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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阅读材料教材

第五章

反倾销中的市场经济地位与替代国问题

《反倾销协议》指出,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特别是贸易被国家完全垄断或实质垄断,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产品,出口价格与出口方国内价格比较可能存在特殊困难,进口方可能认为这种比较不一定适当。

但是,《反倾销协议》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如何进行价格比较。

在实践中,欧美国家以此为借口,实用特殊方法判断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比如选择产品成本大大高于出口国的第三国(即替代国或类比国)进行价格比较。

显然,非市场经济地位具有浓厚的贸易保护主义和政治色彩,选择替代国的做法,也使进口国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尽管在入世谈判中我国始终努力争取市场经济地位,但这一目标最终并未实现。

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住址议定书》第15条,在我国加入之前国内法中包含市场经济条款的WTO成员,仍可以援引该条款,直至2016年12月11日。

反倾销的一般实施程序

见下图:

 

图反倾销的一般实施程序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协议)中的补贴专项性问题

专项性是《SCM协议》中的核心概念之一。

一方面补贴的专项性被认为是平衡国家经济主权和公平贸易的重要砝码之一,另一方面,“专项性”决定了某一补贴措施是否属于《SCM协议》的调整范围,也是一成员方能否对该补贴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先决条件之一。

从经济的观点上说,补贴若是普遍给予整个社会方方面面的或社会各生产部门的,就不具有“扭曲”的作用,或者说在此情况下扭曲作用很小。

所有普遍授予的补贴——即非专项性的补贴,不应该是“可申诉的”。

WTO《SCM协议》只约束四中具有专项性的补贴:

一是企业专项性补贴,即政府对部分特定企业进行补贴;二是产业专项性补贴,即政府对部分特定产业进行补贴;三是地区性专项补贴,即政府对其领土内部分特定地区的企业进行补贴;四是禁止性补贴,即与出口实绩或使用进口替代产品相联系的补贴(即出口补贴与进口替代补贴),2000年5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即是典型的进口替代补贴。

以上内容来自:

《国际贸易》商务部编写组遍中国商务出版社

补贴的种类

具体来讲,补贴有三类:

禁止性补贴,又称“红灯补贴”,是完全禁止实施的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可申诉补贴,也称“黄灯补贴”,是并非一律禁止,但又不能自动免于质疑的补贴。

判断这种补贴是否可诉的标准,是客观上它是否对另一国造成了不利影响。

不可申诉补贴,又称“绿灯补贴”,是可是实施的补贴,包括不具有专项性的补贴,即不针对特定企业、特定产业、特定地域的补贴;以及符合特定要求的专项性补贴,如研究与开发补贴、贫困地区补贴、环保补贴等。

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分类:

CCCN、SITC、HS

世界海关组织税则目录(CCCN),也叫布鲁塞尔税则目录,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不包括美国、加拿大。

世界海关组织税则目录商品分类的划分原则,是以商品的自然属性为主,结合加工程度等来划分。

该税则目录中设有相应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号(SITC),是为了保证这两种分类体系能够相互对应。

世界海关组织税则目录用于海关管理,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用于贸易统计。

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由联合国统计局主持制定,旨在统一各国对外贸易商品的分类统计和分析对比。

SITC把全部国际贸易商品划分为10大类。

其中,0——4类是初级产品,分别为食品和活动物;饮料及烟草;非食用粗原料(燃料除外);矿物燃料、润滑油和相关原料;动植物油、脂及蜡;5——8类是工业制成品,分别为化学和相关产品;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机械和运输设备;杂项制品;9类为未分类的商品。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简称《协调制度》。

它是一个新型的、系统的、多用途的世界贸易商品分类体系,除了用于海关税则和贸易统计外,在运输商品的统计与计费、计算机数据传递、国际贸易单证简化以及普惠制的利用等方面,都提供了一套可使用的世界贸易商品分类体系。

世界上已经有150多个国家使用HS,全球贸易总量90%以上的货物都是以HS分类的。

中国于1992年1月1日起正式采用HS。

第三章

商品交易所

商品交易所主要进行大宗商品交易,起方法一般是在大厅里口头喊价,公开交易。

有资格进场交易的必须是交易所的会员。

会员除进行自己的商品交易外,往往还充当经纪人,替非会员进场交易,以获得佣金收入。

世界性的商品交易所每天开市后的第一笔交易的成交价格(即开盘价格)、最后一笔交易的成交价格(即收盘价格),以及全天交易中的最高、最低价格,均被刊载于重要的报纸上,作为市场价格动态的重要资料。

