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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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细则

靖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

第一章征收评估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评估行为,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靖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依法设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本市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应当在本市当年公布的征收评估机构名录内。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执业;

(二)具有1年以上房地产评估工作经历;

(三)能够熟练掌握与房屋征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业务知识,遵守房屋征收职业道德规范,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被征收房屋是指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经产权登记或征收调查确认的房地产。

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两大类,非住宅房屋又分为非营业房屋和营业房屋两类。

住宅房屋、非住宅非营业房屋、非住宅营业房屋又划分为若干类,具体划分见附件1。

第六条被征收房屋价值估价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估价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七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价值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根据本市城市现状,按住宅房屋、非住宅非营业房屋、非住宅营业房屋三种情况,进行征收区位分区,具体划分见附件10。

第十条房屋征收评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基本事项;

(二)开展实地查勘,收集相关资料;

(三)对照评估细则,进行评估测算和内部审核;

(四)提交初评结果,公示并现场说明解释;

(五)修正初评结果,交付整体及分户评估报告;

(六)接受咨询质疑,作出说明解释和复核;

(七)建立评估档案。

第十一条评估结果的运用包括:

(一)房屋征收项目补偿资金概算评估结果,作为房屋征收项目补偿资金总额概算依据;

(二)房屋征收分户补偿评估结果,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依据。

评估结果的货币单位应当精确到人民币元。

第十二条评估结果应用的有效期自出具正式评估结果之日起,至该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结束时止。

第二章住宅房屋征收评估

第十三条高档住宅房屋(见附件1)的征收评估方法:

适用比较法评估,直接套用可比实例修正方式进行,也可视具体情况采用其他方法评估,具体操作按《房地产估价规范》执行,可比实例的选择要求见附件2。

第十四条一般住宅房屋的征收评估方法:

适用比较法的基准价格修正方式进行评估,一般住宅房屋的界定及细分见附件1。

其征收补偿评估测算的路线为:

(一)确立评估基准。

在征收项目范围内设定“标准样本住宅”作为评估基准。

“标准样本住宅”的设定要求见附件3;

(二)测算基准价格。

按《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的方式,采用比较法评估出“标准样本住宅”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按经修正和调整后的各个可比实例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测算基准价格的可比实例的选择条件见附件2。

计算公式为:

基准价格

Vs为可比实例价格,n为可比实例的个数;

为交易情况修正系数。

由于采用买卖的正常交易实例为可比实例,因此该系数取100;

为市场状况修正系数。

该系数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形和评估中的具体情况,并参照当地物价部门公布的相关价格指数进行确定;

为可比实例实物状况修正为标准样本住宅实物状况的修正系数,系数确定见附件4;

为可比实例区位状况修正为标准样本住宅区位状况的修正系数,系数确定见附件5;

为可比实例权益状况修正为标准样本住宅权益状况的修正系数,根据本细则第八条规定,该系数取值为100。

(三)确定分类基准价格。

为保证测算结果的客观性,对“标准样本住宅”按成套、独门院落、非成套三种情况,测算其对应的分类基准价格,公式为:

Voj为标准样本住宅分类基准价格,其中Vo1为成套住宅分类基准价格,Vo2为独门院落住宅分类基准价格,Vo3为非成套住宅分类基准价格,Kj为对应的分类基准价格调整系数,其取值见附件3;

(四)确定评估价格。

各被征收房屋分别与对应类型“标准样本住宅”进行房屋实物状况比较,按比较方式修正基准价格得出各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评估价格,公式为:

为被征收住宅评估价格,

为标准样本住宅分类基准价格,K31i为标准样本住宅实体因素情况修正为被征收房屋实物状况修正系数,系数确定见附件4。

第三章非住宅非营业房屋征收评估

第十五条非住宅非营业房屋征收评估首选比较法。

因案例收集等具体原因无法适用比较法的,可适用成本法评估。

非住宅非营业房屋的成本法评估说明见附件6。

第十六条成本法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测算土地重新取得价格。

根据被征收非住宅非营业房屋的占地范围,可选用成本法、基准地价修正法、比较法等测算其为空地时的土地重新取得价格PD;

