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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长沙理工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使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结合校院两级大学生教育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测评内容

1.综合测评内容包括德育、智育和体育三个方面。

2.综合测评总分为100分,即:

德育25分(其中基本分15分,国家、省部级各类竞赛、荣誉或奖励不超过4分,校级各类竞赛、荣誉或奖励不超过6分,即测评加分全部为内加分),智育70分,体育5分。

3.学生毕业时,最终综合测评分为每学年综合测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第二章评定原则

一、德育分

1.为便于操作,将德育分分解为100分,学生每个学期至少获得60分方为合格,未达到60分须进行重修。

重修合格后,该学期德育分为60分。

具体重修办法由学院自定。

2.学生在校期间,每个学期德育成绩必须在60分以上(含60分),各学期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必须在70分以上(含70分)方予毕业;参加年度评奖评优的学生,该学年每学期德育分必须在70分以上(含70分)。

3.每学期开学初由学院组织对上学期学生德育成绩进行评定并公示。

学生德育成绩的评定,采取个人自评、班级评分、班主任(导师)评分和学院评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4.德育积分=一学年中两个学期德育分的算术平均值×25%。

5.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本学期德育分不合格,应进行德育重修。

6.在拾金不昧、舍己救人、见义勇为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可在德育25分内酌情加0.1-3分。

加分后德育分上限不超过25分。

二、智育分

智育积分=70%×【(各门课程考核成绩×所获各门课程学分)÷(各门课程学分)】

1.“各门课程”必须包含本学年所有修读的必修课程。

(是否包含选修课和重修重考课由学院自定)

2.考试与考查成绩均以百分制实得分计算,两者之间的换算为:

“优”为95分,“良”为85分,“中”为75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50分。

3.大一英语过四级者,在智育70分内加1.5分;大二过英语四级者加1分,大三过英语四级者加0.5分。

过英语六级者,在智育70分内加2分。

加分后智育分上限不超过70分。

三、体育分

体育分不仅仅为体育课程成绩,还包括学生体育合格达标情况、学生身体健康状况、学生积极参加课余体育锻炼情况以及学生积极参加各种体育比赛等情况,具体评定方法由学院自定。

第三章测评要求

一、综合测评工作是一项严肃、复杂、细致的工作,各学院要认真抓好宣传教育与组织实施,使全体学生充分认识综合测评的意义与重要性,使测评工作规范有序。

二、各学院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向本院学生公布,实施细则由学院负责解释、执行与修订,在正式实施前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三、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测评成绩必须向学生公布,学生可在公布后一周内向班主任、辅导员查询。

学生对存在异议的测评结果可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由学院一周内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四章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一步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立志成才,根据教育部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校院两级大学生教育管理实际,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思想品德优良,表现良好;

2.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较好;

3.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体育锻炼达标。

(二)其他条件

1.英语未通过四级(英语专业专四、艺术专业三级)者或所修课程有一科不及格者,降低一档评定奖学金;

2.有一学期的德育成绩在70分以下者,不得参评奖学金;

3.学生试读期间和休学期间,不能享受奖学金;

4.受警告以上处分者或在留校察看处分期内,不得参评奖学金。

二、奖学金类别、比例和金额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特等:

每人每年2200元,按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评定;

一等:

每人每年1400元,按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评定;

二等:

每人每年1000元,按不超过学生人数的9%评定;

三等:

每人每年600元,按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8%评定。

毕业生奖学金标准按照特等1100元、一等700元、二等500元、三等300元评定,比例不变。

卓越班奖学金比例按照特等2%、一等10%、二等18%、三等36%评定,标准不变。

(二)单项奖学金

1.学习科技竞赛奖:

在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学习科技竞赛中获奖者,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具备CN或ISSN刊号)上发表论文者,可获学习科技竞赛奖,奖励100-2500元。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类别

奖励标准

奖励对象

一等

二等

三等

纪念奖

1

国家级

1000

700

500

300

个人

2

省部级

700

500

300

100

3

国家级

2000

1500

800

400

团体

4

省部级

1500

800

400

200

注:

若竞赛设有特等奖,则获得特等奖者,在各类别一等奖的基础上增加500元;论文、艺术类作品只发表但没有评奖者,可获纪念奖。

2.文艺活动优秀奖:

积极参加文艺活动,在校级以上(不含校级)文艺比赛中获奖,可获文艺活动优秀奖,奖励100-2500元。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类别

奖励标准

奖励对象

一等

二等

三等

纪念奖

1

国家级

1000

700

500

300

个人

2

省部级

700

500

300

100

序号

类别

奖励标准

奖励对象

一等

二等

三等

纪念奖

3

国家级

2000

1500

800

400

团体

4

省部级

1500

800

400

200

注:

若比赛设有特等奖,则获得特等奖者,在各类别一等奖的基础上增加500元。

3.体育竞赛奖:

参加国家、省(部)级运动会单项比赛获前八名者,可获体育竞赛奖,奖励100-2000元。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类别