商品交易所主要设在发达国家的城市,如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伦敦金属交易所(LME)、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BOT)等。

国际上有50多种农产品和原料是在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其成交额约占世界出口贸易额的15-20%,如谷物、棉花、食糖、油料、黄麻、橡胶、可可、咖啡、有色金属等。

国际拍卖行

国际拍卖师通过公开叫价竞购,把事先经买主看过的货物逐批或逐件卖给出价最高者的交易过程。

以拍卖方式进入世界市场的商品,大多数为品质不易标准化、易腐烂不易储存、生产厂家众多、产地分散、需要经过较多环节才能逐渐集中到中心市场进行交易的商品,如羊毛、鬃毛、毛皮、茶叶、烟草、蔬菜、水果、鱼类、工艺品、挂毯、石油、黄金等。

比较著名的国际拍卖行有荷兰的阿姆斯特丹的花卉拍卖、比利时的鲜鱼拍卖、英国索斯比,等。

国际上的初级产品价格

主要的初级产品包括农产品、金属及燃料。

部分初级产品的价格是在商品期货交易所由供求关系形成的。

例如,铝、铜、铅、锡等金属的价格主要在伦敦金属交易所(LME)确定,小麦价格形成于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BOT),能源价格形成的主要中心是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

这些世界性商品交易所的价格,即交易所牌价,一般被认为是世界市场价格的重要参考数据。

国际初级产品价格也受到非市场因素的影响,例如,国际商品协定下的初级产品价格限定在成员方协议的最高价格和最低价格的范围内;区域性经济贸易集团内部的农产品价格也不是由国际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的。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影响欧盟成员国的农产品价格就是一个明显的事例。

影响国际商品市场价格的主要因素

供求关系;

市场结构——经营某种商品买主和卖主的数量、他们之间的合作程度以及产品的差异程度等;

世界经济发展周期;

汇率波动;

通货膨胀;

政府政策;

国际商品协定;

投机活动;

临时突发性事件。

争夺定价权就是在争夺财富

国际商品的定价权是指制定和影响国际商品价格的权力和能力。

国际市场定价权决定了国际经贸利益的分配格局,因而争夺国际市场的商品定价权,类似于一场争夺财富的战争。

在争夺国际商品定价权时,应特别注意:

提高本国的国际垄断力量;

建立发达完善的期货市场有利于争夺初级产品的定价权。

(目前,我国虽有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三大期货交易所,但期货交易品种少、交易量也小,难以对国际市场价格施加更多的影响。

);

通过灵活多样的政策选择,减少进出口价格波动带来的压力;

发展中国家仍需改善贸易条件。

 

第六章

TBT与SPS

技术性贸易壁垒(TBT)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TBT主要指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即TBT协议)规定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广义的TBT还包括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即SPS协议)中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和检疫措施。

《SPS》协议规定,成员方应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确定检验和检疫标准。

两个协议的根本区别在于各自的管辖范围不一样,后者仅涉及食品安全、动物卫生、植物卫生三个领域;前者涉及范围广泛,除与上述三个领域有关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措施外,其他所有产品的技术法规和标准都受其管辖。

例如,进口瓶装饮用水的制瓶材料是否对人无害,所装饮用水是否被污染等,属于SPS管辖;而瓶子的体积大小、形状是否符合超市货架摆放和展示,则属于TBT协议管辖。

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

肯定列表制度是日本为加强食品中农业化学品(包括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残留管理而制定的一项新制度,2006年5月29日正式实施。

肯定列表制度覆盖了所有农业化学品和食品:

有“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遵从“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无“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遵从0.01毫克/公斤的“一律标准”。

其中,已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数量为54785条,涉及农业化学品795种,涉及食品256种。

因此,肯定列表制度覆盖面很广,要求很严,被称为“世界上最苛刻的农残比”制度。

第八章

世界服务贸易快速增长的五大动力

世界服务贸易的快速增长,主要依靠五个推动力量:

一是世界经济继续稳定增长;二是全球产业结构升级,随着发达国家高技术产业化发展,国际产业转移的重心开始由制造业转向服务业,金融、保险、旅游和咨询等服务业和信息、电子产业等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则是转移的重点领域;三是货物贸易保持增长趋势,直接拉动与其密切相关的运输、保险等服务贸易部门贸易的快速增长;四是国际投资倾向于服务业,为服务贸易的发展踢狗了强劲动力;五是科技发展、服务外包等新的服务贸易方式的兴起,全球及区域服务贸易壁垒的逐渐削减,为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跨国直接投资于服务贸易密不可分

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发布的《2006年世界投资报告》,跨国直接投资(FDI)的重点已经转向服务业。

20世界80年代初期,去求服务业FDI存量仅占世界FDI存量的1/4,1990年这一比重不到1/2.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FDI总额的一半以上流向了服务业,到2004年已经上升为62.8%。

截止2005年,服务业在全球FDI总存量中占60%以上,在每年FDI新增流量中约占2/3.

