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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实务根据轻一整理

第一章导论

税务师

依法取得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依托于税所(不以个人名义从业)、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

税务所

税务师出资设计,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或合伙制

非鉴证业务(涉税服务业务)

税务咨询类、申报准备类、涉税代理类、其他

代办税务登记

办理纳税、退税、减免税申报

建账记账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小规模)

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开展税务咨询、税收筹划、涉税培训

鉴证业务

纳税申报类鉴证、涉税审批类鉴证、其他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鉴证

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资产损失的鉴证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

其他

行业特点

主体资格特定性(职业资格)

涉税活动公正性

法律约束性

执业活动知识性专业性

执业内容确定性(业务范围已规定,不得越规越权,代理税务机关行政职权)

税收法律责任不转嫁性(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本身税收法律责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索赔)

执业有偿服务性

执业原则

自愿委托、依法涉税服务、独立公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历史沿袭

1994《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开展涉税服务

1996《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确定注税资格制度

2005《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发展时期

2009《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职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完善体系确定标准促进发展

2015资格从准入类调整为水平评价类,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税务师权利

按《办法》规定范围代理,违法委托有权拒绝、依法受国家保护不得非法干预、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委托人提供会计经营涉税资料、对税收政策向税局提出意见、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或向上反映、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师义务

由税所委派个人不承接业务、涉税文书盖章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发现委托人违规并影响报告公正应先劝阻后终止执业、保密、对业务助理工作指导审核并对结果负责、利害关系回避、更新知识后续培训

拒绝出报告

委托人示意做不实报告不当证明、故意不提供资料文件、导致报告不能对涉税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情况

出报告不得有的行为

明知抵触法律不指明、明知危害他人权益却隐瞒做不实报告、明知导致他人产生重大误解不指明、明知重要涉税事项不实不指明

不得行为

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索要合同外酬金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向税局行贿指使他人行贿

关系确定

双方自愿委托受理为前提,书面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不得口头)

发生变更协议双方协商对原协议书修改补充

关系终止

委托方终止:

执业人员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税所注销资格、破产、解体、解散

税所终止:

委托人死亡解体破产、自行或授意税所违反法律经劝告仍不停止、提供虚假生产经营情况和财会资料造成代理错误

委托方责任

委托方按规定承担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并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受托方责任

涉税服务人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工作失误或未按时完成造成的损失,受托方负责

0.5-3:

涉税服务人违反规定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纳税人补交税款滞纳金,涉税服务人罚未缴税款的50%-3倍罚款,情节严重吊销执业备案收回执业证+吊销税所营业执照

1千-5千:

税务师警告+罚款,限期内改正并不得签字,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应公告(买卖委托人股债、个人名义承接收费、泄露商业机密、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谋取不正当利益、1年违反2次以上的)

1千-1万:

税所警告+罚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应公告(不按办法规定承接业务、未按协议履行义务但是收费、未按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谋取不正当利益、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业务)

1千-3万:

虚假涉税文书,未造成少缴税款,警告+罚款+公告

共同责任

涉税服务人知道代理违法仍进行代理,或委托方知道涉税服务人的代理违法不反对,被代理人和涉税服务人负连带责任

职业道德

遵法守规、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尽职尽责

第二章税务管理概述

国税

地税

增值税(不含二手房交易增税)

二手房交易增值税

消费税

进口增值税、消费税(海关代征)

车辆购置税

车船税

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企业所得税+城建+教育附加

中央企业,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联营、股份制,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2002-08期间注册企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

海洋石油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源税

企业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征个税(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

资源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契税

土地增值税

烟叶税

股票交易印花税

印花税

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费

税务管理体制

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

包括:

税收立法权(税法制定权、审议权、表决权、公布权)

税收管理权(税种开征与停征权、税法解释权、税目增减与税率调整权、减免税审批权)

分税制

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

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按税种划分中央地方收入、分设国税地税

所得税特殊规定

2009年后,国税征管:

新增应纳增值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

2008年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新设分支机构,按总机构征管机构纳税

非居民企业,境内有所得无机构、境内所得与机构无关,按支付方征管机构纳税

设立税务登记

范围: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非生产经营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个人(除临时收入或只缴纳个税车船税之外)

生产经营纳税人:

营业执照(工商登记)30日内税务登记

非生产经营纳税人:

有关部门批准、成为法定纳税人30日内

税务机关收到之日起30日审核完

开立存款账户15日(发生变化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生产经营纳税人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号码,税务登记证登录账户号码

变更税务登记

范围:

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地点、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产权关系、增减注册资金

工商变更登记日30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变更

不变更工商的,自有关部门批准、宣布变更日30日内申报变更

注销税务登记

范围:

纳税人解散、破产、撤销,吊销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变更导致变更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工商注销前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税务前应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

不注销工商的,字有关部门批准、宣告终止日15日内申报注销

吊销执照日起15日申报注销

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先注销税务登记,再到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免退税,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办理停歇业

税务登记证审验:

定期验证换证,正本公开悬挂,遗失后15日内报告税务并登报声明作废,到外县临时生产经营应持副本在所在地税务开具证明+营业地税务报验登记+累计超180天应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

账簿凭证管理

生产经营纳税人:

营业执照(工商登记)15日内设账簿,会计制度或处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报税务机关备案

扣缴义务人:

义务发生10日内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无建账能力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门机构或财会人员代建

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保存10年

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都要按期如实申报

申报方式:

自行申报、邮寄申报、电文方式、代理申报

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

减免税期间应按规定进行申报

需要延期的,在规定期限书面申请延期,核准后在核准期限内办理;因不可抗力可以申请延期,不可抗力消除后立即报告税务;经核准的应按上期实际交税或税务核定税额预缴税款,核准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税款征收

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税款征收方式(7)

查账征收

查定征收(账务不全,能控制材料产量进销货物,税务查定产量销售额征税)

查验征收(税务查验产品数量,按市价计算收入)

定期定额征收(对小型个体工商户定期确定营业额利润额)

代扣代缴(支付人支付款直接扣收税款代为缴纳)

代收代缴(纳税人的经济往来方收款时收取税款)

委托代征(委托有关单位个人代征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

税款征收措施(7)

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不设账簿的、销毁或不提供资料的、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未按期报税责令申报后逾期仍不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

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责令缴纳(未税务登记的或临时经营的,由税务核定税额并责令缴纳,不缴纳可以扣押等值商品,缴纳后立即解除扣押,仍不缴纳的县以上税局局长批准可以拍卖)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有根据认为有逃税行为的,可以责令缴纳,期间转移隐匿商品收入的可以责令提供担保)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责令担保但不担保的,县以上税局局长批准可以由银行冻结等值存款,查封等值商品,缴纳后立即解除保全,仍不缴纳的县以上税局局长批准可以扣除存款或变卖商品。

金额包含未缴纳的滞纳金。

可以扣押机动车、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包括个人及其扶养家属必需住房和用品、单价5000以下的生活用品)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按期缴纳先责令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扣减存款变卖商品)

阻止出境

税收优先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优先于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在抵押之前欠税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纳税人应向抵押权人、质押人说明情况

合并分立

合并分立前未缴清税款,合并分立后单位继续履行义务,分立单位连带责任

欠税5万元以上纳税人在处置不动产、大额资产前需报告税务机关

欠税纳税人怠于行使、放弃到期债权,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检查范围

1.检查账表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账簿等

2.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检查商品、货物、其他财务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问题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商品货物、单据资料

6.经县级局长批准,调查银行存款账户;经市级局长批准调查涉案人员储蓄存款

征纳双方权利义务

税务机关权利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建议权,税收规章制定权,税收管理权,税款征收权(依法计征、核定税款、税收保全、强制执行、追征税款权)、批准税收减免退延期缴纳权、税务检查权、处罚权

追征税款权:

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3年内补交不加滞纳金;纳税人计算错误少缴,3年内补交+滞纳金,特殊情况可以延至5年;偷税抗税骗税的无限期追征

批准减免退:

省级国税、地税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纳税人权利

享受减免税(扶持性、困难性减免),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申请收回多缴税款(税务发现立即退还,纳税人3年内发现要求退还+银行存款利息),要求税务机关赔偿(不能拒绝履行纳税义务),要求税务保密,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有权拒绝,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起诉、要求听证,对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不法行为揭露、举报、控告,检举违反税法、行政法规行为

纳税人义务

依法申请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达到建账标准的应建账(达不到建账标准的定期定额征税,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按规定纳税申报;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特殊困难:

不可抗力导致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影响、当期资金支付工资社保后不足缴税,延期最长3个月,缴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收到申请20日内作出决定);按规定使用发票;欠税纳税人在出境前结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接受税务检查;发生争议必须先交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之后申请行政复议,之后诉讼(对税务机关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不履行,税务机关强制执行)

法律责任

2000以下,严重2000-1万处罚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未按规定设立账表册、未将会计制度报税务备案、未报告银行账号、未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未按规定办理验证换证手续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期限办理申报纳税报送资料的责令改正+罚款

2000以下,严重2000-5000处罚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立代扣代收代缴账簿、保管有关资料