奖励标准

奖励对象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纪念奖

1

国家级

1000

700

500

300

个人

2

省部级

700

500

300

100

3

国家级

2000

1500

800

400

团体

4

省部级

1500

800

400

200

注:

获运动会单项比赛第四至第八名者,可获纪念奖。

4.社会实践奖: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取得明显效果,写出有价值的调查报告,或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受到省级以上(含省级)表彰奖励者,可获社会实践奖,奖励100-2000元。

5.精神文明奖:

有拾金不昧、舍己救人、见义勇为者,在保护国家财产方面表现突出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者,可获精神文明奖(学校已奖励者不再申报),视其影响大小奖励100-2000元。

6.国防奖学金:

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主动报名应征入伍,携笔从戎,圆满完成服役任务,在恢复学籍后当学年可获得“国防奖学金”500元;在服兵役期间获得一、二、三等功的学生可再分别获得1000元、800元、500元奖励。

7.管理人才奖:

在组织各类学生活动、群体活动及学生管理等社会工作中有出色成绩者(按不超过参评奖学金学生总数的1%评定,学校已表彰奖励者不再申报),奖励200元。

单项奖学金(除管理人才奖外)均须凭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具备CN或ISSN刊号)上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或奖励证书申报。

同类单项奖学金原则上不重复奖励,只按奖金最高项进行奖励。

获奖时间以证书、表彰文件或刊物发行时间为准,以上一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周期。

三、附则

1.转专业学生在原学院参加奖学金评选。

2.奖学金评选结果必须向学生公布,学生可在公布后一周内向班主任、辅导员查询。

学生对存在异议的评选结果可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由学院一周内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诉人。

3.奖学金评选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实施细则由学院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订、解释、执行与修订。

4.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5.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相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长沙理工大学“百优十星大学生”评选办法

为倡导奋发向上、积极进取的学习风气,激发广大学生刻苦求知、开拓创新的热情,在大学生中树立优秀大学生标杆,造就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的局面,使全校学生学有方向,赶有目标,通过树立典型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本科在校学生,且连续学习一学年以上。

二、评选机构

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为主任,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党政办、组织部、宣传部、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院、校团委、监察处等单位的负责人和1名校学生会的代表为成员的学校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学生工作部<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兼任。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评选机构。

三、评选内容及条件

(一)评选内容:

1.“百优大学生”

2.“十大长理之星”

(二)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国家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2)积极进取、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3)关心集体,乐于助人,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4)积极参加课外活动,身心健康。

2.参评条件

除基本条件外,测评“百优大学生”的本科生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成绩平均80分以上,且单科首次考试成绩原则上不低于70分;

(2)连续两年获得一等(含一等)以上奖学金;

(3)本科生(艺术类学生除外)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英语专业为专业四级)考试或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超过考卷总分的60%(含)以上,艺术类学生和专科生通过国家英语三级考试或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

(4)获校级“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员干部”等荣誉称号两次(含)以上。

研究生参评条件:

(1)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平均80分以上,且单科考试成绩原则上不低于70分;

(2)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一次(含)以上;

(3)获非科研类校级个人荣誉称号一次(含)以上。

除基本条件外,“十大长理之星”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方能申请参加评选:

(1)有远大的理想和明确的人生目标,勇于克服困难、突破限制、超越自我去实现自己的梦想,表现出非同一般的个人毅力和能力,有突出的自强事迹或个人成就者;

(2)在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方面成绩突出、取得明显效果,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者;

(3)在学术科技创新活动中表现突出,有典型事迹和较大影响者(研究生限评1名);

(4)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者;

(5)积极活跃校园文体活动,在校级以上各项文体竞赛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者;

(6)在大学生创业大赛或在自主创业方面有较大成绩,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者;

(7)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者;

(8)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

四、评选时间

“百优十星大学生”评选时间定于每年3月至5月。

五、评选步骤、形式

采用自愿申请、学院推荐、书面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1.广泛宣传且发动、指导学生开展申报工作。

“百优大学生”和“十大长理之星”是从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中产生,由学生对照评选条件自行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将相关材料交至所在学院;

2.学院筛选推荐。

“百优大学生”由学院根据分配名额直接评选推荐,“十大长理之星”由学院根据学生的申报表以及事迹材料进行书面筛选,推选符合评选条件的个人或团队1-2个成为“十大长理之星”的参评对象,并提交相关评审材料到学工部,推荐材料包括推荐意见、学生参评成果证明、荣誉证书复印件(学院核实原件后加盖公章)和1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学校书面评审。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在各学院推荐的基础上确定“十大长理之星”。

学工部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评委,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选出“十大长理之星”;

4.校园风采展示。

各学院整理制作获评“十大长理之星”个人或团队的视频文字宣传材料,在校内通过海报和网络等方式进行展示,并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和评议;

5.宣传表彰推广。

召开“百优十星”表彰大会暨“十大长理之星”优秀事迹报告会。

六、表彰奖励

1.根据评定结果,报学校批准后行文,授予“十大长理之星”荣誉称号,另设提名奖若干,授予100名学生为“百优大学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先进事迹记入个人档案。