(二)确定建筑物的重置价格。

根据被征收非住宅非营业房屋的建筑结构,参照公布的重置价格标准作适当调整,确定其建筑物的重置价格PJ;

(三)估测折旧。

现场勘察对照附件7所示的《房屋成新评定等级标准》和不同年限建筑物成新上限的相关规定和说明,估计测算确定建筑物的折旧额C,C=PJ×(1-g)(g为成新率);

(四)补偿价格评估。

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考虑到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的特点,按成本法评估的基本公式计算被征收非住宅非营业房屋的征收补偿价格Vi=PD+PJ-C。

第四章非住宅营业房屋征收评估

第十七条非住宅营业房屋应当区分不同情形,选择相应的评估方法:

(一)非住宅营业房屋有较多交易的,选用比较法估价;

(二)通常有租金等经济收入的,选用收益法估价;

(三)对于商务写字楼、大型宾馆、大型超市、大型百货商场等,单独直接采用比较法或收益法进行评估;

(四)当估价对象的同类房地产没有交易或交易很少,且估价对象或者其同类房地产没有租金等经济收入的,选用成本法。

第十八条非住宅营业房屋的典型样本房设定见附件8。

采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非住宅营业房屋典型样本房的基准价格时,应当采用有限期收益法公式。

考虑到征收评估的补偿性质,一般采用稳定收益情形测算,公式如下:

 

其中Vo为商业街区基准价格,a为典型样本房的年纯收益,r为资本化率,n为收益年期,相关系数的确定见附件8。

第十九条被征收非住宅营业房屋评估适用商业街区基准价格比较方式修正,其征收补偿价格经过综合进深修正、商业街道路线修正和楼层因素修正后得到,公式为:

为被征收非住宅营业房屋评估价格;

为商业街区基准价格;

f1为综合进深修正系数,具体数据的选用见附件8;

f2为商业街道路线修正系数,具体数据的选用见附件8;

f3为商业用房楼层修正系数,见附件8。

第五章在建工程征收评估

第二十条被征收房屋为在建工程,具有开发或者再开发潜力且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可采用除成本法以外的方法测算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第二十一条假设开发法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选择具体估价方法;

(二)选择估价前提;

(三)选择最佳开发经营方式;

(四)测算后续开发经营期;

(五)测算后续开发的必要支出;

(六)测算开发完成后的价值;

(七)确定折现率或测算后续开发的应得利润;

(八)计算开发价值。

第二十二条在建工程评估价格=续建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续建成本-管理费-投资利息-销售费用-续建投资利润-买方购买在建工程应负担的税费。

第六章其他征收评估问题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及“住改非”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情况的,土地使用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应当给予补偿,并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地大于房”补偿评估金额=VW×S

S为“地大于房”面积=合法土地面积-合法房屋建筑面积

VW为“地大于房”区位单价=VO×Kj/100-PJ×g

VO为该征收项目标准样本住宅基准价格;

PJ为该标准样本住宅建筑物重置单价,见公布的重置价格;

g为该标准样本住宅建筑成新率,见附件7;

Kj为分类基准价格调整系数,见附件3。

第二十四条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评估:

直管公房、自管公房为住宅房屋的,其重置价结合成新部分的补偿金额补偿给产权人,其他部分补偿给使用人,计算方法如下:

(一)

为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的补偿金额;

为对应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重置单价,见公布的重置价格;

为对应的被征收房屋成新率,见附件7;

为房屋建筑面积。

(二)

为被征收房屋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外的补偿金额;

VO为该征收项目标准样本住宅基准价格;

PJ为该标准样本住宅建筑的重置单价,见公布的重置价格;

g为该标准样本住宅建筑成新率,按附件3的设定要求,g=0.8;

Kj为分类基准价格调整系数,见附件3;

pi4为住宅房屋层次修正系数,见附件4,非成套及独门院落的房屋层次修正参照成套住宅多层住宅房屋层次修正;

