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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询价采购文件DOC

 

青岛市政府采购

项目

 

询价采购文件

(2012年版)

 

采购人:

(单位盖章)

采购代理机构:

(单位盖章)

项目编号:

日期:

二〇一年月日

 

第一章采购公告

(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名称)的委托,对(其所属(使用单位)所需)(项目)及其相关服务以询价的方式组织政府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

1、项目编号:

2、项目名称:

项目

第一标段:

……

3、项目内容

第一标段:

……

4、采购控制价

本项目采购控制价为万元。

其中第一标段万元,第二标段万元……

各供应商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成交个标段。

5、供应商资格、资质要求

5.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5.2(由采购人确定资质要求,如:

具有专业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资质)证书的企业);

5.3……

5.4代理商投标的须提供所投产品生产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唯一授权书原件;

5.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任何不良记录;

5.6本项目(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公告媒介

本次采购公告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

7、采购文件获取

根据青岛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凡有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并报名。

注册并报名成功后,按以下方式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每天上午9:

00至11:

30,下午13:

30至16:

30(节假日除外);

地点:

青岛市;

售价:

每套人民币200元整,售后不退(如需邮购,邮费自负,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或延误不负责任)。

8、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及地点

时间:

20年月日时分起至时分止。

地点:

青岛开标室。

逾期递交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采购文件不予接受。

9、采购文件的询问

获得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凡对本采购文件提出询问的,请以信函或传真并附带电子邮件的形式提出,并在20年月日17:

00时前按以下联系方式联系。

10、联系方式

10.1采购人:

地址:

E-mail: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10.2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

E-mail: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联系人:

 

20年月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供应商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澄清、补充或修改等内容),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本次政府采购方式为询价,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发布询价公告的形式发出询价采购文件,邀请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政府采购事项进行询价,在规定时间内,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以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本采购文件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

商标专利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

11、当事人

11.1“采购人”:

系指。

11.2“供应商”:

系指响应招标且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的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1.3“询价小组”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供应商或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临时组织。

11.4“成交供应商”系指由询价小组经询价确定的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并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投标供应商。

11.5“采购代理机构”系指。

12、招标依据及原则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2.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2.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2.6《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12.7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

13、合格的供应商

1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3.2符合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资质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3.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同时投标;

13.4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只允许一个投标人参加投标;

13.5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的须提供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书或者声明函;

13.6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投标的,还应遵守以下条件:

13.6.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13.6.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13.7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3.7.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13.7.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3.7.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资格要求。

由同一资质条件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13.7.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13.7.5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3.7.6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上述规定。

13.8采购文件中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

13.9本项目中带“▲”标注的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采购人提供的产品必须是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最新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的产品。

13.10采购文件中带“※”标注的产品为供应商开标时必须提供的样品。

开标时未提供样品、提供样品不全或者未送至指定地点的,其投标无效。

13.11除采购人拟采购进口产品通过财政部门审核外,供应商不得提供直接进口或者委托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

13.12供应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与采购人为本次采购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者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13.13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即为合格供应商,具有参与询价资格。

14、保密

参与竞争性谈判活动的当事人应对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5、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

15.1所有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5.2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15.3所有报价一律用人民币,货币单位:

元。

16、踏勘现场

16.1采购文件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16.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6.3供应商经过采购人允许,可以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

供应商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其它任何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17、投标答疑

17.1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踏勘现场有疑问或者询问,需采购人解答或者答疑时,应于20年月日17:

00时前,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

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提出的所有疑问或者询问进行综合答复,解答或者答疑内容应在采购文件规定范围内,不得对采购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改动,并形成书面文件报财政部门审查备案后,统一发给所有采购文件收受人并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17.2供应商不在规定时间提出疑问或者询问,视为认同采购文件以及答疑文件内的所有要求,供应商不按照采购文件、解答或者答疑要求投标的,后果自负。

17.3投标答疑时间:

20年月日时,地点:

18、偏离

采购人允许投标文件偏离采购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否则其投标无效。

19、履约担保

19.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要求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除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不超过成交合同金额的10%。

19.2成交供应商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0、采购代理服务费

20.1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按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以成交金额为基准计算并收取。

成交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代理服务费实行收费上限,货物类代理服务费上限为350万元。