商业存在成为服务贸易主要方式。

由于服务产品的无形性和不易储存性,通过商业存在的形式在消费国提供服务,有利于服务提供者夸大服务的提供数量,取得规模效益,降低成本和价格。

据WTO估计,目前通过商业存在实现的服务贸易占全球服务贸易的35%,大约是跨境交付的1.5倍。

服务外包使世界变平了

随着跨国公司的战略调整以及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离岸服务外包正逐渐成为服务贸易的重要形式。

服务外包是指企业按照“扬长避短”的市场化理念,把非核心服务业务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服务提供者的经济活动。

按照业务内容的不同,服务外包一般可分为业务流程外包(BPO)和信息技术外包(ITO)两种。

如果服务外包的承包商在境外就是离岸服务外包,即跨国公司将非核心的服务业务,通过建立可控制的离岸中心或国外分公司,发包给境外第三方服务提供者去完成。

离岸服务外包铜离岸生产一起,使全球市场、劳动力和产品都可以为整个世界共享,一切都有可能以最低成本和最有效率的方式实现,世界从此变平了。

任何企业、组织甚至个人都站在同一水平线上,参与到全球整合业务的环境中。

发达国家是主要的服务外包输出地,在全球外包支出中,美国占了2/3,欧盟和日本占了1/3,其他国家所占比例较小。

发展中国家是主要的服务外包承接地,其中亚洲石承接外包业务最多的地区,约占全球服务外包业务的45%。

目前,印度是亚洲的外包中心,墨西哥是北美的外包中心,东欧和爱尔兰是欧洲的外包中心,中国、菲律宾、俄罗斯等过噎死承接外包业务较多的国家。

服务贸易壁垒简介

服务贸易壁垒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服务提供者提供和销售服务所设置的有障碍作用的政策措施,即直接或间接地使外国服务提供者增加提供或销售成本的政策措施。

由于服务贸易的无形性,服务贸易保护政策措施难以采用属于边境管理的关税措施,而更多地采用非关税措施。

基于国际服务贸易与要素(资本、人员、信息等)流动的不可分性,管理国际服务贸易的政策措施与有关服务业的要素流动的政策结合在一起,甚至国内的政策法规也成为限制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障碍。

因此,国际服务贸易的政策措施具有隐蔽性强、保护性强、灵活性强、互动性强等特点。

国际服务贸易壁垒可划分为一下四种形式:

产品移动壁垒:

包括数量限制、当地成分或本地成分要求、补贴、政府采购、歧视性技术标准和税收制度,以及落后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

数量限制包括不允许外国航空公司利用本国航空公司的预定系统,或给予一定的服务进口配额等;当地成分要求包括服务厂商杯要求在当地购买设备,使用当地的销售网或只能租赁而不能全部购买等;本地要求如德国、加拿大和瑞士等国禁止在东道国以外处理的数据在国内使用;政府补贴本国服务厂商也能有效的组织外国竞争者,改变补贴可能改变某个厂商在本国服务贸易上的竞争优势,如英国政府改变对外国留学生的补贴,由此使得学费高到足以禁止留学的程度;政府采购包括规定公共领域的服务只能向本国厂商购买,或政府以亏本出售方式对市场进行垄断,从而直接或间接排斥外国竞争者;歧视性的技术标准包括对外国服务厂商使用设备的型号、大小和各类专业证书等的限制;歧视性的税收制度包括外国服务厂商可能比国内厂商要缴纳更多的营业附加税、所得税和使用设备的附加税等。

资本移动壁垒:

主要形式有外汇管制、浮动汇率和投资收益汇出的限制等。

人员移动壁垒:

主要包括种种移民限制和出入境繁琐手续,以及由此造成的长时间等待等。

例如在国家质检存在不同的工作许可证制度,又如印尼通过大幅度提高机场启程税的方式,限制为购物而前往新加坡的本国居民数量。

商业存在壁垒:

