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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工作区规定》

《办案工作区规定》

反贪安全办案规定

一、为增强反贪办案人员的责任心,进一步完善设施、落实制度、强化职责,防止在办案中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精神,结合我处反贪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实行由科长负总责,办案组长直接领导,具体承办人员直接负责的制度。

三、科长和内勤对办案场所和办案用品等硬件环境的安全保障落实到位,负责与办公室等部门协调,办案人员应及时反馈办案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以便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四、科长在布臵线索时应对办案中的安全措施有针对性地对办案组长提出要求。

五、承办人员接受办案任务后,应当制定《安全防范工作预案》并签订《办案安全责任书》,报经主管处长批准后实施,并对预案的落实负全面责任。

六、办案组在开始线索初查前,应检查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可能涉及的办案场所和办案用品是否安全可靠。

七、初查一般不接触被调查对象,必须接触的应当报经处长或主管副处长批准,同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

严禁在初查阶段以任何方式限限制、剥夺被调查对象的人身自

由。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

八、办案人员亲自通知并将涉案当事人带到本院或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办案人员应不少于二人,并且在带人途中办案人员应采取二人挟带的方式,合理保障其安全。

九、询问涉案当事人应在专用办案工作区进行,同时办案工作区应配备常用的一些药物,防止突发情况的发生。

十、询问涉案当事人应由办案人员负责进行,并且保证询问场所始终不少于二人在场,如被询问对象是女性,应保证至少有一名女办案人员在场。

一、询问开始前办案人员应查清被询问人有否携带可能自杀、自伤、自残的危险物品如打火机、戒指、钥匙等,对发现的危险物品应暂时封存,待询问结束后归还。

十二、涉案当事人自行书写供述时,办案人员应提供办案专用书写用笔,并陪同在场。

三、接受询问的涉案当事人的饮水,进食应使用专用纸杯、纸碗和塑料汤匙,并注意饮用水应为凉开水,食品应保证卫生,应为软性或流汁、半流汁,不含可能造成危险的骨头、鱼刺等食物。

四、接受询问的涉案当事人上卫生间时,应由办案人员不少于二人紧密陪同,寸步不离,并且不得离开视线,以确保安全。

五、办案人员在对涉案当事人询问过程中应保持警惕,注意当事人的情绪变化,防止发生自杀、自伤、自残或侵害办案人员的行为,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妥善排除。

十六、对涉案当事人的询问应严格执行刑诉法的规定,不得超过24小时或变相连续询问。

七、重要涉案当事人在本院或指定场所接受询问完毕后,办案人员应及时通知其家属或单位派员将人领回或由办案人员以专车送回,同时填写《离开检察院证明》并由相关人员签字,以确保安全。

八、传唤、拘传、被告人到检察机关接受讯问,应当在讯问室内进行。

讯问或询问证人参照本规定中关于询问涉案当事人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九、办案人员在看守所讯问时,除执行相关的提审、还押规定外,还应提高警惕,防止在提审过程中发生自杀、自伤或伤害办案人员的行为。

十、办案中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等工作应当交由司法警察或明确专人负责,实施看审分离、专人看守,不得出现脱节、脱岗等情形。

二十

一、严禁将讯问室当作羁押室,不得将、证人留臵、留宿,防止发生意外。

二十

二、讯问结束后,符合拘留、逮捕、监视居住条件

并有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必要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拘留、逮捕、监视居住手续,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严禁私自对执行逮捕、拘留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二十三、配合公安机关对执行逮捕、拘留时,办案人员应不少于二人,并使用专用警车和械具,确保安全,防止自杀、逃跑或伤人。

二十

四、在本院或指定办案地点对犯罪嫌嫌人执行取保候审的,办案人员应通知的家属或单位派员到场,在办理完相关法律手续后由交由家属或单位人员领回。

二十五、办案人员根据案件需要,经批准对办公场所、住宅或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时,除遵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关于搜查的规定外,还应做到参与搜查的办案人员及在场见证人不少于二人,在搜查前分析被搜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可能遇到的阻碍,防止在搜查中发生当事人自杀、自伤或暴力阻碍的事件。

二十

六、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应爱护本院专用询问室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能熟练操作有关安全防护装臵和技侦设备。

二十七、全体办案人员应提高警惕,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注意自身和亲属的安全,防止打击报复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二十八、因违法违规办案、玩忽职守导致涉案人员自杀、自残、脱逃的,应当分清责任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办案人员根据领导安排协助外地检察机关办案时,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十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