S为房屋建筑面积。

第二十五条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对被征收房屋和待调换房屋进行价格结算时应当按照比较法评估。

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时点一致。

第二十六条征收评估时涉及的被征收非住宅非营业房屋的合法用地为划拨性质的,其土地补偿评估金额应当扣除土地基准地价的40%。

非住宅营业房屋的合法用地为划拨性质的,其补偿评估价格计算公式为:

Vi为被征收非住宅营业房屋的征收补偿评估价格;

V为被征收非住宅营业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

f2为对应的非住宅营业房屋商业街道路线修正系数;

Vjo为靖江市土地基准楼面地价,

其中Vj为基准地价,m为标准容积率。

第二十七条被征收住宅房屋于2010年7月1日《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用于经营,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根据房屋的不同情况参照非住宅营业房屋按照下列方式评估:

(一)沿街“住改非”房屋,根据营业年限取其营业房屋性质和住宅房屋性质的征收评估价格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其实际营业部分的征收补偿评估价格,公式为:

Vi=Wy×Viy+Wz×Viz

Vi为“住改非”房屋征收补偿评估价格;

Viy为“住改非”房屋营业房屋性质评估价格;

Viz为“住改非”房屋住宅性质评估价格;

Wy、Wz分别为“住改非”房屋营业房屋性质和住宅性质的价格权重系数,具体权重系数的选取见附件9。

(二)非沿街“住改非”房屋,其实际营业部分的征收补偿单价=住宅性质评估单价+定额补助。

定额补助的标准根据经营年限确定,具体见附件9。

第二十八条2010年7月1日《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用于经营,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且产权登记性质为非营业房屋的非住宅根据房屋的不同情况,参照非住宅营业用房按照下列方式评估:

(一)沿街“非改非”房屋,根据营业年限取其营业房屋性质和非住宅非营业房屋性质的征收评估价格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其实际营业部分的征收补偿评估价格,公式为:

Vi=Wy×Viy+WF×ViF

Vi为“非改非”房屋征收补偿评估价格;

Viy为“非改非”房屋营业房屋性质评估价格;

ViF为“非改非”房屋非营业房屋性质评估价格;

Wy、WF分别为“非改非”房屋营业房屋性质和非营业房屋性质的价格权重系数,权重系数的选取见附件9。

(二)非沿街“非改非”房屋,其实际营业部分的征收评估单价=非营业房屋性质评估单价+定额补助。

定额补助的标准根据经营年限确定,具体见附件9。

第二十九条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和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凡房屋征收评估中涉及原始成本测算、机电设备评估、工程费用分析等各分类专业技术的,具备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可直接评估,没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可以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其他机构协助评估。

此类评估费用按相关收费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支付。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成本法评估其建筑物残值。

第七章征收评估报告

第三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格式,依照本细则的要求出具征收评估报告,报告附件中应当有能够证明估价师现场实地勘察的材料(如照片等)。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由2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复印无效)并注明签名日期,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

在评估报告上签名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加盖公章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第三十二条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应当图文并茂,所用纸张、封面、装订应当有较好的质量。

第八章征收评估工作准则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估价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负责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确定受委托征收评估项目的评估技术负责人,评估技术负责人应当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评估技术负责人最终确定评估技术方案,并对评估方法的选用和应用以及评估结果的合理性承担技术责任。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三十六条评估人员应当佩戴由泰州市房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证件,逐户逐项评估,做到工作上门到户,实地勘测准确、权证查验无误,不得错计或缺项、徇私舞弊。

第三十七条征收评估结果应当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内部审核评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提交正式评估报告前负有审查、调整、复核评估报告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日。

第三十九条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和解释。

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第四十条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九章征收评估工作资料存档

第四十一条房屋征收评估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下列资料立卷、归档保管:

(一)房屋征收委托合同;

(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三)评估对象的产权证明材料及有关房屋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评估对象的实地查勘记录、照片等资料;