又称开业权壁垒。

调查表明,2/3的美国服务企业认为开业权壁垒是开展国际服务贸易的最大阻碍,这种限制包括禁止服务输入的禁令和对东道国企业的所有权百分比规定。

例如,澳大利亚禁止外国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加拿大规定外国银行在加拿大开业银行中所占的比重不得超过一定的比例。

现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公约

公约所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

公约名称

专利权

《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通城《布达佩斯条约》)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通称《海牙协定》)、《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通称《洛迦诺协定》)

商标权

《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通称《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通称《尼斯协定》)

地理标志权

《制裁产品虚假或欺骗性货源标志马德里协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通称《里斯本协定》)

版权及其相关权利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通称《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通称《罗马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万国版权公约》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通称《华盛顿条约》)

育种人权利

《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美国对外贸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美国的337条款、301条款和306条款监管制度都是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

337条款。

这一条款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经多次修订,现被汇编在《美国法典》第19编第1337节。

337条款又被称为“不公平贸易做法”条款,旨在防止美国产业因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竞争,特别是知识产权方面的不公平竞争而遭受损害,并提供法律上的救济与保护。

自1972年发起第一起调查至2005年,美国已累计发起337调查548起。

我国于1986年首次遭遇337调查,截至2006年年底,已遭遇61起。

2002年以后,我国成为遭遇337调查最多的国家。

301条款。

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第301条款的简称。

根据这一条款,美国可以对它认为是“不公平”的其他国家的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并可与有关国家政府协商,左后由总统决定是否采取提高关税、限制进口、停止有关协定等报复措施。

1988年,美国国会对301条款作了修改,增加了关于知识产权的“特别301条款”。

按照该条款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可自行对那些没有对知识产权提供充分保护的国家进行调查认定并采取制裁措施。

306条款监管制度。

1997年,USTR(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特别301条款”年度审查报告中创设了306条款监管制度。

这一制度最初是针对中国设立的,目的是监督中国执行1995年和1996年中美知识产权协议。

后来,美国又扩大了306条款监管制度的监管范围,凡是执行知识产权协议状况不能令美国满意的贸易伙伴,都将被列入“306条款监管国家”。

 

第四章

战略性贸易政策案例——欧美对“空中客车”和“波音飞机”的补贴

商用航空器业是典型的战略性产业,美国波音公司和欧洲空中客车公司是两个寡头企业。

20世纪70年代,美国航空业一直支持自由贸易,波音公司在国会听证会上强调它反对进口限制,美国政府主要对波音公司给予研发援助、税收、出口信贷等传统政策支持。

而空中客车公司自成立以来便得到了政府补贴的大量研发经费,政府还提供出口信贷,并在制造过程的其他方面提供帮助。

这些战略性政策帮助空中客车公司在世界市场中的份额从70年代的3%提高到1979年的30%,开始对波音公司形成挑战。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商用航空业也从自由贸易立场转向战略性贸易政策,美欧之间航空器补贴摩擦就此开始。

双方于1992年达成谅解,在关贸总协定的有关框架内签署了《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协议主要是为了“规范和限制政府对双方大型飞机公司的支持和补贴”。

协议允许欧共体为空中客车的新民用飞机补贴1/3的研发开支,波音公司则被允许从美国政府支持的研发工作中受益。

事实上,空中客车公司为开发A350客机计划投资37.6亿美元,并向欧洲国家申请总数为12.5亿美元的政府贷款。

波音公司从美国国防部得到的军用飞机订购合同,从美国航空太空总署获得的研发援助,以及从美国政府获得的税收减免,都是实际上的补贴。

此外,波音公司的产品研发长期以来还享受来自日本方面的贷款支持,特别是最新研发的波音787客机。

2001年和2002年,空客飞机交付量在全球民用航空器交付量中分别达到了38%和44%。

2003年,空客飞机交付量达到了305架,首次超过波音的281架,位居世界第一。

2004年10月初,美欧之间关于飞机补贴的贸易争端开始升级,双方就补贴问题把对方告到了WTO。

第七章

政府怎样扩大进口

政府扩大进口的商品一般是国内稀缺且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商品,如粮食、矿场、能源、高科技产品等。

政府扩大进口,对内主要是为了发展本国经济,调整国内的供给结构,保障国内消费者的生活需要;对外主要是为了调整国际收支顺差和履行国际经贸协定的承诺等。

扩大进口的措施:

1.政府对进口商品免税,或者征收较低的优惠关税;

2.政府对进口商品实施进口补贴;

3.政府实施进口商品的消费补贴;

4.政府选择合理的汇率制度,降低进口成本;

5.为进口商提供国际结算方面的支持,提供进口的优惠换汇汇率和充足的换汇数量;

6.对扩大进口的国际采购提供支持;例如各类展销会;

7.对扩大进口的商品不实施进口贸易制裁或为进口提供便利;

8.采取其他的有利于产品进口的相关国内经济政策和措施。

政府能为出口做什么?

