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课程教案10、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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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课程教案10、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关系.ppt

第十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关系第一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第一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一、何为“传承主体”二、传承主体的责任与义务三、非物质文化传承主体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职能五、传承主体保护的紧迫性、重要性六、对传承主体的保护第二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一、各级各类保护主体职责二、各级各类保护主体职责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的素质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是指某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秀传承人或传承群体,即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着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技艺、技术,并且具有最高水准,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个人或群体。

他们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他们以非凡的才智、灵性,创造着、掌握着、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类别的文化传统和精湛的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是依靠他们的传承才能得以延续。

比如:

华佗、孙思邈、李时珍是传统医药行的祖师;黄道婆是棉纺的祖师;杜康是酿酒业的祖师;鲁班是木石建筑业的祖师;刘三姐是壮族的歌仙,等等。

这些彪炳史册的祖师,便是我国古代优秀的非物质文化的创造者和传承者。

第一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一.何为“传承主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的形式一是群体传承,如礼俗仪式、岁时节令、社祭庙会等大型民俗活动,一般属于群体记忆或民间记忆,为群体所创造和拥有,通过群体传承的方式才能得以世代相传;二是传承人传承,如口头文学、表演艺术、手工技艺等民俗文化。

第一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肇始于民间文化,起源于祭祀和劳动。

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肇始于民间文化,发展于各绿洲城邦国宫廷及都府官邸,经过整合发展,形成了多样性、综合性、完整性、即兴性、大众性的艺术风格,并成为维吾尔族的杰出表现形式。

木卡姆是维吾尔族优秀的古典音乐,即大型古典音乐套曲的称谓。

它是维吾尔人民创作出来的一部巨大的音乐财富,素有“东方音乐明珠”之誉称。

第一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第一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少林功夫-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中的“竞技”少林功夫是指在河南登封嵩山少林寺这一特定佛教文化环境中历史地形成的,以佛教神力信仰为基础,充分体现佛教禅宗智慧并以少林寺僧人修习的武术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一个传统文化体系。

少林功夫的传习方式主要以口诀为媒介,与少林寺传统的宗法门头制度相结合,其核心内容是师父的言传身教和弟子的勤学苦练。

第一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聊城杂技-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的“杂技”申报地区或单位:

山东省聊城市聊城地区是中国杂技的发源地之一。

新石器时代晚期,聊城是东夷人活动的主要区域,当时东夷人的首领蚩尤据说便是一位杂技高手,古代杂技就源于角抵戏即蚩尤戏。

聊城杂技现分布于东阿、茌平、阳谷等县及其周边地区。

聊城杂技主要包括马戏、魔术、表演三大种别,重视腰腿顶功,突出新、难、奇、美、险,艺术风格朴实、英武、粗犷,素有齐鲁英豪之称,深受广大群众喜爱。

第一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4天桥中幡-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中的“杂技”申报地区或单位:

北京市幡是旗的一种,尺寸有大小之别。

中幡,其主干是一根9米左右的粗竹竿,竿顶悬挂一面0.5米宽、5.5米长的长条锦旗,旗面绣有吉祥图案和祝福用语,因此又称标旗。

耍中幡、舞中幡是中国民族民间传统杂技项目,中幡表演时,艺人们将竿子竖起托在手中,舞出许多花样,其表演动作样式各有形象的名称。

将竿子抛起用脑门接住为霸王举鼎,单腿支撑地面用单手托住竹竿为金鸡独立,此外还有龙抬头、老虎撅尾、封侯挂印、苏秦背剑、太公钓鱼、擎一柱等样式。

耍中幡源于晋朝军中。

幡旗形制壮丽,标题清晰,常常用于仪仗活动。

旗手耍弄幡旗,能尽显武勇与智慧,因此中幡曾是清代朝佛、庆典等走会活动的必备项目。

第一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责任:

责任:

首先应该增强进行文化传承的自觉意识,应认识到,个人所拥有的某种特殊的文化技艺与技术,既属于自己或特定群体,又是国家和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机构成因素,是属于全人类的宝贵财富。

为此,传承者应有开阔的胸襟和开放的意识,改变过去那种固守秘密,将其技艺、技术只在本家族内传承的狭隘作法,扩大带徒传授的范围,要千方百计地把愿意学、有灵气的年轻人聚在自己的周围,培养出更多的合格继承人,使其技艺、技术能传承发展、弘扬光大。

二.传承主体的责任与义务:

义务:

义务: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关于建立“人类活珍宝”制度的指导性意见中规定:

“人类活珍宝”的义务应当是:

1.改进他们的技艺与技术;2.将他们的技艺与技术传授给徒弟;3.在无版权问题和争议的情况下允许以有形的方式(录像、录音、出版)对他们的活动进行记录;4.在常规条件下,向公众发表运用其技艺和技术生产的产品。

可见,优秀传承人的义务不只是带徒传艺,而且要求他们在传承自己技艺、技术的同时,要不断改进与提高,有所发展和创新。

第一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三.非物质文化传承主体认定中存在的问题目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与认定方面,容易出现以下几类问题,需要格外注意。

