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社会组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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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社会组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

常见社会组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因素

处罚种类和幅度

 

 

一、社会团体管理

 

1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无社会危害,无违法所得的

警告,责令改正

 

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下或屡犯,有违法所得的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持续时间较长或屡犯,社会影响恶劣,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撤销登记

 

2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无特殊原因,逾期参加年检三个月以下的

警告,责令改正

 

年检逾期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阻挡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或拒不提供有关材料的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

 

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或拒不接受管理机关依法检查的

撤销登记

 

3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无特殊原因,超期六个月以下的

警告,责令改正

 

超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

 

超期一年以上的,且拒不办理

撤销登记

 

4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涉及金额较小,补救及时,未造成实质性损失的

限期停止活动

 

涉及金额较大,虽有一定损失但性质属于挪用,未构成犯罪的

责令撤换责任人员

 

涉及金额较大,性质属于侵占、私分的

撤销登记,提请司法介入

 

5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涉及金额较小并及时纠正补救,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警告,责令改正

 

涉及金额较大但补救及时,或金额较小未能及时补救,未形成社会危害的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涉及金额较大,造成社会危害的

撤销登记,并责令退还或没收违法所得

 

6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税务、工商、物价等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三)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无社会危害,或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下,或无违法所得的

警告,责令改正

 

有不良社会影响,或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的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有严重社会危害,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撤销登记

 

7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税务、工商、物价等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二)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

违法活动在六个月以下,或无违法所得的

警告,责令改正

 

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的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撤销登记

 

8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或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四)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3、《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五)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擅自设立机构,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警告,责令改正

 

擅自设立机构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

 

多次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后果特别严重的

撤销登记

 

9

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无不良后果的

警告,责令改正

 

9

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二)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屡犯且疏于管理,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

 

屡犯且疏于管理,并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撤销登记

 

10

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警告,责令改正

 

造成不良后果的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

 

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撤销登记

 

11

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警告,责令改正

 

11

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三)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造成不良后果,有一定社会影响的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

 

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撤销登记

 

12

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四)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

工作确实需要,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警告,责令改正

 

无特殊需要,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且涉及金额较大的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

 

13

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社团不知情,管理不善的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

 

13

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五)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社团知情,放任管理的

撤销登记

 

14

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举办涉外活动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或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举办有关活动前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举办涉外活动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提前7日向其登记管理机关和活动举办地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活动的有关事项。

事前不报,但事后有报告,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撤换责任人员

 

事前事后均无报告,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限期停止活动,撤换责任人员

 

事前事后均无报告,或事前无报告,事后有报告,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撤销登记

 

15

活动资金大量用于与其宗旨不符的业务活动,或者无特殊原因,但一年中的日常办公费用和员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支出高于全年支出总额的50%的处罚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或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二)使用活动资金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业务活动。

社会团体一年中的日常办公费用和员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支出,如无特殊原因,应当低于全年支出总额的50%。

用于与其宗旨不符的支出比例在50-80%之间

责令改正,撤换责任人员

 

用于与其宗旨不符的支出比例在80%以上

限期停止活动,撤换责任人员

 

用于与其宗旨不符的支出比例在80%以上,且连续两年以上

撤销登记

 

16

不向会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或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公开财务收支情况的;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向会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未及时或未以恰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的

责令改正

 

连续两年以上未向会员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限期停止活动

 

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以上未向会员公布财务收支情况,会员反应强烈的

撤销登记

 

17

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税务、工商、物价等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的;

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限期停止活动,撤换责任人员

 

长期或多次使用非法刻制的印章,影响恶劣的

撤销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

 

18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无社会危害,无违法所得的

警告,责令改正

 

 

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下或重犯,社会影响小,有违法所得的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持续时间较长或屡犯,社会影响恶劣的

撤销登记

 

19

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无社会危害,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下,或无违法所得的

警告,责令改正

 

有不良社会影响,或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的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有严重社会危害,或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撤销登记

 

20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

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无特殊原因,参加年检逾期三个月以下的

警告,责令改正

 

 

参加年检逾期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阻挡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或拒不提供有关材料的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主管人员

 

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或拒不接受管理机关依法检查的

撤销登记

 

21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

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无特殊原因,超期六个月以下的

警告

 

超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

 

超期一年以上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撤销登记

 

22

设立分支机构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无不良后果的

警告

 

22

设立分支机构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

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屡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

 

屡犯,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撤销登记

 

23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活动在六个月以下,或无违法所得的

警告,责令改正

 

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的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撤销登记

 

24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涉及金额较小,补救及时,未造成实质性损失的

限期停止活动

 

24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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