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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复习题汇总

复习题    

1.简述开证行审查开证申请人资信情况掌握的原则。

  

 答:

开证行审查开证申请人资信情况掌握的原则是:

(1)如果申请人是首次申请开证,开证银行应严格审核申请人的注册情况、经营状况、账务状况及经济效益,以及申请人是否有进出口经营权。

(2)如果申请人不是首次申请开证或开证行有业务往来关系,主要审查以往的业务往来中有无不良记录以及目前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经济实力等。

2.简述申请开立信用证的程序。

  

递交有关合同的副本及附件;填写开证申请书;缴付保证金;支付开证手续费。

1.递交有关合同的副本及附件

进口商在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应向银行递交有关的进口合同副本及附件,如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证(进口许可证及配额商品时)、某些部门的批文等。

2.填写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进口商填写银行统一印制的信用证开证申请书,是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过程中最重要的工作。

它是开证银行对外开立信用证的基础和依据。

进口商填写开证申请书时,必须按合同条款规定,写明对信用证的各项要求,内容须明确、完整,无词意不清的记载。

3.交纳押金和开证手续费

 按国际惯例,进口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应向银行交付一定比例的押金或其他担保金。

押金一般为信用证金额的百分之几到百分之几十,根据进口人的资信情况而定。

我国开证行根据不同企业和交易情况,要求开证申请人缴付一定比例的人民币保证金,然后开证。

此外,银行为进口商开证时,开证申请人(进口商)还必须按规定支付一定金额的开证手续费。

4.银行开立信用证

 开证行收到进口商的开证申请,立即对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及其与合同的关系、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进行审核,在确信可以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并收到开证申请人提交的押金及开证手续费后,即向信用证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将信用证正本寄交(有时使用电传开证)受益人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统称通知行),由通知行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时间须按合同规定。

合同没有规定时,一般掌握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前一个月到一个半月左右。

3.简述如何掌握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时间。

  答:

如合同规定开证日期,就必须在规定限期内开立信用证;

如合同有装运期的起止日期,那么至迟必须让卖方在装运期开始前的最后一天收到信用证;

如合同只规定最后装运期,那么买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开证,一般掌握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半个月或一个月开到卖方。

总之,要让卖方在收到信用证以后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运货物。

 

4.海运提单与不可转让海运单的区别

海运单(SeaWaybill),又称海上运送单或海上货运单,它是"承运人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装的单据,是一种不可转让的单据,即不须以在目的港揭示该单据作为收货条件,不须持单据寄到,船主或其代理人可凭收货人收到的货到通知或其身份证明而向其交货"(引自1978年9月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Recommendation》)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 

1、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通地背书流通转让:

海运单是一种非流能性单据,海支单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3、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作成"已装船(Shippedonboard)形式,也可以是"收妥备运"(Receivedforshipment)形式。

海运单的正面积各栏目格式和缮制方法与海运单提单基本相同,只是海运单收货人栏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应缮制确定的具体收货人。

 

 4、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5、提单有全式和简式提单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6、海运单和记名提单(StraightB/L),虽然都具名收货人,不作背书转让,但它们有着本质的不同,记名提单属于提单的一种,是物权凭证,持记名提单,收货人可以在提货却不能凭海运单提货。

5.简述制单的基本要求。

缮制各种进出口单证,应该做到:

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

单证的正确性,是要求进出口企业在缮制各种单据时必须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单同相符、单货相符,以及与有关国际惯例和进出口国有关法令和规定相符;单证的完整是指单证种类、份数、和内容的完整;单证的及时性是指及时出单和及时交单;简明是指单证间接、明了,要求各种单证内容语句流畅、语法规范,用词简明扼要,恰如其分,避免繁琐冗长;整洁是指单证表面是否清洁、美观、大方;单据中的各项内容是否清楚、易认

6.简述信用证与买卖合同的关系。

 

 

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

 

