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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一章施工合同概述

一、施工合同的概念以及主要内容

(一)施工合同的概念

建设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相互责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进而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

即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完成具体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设备调试、工程保修等工作内容,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种,它与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一样是双方有偿合同,在订立时应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二)施工合同的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情况和推行的有关经验,并借鉴国际上通用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熟经验和有效做法,于1999年12月24日颁发修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范本》)。

它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路线、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等工程。

作为推荐使用的施工合同范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

1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是施工合同的总纲性法律文件,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合同即成立。

标准化的协议书格式文字量不大,需要结合承包工程特点填写的约定主要内容包括:

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生效时间,并明确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组成。

2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在广泛总结国内工程施工中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基础上,参考FIDIC编写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相关内容的规定,编制的规范发包和承包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标准化合同条款。

通用条款的作用相当于其他范本中的通用条件,内容包括: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其他11个部分,共47个条款。

通用条款在具体使用时不作任何改动,照搬原文。

3专用条款

由于具体实施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各不相同,施工现场和外部环境条件各异,因此还必须有反映招标过程具体特点和要求的专用条款的约定。

合同范本中的“专用条款”也相当于其他范本中的专用条件,范本中该部分只为当事人提供了编制具体合同时应包括内容的指南,具体内容由当事人根据发包工程的实际要求细化。

具体工程项目编制专用条款的原则是,结合项目特点,针对通用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以达到相同序号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共同组成对某一方面问题内容完备的约定。

4附件

范本中为使用者提供了“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三个标准化表格形式的附件,如果具体项目的实施为包工包料承包,则可以不使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表。

二、施工合同的特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合同之一,其标的是将设计图纸变成为满足功能、质量、进度、投资等发包人投资预期目的的建筑产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一)合同标的特殊性

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各类建筑产品,建筑产品与土地相连,是不动产,建造过程往往会收到自然条件、地质水文条件、社会条件、人为条件等因素的影响。

这决定了建筑形态上的多样性,即每个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不同于工厂批量生产的产品,具有单件性及固定性的特点。

所谓单件性是指不同地点建造的相同类型和级别建筑,施工过程中所遇到的情况不尽相同,在甲工程施工中遇到的困难在乙工程不一定会发生,而在乙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现甲工程没有发生过的问题,相互间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

建筑物的施工由于结构复杂、体积大、建筑材料类型多、工作量大,使得工期都较长(与一般工业产品的生产相比)。

在较长的合同期内,双方履行义务往往会受到不可抗力、履行过程中法规政策的变化、市场价格的浮动等因素的影响,必然导致合同的内容约定、履行的管理都很复杂。

(三)合同内容的复杂性

虽然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只有两方,但履行过程中涉及的主题却有许多种,内容的约定还需与其他相关合同相协调,如设计合同、供货合同、本工程的其他施工合同等。

三、施工合同管理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施工合同与业主及承包商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它将二者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

施工合同管理成为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合同履约这一管理意识成为约束建筑市场经济行为的普遍准则。

施工合同管理是工程合同管理的有效手段,具有重要意义。

(一)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门打破传统观念束缚,转变政府职能,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

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二)规范市场行为的需要

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看,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加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从而加剧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

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建筑业迎接国际性竞争的需要

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已经全面开放。

国外建筑承包商进入我国建筑市场,如果业主不以平等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仍然盲目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支工程款,就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起贸易纠纷。

因此,承发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加国际化意识,强化索赔意识,提高索赔管理水平,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施工合同管理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施工合同管理的现状

建设项目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是业主和承包商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约束双方行为而签定的法律文件,也是承、发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最高的行为准则。

遵照施工合同,承包商应完成业主交给的建筑安装工程建设任务,同时业主应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且支付工程价款。

承包商如何依据合同条款,转化各种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是一项较复杂、多学科的综合技能。

目前我国建设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建设交易行为不规范。

很多承包商签订了工程合同,片面地重视工程的进度和质量管理,而对合同管理缺乏全面的了解和认识,致使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甚至产生严重违约,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与国际的全面接轨,建筑市场不断规范,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合同管理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到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合同管理已成为施工企业的迫切需要。

在具体的施工合同管理中,则要求建筑企业将事前预防贯穿于合同管理的全过程,即施工企业对于合同前期的管理、签订及履约过程中的注意,以及后期若发生问题后,应如何管理等,都应贯穿于整个合同管理过程中。

二、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建设施工合同管理方法及施工合同诸多特点决定了施工合同管理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由于目前建设市场发育不完善,建设交易行为不规范,使得现行合同管理中有几大问题急待解决。

