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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收费文件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 1999年9月10日发布 计价格[1999]1283号)
1.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3.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4. 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5. 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6. 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7. 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8. 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9. 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
(1)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2)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
但参照工日计算的收费额,不得超过按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方式计算的收费额。
10.采取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的,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为计费依据。
使用工程咨询机构推荐方案计算的投资与原估算投资发生增减变化时,咨询收费不再调整。
11.工程咨询机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勘察、试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对勘察、试验数据进行复核,工作量明显增加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加收的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12.工程咨询服务中,工程咨询机构提供自有专利、专有技术,需要另行支付费用的,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13.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应体现优质优价原则,优质优价的具体幅度由双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14.工程咨询费用,由委托方与工程咨询机构依据本规定,在工程咨询合同中以专门条款确定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
15.工程咨询机构按合同收取咨询费用后,不得再要求委托方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
16.工程咨询机构对外聘专家的付费按工日费用标准计算并支付,外聘专家,如有从业单位的,专家费用应支付给专家从业单位。
17.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工作量增加或延长工程咨询期限的,工程咨询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18.工程咨询机构提交的咨询成果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的,应负责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询费。
19.工程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咨询机构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委托方可扣减或者追回以至全部咨询费用,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咨询机构应部分或全部赔偿。
20.涉外工程咨询业务中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可与委托方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协商确定咨询费用。
21.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和除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部门制定。
22.本规定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23.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2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三、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
附件一:
3000万元-1亿元
1亿元-5亿元
5亿元-10亿元
10亿元-50亿元
50亿元以上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
6-14
14-37
37-55
55-100
100-125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12-28
28-75
75-110
110-200
200-250
三、评估项目建议书
4-8
8-12
12-15
15-17
17-20
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5-10
10-15
15-20
20-25
25-35
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单位:
万元)
注:
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序,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表二)。
附件二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行业调整系数(以表一所列收费标准为1)
1.石化、化工、钢铁 1.3
2.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交通(水运)、化纤 1.2
3.有色、黄金、纺织、轻工、邮电、广播电视、医药、煤炭、
火电(含核电)、机械(含船舶、航空、航天、兵器) 1.0
4.林业、商业、粮食、建筑 0.8
5.建材、交通(公路)、铁道、市政公用工程 0.7
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0.8-1.2
附件三
三、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单位:
元)
咨询人员职级工日费用标准:
一、高级专家
1000-1200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800-1000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600-800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00一年一月七日 计价格[2002]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附件: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 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 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勘察人或者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现场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当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应当返工。
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不另外支付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由于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勘察人、设计人不得欺骗发包人或者与发包人互相串通,以增加工程勘察工作量或者提高工程设计标准等方式,多收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及所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目 录
1.总则
2.工程测量
3.岩石工程勘察
4.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
5.水文地质勘察
6.工程水文气象勘察
7.工程物探
8.室内试验
9.煤炭工程勘察
10.水利水电工程勘察
11.电力工程勘察
12.长输管道工程勘察
13.铁路工程勘察
14.公路工程勘察
15.通信工程勘察
16.海洋工程勘察
1总 则
1.0.1 工程勘察收费是指勘察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收取的费用。
1.0.2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为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适用于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水文气象勘察、工程物探、室内试验等工程勘察的收费。
2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别适用于煤炭、水利水电、电力、长输管道、铁路、公路、通信、海洋工程等工程勘察的收费。
专业工程勘察中的一些项目可以执行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0.3 通用工程勘察收费采取实物工作量定额计费方法计算,由实物工作收费和技术工作收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方法和标准,分别在煤炭、水利水电、电力、长输管道、铁路、公路、通信、海洋工程等章节中规定。
