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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培训员工福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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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福利制度

Q/MN-JT/GL9.3-1-2008-0

1目的

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蒙牛集团实际情况,公司一向本着人性化管理的原则,不断的增加员工福利待遇,目前公司拥有的员工福利已达40多种。

为了使员工能够更好的享受各项福利待遇,特制定本福利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中心、室、各事业本部(事业部可结合当地政策规定参照执行)员工的福利的管理。

3文件的换版说明

本制度对《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中第九章及进行了修订。

自本制度下发之日起,原《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中第九章中相关规定作废。

4福利种类

国家保障福利及公司福利。

5国家保障福利

A、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条件:

员工入职后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且现在仍然在岗的;

B、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标准:

见各年度社保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C、各项社会保险享受待遇如下(各事业部按当地社保机构相关政策执行)。

5.1养老保险

5.1.1享受条件:

(1)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应具备的条件

a.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b.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了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

c.个人缴费至少累计满15年。

5.1.2退休后享受待遇:

基本养老金(即退休工资)=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5.2医疗保险

5.2.1住院医疗报销标准:

在呼市或以上地区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报销比例为70%(具体标准按用药类别分别核算,比如甲类药品100%报销,乙类药品70%报销,自费药品不予以报销)。

和林社保部门规定医疗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5000元。

5.2.2住院医疗报销所需材料:

(1)个人医疗小本;

(2)住院医疗费收据发票(原件);

(3)住院医疗明细(原件);

(4)住院诊断书(原件);

(5)住院病历(盖医院章复印件)

5.2.3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药费标准:

个人帐户费用=单位划入金额+个人缴费金额

(1)年龄档次在45岁以下的,单位按入保基数的0.4%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2)年龄档次在45岁以上的,单位按入保基数的0.6%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3)单位划入金额=入保基数*0.4%(0.6%)*入保月数(4)个人缴费金额=入保基数*2%*入保月数

5.2.4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报销所需材料:

(1)个人医疗小本(如在人事部门存放则由人事部门出具);

(2)药费正式发票(如发票上未标明药品明细的则必须另附盖章的购药明细)

5.3失业保险

5.3.1申请失业保险金的基本条件

(1)按照国家规定已参加失业保险,且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保一年以上。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具体指以下人员:

a.终止劳动合同的;

b.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c.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d.用人单位经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致使劳动合同解除的;

e.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f.法律及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3.2失业保险的享受待遇

(1)失业金第1—12个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24个月按照70%发放。

(2)缴费1年的,领取2个月的,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满3年的领取8个月的,满4年的领取12个月的,满5年不足10年的,第5年领取14个月的,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5.3.3失业人员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60日内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超出三个月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5.4工伤保险

5.4.1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4.2可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5.4.3不得认同为工伤的情形: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5.4.4发生工伤事故报案的有关规定:

(1)各部门在报案时应说明以下情况:

a.部门名称;

b.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c.描述事故经过时应说明:

发生事故或职业病的诊治时间、地点、原因、事故经过以及受伤部位、伤势程度以及救治医院名称等;

d.电话报告后,在15小时内将其事故发生的经过形成书面的《事故调查报告》送到人力资源部。

《事故经过》包括:

受伤(亡)职工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救助过程、医院诊断。

(2)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需向呼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a.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b.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c.职工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用人单位的事故报告及劳动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d.至少两个证明人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e.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

f.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申请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g.由于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相关处理证明;

h.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旧伤复发证明;

i.由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规定出具的证明书;

j.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抢救治疗记录、病历和死亡证明。

职工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5.4.5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当地社保机会规定执行。

和林基地为和林县医院、赛罕区第二医院(仕奇医院)和解放军二五三医院。

5.4.6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须提供的材料: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

(2)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2寸三张);

(3)工伤职工个人完整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检验报告等有关医疗资料;

(4)《工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或《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5)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职工之间直系亲属的有效证明;

5.4.7工伤保险报销材料:

(1)工伤认定书;

(2)工伤病情诊断证明书(原件);

(3)门诊治疗出具的用药处方及处置单、收费发票(尽可能在定点医院门诊就诊);

(4)如住院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

a住院医疗费收据发票(原件);b住院医疗明细(原件);c住院病历(盖医院章复印件);

