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机动车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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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事业部,市本级各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机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优化车辆管理流程,提高效率、明确职责、节约开支、确保安全,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一:
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机动
车辆管理办法
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车辆的使用管理,本着安全高效、科学安排、节约开支的原则,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公司所有机动车辆(含存续
公司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第二章车辆管理
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所有机动车辆的购置手续办理、办证缴费、建档、启用、调动、维修、验审、报废及油耗管理。
第四条车辆的购置、更新和报废。
(一)每年年初预算管理部门,根椐资本性支出及公司车辆的实际情况提出年度配置车辆的需求计划,综合管理部从技术、经济、生产工作需求等方面考虑,提出车辆选型、用车性质建议,提交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本年度的购车计划。
(二)新购置车辆由公司车辆管理员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领牌手续,建立车辆档案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三)新车必须牌证齐全,方可正式投入使用,严禁无证无牌行驶。
(四)综合管理部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和部省有关车辆报废条件及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提出车辆报废更新意见,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后,报省公司领导审批,待省公司同意批复后会同相关部门办理车辆报废手续。
第五条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一)车辆技术档案是车辆从购置到报废的全过程中,记录车辆主要性能、运行使用、检测、维护、修理、主要部件更换和事故处理情况等内容的原始资料,是车辆管理的科学依据。
车辆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一车一档管理制度。
(二)由车辆管理专、兼职人员负责做好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应根据原始资料认真填写、及时记录、完整准确、不得任意更改,妥善保管,并逐步建立微机管理系统。
(三)车辆在检测、维修、改装、改造后必须对技术档案相关项目进行填写。
车辆调整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完整移交。
第六条 车辆停放。
为保证车辆的停放安全,减少损失,对全公司机动车辆实行指定地点停放。
第七条车辆保险
公司所有机动车辆保险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办理,采用定点保险方式,原则上一年一定。
第八条费用管理
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每年年初根据全面预算分解各部门车辆费用使用额度,各部门在费用额度内合理使用。
(一)油费管理:
各部门根据行政、生产用车情况每月月底前将下月油卡充值使用计划上报给公司车辆管理员,由车辆管理员统一到石油公司进行充值。
(二)车辆其他费用一般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销。
其中车辆违章罚款原则上驾驶员个人承担20%,部门80%。
(三)驾驶员因公出差需备用金的,根据出差的地点,时间长短,可向财务部暂借一定的备用金,每月结算一次。
(四)公司车辆经审批同意租给公司员工使用的,其所有费用有租用人承担。
第三章 车辆使用
第九条 公司行政车辆使用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调度,车辆管理员具体负责日常车辆调度工作。
业务生产部门车辆使用由各业务生产部门负责人统一调度。
第十条严禁公车私用。
职工婚丧等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可在本市范围内使用。
第十一条严禁无证驾驶,严格执行企业内准驾证制度,驾车者须同时持有交警部门核发的驾驶证及企业内核发的准驾证方可驾驶公司车辆。
第十二条公司车辆原则上不外借,遇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固定用车的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确定。
部门固定用车由部门负责人按照市公司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度。
在通信抢险等特殊情况下,公司所有车辆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调度使用。
第十四条公司领导工作用车优先保证、相对固定,在公司领导明确不用车时,可在市本级范围内调度使用。
第十五条车辆日常调度
(一)市内用车实行两级派车制。
各部门负责人调度本部门车辆,综合管理部对所有车辆有调度权,并按派车流程派车。
市区内原则上不派车,确因工作需要由车辆管理员调度。
(二)出市用车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调度。
本省内有火车和快客直达的地区一人公务出差的原则上不派车,部门负责人二人以上公务出差或重要任务和没有直达火车及快客的地区需派车的由分管领导审批,提前一天向综合管理部申请,视车辆情况派车。
出省的须经总经理批准,按派车流程派车。
(三)公车出差人员到达目的地后如要转到另一地点,须及时与综合管理部联系,经允许后方可前往。
(四)优先保证工程设备抢修、应急通信保障、保卫技安和生产用车。
(五)车辆管理员根据各部门出差的人数、地点及工作内容,确定出车的数量和车型,各部门不得自行挑选。
(六)车辆出车随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天。
时间较长的会议、培训、学习等送到后,车辆即返回单位待用。
第十六条车辆管理日常检查考核由综合管理部组织实施,定期不定期对公司所有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公司绩效考核办法考核。