(五)可比实例的实地查勘记录、照片等资料;

(六)确定评估结果的有关系数、参数等证明材料;

(七)其他涉及评估项目的必要资料。

第四十二条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完成并出具评估报告后,应当对有关该评估项目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妥善保管。

房屋征收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

第四十三条评估涉及办理证据保全手续的房地产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含技术报告)及评估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评估资料同时提交委托方。

第一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2年11月9日靖江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靖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靖政规〔201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被征收房屋分类及其说明

2.应用比较法的可比实例选择要求及说明

3.标准样本住宅的设定条件及其应用说明

4.住宅房屋实物状况(K31、K31i)修正说明表

5.住宅房屋区位状况(K32)修正说明表

6.非住宅非营业房屋及其成本法评估说明和房屋建筑等级说明

7.房屋成新等级及成新说明确定表

8.非住宅营业房屋评估的基准价格修正法应用说明

9.“住改非”和“非改非”参照非住宅营业房屋评估的说明表

10.靖江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区位划分体系

 

附件1

被征收房屋分类及其说明

一、住宅房屋分类

高档住宅房屋

是指以商品开发建设方式建造的独栋、双拼、联排等密度低(容积率≤1)、层次少(≤4)、环境优、式样有特色的房屋。

一般住宅房屋

成套住宅

指以商品开发或单位统一建设方式建造的混合结构单元式住宅,内部功能布局明确,有独立的厨卫设施等。

独门院落

独门独院住宅房屋,院落为独家使用(独立产权),院落进深(短边)2.0米及2.0米以上,房屋内部功能布局明确,有独立的厨卫设施等。

非成套

住宅

除以上两类的房屋以外的房屋。

二、非住宅营业房屋分类

商场类建筑

以百货商场、大型超市为典型建筑。

通常为钢混框架结构,层高较高,有大跨度的厅堂作为营业场所,一般都配有附房作为仓库、办公和相关业务用途之用。

商铺类

建筑

以门面房、小商铺为典型建筑。

一般为临街道、巷道底层房屋,多数为砖混、砖木结构,有的为连家店,多数为单开间。

商务类

建筑

以一般金融、证券、商业写字楼等商务性办公经营建筑为典型。

通常为临街钢混结构的多层、小高层和高层建筑,底层和2、3层等低层部分为大厅形式的交易或经营场所,其余多为写字间或客房形式。

通常内外装修的等级较高。

娱乐类

建筑

各类歌舞厅、棋牌室、保龄球馆、休闲中心、健身娱乐中心等,建筑结构多为钢混和混合结构,通常有娱乐用途大厅和包间,设有公共卫生间,电照设施较复杂。

旅馆类

建筑

分为普通旅馆、招待所和较高档或高档准星级、星级宾馆两类典型建筑。

前一类通常为砖混、混合多层建筑结构,底层设服务台或值班室,内廊,水泥、水磨石或普通地砖地面,通常有多人间、单人间,一般每层设公共卫生间,普通装修;后一类通常为钢混结构的多层、小高层或高层建筑,依等级、规模、功能数量及综合程度,通常设大厅总服务台、餐饮、娱乐、商务等配套服务性设施,客房均设有单独卫生间,包括单间、标准间、商务和豪华套间等形式。