(5)如工伤职工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需提供特殊检查及治疗审批表;

(6)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职工需提供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赔偿协议书。

5.5生育保险

5.5.1生育保险产假规定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晚育(24周岁)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在90天的基础上增加44天。

难产的,另增加15天。

(3)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建议,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5.2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在6个月以上,并且按时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

(2)符合自治区及地方区域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生育或流产的。

(3)在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或经批准转入设有产科的医疗服务机构生产或流产的(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5.5.3享受生育津贴=(参保职工本人上年度月交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30天)×享受生育产假的天数

5.5.4生育保险费用报销具体标准为:

(1)妊娠不满7个月或者7月以上顺产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支付6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00元;

(2)妊娠不满7个月或者7个月以上的难产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支付1500元,多胞胎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00元;

(3)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支付500元;

(4)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或进行节育手术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支付100元;

5.5.5生育保险的报销提供以下材料:

(1)女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结婚证(复印件);

(3)县级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及原件);(头胎以出生证即可,二胎生育的必须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4)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和医疗费用结算单(发票)原件。

(5)独生子女证(复印件及原件)

5.6大额医疗保险

5.6.1大额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保险,如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费用超出1.5万元后,可启用大额医疗保险,其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

5.6.2缴纳费用为单位每年承担50元,个人承担50元。

5.7住房公积金

5.7.1参保条件及入保比例、基数等具体见每年度《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

全国实行统一入保标准,如个别驻外事业部或本部有特殊情况不能按以上入保基数及比例执行,则需由相关本部核实后特殊申请,由人力资源中心审批后执行。

5.7.2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办理按照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6公司保障福利

6.1员工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6.1.1入保标准:

60元/人/年(具体详见各年度保险手册及相关通知)

6.1.2具体操作方式及相关服务程序见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服务手册》。

6.2员工子女商业医疗保险:

6.2.1入保标准:

100元/人/年(具体标准依据每年度相关规定为准)

6.2.2享受条件:

(1)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试用期结束转正后的员工;

(3)子女符合国家及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的;

(4)子女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

6.2.3享受标准:

详见各年度相关通知及保险标准;

6.2.4报销程序执行理赔说明并与保险公司服务专员联系即可。

6.3生日贺金:

与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生日当月可享受80元/人/年的贺金或礼品福利。

6.4婚礼贺金:

与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员工结婚当月可享受100元/人的贺金或礼品福利。

6.5住院慰问金:

与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员工住院时可享受150元/人的院慰金或礼品福利。

6.6死亡慰问金:

与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员工直系亲属(包括本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去世,公司一次性给予慰问金100元或慰问礼品。

6.7春节福利、中秋节福利、尔代节福利、三八妇女节福利、六一儿童节福利:

具体发放标准、方式按当年工会相关通知执行。

6.8特殊工种员工体检:

公司对于来公司一年以上连续从事本岗位工作一年的特殊工种(配电工、叉车工、制冷工、质检员、化验员等)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具体标准及时间按当年工会相关通知执行)。

6.9已婚女员工体检:

对于来公司一年以上的已婚女员工每两年组织一次体检(具体标准及时间按当年工会相关通知执行)。

6.10管理人员体检:

副部长级以上人员每年组织体检一次(具体标准及时间按当年人力资源中心相关通知执行)。

6.11员工健康检查:

公司规定除了新上岗人员第一次健康检查办理健康证时需个人支付费用外,来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员工,每年健康体检续办健康证时的费用由公司统一承担,费用列支福利费,具体费用支付办法参照各单位内部规定执行(和林基地员工要求统一于和林县防疫站进行检查并办理健康证)。

6.12员工子女独生子女奖励费

6.12.1享受条件:

(1)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员工;

(2)子女年龄在14周岁(含14周岁)以下的。

6.12.2享受标准: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员工,独生子女奖励费标准由原来的5元/月调整到60元/月。

6.12.3发放方式:

每季度末20日前由所属工会根据各计生闸口提供的独生子女信息材料负责造表发放。

6.13员工取暖补贴

6.13.1享受条件: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含劳务合同)。

6.13.2享受标准:

120元/年/人。

6.13.3发放方式:

按享受标准由各部门于每年10月份在工资表中造发,费用列支各部门福利费。

6.14员工旅游补贴

6.14.1享受条件及标准:

来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补助400元/人,满六个月但不足一年补助300元/人,六个月以下补助200元/人。

并将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益情况进行调整,具体依据工会每年相关通知。

6.14.2发放方式:

每年于7-9月间进行发放或报销,具体操作方式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如报销则按财务《费用报销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执行。

6.14.3报销标准截止时间以各单位组织旅游当月为准,以现金发放的部门最晚截止时间为9月31日前。

6.15免费午餐

凡正常在公司上班的员工,根据员工上班工作时间提供免费工作餐,标准为每个班补贴6元/人。

每日一餐/人(上夜班则为免费晚餐)。

具体操作方式详见后勤服务中心关于《免费工作餐管理规定》。

6.16公务用车车辆补助金

具体参照财务投资事业本部关于蒙牛财字[2007]99号《工作用车补贴制度》执行。

6.17女员工卫生费

我公司为了保障女职工相关权利及改善女职工劳动卫生条件,对在职女工每月发放卫生用品或卫生费的标准规定如下:

(1)从2007年1月1日开始为女员工每月发放卫生费用,具体标准为每人5元/月;

(2)费用列支福利费;

(3)本项费用由各单位在工资中造发并合并扣税。

6.18季度劳保福利

6.18.1发放标准

(1)试用期结束已转正人员,每季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为30元/人,必须以实物形式体现(如毛巾、香皂、洗衣粉等相关用品)。

(2)各本部生产工人及技术中心品质检、化验等人员除以上标准外,还将根据工种的要求进行相关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具体详见附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3)《年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为各本部(含所属事业部)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最低标准,各本部可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适度调整。

(4)如因工作需要,需出入生产车间或其它有劳动防护要求场所的人员,除按集团行政人员标准发放外,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领取一定的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各本部自行控制,但需报送各所属人力资源部备案。

6.18.2发放方式

(1)各本部(含所属事业部)、技术中心以及自负盈亏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由本单位根据标准进行购买与发放。

(2)集团总部其它部门的劳保用品由集团采购中心按季度进行采购,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发放。

6.19防暑降温费

6.19.1享受条件:

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含劳务合同)。

6.19.2发放标准及形式:

60元/年/人,并以实物形式由各单位所属采购部门自行采购,于每年7月份予以发放。

备注:

与公司签订正式就业协议的实习生,享受各项福利待遇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人员一致。

 

员工休假制度(试行稿)

Q/MN-JT/GL9.3-1-2008-0

1目的

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蒙牛集团实际情况,为了让员工在紧张的工作之余得到更好的休息,充分调节身心,以便更进一步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工作热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中心、室、各事业本部、事业部(以下简称“各业务部门”)休假的管理。

3文件的换版说明

本制度对蒙牛字[2006]217号《人事制度汇编》中《蒙牛集团关于员工假期的有关规定》、《蒙牛集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蒙牛字[2007]100号《蒙牛集团员工福利待遇补充规定》中第三条具体福利项目及操作规范中第一条和第二条带薪年休假规定及团圆假规定进行了修订。

自本制度下发之日起,原相关制度或相关条款作废。

4假期种类

公司假期包括:

国家法定假日、病假、事假、婚假、丧假、女工假和产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员工两地分居团圆假、员工轮休假等。

4.1国家法定假日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节日加班按国家规定给予加班费。

4.2病假

员工持县、市级国家承认的公立医院出具的证明可请病假。

4.3事假

因私事需在工作日内办理的可请事假。

员工病、事假可用加班或倒休进行抵消,不能够倒休抵消的,工资按《蒙牛集团工资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4.4婚假

来公司工作不满两年的员工,本人结婚给予五天假期。

来公司工作满两年以上(含)的员工,给予十八天假期;子女结婚给予三天假期。

享受婚假者,应持结婚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并填写《员工婚假申请表》,员工休假结束后需到各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消假手续。

4.5丧假

员工父母、配偶、子女、员工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死亡,其与员工工作地在同一地点的,给丧假一天,其与员工工作地为异地的,给丧假三天(路途除外)。

丧假期间交通费自理。

4.6女工假和产假

女工假:

按计划生育要求流产的一次性给予15天以内的休假,15天以外根据医院证明以病假处理,在休假期间,公司停发工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当地《生育保险条例》规定办法予以发放生育津贴。

产假: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正常生育的,给产假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领独生子女证的给产假四个月。

男员工妻子生产时,给三天护理假。

产假期包括节假日时间。

女员工在休产假期间应保留其原岗位,如保留原岗位确有困难的,在其休满产假后,各单位要另行安排其他类似原岗位的相关岗位,如未能及时安排解决,引起员工申诉的,将对该单位第一负责人全集团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产假期间待遇根据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生育保险条例》执行。

如未开展生育保险的地区本单位按照和林基地规定标准执行(包括难产标准、顺产标准及按产假规定休假期间发放的工资标准)。

哺乳期的女员工可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若因居住地点与上班地点距离太远等问题,不能实现每日两次哺乳,可根据实际情况每日上班时间晚1个小时或提前1个小时下班或折算为产假休假时间,具体折算办法如下:

折算休产假时间=[365天-休产假天数-(365天-休产假天数)/7天*2]*1小时/天/8小时。

对于因产假期满后自愿离职的女员工,如在一年内重新返回公司应聘者可优先考虑,同时保留原有工龄但离职期间不计入工龄。

4.7探亲假

公司员工凡离家300公里以上,公休日不能与家人团聚者,可享受探亲假。

4.7.1享受探亲假人员范围

来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在岗员工(不含销售人员)。

凡公司销售人员,来公司试用期满后即可享受探亲假。

4.7.2探亲假时间规定

4.7.2.1探望父母(包括公婆、岳父母)

未婚员工(不包括销售人员)符合探亲条件,可享受一年一次15天的探亲假;已婚员工(不包括销售人员)符合探亲条件,可享受三年一次20天的探亲假;

未婚销售人员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享受半年一次10天探亲假(路途除外,公休节假日包括在内)。

4.7.2.2探望配偶

已婚员工(不包括销售人员)符合探亲条件的员工,可享受一年一次20天的探亲假;销售人员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享受半年一次10天的探亲假(路途除外,公休节假日包括在内),也可全年一次性享受20天的探亲假。

若探望配偶、探望父母假期在同一年,只可选择一种享受。

同年度内探亲假与团圆假只可享受一种。

注:

如确因工作需要个人无法享受探亲假,配偶或父母可来公司探亲。

4.7.3探亲待遇

符合探亲条件的员工,探亲期间工资按《蒙牛集团工资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发放。

探亲旅费:

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报销标准仅限于火车硬座、硬席卧铺、汽车的标准票价。

寄存费、托运费等一律自负。

因工作需要个人无法享受探亲假,配偶或父母可来公司探亲的,可报销一人往返路费,探亲起止时间以探亲假审批表起止时间为准,往返路费在休假期满后一个月内报销完毕,如费用没有在此期间处理完毕的,将不予报销。

报销程序:

所属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单位第一负责人审批后即可报销。

4.8员工轮休假

4.8.1享受范围

执行综合工时制的人员(指生产一线员工、质检员、化验员、供应系统一线员工、试验工厂试验员、信息接待员、经警、卫生工等)。

4.8.2轮休假具体规定

(1)各本部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执行《全年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经批准后执行。

执行综合工时制的工种每月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且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执行两班倒的本部(含事业部),即上12小时休12小时的工种,淡旺季明显存在的,要求在淡季时给予员工安排轮休,总体工作时间不超过全年法定工作时间,即2000小时。

(3)执行三班倒的本部(含事业部),工作12小时(含半个小时的休息时间,可以去就餐),休息24小时的工种,每年度根据生产情况适时安排轮休,确保每年每人休息32个班。

(4)执行工作24小时、休息48小时的工种,当班期间每位员工可以轮休5个小时,另加上1个小时脱岗就餐时间,即每位员工每班实际工作18小时。

在生产淡季实行轮休制,保证每人每年轮休10个班。

(5)营销人员执行不定时工时制。

根据工作情况自行控制工作时间,总体工作时间不超过全年法定工作时间,即2000小时。

各本部要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安排好员工的轮休排期并存档,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可以连续休息,也可以按月休息。

人力资源中心按季、年进行检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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