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单位资质乙级丙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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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单位资质乙级丙级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乙级、丙级)

认定(初审)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管理科

责任人:

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技术负责人、主管副局长、局长、专家评审会专家、局务会参加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1、有法人资格;

2、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3、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4、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0项。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规划编制单位应予以批准:

(一)申请材料齐全且真实;

(二)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内容。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注册资金证明文件;

(四)工作场所证明文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单位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

(七)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八)技术装备购置复印件;

(九)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或调入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受理

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由申请单位按照资质条件准备申报材料,行政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局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办的内容。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科长、技术负责人、主管局长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必要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报告,签署承办人姓名;

(四)局务会集体讨论,汇总专家意见(及考察报告),提出初审意见;

(五)将初审意见以呈文形式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审批结果在市城乡规划局网站长期公布(http:

//www.

八、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召开专家评审会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九、监督检查

执行《大庆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大庆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乙级、丙级)认定(初审)工作流程图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乙级、丙级)认定(初审)

工作流程图

 

城市规划区及其范围内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

选址意见(审批)书核发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市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管理科

责任人:

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技术负责人、主管副局长、局长、专家论证会专家、局长办公会参加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3、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应予以批准:

(一)建设项目是政府投资非经营性的用地项目;

(二)建设项目申请材料齐全且真实;

(三)建设项目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内容。

四、所需材料

(一)项目选址请示文件;

(二)与项目相关的各类规划;

(三)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说明书;

(五)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六)项目用地区位图;

(七)项目平面布置图;

(八)国家、省或市级相关部门意见。

五、受理

行政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局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办的内容。

六、审查与决定

(一)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建设项目现场踏查;

(二)承办人及科室负责人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报技术负责人、主管局长、局长审核;

(三)对于大型项目受理许可申请后,召开专家论证会议;

(四)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对项目进行研究讨论;

(五)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结论决定是否核发选址意见书;

(六)规划定位测量;

(七)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书面申请示范文本在市城乡规划局网站长期公布(http:

//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审批结果在市城乡规划局网站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以上。

八、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不批准的,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监督检查

执行《大庆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大庆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

城市规划区及其范围内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书核发工作流程图

 

城市规划区及其范围内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

选址意见(审批)书核发工作流程图

 

 

大型项目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核发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市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管理科

责任人:

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技术负责人、主管副局长、局长、专家论证会专家、局长办公会参加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应予以批准:

(一)建设项目申请材料齐全且真实;

(二)建设项目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内容。

四、所需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用地协议书或者土地证明文件;

(三)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绘制在相应比例尺的城市现状地形图上);

(四)项目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个人自用建设项目应当提供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证明;

2、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3、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提供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管线设计方案图及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4、需联合建设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联建单位协议书;

5、改建、扩建工程还应当提供原房屋产权证明、原施工图、规划批准文件;

6、在原址改建,且改变原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7、市场化运营的土地,还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证。

8、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9、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五、受理

行政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局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办的内容。

六、审查与决定

(一)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后,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建设项目现场踏查;

(二)承办人及科室负责人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报技术负责人、主管副局长、局长审核;

(三)对于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较多的项目受理许可申请后,召开听证会,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对于大型项目受理许可申请后,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听取专家意见;

(五)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对项目进行研究讨论;

(六)将局长办公会议结论报市政府,召开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会;

(七)根据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会议结论决定是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八)规划定位测量;

(九)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建设项目书面申请示范文本在市城乡规划局网站长期公布(http:

//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审批结果在市城乡规划局网站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以上。

八、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决定批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不批准的,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监督检查

执行《大庆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大庆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图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图

           

 

 

涉及利害关系人较多的项目

大型项目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管理科

责任人:

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技术负责人、主管副局长、局长、专家论证会专家、局长办公会参加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第七条第四款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4、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应予以批准:

(一)建设项目申请材料齐全且真实;

(二)建设项目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暂行规程》的内容。

四、所需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

(二)已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

(三)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意见;

(四)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地质勘测报告、建筑(市政)测量图、建筑(市政)设计方案(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及效果图)及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

(六)其他有关申报材料:

1、个人自用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提供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管线施工图。

五、受理

行政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局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办的内容。

六、审查与决定

(一)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后,承办人及科室负责人对材料进行审查,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建设项目现场踏查;

(二)承办人及科室负责人核算、审查图纸,并报技术负责人、主管副局长、局长审核;

(三)对于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较多的项目受理许可申请后,召开听证会,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对于大型项目受理许可申请后,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听取专家意见;

(五)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对项目进行研究讨论;

(六)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结论决定是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建设项目书面申请示范文本在市城乡规划局网站长期公布(http:

//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审批结果在市城乡规划局网站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以上。

八、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决定批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不批准的,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监督检查

执行《大庆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大庆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图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图

 

           

 

 

涉及利害关系人较多的项目

大型项目

 

城市规划区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市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管理科

责任人:

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技术负责人、主管副局长、局长、局长办公会参加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应予以批准:

(一)建设项目申请材料齐全且真实;

(二)建设项目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内容。

四、所需材料

(一)乡村建设规划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用地协议书或者土地证明文件;

(三)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绘制在相应比例尺的城市现状地形图上);

(四)项目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个人自用建设项目应当提供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证明;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3、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提供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管线设计方案图及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4、需联合建设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联建单位协议书;

5、改建、扩建工程还应当提供原房屋产权证明、原施工图、规划批准文件;

6、在原址改建,且改变原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7、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8、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

五、受理

行政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局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办的内容。

六、审查与决定

(一)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后,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建设项目现场踏查;

(二)承办人及科室负责人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报技术负责人、主管局长、局长审核;

(三)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对建设项目进行研究讨论;

(四)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结论决定是否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建设项目书面申请示范文本在市城乡规划局网站长期公布(http:

//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审批结果在市城乡规划局网站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以上。

八、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不批准的,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监督检查

执行《大庆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大庆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

城市规划区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图

 

城市规划区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图

 

 

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市城乡规划局法制宣传科

责任人:

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主管局领导、局长、专家论证会专家、局长办公会参加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应予以批准:

(一)建设项目申请材料齐全且真实;

(二)建设项目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庆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室外装修规划管理的通知》的内容。

四、所需材料

(一)建设项目外装修申请报告1份(建设单位盖章、签字);

(二)房产证(附图)、土地证(附图)(复印件);

(三)租赁房应提供租赁协议1份;

(四)设计方案3份(A4纸大小)

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彩色效果图(标明装修材料、尺寸、色彩。

彩色效果图上应有产权人的签字、盖章和具有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出图章);

(五)设计方案夜景亮化图;

(六)现状照片(表现建筑外立面现状);

(七)公共部位装修应征求共有产权人的意见,或共同提出申请;

(八)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的,应先办理有关土地手续;

(九)改变建筑墙体结构的应附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

(十)涉及绿化、历史保护建筑、消防、交通等要求的,应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五、受理

行政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局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办的内容。

六、审查与决定

(一)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后,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建设项目现场踏查;

(二)承办人及科室负责人对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审批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局长审核;

(三)对于大型项目受理许可申请后,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听取专家意见;

(四)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对项目进行研究讨论;

(五)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签发批复文件。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建设项目书面申请示范文本在市城乡规划局网站长期公布(http:

//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审批结果在市城乡规划局网站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以上。

八、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召开专家论证会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九、监督检查

执行《大庆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大庆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

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审批工作流程图

 

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审批工作流程图

大型项目

 

城市规划区临时建设许可证核发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市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管理科

责任人:

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技术负责人、主管副局长、局长、局长办公会参加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应予以批准:

(一)建设项目申请材料齐全且真实;

(二)建设项目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内容。

四、所需材料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关于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书面报告;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填写《大庆市临时建设申请书》;

(三)地理位置图;

(四)临时性建设用地总平面布置图。

五、受理

行政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局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办的内容。

六、审查与决定

(一)在受理临时建设申请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建设项目现场踏查;

(二)承办人及科室负责人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报技术负责人、主管局长、局长审核;

(三)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对项目进行研究讨论;

(四)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结论决定是否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书面申请示范文本在市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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