2000-1万,严重1万-5万处罚

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转借涂改买卖损毁伪造税务登记证

不办税务登记证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税务提请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欠税处罚

罚金0.5~5倍

纳税人:

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欠税50%-5倍罚款,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

追缴税款,对应扣应收未收的税款50%-3倍罚款

逃税处罚

罚金0.5~5倍

刑期-3-7

纳税人、扣缴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申报,逃避税款数额较大:

占应纳税额10%以上+3年有期徒刑或拘役+罚金;30%以上+3~7年有期徒刑+罚金;多次实施的未经处理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偷税:

纳税人伪造账簿、虚列收入、虚假申报的,追缴税款+滞纳金+欠税50%~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责令期限改正+5万以下罚款

不申报、不交或少缴税款,税务追缴税款+滞纳金+50%~5倍罚款

抗税处罚

罚金1~5倍

刑期-3-7

纳税人、扣缴人暴力威胁拒绝缴税,追缴税款+滞纳金+1~5倍罚款;构成犯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1~5倍罚金;情节严重3~7年有期徒刑+1~5倍罚金

行贿处罚

纳税人行贿,不缴少缴税款,行贿罪刑事责任+1~5倍罚金;按照情节定刑期

罚金1~5倍,刑期-5-10——

骗税处罚

罚金1~5倍

刑期-5-10——

税务追缴骗取的出口退税款+1~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5年有期徒刑+1~5倍罚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5~10年有期徒刑+1~5倍罚金;特别巨大特别严重10年以上有期徒刑+1~5倍罚金或没收财产

其他违法行为

非法印制倒卖伪造完税凭证:

责令改正+2000~1万罚款,情节严重1万~5万

未按规定在银行、税务互相记录账号:

责令改正+2000~2万罚款,情节严重2~5万

为纳税人、扣缴人非法提供银行账号、发票、证明导致逃税骗税的,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拒绝税务机关到现场检查的:

责令改正+1万罚款,情节严重1万~5万罚款

第三章涉税服务业务

涉税鉴证

鉴证人接受委托,凭自身税收专业能力和信誉,通过执行规定程序,依照税法标准,对被鉴证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

特点:

委托人不是唯一服务对象,使用者一般为委托人以外部门人员;限定于规定项目;因外部需求触发涉税鉴证;应出具规定的业务报告

种类:

纳税申报类鉴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土增清算鉴证)

涉税审批类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

原则:

合法原则、目的原则、独立原则、胜任原则、责任原则

基本业务流程

1.业务承接

分析评估(委托是否属于涉税鉴证服务、是否有专业实施能力、承担相应风险、是否具备独立性)

签订业务约定书(签订约定书承接业务,应沟通,对专业术语、鉴证业务范围进行解释,避免双方对鉴证项目业务性质、责任划分、风险承担产生分歧)

2.业务计划

指派胜任的税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人制定具体业务计划

3.业务实施

事务所为执行业务税务师配备助理人员,从事辅助工作,税务师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税务师可以请求内部、外部专家协助,参与专家工作,税务师对专家工作成果负责

税务师应当对所有影响涉税鉴证结果的重要方面关注,包括事实(环境、业务事实)、会计(会计报告、账户、交易事项的会计确认、计量)、税收(会计数据采集、纳税调整、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申报表、审批表格填写)

鉴证人对其鉴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不能替代、减轻被鉴证人应当承担的会计责任、纳税申报责任、其他法律责任

鉴证人可以采取的方法:

审阅书面材料、检查盘点实物、询问函证、观察活动或程序、重新执行程序、分析

税务师应编制工作底稿,保证完整、真实、逻辑性,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底稿属于事务所业务档案,最少保存10年;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底稿(除税务机关检查需要查阅、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检查执业质量需要查阅、公检法机关需要查阅)

4.业务报告

鉴证结论(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

鉴证意见(无法表明意见、否定意见)

鉴证结论与意见

无保留意见(积极方式提出鉴证结论,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合理保证)

鉴证事项完全符合法定标准,会计资料纳税资料遵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税务师按相关规定制定了有关业务准则的规定,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审核未受到限制;税务师获取了鉴证对象信息所需充分适当的证据,完全确认鉴证事项具体金额

保留意见(积极方式+合理保证,对不能确认金额部分予以说明提请使用者决策)

涉税鉴证部分事项不够明确,对税收政策理解存在分歧提请税务机关裁定,部分审核范围受限,不能取得充分适当证据,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明意见

无法表明意见(消极方式+有限保证,说明理据)

审核范围受限,可能产生重大广泛影响,不能获取充分适当证据导致无法发表意见

否定意见(消极方式+有限保证,说明理据)

