用事项、经手人、金额及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财务印章的使用范围:

1、财务部门行政章用于公司内部行文及以财务部门名义形成的各种内部通知、函件、报告、备忘录等文字资料的用印,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用印。

2、财务专用章为公司办理会计业务的专用印章,是公司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之一,其使用范围为:

(1)直接用于银行资金收付及调拨的用印;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凭证、信汇凭证、汇票委托书、空白凭证领用单、结算业务收费凭证等票据;

(2)税收缴款书及其他收付款业务票据如委托收款等;

(3)支票、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等;

(4)经济业务往来单位的帐户余额签认用印,公司内部单位帐款转帐单的用印;

(5)其他与财务会计业务相关的用印。

3、法人或代表人印章为公司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之一,用于支票的签发以及公司资金支付及调拨,未经批准,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合同专用章为公司签订合同时使用的重要专门印章,合同专用章仅限用于有关合同的签订,未经书面核准,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

业务经办人代表企业与合同对方签订合同的,需填写“财务印章用印审批单”(有已审批的合同会签表除外),经合同授权签字人审查同意后方可用印。

印章管理人员对用印范围和用印手续严格审查,并对用印情况进行登记,不应为以下合同提供合同专用章:

A.未经编号的合同。

B.缺少审核及报签文件的合同。

C.属于代签但缺少授权委托书的合同。

合同专用章不得携带外出使用。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合同专用章到异地使用的,必须经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合同用印后,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收回合同专用章。

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保管。

印章管理人员因故临时请假,需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指定临时保管人员,并做好交接记录。

合同专用章存放在配锁的办公抽屉里,节假日放在安全处。

合同专用章散失、损毁、被盗时,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告领导予以处理,同时,登报挂失作废。

5、财务人员个人印章为财务人员在公司赋予的财务工作权限内使用的印章。

其使用范围为会计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税务报表、往来业务转帐单、费用分割单、发票、会计档案等的用印。

6、其他各种材料的用印,以及公司职工因私需加盖公司财务印章的各种材料的用印,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依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

特殊情况下需请公司财务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7、财务部门发布公文用印、对外报送的各种财务会计报表用印、税务申报缴纳用印,原则上应按照要求一律使用专用公司印章,不得使用公司预留财务印章(财务人员个人印章除外)。

8、严禁在空白凭证、空白表格、空白纸张上使用财务印鉴。

第十二条监印人应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妥善安全保管印章,财务专用章如有遗失,财务部经理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立即在影响较大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启事,同时向开户银行、税务局等其他相关单位发函声明,并在24小时内办理更换印鉴的手续。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在工作权限内进行日常财务工作时使用财务人员个人印章无需登记用印登记簿。

第十四条XX,严禁使用他人个人印章。

第十五条财务人员个人印章的监印人在离岗、脱岗、调离时,需将财务人员个人印章交回财务部门。

交回的个人印章保存期限为5年,期满后按公司规定办理销毁。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行政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或代表人印章的监印人离岗或脱岗时,需按财务工作移交管理办法办理印章的移交手续,移交过程中由公司法人或其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同时监交。

第十七条凡违反本规定者,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债务纠纷及其他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并督促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财务印章保管登记表

财务印章保管登记表

序号

印章名称

保管责任人

接管日期

转交日期

接手保管人

监交人

 

 

 

 

 

 

 

 

 

 

 

 

 

 

 

 

 

 

 

 

 

 

 

 

 

 

 

 

 

 

 

 

 

 

 

 

 

附件二:

财务印章借用审批、归还单

财务印章借用审批、归还单

借用部门

 

财务印章类型

 

经办事项

 

日期

 

借用期限

 

经办人

 

部门主管审批

 

财务分管副总审批

 

总经理审批

 

备注:

领导审批时,需签署同意否并署名。

归还登记

财务印章类型

 

归还人

 

归还日期

 

财务部接手人

 

附件三:

财务印章使用登记簿

财务印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使用登记簿

日期

具体用途

使用印章

用章份数

使用人

备注(保管人)

 

 

 

 

 

 

 

 

 

 

 

 

 

 

 

 

 

 

 

 

 

 

 

 

 

 

 

 

 

 

 

 

 

 

 

 

 

 

 

 

 

 

 

 

 

附件四:

财务印章用印审批表

财务印章用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

财务印章类型

 

盖章文件名称

 

用途

 

加盖份数

对方单位

日期

部门审批

 

财务审批

 

总会计师审批

 

授权签字人或总经理审批

 

 

备注:

领导审批时,需签署同意否并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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