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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计量法律法规

能源计量法律法规

1.法律条文(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第二十七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第三十九条企业和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计量器具管理制度,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保证能源计量器具量值准确。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符合国家要求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加强对能源消耗数据的在线采集,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科学计量,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能源计量管理数据。

2.

3.

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

第十五条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对其能源计量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东府〔2012〕23号

第三条市质监局负责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引导用能单位建立和完善计量管理体系,督促用能单位定期对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

第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接受和配合节能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对其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的能源管理员;

(三)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强化节能目标管理;

(四)加强能源计量和统计,执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

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数据库和分析制度。

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的全面、及时、准确、可靠,按月报送能源统计报表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3.能源计量国家强制性标准(节选):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

4.3.2用能单位应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4.3.3用能量(产能量或输运能量)大于或等于表1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次级用能单位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应按表3要求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表1主要次级用能单位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能源种类

电力

煤炭、焦炭

原油、成品油、石油液化气

重油、渣油

煤气、天然气

蒸汽、热水

其他

单位

kW

t/a

t/a

t/a

m3/a

GJ/a

t/a

GJ/a

限定值

10

100

40

80

10000

5000

5000

2926

注1:

表中a是法定计量单位中“年”的符号。

注2:

表中m3指在标准状态下,表2同。

注3:

2926GJ相当于100t标准煤。

其他能源应按等价热值折算,表2类推。

4.3.4单台设备能源消耗量大于或等于表2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为主要用能设备。

主要用能设备应按表3要求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表2主要用能设备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能源种类

电力

煤炭、焦炭

原油、成品油、石油液化气

重油、渣油

煤气、天然气

蒸汽、热水

其他

单位

kW

t/h

t/h

t/h

m3/h

MW

t/h

GJ/h

限定值

100

1

0.5

1

100

7

1

29.26

注1:

对于可单独进行能源计量考核的用能单元(装置、系统、工序、工段等),如果用能单元已配备了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元中的主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再单独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注2:

对于集中管理同类用能设备的用能单元(锅炉等、泵房等),如果用能单元已配备了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元中的主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再单独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4.3.5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单位:

%

能源种类

进出用能单位

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

主要用能设备

电力

100

100

95

固态能源

煤炭

100

100

90

焦炭

100

100

90

液态能源

原油

100

100

90

成品油

100

100

95

重油

100

100

90

气态能源

天然气

100

100

90

液化气

100

100

90

煤气

100

90

80

载能工质

蒸汽

100

80

70

100

95

80

可回收利用的余能

90

80

注1:

进出用能单位的季节性供暖用蒸汽(热水)可采用非直接计量载能工质流量的其他计量结算方式。

注2:

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的季节性供暖用蒸汽(热水)可以不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注3:

在主要用能上作为辅助能源使用的电力和蒸汽、水等载能工质,其耗能量很小(低于表2的要求)可以不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4.3.8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应满足表4的要求。

表4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要求

计量器具类别

计量目的

准确度等级要求

衡器

进出用能单位燃料的静态计量

0.1

进出用能单位燃料的动态计量

0.5

电能表

进出用能单位有功交流电能计量

I类用户

0.5s

II类用户

0.5

III类用户

1.0

IV类用户

2.0

V类用户

2.0

进出用能单位的直流电能计量

成品油0.5

油流量表(装置)

进出用能单位的液体能源计量

重油、渣油1.0

煤气2.0

气体流量表(装置)

进出用能单位的气体能源计量

天燃气2.0

蒸汽2.5

水流量表(装置)

进出用能单位水量计量

管径不大于250mm

2.5

管径大于250mm

1.5

温度仪表

用于液态、蒸汽能源的温度计量

2.0

与气体、蒸汽质量计算相关的温度计量

1.0

压力仪表

用于气态、液态能源的压力计量

2.0

与气体、蒸汽质量计算相关的压力计量

1.0

注1:

当计量器具是由传感器(变送器)、二次仪表组成的测量装置或系统时,表中给出的准确度等级应是装置或系统的准确度等级。

装置或系统未明确给出其准确度等级时,可用传感器与二次仪表的准确度等级按误差合成方法合成。

注2:

运行中的电能计量装置按其所计量电量的多少,将用户分为五类。

I类用户为月平均用电量50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10000kWh及以上高压计费用户;II类用户为小于I类用户用电量(或变压器容量)但月平均用电量10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2000kWh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III类用户为小于II类用户用电量(或变压器容量)但平均用电量1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315kWh及以上的上费用户;IV类用户为负荷容量为315kWh以下的计费用户;V类用户为单相供电的计费用户。

注3:

用于成品油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不低于0.2。

注4:

用于天然气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GB/T18603—2001附录A和附录B的要求。

5.2.3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管理人员应通过相关部门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用能单位应建立和保存能源计量管理人员的技术档案。

5.3.6能源计量器具应实行定期检定(校准)。

凡经检定(校准)不符合要求的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

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其检定周期、检定方式应遵守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标准规定的所有的能源计量器具都要实行定期检定(校准),并有确定检定周期。

4.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32号令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东府〔2012〕23号

第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做好器具配备及检定、能源计量统计、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经审查报告不合格的重点用能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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