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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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新版

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KMCCGF3—2019

 

硫酸磷酸溶解乙炔

氟及其化合物

 

2019—03—15发布2019—03—15实施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硫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的工业硫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

浓硫酸、发烟硫酸。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

2产品分类

工业硫酸产品分为浓硫酸和发烟硫酸两类。

3检验依据

按照产品的执行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以及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进行检验。

3.1抽样:

GB/T6680-2003《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和GB/T534-2014《工业硫酸》

3.2检验:

GB/T534-2014《工业硫酸》

4抽样

4.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样品。

4.2抽样方法

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贮罐或仓库内进行,抽样产品要求是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正在销售的产品(有明显试制品和处理品标识的除外)视为自检合格。

4.3抽样基数

抽样基数至少为一个班次生产量或一生产周期的生产量。

4.4抽样数量

4.4.1每种规格的硫酸产品应抽取一个样品。

4.4.2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样时,以每一贮罐的产品为一批,将所取样品混合均匀,分装于两个500mL清洁、干燥、具磨口塞的玻璃瓶中。

密封;粘贴标签和双方签字认可的封条。

一瓶为检验样品,一瓶为备用样品。

两份样品均由抽样人员随身带回抽样单位,携带时应确保样品的物理、化学性状不被破坏。

4.5抽样应注意问题

4.5.1硫酸是一种强酸,具腐蚀性、灼伤性,操作时必须穿戴防护眼镜、手套和防护服,抽样现场应备有应急水源。

硫酸应避免与有机物、金属粉末等接触。

4.5.2所抽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或合同指标的,抽样后应向企业索取企业标准或合同文本,提供给检验机构。

4.5.3所抽产品应为企业自检合格产品,非企业自检合格产品、有出口合同产品、有“试制品”及“处理品”标识的产品均不属抽样范围。

4.6抽样单

4.6.1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抽样单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应当有被抽查企业盖章或签字确认。

4.6.2抽样单上企业名称应严格按照企业营业执照(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填写。

企业公章上名称与营业执照上(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企业名称不一致时,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说明。

4.7现场取证

对抽查样品状态、产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查结果的情形,应采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与抽样单等一并保存。

现场取证的证据应包括:

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检验要求

5.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1,执行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有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的产品,企业标准要求技术指标或明示质量指标的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根据产品相似原则参照表1执行。

表1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

序号

产品名称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A类检验项目

B类检验项目

1

工业硫酸(浓硫酸)

硫酸

灰分、铁、砷、铅、汞、透明度、色度

2

工业硫酸(发烟硫酸)

游离三氧化二硫

灰分、铁、砷、铅

A类为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

B类为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5.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指标与标注规定有差异,如果被抽查的企业可提供供需双方生产这种产品的正式协议或者合同,该产品可按照正式合同要求进行判定。

6判定原则

经检验,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实物质量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

其中,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符合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7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7.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7.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由企业向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经受理后由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8.附则

8.1本规范编写单位:

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8.2本规范由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磷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的磷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

工业磷酸、工业湿法粗磷酸、工业湿法净化磷酸、肥料级商品磷酸。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

2产品分类

磷酸产品分为工业磷酸、工业湿法粗磷酸、工业湿法净化磷酸、肥料级商品磷酸。

3检验依据

按照产品的执行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以及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进行检验。

3.1抽样:

GB/T6680-2003《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和相关产品标准。

3.2检验:

工业磷酸:

GB/T2091-2008《工业磷酸》

工业湿法粗磷酸:

HG/T4068-2008《工业湿法粗磷酸》

工业湿法净化磷酸:

HG/T4069-2008《工业湿法净化磷酸》

肥料级商品磷酸:

HG/T3826-2006《肥料级商品磷酸》

4抽样

4.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样品。

4.2抽样方法

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贮罐或仓库内进行,抽样产品要求是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正在销售的产品(有明显试制品和处理品标识的除外)视为自检合格。

4.3抽样基数

抽样基数至少为一个班次生产量或一生产周期的生产量。

4.4抽样数量

4.4.1每种规格的磷酸产品应抽取一个样品。

4.4.2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样时,以每一贮罐或同一批号包装的产品为一批,将所取样品混合均匀,分装于两个500mL清洁、干燥、具磨口塞的玻璃瓶中。