(一)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目的是规范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行为,维护建筑行业内正常的经济秩序,培育和发展规范化建筑市场。

《建筑法》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但是在实际社会实践中,工程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后往往多重视双方自身利益,忽略合同的法律性,对合同法律知识的认识不深刻、不全面,法律意识淡薄,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有多种缺陷。

1合同签订前的审定程序不规则

工程项目的承发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上缺乏法律意识,首先会表现在施工合同签定之前的合同的评审程序不完善,不规范。

合同签约之前,合同承发包双方不重视合同的法律性,对工程项目和自身的具体情况,缺乏完整缜密的思考分析,致使合同签定的准备工作及审定程序不规则。

(1)承包商利用其它承包商名义签订合同或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签订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

有些不法承包商在自己不具备相应建设项目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承包工程的目的,非法借用他人资质参加工程投标。

并以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格,签订无效合同。

一些不法承包商利用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质,专门从事资质证件租用业务,非法谋取私利。

严重破坏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2)桌上桌下合同

在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中,业主和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文件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备案。

所以业主在建筑市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中标的施工单位,然后表面上按照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要求,与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正规施工合同文件。

这份施工合同是以应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而签定的,是公开的。

但是有一些业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为了自身利益,在法定程序之外与施工单位签订另一份施工合同文件或合同补充协议,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该合同被业主和施工单位认可为主要履行的施工合同,但是该合同是桌下签定的,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这些桌下签定的合同通常签定的内容多对业主有较多的利益,但都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是建设主管部门所禁止的。

而且以后工程中出现纠纷,业主和施工单位解决起来更是麻烦。

比如以下是T公司诉W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显示了桌上桌下合同给项目承发包双方带来的不利影响。

案情:

N市私营企业W公司,投资建设办公楼、车间、仓库三项工程。

2006年1月,W公司对办公楼工程进行了邀请投标。

六家公司参与投标后,中标的Z公司悔标,对工程款报价过高而未能中标的T公司表示愿意以报价第二低的Y公司的报价承接该工程,W公司遂将该工程发包给T公司施工,并于2月28日签订了办公楼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之后,T公司向W公司提出,工程队伍和设施都进驻了,为节省成本,干脆把车间工程一并发包T公司施工得了。

于是,W公司又将车间工程发包给了T公司施工,并于2006年3月20日签订了车间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2006年6月,W公司将仓库工程发包给H公司建设施工。

之后,W公司与T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内容包括办公楼、车间、仓库的合同(作为合同附件的工程清单中反映的办公楼和车间工程价款分别比之前签订的办公楼工程施工合同和车间工程施工合同价款高出100万元),并将表明以三项工程为内容进行招投标的相关文件一并报招标办备案,以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对此,T公司向W公司出具了书面承诺:

工程内容包括办公楼、车间、仓库的合同仅供办理手续之用而不作实际履行合同;备案的招投标文件,仅用作向招标办备案以办理手续,不作他用。

三份合同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都是“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已经当事人签字盖章。

后因工程款结算,双方发生纠纷,T公司以工程内容包括办公楼、车间和仓库三项的备案合同为据,向法院起诉要求W公司支付办公楼和车间工程施工的工程款。

而W公司则主张:

备案合同仅仅是为了备案以取得施工许可证而签订的,其内容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备案的招投标材料也是编造的,W公司并未以三项工程为内容进行过整体招投标;双方之所以要签订工程款高于实际履行合同的备案合同并编造招投标材料备案,是因为N市建委要求对房地产项目全面推行招投标,并反对低价中标;法院应以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办公楼施工合同和车间工程施工合同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T公司和W公司因为桌上桌下合同,在遇到工程纠纷问题上,一直僵持不下,双方不肯退步,为以后的施工带来重大影响及损失。

(3)不规范合同充斥建筑市场

随着我国市场化的不断发展,施工单位越来越多,工程建设市场容量远远小于施工单位数量,前后两者比列严重失调。

建筑工程业务的竞争日益激烈。

施工单位往往过分注重竞争项目,忽略合同的重要性。

为了获得一个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不得不将工程价款一压再压,尽力满足业主的各种各样甚至不合理的需求。

无利可图的局面也屡见不鲜。

而业主在激烈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无视法律,提出的要求也大多是对自己利益较多,而大部分是在制约承包商。

在招标结束后,业主和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并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而是根据自己制定条款,这些条款多为制约承包商的不规范行为,强调了承包商的义务,而对业主的违约等各种不规范行为概不具体约定。

