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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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企业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1、企业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事先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2、总经理为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第责任人。
全体员工都应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做防火工作。
3、企业应经常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年定期组织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4、企业各场所应公安消防部门验收的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识,并由安全管理员负责其日常维修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5、任何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相关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不得闭锁安全出口,堵塞疏散楼梯、消防通道。
6、企业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发现问题报告总经理,落实整改措施。
7、企业禁火区内严禁止使用明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8、设备维修、电气焊人员应防火专业教育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9、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无条件为报警提
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时,各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扑救,
人员集中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必须立即疏散在场群众。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责任
第三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企业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企业的消防安全情况;
2、 将消防工作与本企业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六条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企业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7、 在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企业,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七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装置、罐区和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等。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企业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二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码头、仓库和泵房,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
不符合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应施工。
第十四条应当结合集团公司有关关键部位及要害单位安全管理的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企业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除应当履行上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
2、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记录;
3、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5、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企业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消防档案应统一保管、备查。
第十五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和集团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应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罐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
储存可燃物资的仓库管理,应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十六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应严格按照《用火作业管理规定》的要求,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禁止使用未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应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应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应占用防火间距,不应堵塞消防通道。
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应事先通知本单位专职消防队,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四章消防组织
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专职消防队,实行专业化管理,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设置两个以上专职消防队、人数在一百人左右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设置五个以上专职消防队、人数在二百人左右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
消防战斗员的年龄应在30岁以下,消防车司机年龄不宜超过50岁。
应建立保持消防队伍年轻化的用工机制。
国产消防车宜定员6人,进口消防车宜定员3~4人。
第二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应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的要求,建立学习、训练、执勤、工作、生活的正规秩序。
第二十四条专职消防队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做好防火、灭火等消防工作。
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通畅。
3、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并对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训练,负责职工的防火、灭火知识的教育。
4、负责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管理,参加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6、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修理。
7、负责健全企业消防档案,制定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的灭火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8、建立正规的执勤秩序,实行昼夜执勤制度并加强节假日执勤。
执勤人员应坚守岗位,消防车应处于待命出警状态。
9、设有气防站的消防队,应负责本单位的气防工作。
10、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
第二十五条企业消防和安全部门应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由员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义务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2、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3、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第五章宣传与培训教育
第二十七条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
企业应把消防安全纳入宣传计划,新闻、电视等宣传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剖析消防案例,结合消防日、重大节日以及季节特点,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职工消防意识。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拟定员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劳资、人事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内容。
主要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九条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上岗。
第三十条对新入厂及转岗的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在进行安全教育时,应有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第六章消防设施与消防装备
第三十一条企业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与企业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
上报企业建设规划,应同时上报消防规划。
第三十二条企业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
应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
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完整好用。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举高等特种消防车和重型消防车;通信、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应满足战备和防火灭火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应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
教育、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都应将消防方面的费用列入计划。
第三十五条应加强对各类固定、半固定和移动式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泵房、泡沫泵站、装置和罐区的各类固定式消防设施和消防车、小型灭火器材的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制和维护保养责任制,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以及消防器材的完好。
第三十六条工艺操作、装置检修人员等有关人员对本岗位、本装置或罐区的消防设施应做到会维护保养、会使用,冬季应作好消防设施的防冻保温工作。
第三十七条消防设施的管理应纳入安全管理和设备管理工作中,设专人负责,建立消防设施台帐,定期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试验、称重、药剂更换补充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消防水泵房的管理