密封;粘贴标签和双方签字认可的封条。

一瓶为检验样品,一瓶为备用样品。

两份样品均由抽样人员随身带回抽样单位,携带时应确保样品的物理、化学性状不被破坏。

4.5抽样应注意问题

4.5.1磷酸具腐蚀性、灼伤性,操作时必须使用必要的防护用品,如护目镜、耐酸手套及工作服等以防灼伤。

在运输过程中,要轻提轻放,严禁烈日晒和猛烈撞击。

4.5.2所抽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或合同指标的,抽样后应向企业索取企业标准或合同文本,提供给检验机构。

4.5.3所抽产品应为企业自检合格产品,非企业自检合格产品、有出口合同产品、有“试制品”及“处理品”标识的产品均不属抽样范围。

4.6抽样单

4.6.1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抽样单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应当有被抽查企业盖章或签字确认。

4.6.2抽样单上企业名称应严格按照企业营业执照(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填写。

企业公章上名称与营业执照上(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企业名称不一致时,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说明。

4.7现场取证

对抽查样品状态、产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查结果的情形,应采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与抽样单等一并保存。

现场取证的证据应包括:

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检验要求

5.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2,执行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有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的产品,企业标准要求技术指标或明示质量指标的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根据产品相似原则参照表2执行。

表2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

序号

产品名称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A类检验项目

B类检验项目

1

工业磷酸

磷酸

色度、氯化物、硫酸盐、铁、砷、重金属

2

工业湿法粗磷酸

磷酸

密度、固体杂质

3

工业湿法净化磷酸

磷酸

色度、硫酸盐、氯化物、铁、镁、砷、氟、重金属、钙

4

肥料级商品磷酸

磷酸

倍半氧化物、氧化镁、含固量

A类为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

B类为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5.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指标与标注规定有差异,如果被抽查的企业可提供供需双方生产这种产品的正式协议或者合同,该产品可按照正式合同要求进行判定。

6判定原则

经检验,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实物质量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

其中,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符合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7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7.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7.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由企业向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经受理后由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8.附则

8.1本规范编写单位:

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8.2本规范由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溶解乙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的溶解乙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

溶解乙炔。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

2产品分类

产品为溶解乙炔。

3检验依据

按照产品的执行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以及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进行检验。

3.1抽样:

GB6819-2004《溶解乙炔》

3.2检验:

GB6819-2004《溶解乙炔》

3.3溶解乙炔检验可在抽样现场进行。

4抽样

4.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样品。

4.2抽样方法

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库内进行,抽样产品要求是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正在销售的产品(有明显试制品和处理品标识的除外)视为自检合格。

4.3抽样基数

溶解乙炔以同时下排的气瓶为一批。

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30瓶。

4.4抽样数量

每个企业抽取一个样品。

当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存储设备不同而形成不同生产线时应分别抽样。

抽样数量和具体抽样方法按标准规定进行,以瓶为单位分段按比例采样(若遇小数则进为整数)。

每批产品100瓶以下(含100瓶)部分,按5%的比例采样;大于100瓶至500瓶(含500瓶)部分,按2%的比例采样;500瓶以上部分,按1%的比例采样;每批产品采样的数量为各段采样数量的和,最低采样数量不少于3瓶。

4.5抽样单

4.5.1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抽样单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应当有被抽查企业盖章或签字确认。

4.5.2抽样单上企业名称应严格按照企业营业执照(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填写。

企业公章上名称与营业执照上(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企业名称不一致时,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说明。

4.6现场取证

对抽查样品状态、产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查结果的情形,应采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与抽样单等一并保存。

现场取证的证据应包括:

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检验要求

5.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执行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有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的产品,企业标准要求技术指标或明示质量指标的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根据产品相似原则参照表3执行。

包装标识的内容和要求按表4执行。

表3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

序号

产品名称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A类检验项目

B类检验项目

1

溶解乙炔

乙炔的体积分数,净含量

磷化氢、硫化氢试验

A类为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

B类为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表4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

