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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煤炭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

市级部门权责清单通用参考目录

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含煤炭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备注

1

行政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行业投资项目、技改项目和国债项目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共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除必须招标的项目外,其他项目需要招标或者自愿招标的,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共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

本办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作出规定的除外。

3

行政处罚

对涂改、转借、出卖或伪造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或骗取资质等级证书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未按规定年检的,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和验收手续的处罚

《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陕西省政府令第75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涂改、转借、出卖或伪造资质等级证书或骗取资质等级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三)未按规定年检的;(四)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和验收手续的。

4

行政处罚

对无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或超资质等级范围进行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资质条件单位的,倒手转包工程或违反规定分包工程的

《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陕西省政府令第75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或超资质等级范围进行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

(二)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资质条件单位的;(三)倒手转包工程或违反规定分包工程的。

5

行政处罚

对市级工业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共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

本办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作出规定的除外。

6

行政处罚

对市级工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共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

本办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作出规定的除外。

7

行政处罚

对市级工业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共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

本办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作出规定的除外。

8

行政处罚

对市级工业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共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

本办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作出规定的除外。

9

行政处罚

对市级工业招标项目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共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

本办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作出规定的除外。

10

行政处罚

对市级工业招标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共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

本办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作出规定的除外。

11

行政处罚

对市级工业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共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

本办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作出规定的除外。

12

行政处罚

对市级工业招标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共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

本办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作出规定的除外。

13

行政处罚

对市级工业招标项目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共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

本办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作出规定的除外。

14

行政处罚

对市级工业招标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共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

本办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作出规定的除外。

15

行政处罚

对市级工业招标项目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共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

本办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作出规定的除外。

16

行政征收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

《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方针、政策,实施发展散装水泥法律、法规;

(二)负责编制本地区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陕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使用细则》(陕政办发〔2002〕84号)第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以由其委托地税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征收。

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征收的,按工程项目水泥预算消耗量每吨袋装水泥按3元标准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细则由各市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17

行政检查

对市级工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共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18

行政检查

对工业企业节能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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