信用证的相关条款,来自于合同要件,但又独立于合同之外。

 

信用证一经开出,相当于一个独立的新的三方合同(进口商,出口商和银行)。

 银行只检查单据表面是否正确及符合要求,只要符合要求,就付款。

不符合要求的,则根据进口商的意见决定是否付款,银行不理会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是否合格或真实。

  

合同是买卖双方意思一致的书面表达形式。

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合同标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装运、保险、支付、检验、索赔理赔、纠纷解决方式等。

其中的支付条款中,就要规定货款的支付方式。

如果双方选择信用证支付,那么才有信用证的出现。

合同是信用证开立的基础。

作为出口方,在审证时就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来审查信用证。

凡是有合同之外的额外要求的,都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

当然,对出口方有利的变化还是悄然接受的好。

 

但信用证在某种意义上又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

如果该信用证一旦被接受,哪怕它与合同并不完全相符,双方都得按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方能确保收汇的安全。

7.为什么说在以CFR术语成交的合同中,卖方及时发出装船通知是一项重要的责任?

CFR合同中,卖方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关系到买方能否为进口货物及时办理保险的问题。

在以CFR术语成交的合同中,卖方负责安排运输,买方负责办理保险,如果卖方没有在安排好运输船只后及时向买方发出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办理保险,那么就可能出现货物遭到损失,而又无法获得赔偿的局面。

如果出现这种局面,卖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8.简述保险单的分类。

(1)保险单。

一般外贸企业所称的大保单就是保险单。

它是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表示已接受承保责任而出具的一种独立文件。

在保险单正面有双方约定保险标的物的有关内容。

背面印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其中包括基本险的责任范围,。

还有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的义务和索赔期限等。

它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单据,是被保险人在货物发生损失时进行索赔的主要依据。

  

(2)保险凭证(InsuranceCertificate)。

俗称小保单。

保险凭证是保险人为了简化手续,把保险单的条款作了简略,对背面条款并不作详细记载的一种文件。

所以它是保险单的一种简化形式的凭证。

保险单与保险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联合保险凭证(CombinedInsuranceCertificate)保险公司不另出保险单,利用商业发票在上面加盖章戳,注明保险编号、承保险制、金额、装载船名、开船日

 

9.信用证项下结汇的方式有哪几种?

哪种结汇方式对出口人有利?

为什么?

答:

信用证项下结汇方式主要有三种:

收妥结汇、买单结汇(议付)和定期结汇买单结汇对出口人有利。

  

因为买单结汇是议付行给予受益人的资金融通,可早日收回货款

10.请根据下面已填写好的托收汇票,回答相关问题。

BILLOFEXCHANGE

号码汇票金额上海

No.HLK356ExchangeforUSD56,000.00Shanghai,2008-10-17

见票日后(本汇票之副本未付)付交

At90DAYSAFTERsightofthisFIRSTofExchange(SecondofExchangebeingunpaid)paytotheorderofBANKOFCHINA,SHANGHAIBRANCH

金额

thesumofSAYUSDOLLARSFIFTYSIXTHOUSANDONLY

此致

ToMITSUBISHITRUST&BANKINGCO.LTD.,

4—5MARUNOUCHI1—CHOME

CHIYODA-KU,TOKYO100,JAPANCHINANATIONALANIMALBYPRODUCTS

IMP.&EXP.CORP.SHANGHAIBRANCH

(1)汇票出票人、付款人分别是谁?

(1)出票人:

CHINANATIONALANIMALBYPRODUCTS

IMP.&EXP.CORP.SHANGHAIBRANCH

付款人:

ToMITSUBISHITRUST&BANKINGCO.LTD.,

4—5MARUNOUCHI1—CHOME

CHIYODA-KU,TOKYO100,JAPAN

(2)汇票是即期还是远期?

(3)有几份汇票?