办案区规定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院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确保办案安全,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文明、规范进行,根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检察院办案工作区是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用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其他涉案人员,接待有关知情人员,获取视听资料等专门的工作区域。

为各办案部门提供办案、食宿场所、基本医疗保障等服务,包括值班室、监控室、讯问室、询问室、医务室、律师会见室和卫生间等。

第二条

警务部门负责办案工作区的日常管理,看管被讯(询)问人,维护办案工作区秩序和办案工作区的安全警戒。

检察技术部门负责对办案工作区内监控、电脑设备及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操作、维护和录音录像资料的整理工作。

办案部门负责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接待有关知情人员等工作。

在办案工作区内,被讯(询)问人的看管及安全工作有执勤法警负责;在讯(询)问过程中,被讯(询)问人的安全工作由办案人员负责。

第三条

办案部门需要使用办案工作区时,应当提前填写《办案工作区使用申请表》,经申请部门及办案工作区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通知办案工作区管理人员,由其安排使用事宜。

录音录像设备的操作等事宜由办案部门通知检察技术部门进行。

其他检察院办案需要使用办案工作区的,由本院协查部门提前填写《办案工作区使用申请表》,经办案区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要求办案单位提供相关法律文书,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相关功能用房。

第四条

被讯(询)问人进入办案工作区后,执勤法警应关闭办案工作区对外通道,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保密检查,填写《办案工作区安全检查登记表》,由办案人员、执勤法警在登记表上签字,其随身携带物品放入储物柜由执勤法警保管。

第五条

对进入办案工作区的被讯(询)问人要进行例行健康检查。

对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及其他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涉案人员,医生必须告知办案单位负责人全程关注其健康状态,提供必要的治疗,并协助办案单位与医院进行沟通,打开绿色通道,做好可能急救的准备工作。

办案工作区内配备必要的应急药品和简易救护设施。

第六条

检察技术部门在接到使用通知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到场,严格按照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规定执行。

技术人员在工作中应严守案件秘密,自觉遵守检察院人员纪律。

第七条

办案人员在讯问中,需要看管、被告人时,应当通知司法警察部门安排警力。

警力不足的,办案部门应当安排专门人员配合法警看管。

看管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离岗、脱岗,严防被看管人逃脱、自杀、行凶、串供、毁灭证据等。

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其他涉案人员时,司法警察应当在值班室待命。

第八条办案人员传唤、拘传、被告人,应当严格遵守办案时限。

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被告人。

不得在办案工作区对、被告人实施监视居住。

对决定拘留、逮捕后,必须及时转移看守所羁押,严禁将办案工作区作为羁押、留置、被告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的场所。

司法警察应当对办案人员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实施监督,对办案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提醒或者制止,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

办案人员对司法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办案工作区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违法违纪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办案部门进入办案工作区办案,应自觉遵守高检院、省院、市院有关规定要求。

办案人员应自觉遵守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规定,爱护公共物品和设施,维护环境卫生,服从管理。

第十条

法警部门应做好办案工作区使用情况的记录。

定期对办案工作区内的设备、设施、卫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请相关部门处理,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我院法警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

xx年8月19日印发)

第一条为了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加强办案中的保密工作,保证纪检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纪检监察机构办案人员和纪检监察机构内部因工作需要接触案情的人员。

第三条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保密要求按照《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对案件或问题初核时,不准向被调查人暴露意图。

第五条《立案呈批报告》、《初步核实报告》等有关案件材料,应指定专人登记、管理。

第六条制定案件调查计划要同时制定保密措施,调查大案要案要有具体保密方案。

第七条拟采取的调查手段、措施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不准向被调查人泄露;严禁泄露当事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第八条外出调查一般不准携带案卷,如确需携带时必须经领导批准,并做到:

两人专管,卷不离人,严防丢失;上下车、船、飞机时,要及时检查,相互提示。

第九条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内容,不准携带案卷和调查材料探亲访友、游览、购物等。

第十条汇报案情及有关情况时,应使用加密传真,不得使用平信、明码电报和电话。

传递办案材料,应通过机要部门。

第十一条出境调查携带案件材料,应当按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移送审理的案件材料,要严格登记和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案卷材料由承办人负责保管,审理结束后,按规定移送。