内外装修高档或较高档,配有比较完整的现代宾馆服务设备设施系统。

餐饮类

建筑

各类大小餐馆、饮食店、饭店、茶社、排挡等,建筑结构类型包括框架、混合、砖木和简易结构,相应的装修和设备档次、配备差异较大。

典型的餐饮类建筑设有操作间、储物间、餐厅、包厢、服务窗。

一般设有公用卫生间。

其他类

建筑

除上述类型之外的其他营业性质用房。

三、非住宅非营业房屋分类

工业性

建筑

以工业厂房、仓库为典型建筑。

通常为砖混、钢混结构和工业排架结构,角钢屋架,石棉瓦、水泥或大型屋面板屋面,钢混或钢立柱,砖墙或装配式墙体,水泥地面,木门或铁皮门。

办公性

建筑

以行政办公楼为典型建筑。

通常为多层砖混或钢混房屋,水泥平屋顶,有走廊(内廊或外廊),砖墙、钢混梁,现浇或预制楼地面板。

设公共卫生间。

室内普通装修。

公共性

建筑

以图书馆、博物馆、教学楼、门诊楼等为典型建筑。

通常有较为独特的建筑造型,一般为钢混或砖混房屋。

附件2

应用比较法的可比实例选择要求及说明

一、可比实例应当选择与估价对象所处的征收区位分区相同或相邻分区的房屋。

二、可比实例应当与估价对象的用途相同。

其中住宅房屋的可比实例应当是小类用途相同,非住宅房屋的可比实例应当按本细则的分类与评估对象的类别相同。

三、可比实例应当与估价对象的建筑结构相似。

建筑结构主要指大类建筑结构,大类建筑结构一般分为:

1钢结构,2钢筋混凝土结构,3砖混结构,4砖木结构,5简易结构。

四、可比实例应当与估价对象的规模相当,档次相接近。

五、可比实例的交易类型应当选取一般买卖或租赁的交易实例为可比实例,其交易价格应当是正常市场交易价格。

六、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应当与价值时点接近,与价值时点相差不宜超过一年,情况特殊的可超过一年,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七、采用可比实例修正测算确定评估价格的,选用的可比实例的数量应当为3个及以上数量。

八、每项修正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系数调整不得超过20%,综合系数调整不得超过30%。

九、选择的可比实例的成交单价相互间的价格差异一般不应超过20%,在交易实例较少的情况下,该价格差异最大不应超过30%。

十、经修正和调整后的各个可比实例价格中,最高价与最低价的比值不宜大于1.2。

附件3

标准样本住宅的设定条件及其应用说明

一、住宅标准样本房屋设定要求说明

住宅房屋征收评估时根据被征收房屋综合典型特征而设定的“标准样本住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成套的具有被征收房屋代表性特征的在用房屋,功能齐全并具备使用条件;

(二)层数5层的多层建筑中的第三层,卧室至少一间朝南,一般装修(水泥砂浆地面、普通涂料墙面及平顶)的房屋;

(三)房屋为中等套型,成新为八成新;

(四)根据具体情况,从方便操作提高效能的角度出发,综合被征收房屋的典型特征,按上述

(一)至(三)项要求在征收项目范围内设定“标准样本住宅”;

(五)每一房屋征收项目评估一般设定一套“标准样本住宅”,遇有征收项目跨分区时,则所跨的每一分区均应当设定一套“标准样本住宅”,作为相应分区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比较基准;

(六)住宅标准样本房屋设定说明表。

 

是否

成套

户型

结构

所在层次

成新

朝向

成套

二室一厅

砖混5层

3/5

八成新

一室朝南

坐落位置

区位环境

室内水电及装修

其他条件

分区内主要街道一侧小区内的中央位置上

同被征收项目范围环境

普通室内装修,

普通厨卫设施

采光、通风、日照、

休息等条件中等

建筑面积

中等套型

权属及证照情况

产权,证照齐全

门窗

铝合金或塑钢门窗,普通防盗门

二、住宅房屋评估中可比实例选择要求

(一)应当选择与估价对象所处的征收区位分区相同或相邻分区位置相对靠近的住宅房屋;

(二)一般为砖混结构的多层普通装修住宅房屋和被征收房屋配套情况相似;

(三)应当与估价对象的规模相当,档次接近;

(四)可比实例的交易类型应当选取一般买卖的商品房或新开发上市的成套商品房交易实例,其交易价格应当是正常市场交易价格;

(五)成交日期应当与价值时点接近,与价值时点相差不宜超过一年,情况特殊的可超过一年,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六)采用可比实例修正测算确定评估价格的,选用的可比实例的数量应为3个及以上数量;

(七)每项修正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系数调整不得超过20%,综合系数调整不得超过30%;

(八)选择的可比实例的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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