2份

(4)该笔托收业务的托收行是谁?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

11.简述海关发票的含义和作用。

答案:

(1)含义:

海关发票是根据某些进口国海关的规定,由出口商填制的一种特定格式的发票,它可以供进口商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纳税等手续。

 

(2)作用:

进口商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进口国海关进行估价完税的凭证;进口国海关核定货

12.什么是海运提单?

如何理解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

答:

海运提单是由船长签发或承运人(或其代理)签发的,证明收到特定货物,允诺将货物运至特定目的地并交付收货人的书面凭证。

因为收货人或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持有人还可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进行转让,也可凭它向银行押汇,因此,提单相当于有价证券,是一种物权证明。

 

13.什么是光票?

什么是跟单汇票?

按照汇票流转时是否附有货运单据,汇票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光票是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

跟单汇票是附有提单等货运单据的汇票。

跟单汇票的付款以附交货运单据为条件,汇票的付款人要想取得货运单据以提取货物,必须付清货款或提供一定的担保。

国际贸易中的货款结算,绝大多数使用跟单汇票

14.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作用是什么?

1.对出口商的作用

(1)保证出口商凭单取得货款

(2)可以取得资金融通

2.对进口商的作用

(1)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2)提供资金融通

3.对银行的作用

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即承担开立信用证和付款的责任,它贷出的只是信用而不是资金。

所以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提交一定的押金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了便利。

此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项费用。

此外通过信用证业务,还可以带动其它开户往来,保险仓储等业务,为银行增加收益。

15.简述信用证的定义及特点。

根据《UCP600》的解释,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的承诺。

 

信用证有三个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3)信用证是一项纯单据业务。

16.简述汇付结算方式的特性。

汇付结算方式按采用通知的方式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类。

  

  1.电汇。

它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以电讯方式委托汇入行向收款人付款的结算方式。

采用电汇方式,收款人能迅速收取款项,但付款人要承担较多的费用。

  

  2.信汇。

它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以信函方式委托汇人行向收款人付款的结算方式。

采用信汇方式,信汇的费用较小,但汇款的速度较慢。

    3.票汇。

它是指汇款人向汇出行购买银行汇票寄给收款人,由收款人据以向汇票上指定的银行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票汇是以银行即期汇票作为结算工具的。

  

  汇票有单张汇票和复张汇票两种。

单张汇票为防止遗失,应双挂号,它通常用于数额较小的汇票;复张汇票有正副两张,如遇汇票迟到或遗失时,可凭副张兑换。

因此正、副两张汇票应分别邮寄,它通常用于数额较大的汇票。

17.我国进口商A公司与英国出口商B公司签订合同进口木材,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

A公司在开证申请书上注明,90%的发票金额凭申请书中裂的全套单据付款,另外规定:

10PCT OFINVOICEVULLUESHALLBEPAYABLEAGAINSTTHEPERFORMANCEGUARANTEEBYFIRSTCLASSBANK。

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书使用SWIFT开出信用证。

开证行在收到B公司的单据后进行了审核,确定单证相条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外付款。

A公司付款赎单后,提出两个不符点:

一是履约保函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格式开立;二是保函由BANKA开立,而BANKA不是第一流的银行。

A公司因此认为开证行不应付款,要求开证行退回从其帐上扣除的款项。

请问,A公司所指出的不符点成立吗?

为什么?

 

1.答:

A公司指出的不符点不成立。

因为,首先,关于第一个不符点,UCP500第3条已明确规定,信用证是独立于销售合同的独立文件,不受合同制约,即使信用证中提及其可能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其次,关于“保函不是由第一流的银行开立”这一“不符点”,UCP500第20条也对“第一流”这一类模糊用语做出规定:

不应使用诸如“第一流”、“著名”、“独立”、“正式”、“有资格”、“当地”及类似词语来描述信用证项下提交的任何单据的出单人。

如信用证有此类词语,只要所提交的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其他条款和条件相符,且并非由受益人出具,银行将照予接受。