1、消防供水泵房是消防水的保证中心,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严禁将泵房改作它用或在泵房内乱放杂物。
2、水泵和柴油发动机应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齐全,机泵运行时不振动、不泄漏,出力能满足设计要求。
平时应严格按照备用机泵的管理要求,定期进行盘车和机泵润滑,认真进行维护保养,并且每周试验1次。
3、建立24h值班制,设专职或兼职值班人员负责,严格交接班制度,出现故障应立即处理并排除,时刻保持战备状态。
第三十九条泡沫泵站的管理
1、泡沫泵站是重要的消防设施之一,应加强管理。
泵房严禁改作它用或乱放杂物,保持室内整洁,保持周围道路畅通。
2、泡沫泵应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齐全。
每周至少运行1次,机泵运行时不振动、不泄漏,压力和流量能满足设计要求。
平时应严格按照备用机泵的管理要求,定期盘车和润滑,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3、泡沫泵运行后应立即进行水清洗,防止机泵和管线锈蚀。
应做好泡沫管线和泡沫贮罐的防腐处理,损坏的阀门和失效的泡沫应及时检修、更换。
4、灭火系统每年应进行1次消防试验,确保完好。
第四十条设施装置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
1、应加强设施装置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按期进行试验:
消防喷淋系统每半年试验1次;泡沫系统每年试验1次,做到不堵,不漏,消防水炮、消火栓应经常试验,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2、加强设施装置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经常检查,定期做防腐处理。
对消防系统上的阀门、喷嘴等应经常检查、清理,损坏的应及时更换,确保零部件齐全,灵活好用。
第四十一条消防车管理
1、应加强对消防车,尤其是做好大吨位、多功能重点消防车的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车时刻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接火警后能够快速和有效地投入灭火战斗。
2、建立健全消防车技术档案和运行档案。
消防车技术档案主要包括:
车辆的技术参数和基本数据;运行操作规程或用户手册;维修保养和验收制度;润滑手册;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重点消防车随购车所带的资料,主要包括用户手册、运行手册、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等资料。
技术档案应齐全,登记编号,并责成专人管理。
消防车运行档案主要包括车辆运行记录;故障记录:
维修保养记录;润滑记录;主要配件更换记录;主要性能指标测试记录等。
运行档案应齐全、整洁、规格化,并由专人及时整理填写。
当人员变动时,应组织认真交接。
3、应重视提高消防车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做好业务和技术培训,培训应编制计划,考核应制定办法。
培训分为上岗前培训和上岗后定期业务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工作责任心和安全意识教育;消防规程和消防条例教育;车辆驾驶和设备操作技能培训;车辆维护保养常识和实际操作训练。
4、重点消防车驾驶员、执勤人员除进行上述一般业务技术培训外,应根据驾驶车辆所规定的培训要求进行技术培训,并进行严格的实际操作训练。
经过培训应熟知消防规程和消防条例,熟悉车辆一般技术性能,掌握车辆驾驶、设备操作、维护保养和润滑操作等技术,经业务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重点消防车驾驶员通过培训后,应熟知驾驶操作车辆的性能、结构、原理、用途,并熟练驾驶和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设备故障,在各种复杂情况下,能够准确熟练地完成各项操作。
6、重点消防车驾驶员应从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的消防队员中选拔,并持“重点消防车操作证”上岗。
新驾驶员独立顶岗,须由老驾驶员陪练,直至达到能够熟练操作为止。
对连续间断驾驶操作重点消防车辆半年以上者,如需再上岗时,应经过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7、认真编制消防车大修和保养计划,严格执行保修制度所规定的各项内容,组织实施每日的“例行保养”和“三级保养”。
重点消防车的定期保养应遵照专用的维护保养手册的要求实施,对维护保养手册规定以外的项目或不清楚的部件,驾驶员不应随意拆卸,如应拆卸时,须经主管领导和部门同意,会同有关技术人员共同进行处理。
重点消防车在电路维修和焊接时,应注意车辆自控和遥控系统的保护。
做清洁卫生时,应避免用高压水枪冲刷表面或用水枪冲洗驾驶室。
应用水冲洗时,应注意电器设备和车辆表面的保护,采取措施及时擦干,以防部件锈蚀。
重点消防车每次更换和添加润滑油、脂、液时应附合本车标准,并要求做到“五定”(定人、定点、定质、定量、定时)和“三过滤”(油桶、油壶、加油点)。
重点消防车使用后应进行认真检查,及时恢复战备执勤状态,泡沫车和干粉车使用后应按操作程序清洗或氮气吹扫,正确归位,重新润滑。
严格执行修复后的交验制度,按保养项目逐条进行自检和交接各方共检、试车、确认合格后,方可交接。
每年按期编制重点消防车备品备件计划,并纳入企业设备备品备件进口计划,及时组织进口足够的车辆备品备件,确保车辆维修的需要。
消防车应及时处于良好的战备执勤状态,车辆训练、火警出动应统一调配,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外援,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8、为确保重点消防车的战备执勤和灭火中发挥应有作用,应从严管理。
严禁无“重点消防车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无关人员不应开启车上的开关、按扭等设备。
随车配备的装备、器材只准本车使用,未经设备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应转借、挪用。
严格交接班制度。
交接班时,应认真清点器材,查看车况,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如需要停修时,应报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批。
9、对于列入《中国集团公司区域灭火联防方案》的大型进口消防车,应确保处于良好的战备执勤状态,以便随时调用。
第四十二条小型灭火器材的管理
1、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是扑救初期火灾的必备工具,应加强管理,不应随便挪用。
2、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应按消防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配备,应有固定的摆放位置,设立消防器材棚(箱),并设专人维护保养。
3、按照各种小型灭火器材的使用要求,按期更换药剂,并做好铅封。
在器材上应标明更换日期,以便进行检查。
第七章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企业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人不应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
发生火灾的单位应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四条企业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消防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5、调动企业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6、向公安消防部门或集团公司以及集团公司区域灭火联防单位请求增援。
第四十五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四十六条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后,应依照规定要求对方补偿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
第四十八条消防车、消防艇以及其它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应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无关的事项。
第八章法律责任和处罚
第四十九条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已经作出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的规定进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制订内部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规定。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违反集团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在上述场所携带火种、吸烟、使用明火的;
2、未经批准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3、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带铁钉的鞋进入油气区,或者在油气区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的;
4、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埋压、圈占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7、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或故意阻碍消防车(艇)通行,影响火灾扑救的;
8、有重大火灾隐患,经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9、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10、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企业领导或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1、本单位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
2、无视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
3、消防安全工作无人负责,管理混乱的;
4、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因缺乏消防安全知识发生火灾事故的;
5、设备带故障运行,不按规定检修,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作业环境不安全,消防设施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火灾或影响火灾扑救的;
7、规章制度不健全,无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造成火灾或影响火灾扑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8、不按设计施工或擅自降低防火等级,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未经完工验收擅自投产、使用,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发生火灾事故后仍未来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总经理安全职责
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体要做到: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企业的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
要亲自主持重要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会议,批阅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签发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重大决定。
2、负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督促检查各部门经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兼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定期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