1.0.4 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工程勘察收费=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
3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附加调整系数
4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比例
1.0.5 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
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勘察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勘察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勘察收费合同额。
1.0.6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是完成每单位工程勘察实物工作内容的基本价格。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在相关章节的《实物工作收费基价表》中查找确定。
1.0.7 实物工作量
实物工作量由勘察人按照工程勘察规范、规程的规定和勘察作业实际情况在勘察纲要中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工程勘察合同中约定。
1.0.8 附加调整系数
附加调整系数是对工程勘察的自然条件、作业内容和复杂程度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
附加调整系数分别列于总则和各章节中。
附加调整系数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
将各附加调整系数相加,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加上定值1,作为附加调整系数值。
1.0.9 在气温(以当地气象台、站的气象报告为准)≥35℃或者≤-10℃条件下进行勘察作业时,气温附加调整系数为1.2。
1.0.10 在海拔高程超过2000m地区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高程附加调整系数如下:
海拔高程2000~3000m为1.1
海拔高程3001~3500m为1.2
海拔高程3501~4000m为1.3
海拔高程4001m以上的,高程附加调整系数由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确定。
1.0.11 建设项目工程勘察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勘察人承担的,其中对建设项目工程勘察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的勘察人,按照该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5%加收主体勘察协调费。
1.0.12 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不包括以下费用:
办理工程勘察相关许可,以及购买有关资料费;拆除障碍物,开挖以及修复地下管线费;修通至作业现场道路,接通电源、水源以及平整场地费;勘察材料以及加工费;水上作业用船、排、平台以及水监费;勘察作业大型机具搬运费;青苗、树木以及水域养殖物赔偿费等。
发生以上费用的,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0.13 工程勘察组日、台班收费基价如下:
工程测量、岩土工程验槽、检测监测、工程物探 1000元/组日
岩土工程勘察 1360元/台班
水文地质勘察 1680元/台班
8农业林业工程设计
8.1农业林业工程范围:
适用于农业、林业工程。
8.2农业林业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
农业林业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表 表8.2-1
设计阶段
工程类型
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
农业
综合开发、畜牧养殖、水产养殖、设施农业工程
40
60
生态工程
100
林业
林木种子园、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工程
80
20
造林、营林工程
70
30
标准化苗圃、花卉基地、植物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观光园、林业局(场)总体设计、野生动物园、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
60
40
综合开发与科技园区工程
50
50
木材运输、贮木场工程
30
70
8.3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
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8.3-1
等级
工程设计条件
Ⅰ级
1.平原区高差<5m或坡降<1/500、土壤水文地质条件一般的农业综合开发工程;
2.机械化程度较低、环境控制简单的畜牧场工程;
3.地形与水文条件简单、给排水系统简易的水产养殖工程;
4.生态农业工程、旱作农业工程,草原三化治理工程;
5.高差<500m的丘陵地区、林区边缘距公路或铁路<20km,总面积<150000ha、设计年产量<100000m的林场的林业局(场)总体设计、木材运输和贮木场工程;
6.规模较小、技术难度小的其他林业工程
Ⅱ级
1.丘陵地区高差5~50m或坡降1/500~1/100、土壤水文地质条件较差的农业综合开发工程;
2.饲养管理、环境控制半自动化的畜牧场工程;
3.地形与水文条件及给排水系统复杂、有人工孵化、温室育苗等设施的水产养殖工程;
4.一般生产型温室及农业设施工程;
5.高差在500~1000m的山区、林区边缘距公路或铁路20~30km、总面积为150000~
350000ha、设计年产量为100000~300000m3的林业局(场)总体设计、木材运输和贮木场工程;
6.规模较中等、技术难度较大、工作环境较差的其他林业工程
Ⅲ级
1.山区高差>50m或坡降>1/100、土壤水文地质条件差的农业综合开发工程;
2.饲养管理、环境控制全自动化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的畜牧场工程;
3.采用工厂化养殖、水循环回用、自动化程度高的水产养殖工程;
4.较复杂的科研或观光型温室及农业设施工程;
5.差高>1000m的高山地区、林区边缘距公路或铁路>30km,总面积>350000ha、年产量>300000m3的林业局(场)总体设计、木材运输和贮木场工程;
6.规模较大、技术复杂、工作环境差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其他林业工程
附表一: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
单位:
万元
序号
计费额
收费基价
1
200
9.0
2
500
20.9
3
1,000
38.8
4
3,000
103.8
5
5,000
163.9
6
8,000
249.6
7
10,000
304.8
8
20,000
566.8
9
40,000
1,054.0
10
60,000
1,515.2
11
80,000
1,960.1
12
100,000
2,393.4
13
200,000
4,450.8
14
400,000
8,276.7
15
600,000
11,897.5
16
800,000
15,391.4
17
1,000,000
18,793.8
18
2,000,000
34,948.9
注:
计费额>2,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6%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附表二:
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
工程类型
专业调整系数
1、矿山采选工程
黑色、黄金、化学、非金属及其他矿采选工程
1.1
采煤工程,有色、铀矿采选工程
1.2
选煤及其他煤炭工程
1.3
6、建筑市政工程
邮政工艺工程
0.8
建筑、市政、电信工程
1.0
人防、园林绿化、广电工艺工程
1.1
7、农业林业工程
农业工程
0.9
林业工程
0.8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1]1998号 2001年10月16日发布)
国家林业局:
你局《关于申请批准林权证登记发证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林函计字[2000]126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自愿申请林权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林权证》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
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有重点林区的林权进行登记过程中要进行现场勘测,勘测费按勘测面积分段累计征收。
具体收费标准为:
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3元,不足100公顷的,按100公顷计收;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包括1000公顷),35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2元;林权登记面积在3500公顷以上(包括3500公顷),7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5元;林权登记面积在7000公顷以上(包括7000公顷)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元;林权登记面积在5万公顷以上的,勘测费按5万公顷计收。
三、其它林区(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的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不高于国有重点林区的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的原则,结合林权勘测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制定,抄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备案。
四、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财政部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企[2006]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