所以,如果甲公司产意图是保函必须按照某种格式由某家银行开立,应在信用证中明确保函的格式,并且列出开立保函的银行名称。

18.我国进口商ABC公司与美国出口商D公司签订合同进口木材,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

ABC公司在开证申请书上注明禁止转运,并且要求提交的运输单据种类为海运提单。

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书使用SWIFT开出信用证。

D公司提交的海运提单包含了海运全程运输,并且提单上注明以下语句:

CONTAINERSHIPMENTTRANSHIPMENTWILLTAKEPLACE.开证行审单以后指出单据相符,对外付了款。

申请人ABC公司收到单据后指出开证行未尽详细审单职责,不应对外伏款,因为单据有不符点,理由是提单上显示了转运语句。

请问,ABC公司所提出的不符点成立吗?

为什么?

答:

ABC公司所指出的不符点不成立。

因为,根据UCP500第23条(d)款,“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对下列提单予以接受;对注明将发生转运者,只要提单证实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及/或子母船运输,并且同一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及/或含有随承运人声明保留转运权利的条款者”。

所以,如果申请人希望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转运发生效力,则必须在开立信用证时排除UCP500第23(d)款的适用。

19.某公司5月10日向美商发盘,限5月15日复到有效。

5月12日收到美商回电表示接受我方发盘,但提出降价3%。

我方公司正在研究该回电时,获悉该商品市场价格看涨。

5月14日又收到美商来电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5月10日发盘。

问:

我方应如何处理?

我方可以按新的市场价格重新发盘。

因为美商12日的回电虽然使用了接受字样,但变更了原发盘价格,已经构成还盘,故原发盘失效,美商14日的接受也无效,我方同美商之间并未达成任何交易。

20.A行同时议付了同一受益人的两票单据,单据分属不同开证行的两个信用证,信用证均为自由议付信用证。

由于出口货物相同和银行经办人员疏忽,在向开证行寄单时,将彼此的提单混淆,每一套单据中只有2/3提单和另一份单据的1/3提单。

甲开证行很快付款,乙开证行则以提交2/3提单为由拒付。

后A行获知客户已凭开证行提货担保提货,遂以此交涉,最终迫使乙行付款。

请问你如何看待此案?

属于银行失误,但开证行也无权拒付.对于信用证要求提供全套提单的情况,作为受益人可以提供一份,也可以提供两份或三份.  

选择议付银行时,要谨慎,最好选择信用证业务比较熟练的银行,如果出现几票货物的情况,最好不要同时议付

21.我某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1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

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

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

答:

我方可向保兑行要求付款。

因为信用证一旦经保兑行保兑,保兑行即承担和开证行同样的付款责任,若开证行破产了,保兑行应付款。

22.某份即期付款信用证(信用证表明适用UCP600),规定提交全套海运提单,禁止分批装运,启运港为中国港口,卸货港为美国港口,最迟装运日期为2006年4月10日。

受益人甲公司按照信用证规定于4月1日将一部分货物在上海港装上“胜利”号轮,又于4月5日将剩余货物从黄埔港装上同一轮船,目的港均为美国纽约港。

因此,甲公司取得了上海港和黄埔港签发的两套提单。

甲公司在交单期内将单据交开证银行要求付款,但是遭到拒付,理由是分批出运。

请问,开证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开证行的拒付理由不成立。

理由是:

根据(ucP600>>第31条(b)款的规定,运输单据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的装运日期及/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

本案中,货物尽管是在不同的日期从不同的港口装船,但是装船日期在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内,装货港在信用证规定的区域内,并且装上了同一条船“胜利”号轮,运往同一目的港美国纽约港,所以不属于分批装运。

23.出口公司甲公司收到国外开来不可撤销自由议付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日期为2006年5月9日,有效期为2006年6月1日,有效期到期地点为中国,要求提交的运输单据为海运提单。

信用证对交单期无任何规定。

甲公司于2006年4月28日将货物装船并取得已装船提单。

甲公司于2006年5月25日将全套单据向议付行交单。

议付行以单据存在不符点(迟交单)为由拒绝议付单据。

请问,议付行指出的不符点成立呜?