这就导致合同的不规范性。

更有甚者,在招标活动中,中标的施工单位是靠与招标单位的硬关系、铁关系而获得工程项目的承包权,在招投标之后,业主和施工单位双方认为彼此有着“良好关系”不应在合同上“较真”,草草订个大概,待工程完工后再说;甚至有的承包方认为,工程已到手,也不会白干,合同的订立不重要,故业主和承包方彼此口头约定下施工合同的条款,而无任何书面形式。

合同订立时缺乏预见性,缺少对合同文本的分析,存在主体不当、文字不严谨、合同条款挂一漏万等现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常因缺少某些重要的条款、缺陷和漏洞多、双方对条款的理解有差异、合同风险预估不足等问题发生争执。

会给业主和施工单位双方带来麻烦。

没有规范的合同条款,出现问题业主和施工单位都会保护自身利益,而在争取自身利益的同时一定会给对方带来重大损失。

(4)违法签订转包、分包合同情况普遍存在

一些承包商为了获得建设项目承包资格,不惜以低价中标。

在与发包上签订施工合同之后又将工程肢解以更低价格非法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小的施工队伍。

这些承包商缺乏对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骤和监督手段,进而对工程进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2合同签订过程中有法不依的现象十分严重

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

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对其中合同条款往往未做详细推敲和认真约定,即草率签订,忽略施工合同的严密性,所签合同条款不全,特别是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未做具体约定,都直接导致了工程合同纠纷的产生

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

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

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

3执法不严的问题时有发生,合同违约现象普遍

施工合同经发、承包方双方依法签订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植自变更或解除或不履行合同赋予的权力和义务。

在实际履行中,现在我国施工合同履约率较低,合同的信用度、合同的严肃性、合同的权威性受到严重的挑战,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秩序。

经分析,合同履约率低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业主和承包方随意违背合同条款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自觉执行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当事人一切行为的最高准则。

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其经济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主从关系。

实际中,承发包双方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合同的等价有偿原则,以各自的经济利益为中心,随意违背合同条款。

有些工程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

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如:

业主暗中以垫资为条件,违法发包;在工程建设中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甚至部分业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设市场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组织施工,不按规范施工,形成延期工程、劣质工程,严重影响工程建设市场。

(2)业主和承包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出现差异,致使双方产生矛盾。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组成及条款较多,各组成文件间可能会出现矛盾或二义性。

按照建筑施工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承包商应对施工合同的理解负责,业主应对合同文件的正确性负责。

但是在实际施工中,承发包双方可能会对一个合同条款的意见产生分歧。

总承包商与各专业分包商以及各分包商之间常因合同条款理解分歧产生矛盾,责、权、利不明确导致纠纷,或互相推诿,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3)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①在工程建设中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在施工合同实际履行中,往往因一些意见分歧和经济利益驱动人为因家,在工程建设中发包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后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甚至有些业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影响到我国建筑市场秩序,以致造成建设市场出现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

例如我司承建的某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多年,至今工程款还未结清;某工程竣工结算送审了壹年多时间还没有结果。

建设部曾对部分建筑企业进行调查,结过显示全国25106家建筑企业被拖欠工程款2475亿元,全国拖欠工程款高于3366亿元。

此外由于建筑市场运行尚不规范,部分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组织施工,相互扯皮,形成延期工程,也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环境。

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甚至部分业主已将工程使用多年后,仍以种种理由拒付施工单位结算款项,形成了目前建设市场严拖欠工程款的顽症。

许多施工企业因此背上了沉重的经济包袱,形成了“没有工程找活儿干、有了工程怕拖欠”的心理阴影严重挫伤了广大施工企业的热情。

(4)未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没有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为应及时变更索赔的没有变更索赔,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没有发,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却过了诉讼时效,应当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的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

如业主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筑企业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却没有行使应有权力,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垫资施工,结果使企业遭受了损失,减少了利润。

4合同承发包双方缺乏索赔意识,索赔工作难实现

由于社会条件、自然环境的变化,建筑业是一个索赔多发的行业。

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也是合同缺陷的补充,其实质是承发包双方承担工程风险比例的再分配。

(1)对于承包商

对于承包商来讲索赔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

长期以来,我国受计划经济影响,由于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合同当事人索赔意识淡薄,有的业主很反感索赔,有的承包人不会索赔,承发包双方有关合同索赔工作难开展,工程索赔行为很少产生,致使受损害者往往是承包商。