第十四条阅卷笔录、审理讨论笔录等,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

第十五条案件材料及办案请示、报告和其他有关文字材料,均应按《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划定密级和期限,并妥善加以保管。

第十六条正在办理的案件,一般不对外宣传报道;需要宣传报道时,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办案中如发生泄密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本单位保密委员会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力补救;事后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并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保密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应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大全)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办案安全工作职责和要求,避免被调查对象在案件调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根据中纪委、省纪委、市纪委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县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委局机关组织实施的“两规”“两指”措施案件、非“两规”“两指”措施案件和信访案件的调查以及案件线索初核、审理调查和审理谈话。

本规定所指“办案室”包括检查室、信访室、审理室以及其他具有办案职能的室。

第三条机关查办案件安全工作坚持书记统一领导、常委分工负责、办案室各司其职的原则。

第四条“两规”“两指”工作期间,分管书记、主管常委必须靠前指挥,及时发现、解决使用“两规”“两指”措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书记对机关办案安全工作负总责。

(二)分管案件的副书记对办案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主要职责是:

协助书记分管办案安全工作,审批《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呈报表》、《解除“两规”“两指”措施呈报表》、《办案安全工作方案》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部署、指挥机关“两规”“两指”案件的安全防范,监督管理全县办案安全工作。

(三)主管常委对办案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主要职责是:

协助分管书记抓好所管办案室和全县办案安全工作的部署、指导、检查,审核《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呈报表》、《解除“两规”“两指”措施呈报表》、《办案安全工作方案》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的严密性和规范性;负责抓好办案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安全防范、监督管理。

第五条办案人员和陪护、巡查人员的职责。

(一)办案室主任是办案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主要职责是:

组织、协调、管理本室办案安全工作;制定自办案件的《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呈报表》、《解除“两规”“两指”措施呈报表》,正确执行《办案安全工作方案》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实施;确定个案主办人、安全监管责任人;对陪护人员、巡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后分别签订《陪护人员安全工作责任书》、《巡查人员安全工作责任书》;明确一案一档制度责任人,负责一案一档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带头执行办案纪律“八不准”规定,并对其他办案人员执行办案纪律情况严格管理;全面了解掌握陪护人员、巡查人员、安全监管责任人、安全工作值班人员的工作情况,并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对陪护人员、巡查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考核”;检查、指导所联系乡镇、县直单位办案安全工作。

自办“两规”“两指”案件期间必须驻点。

(二)办案安全监管责任人是个案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由室主任在本室办案人员中确定,也可报请分管书记同意从机关其他室派送,负责办案期间的安全管理。

主要职责是:

负责被调查对象非调查谈话期间的安全工作;监督检查《陪护日志》必记内容的记录情况,观察、了解、掌握被调查对象的思想状况、身体状况和饮食、睡眠、活动规律等,发现异常及时报告、解决;负责为被调查对象请医用药,严格按医嘱剂量直接看服(用),并详细记录请医用药情况;检查、落实《办案安全工作方案》、《紧急情况处置预案》的安全性、可行性;协助第一责任人掌握办案组工作人员在位情况及去向;管理陪护人员和巡查人员在岗情况,并作好《办案安全监管工作日志》。

《办案安全监管工作日志》是办案室对陪护人员、巡查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调查结束后归入《一案一档》。

(三)与被调查对象谈话的办案人员在谈话期间是办案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主要职责是:

负责被调查对象在谈话期间的人身安全,对各种不安全问题有紧急处置的责任;谈话结束或告一段落,及时将对象的思想、情绪、异常反映以及不安全的因素报告办案组负责人,告知办案安全监管责任人和当班陪护人员。

(四)陪护人员工作职责。

负责“两规”“两指”期间被“两规”“两指”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坐班陪护,按1:

6比例配备。

服从办案室主任、副主任和办案安全监管责任人管理,接受巡查人员的监督,确保被调查对象不逃、不伤、不残、不死;认真履行《陪护人员安全工作责任书》职责要求;严格《陪护日志》制度,并做好当班期间每次与对象谈话的谈话人员人数及姓名、谈话起止时间、谈话后谈话人与陪护人员交接情况以及对象饮食、睡眠、身体状况、思想情绪、言谈举止、就医用药、巡查人员的巡查等重要情况的记载,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办案组。

《陪护日志》和对象情况必须一班一记、一班一交接。

(五)巡查人员工作职责。

负责“两规”“两指”期间被“两规”“两指”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按1:

3比例配备,昼夜巡查、督导在岗陪护人员坚守陪护岗位,每15分钟至少要对陪护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巡查一次;管理办案点重要区域内安全防护门、对象住房房门,杜绝非调查组人员擅自出入,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办案组,并随时作好《巡查记录》。

《巡查记录》是办案室对陪护人员、巡查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必须客观、具体,必须一班一记、一班一交接,调查结束后归入《一案一档》。

第六条纪检监察室对办案安全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

主要职责是:

协助分管书记、主管常委加强对办案过程的监督检查和办案安全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为办案安全把好条件关、审批关、管理关和安全关,为办案室办案安全工作服务;监督检查办案点安全防范工作的安全性、保密性、规范性:

监督检查执行办案纪律、一案一档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协助分管书记、主管常委组织开展全县办案安全检查工作;对委局机关自办“两规”“两指”案件进行督查,督查情况及时向分管书记、主管常委报告;与陪护、巡查输送单位沟通、联络,按要求为办案室选送陪护、巡查人员。

第七条谈话调查必须有2名(含2名)以上办案人员参加,必须在规定的地点进行。

与“两规”“两指”对象谈话调查,一般情况在机关办案点进行,特殊情况需异地谈话调查的,必须报请分管书记批准;非“两规”“两指”谈话调查,一般情况在机关谈话室进行,需在办案室以外地点进行谈话调查,必须报分管书记批准。

谈话时间原则上控制在正常的上下班时间内,需要加班的不得超过23时。

绝对不准将非“两规”“两指”谈话对象留宿。

第八条机关办案点由委局机关按照上级纪委规定的要求统一指定、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办案点、谈话室应具备安全防护设施,应严格要求、严格检查、严格管理。

总体要求是:

办案点必须相对固定、规范;在有关宾馆、招待所实施“两规”“两指”措施的,必须会同经营方严格按照上级纪委有关规定,落实好办案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防护设施条件不具备,但又确需使用措施的,经报市纪委同意可以“异地两规”;必须在办公场所的一楼设置专门的谈话调查室,一楼没有合适谈话场所的,一般性谈话调查应在具备安全措施的办案点进行。

第九条找被调查对象调查取证时,必须通知其单位或家属,由其单位负责人陪同到谈话地点,谈话期间被调查人的进餐、休息必须有办案人员陪同,确保安全。

调查谈话完毕后,通知其单位负责人或家属接回。

第十条凡因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违纪违法导致被调查人员发生安全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凡办案期间发生被调查人安全事故的,应立即按《紧急情况处置预案》进行处置,事发现场当事人必须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按程序、按要求逐级报告。

第五篇:

办案区管理规定办案区管理规定

为了提高执法质量,保障派出所内部执法安全,维护办案区域工作秩序,制定本规范。

一、办案区域由人身安全检查室、信息采集室、候问室、询问室、讯问室、辨认室、物证保管室组成。

二、对需要出入办案区域的人员,应当填写《办案区域人员出入登记表》,由民警带入或带出办案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办案区域。

三、人身安全检查室、信息采集室、候问室、询问室、讯问室、辨认室相对集中,利用门禁隔离实行封闭管理。

1、人身安全检查室。

用于嫌疑人员的人身安全检查。

民警严格依照《人身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和《人身安全检查流程》对嫌疑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2、信息采集室。

用于嫌疑人员的信息采集及打防控系统录入。

信息采集员应当严格按照《信息采集流程》操作。

3、候问室。

用于安置待审人员。

候问室的管理以确保安全和有利办案为原则,严禁待审人员相互交流,严防串供、起哄、自残、自杀、脱逃等情况。

同案人员应当分别看管。

待审人员不得脱离视线范围,确保安全。

4、讯问室。

用于讯问,特殊情况下,经值班所领导批准,填写报备表后,可带出办案区域审讯。

严禁

在此室询问报案人、证人、受害人以及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违法嫌疑人。

5、询问室。

用于询问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报案人、证人、受害人。

6、辨认室。

辨认操作应严格按照《违法辨认规范》进行。

四、办案区域工作人员负责整个办案区域的安全监控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值班领导,情况紧急应按紧急按钮;发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或线索的,应立即报告办案民警。

五、办案区域采取分段责任制。

民警负责涉案物品保管以及办案区域外的所有法律程序运作和人员安全;办案区域各室工作人员对本室工作负责;值班民警负责办案区域工作人员现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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