20.2采购代理服务费在审批的项目预算中已经列支的,采购代理服务费用由采购人支付,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在审批的项目预算中未列支的,采购代理服务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0.3采购代理服务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标准如下:

服务类型

费率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100以下

1.5%

100-500

1.1%

500-1000

0.8%

1000-5000

0.5%

5000-10000

0.25%

10000-50000

0.05%

50000-1000000

0.035%

1000000-500000

0.008%

500000-10000000

0.006%

10000000以上

0.004%

21、其他条款

21.1供应商成交后直至验收止,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与其立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1.2采购文件载明转包或者分包的,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成交后需要转包或者分包的,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后,成交供应商可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分包金额不得超出采购限额,超出采购限额的,采购人应重新组织采购。

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和分包人与采购人共同签订分包合同,成交供应商和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分包履行合同实施前,采购人必须将分包情况和分包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1.3不论采购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包括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均不退还;废标或者未成交的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予以退还。

21.4除非有特殊要求,采购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21.5根据青岛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凡有意参加本次谈判的各供应商请务必于购买采购文件前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注册,并进行项目的网上报名登记,然后联系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书面报名。

否则,供应商将不能有效地进入谈判程序,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供应商自负。

第三章采购文件

22、采购文件的构成

采购文件是用以阐明所需货物以及服务、采购程序和合同格式的规范性文件。

采购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22.1采购公告;

22.2供应商须知;

22.3采购文件内容及要求;

22.4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编制以及投标保证金;

22.5采购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22.6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以及地点;

22.7评标、询价、成交以及废标;

22.8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22.9纪律和监督;

22.10质疑与投诉;

22.11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22.12项目需求以及技术要求;

22.13采购文件格式。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23、采购文件的澄清

23.1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后,应仔细检查采购文件是否齐全。

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得到采购文件后一日内(节假日除外),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负。

同时,供应商有义务对采购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打印的错误、逻辑的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否则,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采购文件所有条款。

23.2采购人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包括补充)的,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日前,报财政部门批准并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澄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采购文件收受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采购文件的澄清(包括补充)内容是在采购文件规定范围内对采购文件中表述不清部分进行进一步阐述或者描述,不得对采购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增减或者改动。

若澄清内容已构成对采购文件实质性条款增减或者改动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本采购文件第24条规定办理,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3采购文件的澄清(包括补充)文件必须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方可作为采购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

采购文件的澄清(包括补充)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公告为准。

23.4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

在规定时间未一次性提出或者对已澄清的条款再提异议者,即视为同意和接受相关条款。

23.5从澄清公告发布时间开始,供应商应在24小时内从政府采购网上下载或者从网上直接打印澄清公告,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以及确认日期,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澄清(包括补充)内容。

24、采购文件的修改

24.1采购人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修改的,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日前,报财政部门批准并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并附带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所有采购文件收受人。

如果修改采购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一日,采购人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变更或者更正公告中以明确。

24.2从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发布时间开始供应商应在24小时内从政府采购网上下载或者从网上直接打印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以及确认日期,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修改条款。

24.3采购文件的修改内容必须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方可作为采购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

采购文件的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并经公告的为准。

25、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5.1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采购文件收受人。

25.2采购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较多时,采购人应重新组织采购或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采购人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按第26.1条规定办理,但必须给予供应商充足的时间对采购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进行研究以及编制投标文件。

26、采购文件的盖章要求

采购文件必须加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单位公章。

在采购文件要求盖章处以及骑缝处加盖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处”等)的印章;否则为不合格采购文件。

27、采购文件的编制、装订要求

27.1纸张以及打印要求:

A4复印纸双面打印;

27.2页面、字体字号和页码要求:

页边距:

上3.7厘米、下3.5厘米、左2.8厘米、右2.6厘米;字体字号:

一级标题为黑体小三号、二级标题为楷体四号、正文为仿宋小四号字,所有字体不得加粗、加黑、不得使用彩色字体;行距为1.5倍行距;页码从目录编起,标注于页面底部居中位置;

27.3采购文件装订要求:

每份采购文件以A4纸张制作,并编制目录,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码,胶装成册。

采购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内容按照第27条、第28.1款、第28.2款、第28.3款的要求编制、装订和盖章,并单独胶装成册,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28、不合格采购文件

