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保险合同(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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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保险合同(下)第六章保险合同(下)徐英徐英上海金融学院上海金融学院本章主要内容本章主要内容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三、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三、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四、保险合同的履行及争议处理四、保险合同的履行及争议处理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程序

(一)订立程序1、要约、要约2、承诺、承诺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与要约邀请保险合同中的要约行为保险合同中的要约行为投保:

也称要保,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投保:

也称要保,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司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承诺与反要约承诺与反要约保险合同中的承诺行为保险合同中的承诺行为承保:

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所提出订立保承保:

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所提出订立保险合同的申请经过险合同的申请经过审核同意审核同意接受的行接受的行为。

为。

承诺的表现形式承诺的表现形式

(1)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上签字或盖章)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上签字或盖章

(2)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或暂保单)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或暂保单

(二)保险合同订立流程图

(二)保险合同订立流程图要约邀请要约邀请要约要约核保核保附附条件条件承诺承诺拒保拒保反要约反要约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

填写投填写投保单保单体检体检加费、延期加费、延期承保、减额承保、减额投保单投保单上签字上签字或盖章或盖章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法保险法1313条:

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险凭证。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或者附期限。

保险法保险法1414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例1:

某企业于某企业于19991999年年55月月22日上午向保险公司投保日上午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一年,保险期限为企业财产保险一年,保险期限为19991999年年55月月33日零时至日零时至20002000年年55月月22日日2424时止,保险公司同时止,保险公司同意投保企业意投保企业在起保后在起保后1010天内缴纳保险费,不天内缴纳保险费,不料仅仅过料仅仅过了了22天,投保企业在尚未缴纳保险天,投保企业在尚未缴纳保险费之前发生火灾,损失严重,保险公司是费之前发生火灾,损失严重,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假定火灾事故发生在否应该赔偿?

假定火灾事故发生在55月月1515日日,此时投保企业仍未交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此时投保企业仍未交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

是否应该承担赔偿?

三、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期限三、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期限

(1)大多数情况两者一致)大多数情况两者一致

(2)例外的情况)例外的情况事先约定条件:

如缴纳保费以后事先约定条件:

如缴纳保费以后健康保险合同:

观察期健康保险合同:

观察期海上保险合同:

追溯期(无论灭失与否海上保险合同:

追溯期(无论灭失与否条款)条款)四、保险合同的无效四、保险合同的无效1、无效的原因、无效的原因合同主体不合格合同主体不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有瑕疵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有瑕疵内容不合法内容不合法客体不合法客体不合法形式不合法形式不合法2、保险合同无效的形式、保险合同无效的形式v全部无效全部无效v部分无效部分无效3、无效合同的处理、无效合同的处理v返还财产返还财产v赔偿损失赔偿损失v收缴国库收缴国库保险人保险人投保人投保人退还保险费退还保险费已已发生赔款发生赔款退还退还第二节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的形式v投保单投保单v保险单保险单v保险凭证保险凭证v暂保单暂保单v批单批单投保投保单单v定义定义也叫要保书,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订也叫要保书,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保险法保险法1717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v投保单须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章投保单须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章保险单保险单v定义定义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正式凭证。

书面正式凭证。

v索赔、理赔的依据索赔、理赔的依据保险凭证保险凭证v定义定义是一种简化形式的保险单是一种简化形式的保险单v实际应用实际应用交强险交强险货物运输保险的联合发票货物运输保险的联合发票团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如果保险凭证的内容与保险单不一致,以如果保险凭证的内容与保险单不一致,以保险凭证的内容为标准。

保险凭证的内容为标准。

暂保单暂保单v定义定义又称临时保单,是保险公司在正式签发保又称临时保单,是保险公司在正式签发保险单之前出立给投保人的临时保险单证险单之前出立给投保人的临时保险单证v签发暂保单的情况签发暂保单的情况保险代理人招揽到业务,未签正式合同之前保险代理人招揽到业务,未签正式合同之前分公司、支公司承保权限问题分公司、支公司承保权限问题条款还需进一步商讨条款还需进一步商讨出口贸易结汇需要出口贸易结汇需要v暂保单的效力暂保单的效力在保险单签发前与保单效力同等在保险单签发前与保单效力同等暂保单的有效期暂保单的有效期为为30天天正式保单签发后自动失效正式保单签发后自动失效可提前终止效力可提前终止效力批批单单对保险单内容的修改对保险单内容的修改批单的效力:

批单的效力:

优于保险单优于保险单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一、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变更1、保险人的变更、保险人的变更v分立分立v合并合并v解散解散v破产破产

(1)财产保险)财产保险v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出售、转让)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出售、转让)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房屋火灾保险,保险金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房屋火灾保险,保险金额为额为200万,保险费万,保险费1500元,保险期限为一元,保险期限为一年,从年,从2010年年2月月3日至日至2011年年2月月2日。

日。

2010年年10月,王某把房屋出售给李某。

一个月,王某把房屋出售给李某。

一个月后,房屋发生火灾。

月后,房屋发生火灾。

保险法保险法49条条2、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变更(22)人身保险)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书面同意通知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不可变更团体险可变更被保险人变更投保人变更征得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的变更投保人的变更被保险人的变更被保险人的变更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变更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变更保险利益的变更保险利益的变更1、保险标的、保险标的2、保险价值、保险价值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权利和义务发生变化权利和义务发生变化二、保险合同变更程序二、保险合同变更程序1、投保人提出变更要求、投保人提出变更要求2、保险人进行审核、保险人进行审核3、保险人作出批改(出具批单或对原、保险人作出批改(出具批单或对原保单批注保单批注)三、保险合同的解除三、保险合同的解除11、保险合同解除的形式、保险合同解除的形式法定解除法定解除协议解除协议解除船舶战争险注销条款船舶战争险注销条款2、投保人的法定解除、投保人的法定解除

(1)保险法保险法的规定:

的规定:

保险保险法法15条:

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法保险法50条:

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同。

(2)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法保险法5454条:

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保人。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法保险法4747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保险人的法定解除、保险人的法定解除

(1)保险法保险法规定:

规定:

保险法保险法15条:

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不得解除合同。

(2)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保险法保险法1616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保险法2727条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任;除本法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保险法3232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法保险法3737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保险法4949条: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条: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法保险法5252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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