为什么?

议付行指出的不符点成立。

《UCP600》第14条C款规定:

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尚应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必须按信用证规定交单的特定期限。

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予装运日期后21天提交的单据。

但无论如何,提交单据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该信用证对交单期无任何规定,但是,由于装船日期为4月28日,受益人甲公司于2008年5月25日向议付行交单,虽在信用证的效期内,但超过了《UCP600》第l4条规定的装运日期后21天提交单据的要求,属于迟交单。

 

24.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0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01年1月15日。

我方按证规定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⒛00年12月10日的提单,当我方各齐议付单据于2001年1月4日向银行议付交单时,银行却以单据过期为由拒付。

请问,银行拒付是否有理?

为什么?

银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

因为本案中,我方取得了签发日期为2000年12月10日的提单,于2001年1月4日到银行交单议付。

尽管我方未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但我方提交的提单已成过期提单。

根据UCP500规定,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须规定一个装运日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

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21天提交的单据。

因此,本案中银行有权拒付。

 

25.我某公司向美国客户以CIF条件出售货物5000箱,合同与信用证规定5月份装运且不可分批装运,我方于5月10日将300O箱货物装上“喜庆”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余下2000箱装上“飞翔”号轮,取得5月15日海运提单,两轮均在新加坡转船由“顺风”号轮将5000箱货物运往美国。

试分析银行能否拒付,为什么?

银行可以拒付。

(2分)受益人所交单据必须做到单证相符,否则银行有权拒付。

(2分)根据UCP600,如果信用证不允许分批,则货物需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一运输线路,使往同一目的地。

(2分)本案中,信用证规定5月份装运,不可分批,而我方在5月10日和5月15日分别将货物装上了两个不同的运输工具,构成了分批。

所以,开证行可以拒付

26.我A公司以F0B价向日本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4月底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一份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要5月份装运,且规定由信誉较好的C银行为议付行,4月底时我方获悉日本B公司濒临倒闭,在此情况下,A公司是否应该发货?

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是一种单据买卖,因而,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中,我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与日本客商签约出口货物,尽管我方出运前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但因有开证行第一性的付款保证,且开证行是一家资信较好的银行,所以,我方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运出口,及时制作一整套结汇单据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到议付行办理议付手续。

当然,我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货物出售给第三者。

 

27.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凭规定单据收到了货款,货到我公司后经检验晶质有问题,于是我公司急电议付行要求对第二批货物拒付,请问这样做是否合理?

为什么?

 答:

开证行拒绝有理。

因为我方要求开证行拒付,实质为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撤销。

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时必须付款,不管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

有关品质不符,进口方应直接向出口方索赔

 

28.我国A外贸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茶叶600公吨,合同规定:

4月至6月份内分批装运。

B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

证内规定:

shipmentduringApril/June,Aprilshipment100M/T,Mayshipment200M/T,Juneshipment300M/T。

我国A公司实际出运情况是:

4月份装出100M/T,并顺利结汇。

5月份因故未能装出,6月份装运500M/T。

试问:

我外贸公司6月份出运后能否顺利结汇?

为什么?

6月份出运不能正常结汇。

理由如下:

 

(1)根据《UCP500》条款,L/C规定在指定的期限内分批装运,任何一批未按期装运,L/C对该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除非L/C另有规定)。

 

(2)本案中,A公司5月份未能按L/C装运,银行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有权拒付,所以6月份装运500公吨已属无效,不能顺利结汇。

 

29.国内某公司以D/P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出口一批商品,并委托国丙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

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负什么责任?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

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文件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电报、电传、或电子通迅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他所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 义务或责任。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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