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办理指南 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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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办理指南doc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办理指南
(适用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的设立)
一、申请导览
需要取得的许可证件: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受理地点:
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58号综合窗口
受理时间:
夏令时(上午8:
30-12:
00,下午2:
00-5:
30),冬令时(上午8:
30-12:
00,下午1:
30-5:
00)
咨询电话:
xxx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审批主体:
由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牵头组织公安、环保、消防部门进行联合审批
责任科室:
行政审批科是否收费:
不收费
申批流程导图:
文广局窗口受理→相关局审核→组织统一实地勘验→同意筹建→筹建后申请验收→组织统一勘验,消防安全开业前检查→同意,发证→申领营业执照
二、重要提示
1、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
新设立企业由工商部门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获得审批的必要条件:
1:
必须是经省文化厅核准公布的网吧连锁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单体网吧不再审批,并须符合文化行政部门公布的总量和布局等规划要求;
2:
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
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配置网吧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员;安装网吧安全管理系统;
5:
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
新设立的连锁网吧直营门店,要求宁波市城区必须达到300台电脑、场地使用面积750平方米以上,县级市城区必须达到120台电脑、场所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县及以下的地区必须达到80台电脑、场所使用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对于目前尚未设立网吧的乡镇,要求计算机台数达到30台、场所使用面积75平方米以上。
各类开发区网吧的计算机台数、场所使用面积应严格按照上述区域相应标准审批设立;
8: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13:
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规划,与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
14:
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15:
如果租用非商业用房,应取得国土、规划等部门同意的相关手续;
16:
经营场所设计、施工单位要有法定的资质要求;
17:
搭建或设置隔层的房屋,应取得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和房屋质量技术检测合格。
三、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递交下列申报资料:
1:
由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2:
关于要求设立网络文化经营许可申请报告及《宁波市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设立申请表》;
3:
注册验资文本或银行资金信用证明;
4:
经营组织机构章程;
5:
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合同)复印件;
6:
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文化程度(学历证书)、现实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
噪声治理工程方案;
9:
500m2以上的装修工程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1)消防设计文件。
详见办事流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必须由法定资格单位承担,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盖设计专用章,报审的图纸须盖“出图章”,且要求折叠成29厘米×20厘米的图纸);消防设计光盘。
2)原建筑消防审核意见书、验收意见书;属1998年9月以前竣工的建筑,可用建筑合法性证明替代原建筑消防审验意见;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建设单位委托当事人办理消防手续的委托书。
10:
500m2以下装修工程,属于备案项目且被抽中审查的,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1)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2)消防设计文件。
详见办事流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必须由法定资格单位承担,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盖设计专用章,报审的图纸须盖“出图章”,且要求折叠成29厘米×20厘米的图纸);消防设计光盘。
四、审查受理
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1: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
2:
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当面退还申请人;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
受理窗口接收材料后当天转交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各自审核。
需要补充的在2日内告知受理窗口,受理窗口综合相关情况后在5日内(包括前面的2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受理阶段时限:
5个工作日。
五、实质性审查、场地勘查公示和听证(筹建阶段)
审批部门应:
1:
联合审批部门各自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实质性审查:
符合法定要求,提出书面审查通过意见;不符合法定要求可以修改的,允许申请人修改,提出修改意见;不能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提出不予同意意见,说明理由。
并将书面审查意见告知文化行政部门,由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汇总各部门审查意见,对需要修改和不予同意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2:
书面实质性审查后,由文化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进行现场勘查,各部门派2名以上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联合勘查未尽事宜各部门在法定时间内可以自行组织勘查。
3:
经现场勘查后讨论决定:
①:
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文化行政部门在场所周围进行公示10日。
在公示期间如有群众、利害关系人举报反映,提出陈述和听证要求的,则由文化部门按照相关要求统一听取陈述或听证,并对听取陈述或听证中反映的有关情况进行重新核实;公示结束后,由文化行政部门牵头召开联合行政审批会议,作出是否准予筹建决定,并将是否准予筹建意见书送达申请人;②:
不符合法定要求,可以整改的,不符合法定要求,可以整改的,允许申请人整改(其中消防安全设计须在消防部门查明问题责任人并进行相应处罚后进行整改),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会后将整改意见和依据告文化行政部门,由文化行政部门汇总统一告知申请人整改,完成整改后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组织现场勘查和讨论决定;③:
不符合法定条件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关部门提出不予同意的决定(其中消防部门提出责任认定意见和处罚决定),会后将不予同意决定和理由告文化行政部门,由文化行政部门汇总统一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应:
1:
根据窗口通知,应当及时到窗口领取审批部门作出的书面决定(含修改整改、同意筹建、不予同意)。
2:
审批部门提出修改或整改意见的,应当根据修改或整改意见,迅速进行修改或整改,完成后及时申报。
3:
审批部门作出同意筹建决定的,应当根据同意筹建意见书和审核的装修方案、图纸等要求,进行场所筹建。
实质性审查、场地勘查阶段时限:
10个工作日,整改、公示、听证、听取陈述的时间、筹建时间不计行政审批时限。
六、验收阶段(含消防安全开业前检查)
筹建结束后,申请人应主动向文化行政部门窗口要求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1:
与当地互联网接入单位签订的互联网宽带接入协议书、固定IP地址证明书、网吧信息安全责任书(均为原件);
2:
网吧安全管理系统购买合同复印件。
3: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员的正规聘用合同(必须专职);
4:
聘用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员持有公安机关认可的《网吧计算机安全员上岗证》;未经培训取得上岗证书的,则须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中专以上计算机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证书或者浙江省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核二级证书、现实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
《宁波市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检查表》;
6:
500m2以上装修工程,验收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1)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下载);
2)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下载);
3)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4)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5)经消防机构审批的各类审核验收意见书;
6)消防设计专篇及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
7)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明、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明。
主要消防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对其产品、设备的数量、型号及施工安装质量的确认报告;
8)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记录;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消防设施系统调试报告;施工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联动测试报告;自动消防设施操作维护管理手册;
9)竣工图一套(建筑、水、电、暖通等各系统图),竣工图纸须盖竣工图章且要求装订整齐;消防设计光盘。
10)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名单及培训记录;
11)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检验记录;
12)装修材料检测报告。
7:
500m2以下的装修工程,属于备案项目且被抽中审查的,验收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1)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3)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4)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8:
消防安全开业前检查申报材料一般单位提交: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验收申请表;
2)备案项目提供未抽中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或提供抽中项目合格的公告结果;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设计光盘、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审批部门应:
1:
文化行政部门窗口接到申请人要求验收的报告后,牵头组织公安、环保、消防等行政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和消防安全开业前检查。
2:
验收和消防安全开业前检查后,由文化行政部门牵头召开联合审批工作会议,对验收和消防安全开业前检查符合法定要求的,统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3:
验收和消防安全开业前检查不合格的,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交文化行政部门,由文化行政部门汇总统一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整改完成后,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组织联合验收和消防安全开业前检查,后重新召开联合行政审批会议,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
如申请人申请验收时不具备进行消防安全开业前检查的,则消防部门另行单独安排开业前检查,后将检查结果和意见告文化行政部门。
申请人应:
对审批部门提出整改要求的,立即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及时向窗口提交重新验收和消防开业前检查的报告。
验收阶段时限:
7个工作日,整改时间、由于申请方原因另行组织消防开业前检查的时间不计行政审批时限。
七、决定
审批部门应:
1:
根据联合审批工作会议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各部门制作各自的行政许可证和《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环境审查批复》交文化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告知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批信息。
2:
根据联合审批工作会议决定,相关行政部门认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作出不予同意决定交文化行政部门,由文化行政部门汇总,联合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由文化行政部门告知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信息,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决定阶段时限:
7个工作日。
九、送达
文化行政部门将有关许可证件或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统一、及时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在送达书上签字。
代为签收的,应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申请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邮寄等其他申请人认可的方式送达。
送达时限:
1个工作日。
十、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法律法规依据和行业规范
1、设定审批的依据: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它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和备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4:
《浙江省消防条例》(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对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应当自修改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或者备案的建筑物、场所的使用性质。
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使用性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提高相应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验收或者报备案。
5: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获取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依据: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八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十六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十七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