项目

标准要求

标识判定原则

产品名称

应正确标明产品名称

符合要求判定为符合,否则判定为不符合

气瓶

气瓶为白色,标明“乙炔不可近火”,字体为大红色

符合要求判定为符合,否则判定为不符合

主要技术指标

应标明有效成分及含量

符合要求判定为符合,否则判定为不符合

生产日期

应标注生产日期

符合要求判定为符合,未标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无法辨识的判定为不符合

执行标准

应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

符合要求判定为符合,否则判定为不符合

生产许可证

应标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号。

未标注生产许可证时判定为不符合。

标注生产许可证时仅做描述,不予判定。

净含量

应标明净含量。

每瓶溶解乙炔的净含量不应低于5.0kg(指40L型气瓶),不超过7.0kg。

符合要求判定为符合,否则判定为不符合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应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符合要求判定为符合,否则判定为不符合

警示标签

每瓶出厂的溶解乙炔产品,在气瓶上均应粘贴警示标签

符合要求判定为符合,否则判定为不符合

注:

标识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则判定包装标识不符合。

5.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指标与标注规定有差异,如果被抽查的企业可提供供需双方生产这种产品的正式协议或者合同,该产品可按照正式合同要求进行判定。

6判定原则

经检验,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实物质量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

其中,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符合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包装标识符合标识内容和要求时,判定为标识符合。

标识不符合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时,判定为不符合。

7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7.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7.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由企业向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经受理后由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8.附则

8.1本规范编写单位:

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8.2本规范由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氟化合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的氟化合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

工业氢氟酸、工业氟硅酸、工业氟硅酸钠。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

2产品分类

氟化合物产品分为工业氢氟酸、工业氟硅酸、工业氟硅酸钠三类。

3检验依据

按照产品的执行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以及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进行检验。

3.1抽样:

GB/T6680-2003《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T6679-2003《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和相关产品标准

3.2检验:

GB7744-2008《工业氢氟酸》

HG/T2832-2008《工业氟硅酸》

GB/T23936-2018《工业氟硅酸钠》

 

4抽样

4.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样品。

4.2抽样方法

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库内进行,抽样产品要求是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正在销售的产品(有明显试制品和处理品标识的除外)视为自检合格。

4.3抽样基数

抽样基数至少为一个班次生产量或一生产周期的生产量。

4.4抽样数量

4.4.1每种规格的产品应抽取一个样品。

4.4.2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样时,将所取样品混合均匀,分装于两个500mL清洁、干燥的塑料瓶中,密封;粘贴标签和双方签字认可的封条。

一瓶为检验样品,一瓶为备用样品。

两份样品均由抽样人员随身带回抽样单位,携带时应确保样品的物理、化学性状不被破坏。

4.5抽样应注意问题

4.5.1操作时必须使用必要的防护用品,如过滤式防毒面具、耐酸手套及工作服等以防灼伤,抽样现场应备有应急水源。

4.5.2所抽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或合同指标的,抽样后应向企业索取企业标准或合同文本,提供给检验机构。

4.5.3所抽产品应为企业自检合格产品,非企业自检合格产品、有出口合同产品、有“试制品”及“处理品”标识的产品均不属抽样范围。

4.6抽样单

4.6.1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抽样单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应当有被抽查企业盖章或签字确认。

4.6.2抽样单上企业名称应严格按照企业营业执照(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填写。

企业公章上名称与营业执照上(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企业名称不一致时,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说明。

5检验要求

5.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5,执行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有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的产品,企业标准要求技术指标或明示质量指标的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根据产品相似原则参照表5执行。

表5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

序号

产品名称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A类检验项目

B类检验项目

1

工业氢氟酸

氟化氢

氟硅酸、不挥发酸、灼烧残渣

2

工业氟硅酸

氟硅酸

游离氟、五氧化二磷

3

工业氟硅酸钠

氟硅酸钠

游离酸、干燥减量、氯化物、水不溶物、硫酸盐、铁、五氧化二磷、重金属

A类为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

B类为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5.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指标与标注规定有差异,如果被抽查的企业可提供供需双方生产这种产品的正式协议或者合同,该产品可按照正式合同要求进行判定。

6判定原则

经检验,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实物质量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

其中,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符合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7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7.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7.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由企业向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经受理后由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8.附则

8.1本规范编写单位:

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8.2本规范由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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