2.“十大长理之星”是我校授予学生的最高荣誉称号。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不重复授予“十大长理之星”荣誉称号。

3.“百优大学生”、“十大长理之星”毕业时学校优先推荐就业。

4.学校将“百优大学生”、“十大长理之星”的各种影音文字材料通过《长沙理工大学报》、《学生在线》和校园网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以达到树立标杆、教育和激励全校学生的目的。

七、其他事项

(一)“百优十星大学生”获得者若存在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或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则取消其荣誉称号。

并视情节给予学生本人相应处分。

(二)研究生的评选活动由研究生院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并具体组织,将推荐人选及材料在规定时间报送学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相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长沙理工大学“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

评选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1.“三好学生”要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好;学习勤奋,所学专业主要课程成绩优良,有创新精神;自觉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成绩良好。

2.“三好学生标兵”从本学年“三好学生”中择优评选。

3.“优秀学生干部”应符合“三好学生”条件(其中工作突出且无不及格科目者,成绩条件可适当放宽),积极参与学生管理,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

二、评选比例

(一)“三好学生”按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10%评选;

(二)“三好学生标兵”按不超过“三好学生”总人数的10%评选;

(三)“优秀学生干部”按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3%评选;

(四)上一年度校级示范(先进)班集体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比例均分别增加7%和4%。

三、附则

1.“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实施细则由学院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订、解释、执行与修订。

2.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3.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长沙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校风、学风建设,努力培养一大批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较高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的优秀人才,根据我校学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秀。

3.具有钻研精神,独立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强。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要求。

三、评选比例

各学院按照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0%评选。

四、评选程序

1.各学院根据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规定的比例确定初选人员。

2.各学院在本单位学生较集中的地方张榜公布初选名单(不少于三天),广泛征求师生的意见,将公示后的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

3.学生工作部(处)审查各学院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公示,将公示结果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行文。

4.获奖学生在毕业离校前若有不符合“优秀毕业生”要求行为者,学校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并予以公布,同时将相关材料收入个人档案。

五、附则

1.优秀毕业生评选实施细则由学院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订、解释、执行与修订。

2.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3.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长沙理工大学先进班集体创建评比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我校班风、学风建设,增强班级凝聚力,加强班级建设,构建先进班集体建设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学生班集体在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和育人环境,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先进班集体创建申请的基本条件。

1.全班同学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无人因违法或违纪受到处分;

2.班委会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班级建设工作规范有序;班干部以身作则、团结同学、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3.党支部设置规范,团支部组织健全,具备条件的班级成立党支部;党团支委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党建带团建工作机制健全,党员、团员发挥作用明显;

4.全班同学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积极开展各项学术科技活动,形成勤奋、严谨、诚信、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无因学业达不到要求被退学的同学;

5.班级凝聚力强,形成积极上进、热爱集体、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6.班级同学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各类公益活动;

7.全班同学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

8.班级同学全部知晓先进班集体申报、立项、创建、考核评选、表彰宣传流程并支持、参与班级创建工作。

第三条先进班集体创建评比的工作程序。

先进班集体创建评比以一个年度为一个完整周期,即每年3月份至12月份。

创建活动工作程序为班级申报、学院立项、创建实施、考核验收、评选表彰五个阶段。

1.班级申报。

3月中旬,申请参加先进班集体创建活动的班级,提交学院审核。

2.学院立项。

3月下旬,各学院对申报的班级进行审核,确定本学院先进班集体创建的名单。

3.创建实施。

从提交创建申请至11月份均为创建实施阶段。

申请创建的班级根据本班的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实时记录工作信息,每学期末进行工作总结并向学院汇报。

班主任、辅导员负责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学院不定期检查班级的创建工作。

4.考核验收。

秋季学期开学后,各学院对创建立项班级创建工作进行考核和验收,按照不超过学院学生班级总数10%的比例确定学院先进班集体获奖名单(不足10个班级的学院可推荐一个)和1个校级“示范班集体候选班级”,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审核确定本年度示范班集体表彰名单,组织评审小组通过班级展示和答辩的方式确定校级示范班集体。

5.表彰宣传。

学校对获奖班级进行发文表彰,颁发奖牌和奖状,并奖励一定的班级建设经费。

通过网站、展板等形式对获得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的班级进行宣传。

学院也应通过表彰会、交流会、网络宣传等形式对获奖班级进行表彰和宣传。

第四条组织领导。

先进班集体的创建评比工作由学工部统一组织安排,学院负责具体实施,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评分细则。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班级。

第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条 考试是检测教师教学效果、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考试的结果为教与学的改进提供了依据。

考试违规是对考试结果公正性的破坏。

为保证考试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考试纪律,纯正考风,营造良好的学习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违规是指违背国家及学校一切有关考试规则和纪律的行为,包含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两种行为。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传、接物品或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并保持设备开启状态的;

  (五)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替他人(含外校学生)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向考场内未交卷学生提供答题信息的;

(十)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五条 教务部门(或研究生院)、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学生有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次考试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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