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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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是指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会计人员是指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会计机构的设置
具备条件的设置会计机构,在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个单位是否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所取决的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3、经营管理的要求。
三、代理记账
1、概念——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的记账、算账报账等会计业务。
2、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机构输会计业务。
3、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
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要有健全的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根据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赶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5、委托人的义务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
及时代理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对于代理机构退回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补充
6、代理机构及人员的义务
按照委托合同输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保守商业秘密
对委托人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记账要求要拒绝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予以解释
7、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规定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然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四、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各单位必须依法配备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
2、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五、会计从业资格
1、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出纳
稽核
总账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的管理
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资本、基金的核算
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3、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规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4、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其被吊销的主要情形如下: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私设会计账簿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的规定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5、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6、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的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取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消其会计从业资格。
7、申请人取得会计类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学位)的,自毕业之日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五级珠算)。
会计类专业有:
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8、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9、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
我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六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定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4)变更登记
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发生变更的需要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10、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概念——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优化知识结构,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特点:
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点补充。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当地财政部门或中央主管单位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
六、会计专业职务
1、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
2、会计专业职务分为:
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初级职务)。
3、任职条件:
专业
职务
任职条件
会计员
初步掌握财务会计知识和技能
熟悉并能遵照执行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能担负一个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大学专科或中专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助理会计师
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本知识和技能
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取得硕士学位,或者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具备履行助理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大学本科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两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四年以上
会计师
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或管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某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
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履行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两年左右;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担任助理会计师2—3年;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四年以上;掌握一门外语。
高级会计师
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2—3年;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
2、高级会计师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初级、中级——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高级——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中级考试成绩2年为一个周期
报考初级会计资格考试,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报考中级会计资格考试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取得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取得博士学位
对于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或者在考试期间有相关违法行为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技术资格考试。
八、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优点:
1、有利于明确分工和确定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
2、有利于会计人员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有利于会计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4、有利于强化会计管理职能,提高会计工作的作用。
5、是配备适当的会计人员的客观依据之一。
(二)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时,必须遵循“不相容职位相互分离原则”。
(三)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胡计划地进行轮换。
定期不定期地轮换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有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会计核算与监督业务,不断提高会计业务技能和业务素质。
(四)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出纳岗位
稽核岗位
资本、基金核算岗位
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
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本核算岗位
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
总账岗位
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
会计电算化岗位
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五)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
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收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
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六)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
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总会计师不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而是一种行政职务。
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
国有大中型企业(包括固有资产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其他单位亦可根据需要设置。
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如副总会计师)。
(七)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发服务;
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3、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4、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管理的有关知识;
5、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6、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八)总会计师的职责
1、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利用资金;
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4、负责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5、协助单位主要行政人员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重大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九)总会计师的权限
1、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
2、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3、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批准。
4、签署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5、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十)总会计师的任免程序
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十一)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不包括私营)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十二)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也称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交接范围:
1、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输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十三)交接程序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具体输会计工作交接的程序:
1、提出交接申请;
2、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向接替人员清楚。
(十四)移交点收(接管人员)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4、银行有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符,应编制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十五)专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所谓必要时,是指在些交接需要主管单位监交或者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参与监交。
通常有三种情况:
第一,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
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
第二,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
所属单位拖延不移交的。
第三,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监交。
如负责人与移交人有矛盾的。
(十六)交接后有关事宜
1、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十七)交接人员的责任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账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交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移交而推脱责任,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
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概念
①广义——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等。
②狭义——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立法程序颁布施行的会计法律即《会计法》。
2、会计目的是实现最优经济效益,基本职能是进行会计核算和实行会计监督。
3、1999年10月31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行了修订,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4、《会计法》修订与实施的意义
规范会计行为
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5、会计资料的质量特征——真实性、完整性
6、会计行政法规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例《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7、会计部门规章:
例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8、会计计量属性:
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
9、小企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10、会计规范性文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1、《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该制度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执行。
12、38项具体会计准则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财务报告准则三大类。
13、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标准》等。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体现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二、其他政府管理部门依据其职责对会计工作进行监管。
三、财政、审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四、《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五、会计从业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六、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总账
5.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6.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的管理
7.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8.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9.资本、基金的核算
10.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会计师必须具备的条件:
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八、会计人员的管理主要包括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和专业资格管理。
业务管理包括: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九、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武装警察部队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十、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十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衽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