28.1未按照第26条和第27条款要求编制、制作、装订以及盖章的采购文件为不合格采购文件。

28.2不合格采购文件不得发售。

已经发售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予以作废,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采购文件收受人,并负责收回已发售的采购文件以及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四日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重新补发合格的采购文件,重新补发的合格采购文件不得收费;重新补发的合格采购文件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四日的,采购人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必须在青岛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中予以明确,否则予以废标,由采购人重新组织采购,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28.3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发售采购文件或者发售不合格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有权依法质疑和投诉,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28.4发售的采购文件(包括答疑、澄清以及修改)与青岛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不一致,以青岛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为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采购代理机构全部承担。

29、样品检测、测试以及费用

采购文件要求对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进行检测或者测试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并按照以下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29.1国家规定或者特殊行业有明确要求必须经检测或者测试合格后方能使用的,供应商必须提供全新的、尚未使用的且有产品合格证的样品,若属于破坏性检测或者测试的,供应商须同时提供相同的两份样品,其中一份样品用于检测或者测试,另一份样品用于封样,不论检测或者测试是否合格其全部费用由供应商全部承担。

29.2除第29.1款规定外,采购人要求开标前检测或者测试样品的:

29.2.1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检测或者测试的具体方案、技术指标、日期、检测机构、公证机构以及是否是破坏性检测或者测试(若属于破坏性检测或者测试的,供应商应同时提供相同的两份样品,其中一份样品用于检测或者测试,另一份样品用于封样)等内容,其中检测机构不得少于3家。

29.2.2在现场检测或者测试前,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公证机构应同时到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应出具证明材料或者授权书原件,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和供应商签订同意检测或者测试合同并对样品统一编号,公证机构负责现场公证,需要送检的由公证机构负责组织由采购人当场抽签确定检测机构。

29.2.3现场检测或者测试需要专家论证的,应在现场检测或者测试前4小时内由采购人从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论证组,论证组成员应为三人以上的单数,论证组成员名单在论证结果确定前要严格保密。

论证结束后,论证组成员应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并对检测或者测试样品技术性能优劣进行排序。

29.2.4样品需要送检的,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公证机构应共同送至检测机构,并签字确认后同时移交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测试,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依据确定合格样品。

29.2.5供应商提供的样品经检测或者测试合格的,合格样品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且不得是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否则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9.2.6供应商提供的样品经检测或者测试合格的,采购人承担检测机构的检测或者测试以及公证等费用,若属于破坏性检测或者测试的,采购人还应承担样品费用;样品经检测或者测试不合格的,供应商承担全部费用;具体费用的承担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在检测或者测试合同中约定。

29.3除30.1规定外,采购人要求对成交供应商封样样品进行检测或者测试的:

29.3.1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检测或者测试的具体方案、技术指标、日期、检测机构、公证机构以及是否是破坏性检测或者测试(若属于破坏性检测或者测试的,供应商应开标前同时提供相同的两份样品,其中一份样品用于检测或者测试,另一份样品用于封样)等内容,检测或者测试的具体方案和技术指标等不得超出采购文件规定范围,并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检测或者测试公告,公告不得少于3日;其中公告的检测机构为国家级或者有权检测的机构并不得少于3家。

29.3.2样品检测或者测试程序及要求按照第29.2.2项、第29.2.3项、第29.2.4项、第29.2.5项规定办理。

29.3.3供应商提供的样品通过检测或者测试的,成交有效;样品经检测或者测试不合格的,成交无效,采购人不得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9.3.4供应商提供的样品经检测或者测试合格的,采购人承担检测机构的检测或者测试以及公证等费用,若属于破坏性检测或者测试的,采购人还应承担样品费用;样品经检测或者测试不合格的,供应商承担全部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进行处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9.4除按照第29.1款、第29.2款和第29.3款规定支付费用外,样品的生产、运输费、安装、保全费等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第四章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编制及投标保证金

30、投标报价

30.1投标报价的范围:

为含税全包价,包括产品的设计、制作、包装、保险、运输、装卸、安装、调试、培训、验收、保修等一切费用(即交钥匙工程)。

30.2供应商可对采购文件中的全部货物进行投标报价,也可以对某一标段中的货物进行投标报价。

但对每一标段货物的报价必须全部报齐,否则投标无效。

31.3投标人只有一次报价的机会,本次报价为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报价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等于或者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无效。

30.4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投标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以及附有条件的或者有多个报价。

否则投标无效。

30.5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报价部分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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