1.提供出口信贷;

2.提供出口信贷国家担保;

3.提供出口补贴;

4.制定合理的出口退税;

5.商品倾销;

6.外汇倾销;

7.建立经济特区;

8.其他鼓励出口的措施:

(1)行政组织措施;

(2)产业政策。

巴黎统筹委员会、瓦瑟纳尔协定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一些发达国家和个别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巴黎统筹委员会”,主管对苏联、东欧和中国等国家的“禁运”。

1952年增设一个所谓的“中国委员会”,以加强对中国的“禁运”。

1994年3月31日,作为冷战产物的巴黎统筹委员会宣布解散。

1996年9月,美国与其他32个国家共同签署了《关于常规武器与两用产品和技术出口控制的瓦瑟纳尔协定》(简称《瓦瑟纳尔协定》),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新的多边出口控制机制。

与巴黎统筹委员会相比,《瓦瑟纳尔协定》是一个十分松散的组织,把出口决定权留给了各国政府。

第十一章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主要国际经济组织概览

名称

成立时间

成员数

功能

世界贸易组织

(WTO)

1995年1月1日

159

宗旨是通过彼此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上的歧视待遇,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保证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提高生活水平。

只要职能包括:

负责多边贸易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促进世界贸易组织目标的实现,同时为多边贸易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提供框架;为各成员国就多边贸易进行谈判和召开贸易部长级会议提供场所,并提供实施谈判结果的框架;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成员间的贸易争端;定期审议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的影响;与其他世界经济组织合作和政策协调;向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UNCTAD)

1964年12月30日

188

宗旨是促进国际贸易,特别是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贸易发展,制定国际贸易和有关经济发展问题的原则和政策;推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就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重大问题进行谈判;检查和协调联合国系统其他机构在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方面的各项活动;采取行动以便通过多边贸易协定;协调各国政府和区域经济集团的贸易和发展政策。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

1945年12月27日

185

向成员方政府提供贷款,用于解决短期性的国际收支不平衡问题;协商国际货币金融问题,促进国际货币合作,研究国际货币制度改革;对成员方的汇率政策实行严格的监督,以便促进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制定稳定的汇兑制度;向成员方提供有关财政、货币、国际收支政策、银行、汇兑和贸易制度、政府财政与统计等方面的技术援助。

世界银行

(TheWorldBank)

1945年12月

185

对发展中成员提供长期贷款,对成员方政府或经政府担保的私人企业提供贷款和技术援助,资助它们兴建某些建设周期长、利润率偏低,但又为该成员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必须的建设项目。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1961年9月30日

30

帮助成员国政府制定及协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的政策,以提高各成员国的生活水平;鼓励和协调成员国为援助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做出努力。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1970年4月26日

184

通过各成员方政府间的合作,铜巴黎联盟、伯尔尼联盟以及其他有关国际机构合作,共同促进世界范围的对工业产权和版权的保护;集中管理各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的行政事务以及有关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

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1947年2月23日

104

制定并促进国际标准在世界各国的实施。

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

(FAO)

1945年10月16日

174

对各国和地区以及国际社会在粮农领域应采取的行动提出建议,并在各国和地区政府要求下提供这方面的技术援助;粮食计划署一方面为天灾人祸的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济,另一方面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提供支持。

国际商会

(ICC)

1920年

7000多家公司、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商会参加,在63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分会

对立法建议和其他发展做出评估,并向相关政府或国际组织提出;定期集会讨论影响商业交易的问题;协调实践中的贸易做法;起草商业界自愿遵守的行动准则,积极编撰国际贸易惯例。

其影响最大的惯例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还对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提出立法建议,如1953年该会提请经社理事会注意在国际范围内执行商业仲裁裁决的各种困难。

国际能源机构

(IEA)

1976年1月19日

26

各成员方在能源问题上开展合作,包括:

调整各成员方对石油危机的政策,发展石油供应方面的自给能力,共同采取节约石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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