另一方面,由于上述桌上桌下等不规范合同的存在,不利于承包商在停工项目中应用合同条款、利用法律程序索赔,即使是承包商正当的索赔,也不能理直气壮的提出。

而在工程项目施工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不合理低标价引起的种种原因使建筑成本不断增加,合同的双方不严格按合同办事,又不愿意承担义务或让步,致使工程项目不能按质按量如期交付使用,因而引起垫支、拖欠工程款、银行利息、工期、质量等原因的工程纠纷和施工索赔。

但这些问题又不能按照合同条款去解决,多因显示公平合同的存在,而使索赔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从而使承包商的经济利益受损。

再一方面,由于承包商法律意识不强,没有施工合同索赔风险认知,甚至不会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突发情况,不知道那些情况的发生可以向业主提出施索赔,不知道怎样计算索赔,以致不能及时提出索赔报告,不会处理索赔问题。

如果工程施工中发生经济纠纷,自己没有准备充分的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现场签证、施工备忘录、有关的工程照片、隐蔽记录、验收证明书以及业主指派的施工现场工程师的指令书和双方来往的书信等要求索赔的依据,反而会因施工停工、工期拖延等问题,先被业主提出要求索赔。

从而导致施工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2)对于业主

有些业主施工合同管理法律意识不强,不重视施工中索赔问题,没有专门监理人员或与监理单位沟通不及时,在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时,不能全面知道该要求与合同约定的差异,不能了解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证据是否充分,从而不能判别该索赔是否成立。

这种情况下,缺乏法律意识,业主就会产生经济利益损失。

(二)签订施工合同与招投标合同相分离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与招投标管理有着密切的内部联系,它是有效控制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资金投入的法律性文件。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施工企业招投标中“经济标”、“技术标”编制及管理与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管理分属公司内不同职能部门及工程项目组。

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招标文件是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发出的订立施工合同的要约,投标文件是施工企业回复建设单位要约中全部条款的承诺,是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做出按要约签订施工合同意思的表示。

由此看来,招投标文件是签订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

但有一些业主存在着买方市场优势地位,或者要求附加条款,或者强调施工企业一次包死,不计风险包干费,使最终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及投标书出现较大的背离,从而为施工合同的执行带来很大困难。

合同条款中责任不明,一旦发生纠纷缺乏据理力争的依据,造成承包方承担巨大风险。

近几年来,建筑市场内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完善。

尤其是《建筑法》、《招投标法》及《合同法》的发布实施,各级政府对一定数额以上的建筑项目明确要求应按建筑程序办事。

然而,仍有一些单位对个别项目不报建、不招标;或先招标,后报建;或明招、暗定;较普遍的存在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随意压减工期;压减造价;提高质量要求等等。

最终都使施工合同的管理及执行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较少

我国建筑施工单位,特别是老的国有企业,大多是从计划经济时期走过来的,不少施工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的思想方法、管理方式和管理制度还不同程度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还受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不习惯按照合同办事。

出现问题不找合同,而是习惯找领导协商,或者请客送礼。

有的施工单位只顾到市场承揽任务,却不注重施工合同签订或是草率签订,结果在遇上纠纷时没有协商与调解的依据,或者依据不足。

有的施工单位对合同的签订虽然非常重视,但合同签订后就束之高阁,忘记了合同履行过程是实现权利义务的过程,而仅仅把它看成是生产的过程。

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施监督、检查管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更需要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

有些建筑单位不设立合同管理部门,或者大多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缺乏可行、有效的合同管理体系和具体的操作流程,对合同的审查、监督和检查不够有力,不能对合同从签订到履行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管。

 施工单位,特别是中小施工单位,重公关和预算管理,轻视合同管理,甚至没有专门机构从事合同管理工作,遇有工程签约,便临时抽调人员予以应付,而临时抽调的人员对于合同管理工作并不精通,不能对工程进行及时的跟踪和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管理工作无法完善,对整个建筑市场将会产生很大影响。

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部门的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合同管理知识。

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

甚至有的合同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合同。

合同管理既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专业性、技术性强、极为复杂的工作,对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

管理人才的匮乏,极大地制约着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合同管理手段落后

随着建筑技术的迅速发展,工程项目的规模日益庞大,施工合同条款也日益复杂,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越来越多。

在业主和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中签订施工合同之后,在施工进行中,有效的施工合同管理能够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从而可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稳定。

一些企业缺乏一套严谨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的审核、签订、履行、变更、中止或终止、解除及合同的监督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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