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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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管理办法
石林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SG-WJ.技—
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管理办法
编制:
罗兴华
审核:
赵学
批准:
钟云
版本号:
01
发放编号:
受控状态:
2006年12月1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实施
石林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
强和规范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外力破坏危及电网、人身、设备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和电力设施运行规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1.2输、变、配电设施运行单位必须按照运行规程组织定期巡视工作,及时发现、及时性处理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安全隐患,建立健全相关资料档案,防止发生人为责任的法律责任事故。
1.3公司安生部是电力设施外力破坏安全隐患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协调运行部门、用电营业部门处理外力破坏安全隐患工作,代表公司协调处理跨区域安全隐患。
1.4市场营销部、各供电所负责配合处理电力设施外力破坏安全隐患,依法对违章或造成事故的用电客户、施工单位采取中止供电措施。
1.5电力设施外力破坏安全隐患实行依法整治的原则,依靠当地各级政府采取有效整治措施.
2.相关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
2.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2.5《供电营业规则》
2.6《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4.安全隐患的确认
4.1在法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或周边发生如下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情况,均属安全隐患。
4.1.1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4.1.2施工作业(挖坑、取土、打桩、起吊、搭棚等)
4.1.3距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4.1.4种植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4.1.5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合物。
4.1.6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范围内放风筝;
4.1.7擅自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
4.1.8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4.1.9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4.1.10其它危害变电、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4.2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边线外的水平距离根据电力设计单位提供的导线最大风偏值来计算确认。
5.安全隐患的现场处理
5.1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对肇事者予以纠正、制止。
5.2造成电力设施损坏、停电经济损失的现场人员应向肇事方提出索赔要求。
5.3现场违章人员不听劝阻的;或造成我方损失事故后不承诺赔偿的;运行单位可视现场情况采取下处理方式:
5.3.1咨询、拍照取证(应尽可能了解现场资料,拍摄施工人员、多方位现场环境,核实其审批文件、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5.3.2通知保险公司现场出险认证;
5.3.3报警(拨打110报警电话);
5.3.4报告本单位主管部门
5.3.5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安全监察部;
5.3.6报告当地城管执法部门;
5.3.7报告当地政府规划、电力、安全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5.3.8申请采取中止供电应急措施。
5.4现场处理工作人员在出现如下情况时,应立即避让,尽快离开现场:
5.4.1现场有大量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
5.4.2电力设施或其他设施、物体出现事故征兆,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
5.4.3现场施工环境极端恶劣,可能危及我方人身安全的;
5.3.4肇事者恶意恐吓、威胁、侵犯我方人身安全的;
5.3.5其他极有可能危及我方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
5.5电力设施运行单位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安全监察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电话报告、参与协调,并视现场情况需要前往现场处理。
5.6属于严重安全隐患的;运行单位主管部门必须尽快到达现场处理。
运行单位提出申请或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指令采取中止供电应急措施的;用电营业单位必须尽快派出人员到达现场确认、协调处理。
6.安全隐患的跟踪处理
6.1运行单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登记、存档、如肇事单位或肇事人拒绝提供资料的,可咨询当地规划、城建部门确认其合法性。
6.2运行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需要设置或增设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告示牌、警示牌;宣传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警示有关单位、个人停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6.3运行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安全隐患肇事方送达《电力设施安全检查结果通知书,要求其停止危害行为或限期整改。
如肇事单位或肇事人拒绝签收的;可通过在场第三方(两人及以上)签名证明、拍照取证或采用寄送挂号信方式。
6.4肇事单位或肇事人在收到《电力设施安全检查结果通知书》后仍未停止危害行为的,运行单位应填写《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情况调查表》,向公司运行主管部门、安生部报告。
书面报告应有相关的取证材料(含平面图)和数据、照片等,资料、数据应客观、准确。
6.5公司运行主管部门、安生部对安全隐患情况进行核实、协调,可视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6.5.1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安全监察部;
6.5.2通报肇事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
6.5.3报告当地城管执法部门;
6.5.4报告当地县级及以上政府规划、电力、安全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6.5.5采取暂停用电报装措施;
6.5.6采取中止供电应急措施。
6.6对安全隐患(包括造成事故后果的)的肇事单位或个人需要提出诉讼的。
由公司法律专责介入协助运行部门处理。
6.7营销部负责配合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肇事单位或肇事人采取如下措施:
6.7.1申请用电报装的,暂不受理;
6.7.2已经受理申请的,暂缓批复;
6.7.3已经用电的,申请中止供电。
6.8采取中止供电措施的,根据《电力法》和《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向公司主分管领导申请对其停止供电。
6.9营销部、各供电所在发生如下情况时,应立即中止供电:
6.9.1由于肇事单位或肇事个人不听劝阻,安全隐患即将发展为生产安全事故的;
6.9.2发生电力设施损坏、停运事故后,肇事方阻挠抢修恢复送电,有可能进一步扩大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6.9.3发生电力设施损坏、停运事故后,肇事单位或肇事个人隐瞒事故或不愿意承担责任的;
6.9.4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指令中止供电的。
6.10运行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安全隐患档案资料;并对安全患整改情况及时跟踪,及时更新资料。
6.11运行单位每月应填写《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报表》,上报公司安生部.
6.12运行单位应在年终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资料整理,汇总统计,填写年度《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报表》,报公司安生部备案。
I
电力线路安全检查结果通知书
(输电线路适用)编号:
:
经我公司人员检查,发现你方在镇(街)村
范围内,即我公司管辖的kV线号杆塔附近米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存在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53条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条以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条的规定,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和公共安全。
现敦促你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供电线路安全和社会供电秩序。
特此通知。
示意图:
通知方:
签收方: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此通知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电力线路安全检查结果通知书
(配电线路适用)编号:
:
经我公司人员检查,发现你方在路街(巷)号,范围内,即我公司管辖的kV电力线路附近米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存在下列安全隐患(打“√”项),可能危及你方人身、财产的安全及电力线路设备安全供电:
□电信电缆管与电力电缆槽、电缆井不符合0.75米安全距离规定要求;
□排水排污管道与电力电缆槽、电缆井不符合6.5米安全距离规定要求;
□有线电视、通信线、低压线交叉跨越距离不符合2米安全距离规定要求;
□建筑物与电力线路安全(垂直、水平)距离不符合米安全距离规定要求;
□高压线路下方种植(竹、树木)等(垂直、水平)距离不符合米安全距离规定要求;
□建筑物(构建物)骑压覆盖电力设施;□堆放杂务堵塞电房门及抢修通道;
□在电力线路走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在电杆基础、拉线基础周边挖泥;
□电房顶渗水、威胁电房内电力设施;□私自迁移低压线路;
□招牌、檐蓬与低压街线距离少于0.2米;□防盗网骑压电压线路;
现敦促你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供电线路安全和社会供电秩序。
特此通知。
通知方:
签收方: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此通知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情况调查表
编号:
制表日期:
年月日
责任方
联系电话、通信地址
村委、街道
联系电话、通信地址
发现日期
报批文件
隐患地址
隐患分类
建筑物、施工作业、种植、易燃易爆品、堆放杂物、拆卸电力设施
隐患程度
严重()
一般()
线路名称
简图:
检查
情况
签名:
整治
意见
签名:
处理
记录
签名:
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报表
(月份)
填报单位:
电压等级
10kV
35kV
类别
本月新增隐患
严重
一般
本月处理隐患
严重
一般
本年累计发生隐患
严重
一般
本年未处理隐患
严重
一般
本年处理隐患
严重
一般
累计消缺率(%)
主管领导: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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