(一)以保护主体取代传承主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过程中,事实上存在着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这样两个性质、功能完全不同的实施主体。

所谓传承主体,是指由民间艺人、匠人、歌手、乐师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传承群体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载体,他们的主要功能,就是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汁原味的传承;而所谓保护主体,则是指专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提供技术支持的群体和个人。

由于他们所做工作均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所以实践中人们常常会忽略两者间的差别而将他们混为一谈。

从理论上说,以官员、学者、艺术家、商业精英为主要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除历史上和传承人确有明确传承关系或本人就是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者外,通常这类人群是不能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

第一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

(二)传承人年龄偏低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一个民族传统文化的呈递者。

没有长时间的积累、学习与揣摩,是不可能将传统中的精华融会贯通并烂熟于心的。

这就要求在审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过程中,有意识地考虑申请者年龄方面的因素,以确保申报项目具有更为丰富的文化内涵。

这些内涵既包括传承人对行业技艺、技巧与流程,特别是业内绝活的准确把握,也包括对该领域历史、信仰、文化、行规、行业道德的全面了解。

如果过于看重某些外在的技能与技巧,而忽略了行业历史、信仰、文化、行规、行业道德等文化内涵,就很容易使传承的遗产项目变得越来越浅薄,越来越表象化,并最终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他内涵的全面失传。

故此,在传承人的选拔上,更应该从整体上评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总体传承能力,在考察技能与技巧的同时,也将是否已经掌握了该遗产行业历史、行业规矩、行业文化、行业道德等行业知识,作为选拔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重要依据。

第一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一、传承民族历史知识的职能二、传承传统工艺技术的职能三、传承传统文学艺术的职能四、传承民族精神与传统道德的职能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职能第一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五.传承主体保护的紧迫性、重要性紧迫性:

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链十分脆弱,许多项目传承人的生存状况不容乐观。

一是传承人普遍“高龄化”。

二是后继乏人。

三是缺乏基本保障。

那造成某些项目传承面狭窄、后继乏人的状况,原因有三方面:

1.受传统传承方式的局限。

2.受现代文化和现代生活方式的冲击。

3.现代科技的发展和人们现代审美情趣的改变。

第一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如:

1、北京京西一带曾风靡一时的下苇苇甸甸皮皮影影戏戏,有着200年的历史,前几年还有3位皮影老艺人健在,他们已是第三代传人了。

如今,3位老艺人均已离世,他们的高超技艺无后人继承,这一颇具特色的民间艺术便在当地消失了。

屡经磨难幸运保存下来的360个皮影道具,已成为北京市门头沟区博物馆的馆藏文物。

这种“人亡艺绝”的事件并非个案,在专家学者们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考察时,常能遇到或听到诸如此类令人扼腕叹息的事情。

2、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壮族布洛陀的第七代唯一传承人黄达佳,目前仅有一个五十多岁的徒弟;环江毛南族花花竹竹帽帽编编织织工工艺艺也仅存一位老艺人,门下也只有一位接班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悠久,但也十分脆弱。

传承主体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薪火,如果不对他们进行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因此,对传承主体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最根本问题。

要将直接由生命承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连同生命体本身有效地加以保护,就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为其创造必要的生存空间和传承环境,在资金和人力有限的情况下,应该首先抢救和保护那些弱势的、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

第一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重要性:

第一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六、对传承主体的保护:

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相继评定并公布了四批共1986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涵盖了民间文学、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及民俗共十大类,产生各级文化部门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

为了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通过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技能和知识;提供传习场所,资助开展传习活动,组织宣传与交流;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档案、数据库及各种传习活动。

此外,文化部颁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对国家级名录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标准、权利、义务和资助等作出了规定。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已得到了各级相关部门的重视,已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中之重。

第一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第二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一、何谓“保护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是指负有保护责任、从事保护工作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相关机构、团体和社会有关部门及个人。

它包括国际组织、国家政府、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社区与民众。

要实现“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这一目标,必须坚持: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第二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第二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二、各级各类保护主体职责

(一)国际组织:

1.制定工作准则、建议,起草和通过相关的国际公约。

2.进行调研和科研,对未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作出前瞻性的预测,并及时推出指导性意见。

3.充分发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设立的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的作用4.促进各国间的交流与合作。

5.对需要援助的缔约国,实施各种形式的援助活动。

(二)国家政府1.建立健全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颁布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政策、法规、战略规划和指导性意见。

国家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决策、指挥、组织、管理、协调、监督、统筹等。

国家政府通过调动各种行政资源,采取法律、技术、行政、财政等措施,支持和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传播。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属于文化行政主管范畴,由国家文化。

2.建立权威、全面、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决策机构,保证决策的合理与合法。

3.实施对保护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4.培育大众的文化自觉,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深入人心。

第二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1.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承担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具体工作,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政策咨询;组织全国范围普查工作的开展;指导保护计划的实施;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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