总体上没有遵从法定标准,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在所有重大方面未能达成一致,不能真实合法反映鉴证结果

非鉴证服务

税务所、税务师向委托人提供涉税信息、知识、相关劳务等不具有证明性活动

特点:

服务结果限于委托人使用;范围广服务方式灵活;委托人自身需求触发;不一定出具非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种类:

税务咨询类服务、申报准备类服务、涉税代理类服务、其他

原则:

合法原则、合理原则、胜任原则、责任原则

(不要求独立、目的,增加合理)

业务流程

业务承接:

分析评估+签订业务约定书

业务计划(业务简单、风险小的项目可以简化程序)

业务实施(服务实施、业务记录)

业务报告

可以约定出具报告,不出具报告的可以采取口头或其他方式交换意见并做记录

业务报告完成内部复核程序,税务师+税务所签章对外出具

出具报告前,税务所可以在不影响独立判断前提下与委托人沟通

具有特定目的或使用人的,应当注明,对报告用途加以限定说明

税务师认为委托人资料缺乏完整性、真实性,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应在报告中说明

税务师出具报告后发现新的重大事项,对报告造成重大影响,应及时报告税务所做相应处理

第四章税务登记代理

三证合一

(一照一码)

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登记制度

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完成信息补录具备税务登记征一样的地位作用

变更税务登记

一照一码企业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新设时采集,变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其他新设采集信息变更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

未办理一照一码企业变更登记应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换发三证合一,原税务登记证收缴存档,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变更直接向税务申请变更

个体工商户、非纳入一照一码单位变更:

税务登记内容变更,向税务机关申报,报送变更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不涉及税务登记证内容变更,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登记表+变更证明文件

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30日内向税务申报变更

不需要在工商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30日内向税务申报变更

停业、复业登记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要停业,停业前向税务办理停业登记,停业期不超1年

填写停业申请表+说明情况+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收存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用完发票

期满不能恢复生产的,提出延长停业登记+填写报告书

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同样要申报

恢复生产前向税务申报复业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

已实行三证合一企业,先向税务申报清税(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申请),受理税务机关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分享到交换平台

未实行三证合一企业,如果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况,先向原税务机关申报注销税务登记;被工商吊销营业执照15日内向税务机关注销;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影响税务登记机关改变的,向原税务注销30日内迁到新税务办理登记;境外企业在境内承包建筑、安装、勘探、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离境前15日向税务申报注销

税务注销前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税务登记证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小规模划分标准(未达到标准也可选择一般纳税人):

生产加工修理修配企业年应税额50万以下,商业企业80万以下,营改增500万以下(营业额/(1+3%)计算)

小规模按征收率计税,不得抵扣进项税,不得开具专票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连续不超过12个月经营期应税销售额+查补+纳税调整+代开发票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

不得办理一般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以外个人、选择按小规模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税种认定登记

变更税种、税目、税率的,应在变更税务登记后重新申请税种认定登记

有需要的应分别向国税、地税办理税种认定

第五章发票领购与审查代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可以领用(小规模、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用)

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不得领购开具增专发票:

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数据的、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有(虚开、私印、向他人买取、借用、未按规定开具、保管专票,未按规定申办防伪税控系统、接受税务检查)情况责令改正仍未改正的、全部免税的、零售烟酒食品化妆品服装(不含劳保)的

2016年起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使用统一专票、普票

铁路总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的铁路货票、运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专票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不需实地查验

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票的情况使用

专业发票

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保险凭证

国有邮政电信业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

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客票、货票

可以政府自行管理,不套印税务统一发票监制章,也可以税收征管统一发票管理

网络发票

2015年12月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自行打印,法律效力与普通发票相同

12月31日前完成技术对接,1月1日启用,其他电子发票系统停用(除北上浙深)

发票领购适用范围

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以领购发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同时需要办理发票、发票领购簿变更、缴销手续

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可以凭介绍信、有效证件,到税务代开发票

临时到外省经营,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担保,可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领购手续:

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临时外出经营的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1万

发票代印

发票使用量较大、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需求,可以向省级税务机关申请自印

发票准印证国税总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

防伪措施由国税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增加并向总局备案;发票防伪专用品专库保存不得丢失,次品废品税局监督集中销毁

发票监制章是法定标志,国税总局规定;发票换版按实行范围管理

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下发印制通知书,印刷企业印制完毕按规定验收专库保管

发票领购

经办人需持身份证或护照做身份证明;

发票专用章要求有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式样由国税总局确定,领购单位的专用章印模需留存备案;

领购方式有批量供应、交旧购新、验旧购新等;

发票领购簿记录用票单位名称、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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