第四章车辆维修保养
第十七条各车辆使用部室应建立车辆调度、定期保养、
检修维修等制度和档案,确保车辆管理规范,车辆运行状况良好。
第十八条加强车辆维护、保养、杜绝病车、故障车辆上路行驶,确保车辆运行状况良好。
车辆管理员每月定期对各部门车辆进行车况检查,发现问题督促车辆使用部门及时维修,若不及时修理造成车况恶化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及驾驶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行政车辆实行定点维修(长途行驶途中急修除外),驾驶员不得擅自到其他厂家维修,特殊情况,需在定点厂家以外维修车辆的,要事先向车辆管理员说明情况,在经得同意办理送修手续后送修。
生产用车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定点厂家以外维修,但必需确保车辆维修质量。
第二十条公司车辆维修前,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由车辆管理员检查核实,部室领导审批后送修。
行政用车单次修理费在1000元以内的由综合管理部经理审批(出车途中急修除外);单次维修费在2000元以内的或车辆大修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2000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理。
出车途中发现故障需就地修理的,应打电话告知车辆管理员,归队时由乘车人证明后及时补办手续,修理中更换的超过100元的旧配件原则上带回车辆管理员查验。
送修时间一般安排在星期六、星期日两天。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必须监督车辆维修,车辆管理员负责维修后的验收,并将维修情况记入车辆技术档案。
第二十二条修理厂家每次维修后提供详细清单,车辆维修所耗修理工时、材料配件清单须由驾驶员签字,车辆管理员审核。
第二十三条车辆维修费用实行与定点维修厂家定期结付制,实行维修与支付相分离的原则,报销修理费用时,由各部门负责人、部分管领导会同财务人员依据驾驶员、车辆管理员签字的材料配件清单和维修费发票定期向维修厂家结算支付。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对专兼职驾驶员行车技术、维保工作、安全生产、劳动纪律等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
年度进行考核,如无违章、扣分,给予1000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检查考核如下:
1、不请假又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学习每次扣50元;
2、公司组织车辆停放检查经查实不按规定位置停放的每次扣50元;
3、不经部门同意私自出车的每次扣150元;
4、把车辆交给无准驾证人员驾驶的每次扣200元;
6、对事故隐瞒不报的,经查实扣发年度奖。
第二十六条因公出车发生事故,一般事故经济赔偿或扣奖上限为800元,情节严重的上限为1200元。
重特大事故交公司另行研究处理。
1、一般事故负全部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保险公司的赔款不予抵扣,下同)的10%,可在绩效工资中扣除(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扣);
2、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的7%,可在绩效工资中扣除(低于150元的按150元扣);
3、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的5%,可在奖金中扣除(低于100元的按100元扣);
4、一般事故负次要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的3%,可在奖金中扣除(低于80元的按80元扣);
5、轻微事故,扣奖金50元/次。
第二十七条对未按规定出借公车,将车辆交无证人员驾驶、私自出车,酒后驾车或非准驾人员未经领导同意擅自驾车及车辆不按指定停放,造成车辆被盗、损坏,发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由驾驶员承担,不受经济赔偿最高限额的限制。
并对年度奖进行考核。
第六章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驾驶员要热爱本职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精心爱护车辆,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电信事业服务的思想,严肃劳动纪律、准时上下班,及时圆满完成各项出车任务。
第二十九条驾驶员实行单位准驾证制度,凡无本公司核发准驾证的人员一律不准驾驶本公司车辆,对兼职驾驶员,必须根据技能与工作需要,从严控制。
各部门根据生产、管理需要提出准驾证申请,报安保中心审核,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条发放准驾证、驾龄必须在二年以上,原专职驾驶员经审核合格后发放准驾证;各部门员工若因工作需要要求驾驶单位车辆的,由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车管人员、安保人员初审、测试、合格后,发给准驾证,并列入专兼职驾驶员管理;中层管理人员需驾驶单位车辆,驾龄必须在二年以上,并经分管领导同意,报总经理审批后,发给准驾证,列入兼职驾驶员管理。
第三十一条不准疲劳驾车、酒后驾车及不文明驾车或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第三十二条驾驶员必须参加各项安全学习活动,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和安全行车有关规定,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对车辆做到悉心爱护,精心保养、精心使用,努力降低消耗,提高车辆的完好率。
第三十三条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并结合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实际,男性满57周岁,女性满52周岁的非专职驾驶员,原则上不准驾驶企业车辆;对需上高速公路行驶时,必须具有二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记录,未达到这一记录上高速公司行驶的,须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综合管理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存续公司车辆参照本办法执行原《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衢州市分公司车辆管理办法》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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