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注册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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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注册要求
造价工程师注册要求
建造师初始注册流程
建造师初始注册流程
1.带企业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到省注册中心买建造师注册锁,省注册中心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金源大厦6楼,电话***-*****。
2.XX上搜索“辽宁省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下载身份锁驱动、安装,登陆建造师注册个人申请入口,下载个人版,安装。
3.登陆个人版,填写个人信息,保存。
4.插建造师注册锁,登陆建造师注册企业入口,点击“人员调入”,然后审查、保存、上报;点击查看,打印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5.准备以下复印件:
①建造师身份证复印件、要求二代身份证,反正面复印
②资格证复印件
③毕业证复印件
④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⑤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如未办资质证书,则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上所有复印件,右下角统一用黑色水性笔注明“与原件相符”,盖企业公章
6.注册申请表与复印件订成册,具体份数要求在“辽宁省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中查找即可。
7.携带准备好的材料,以及资格证原件和毕业证原件到建管处办公室进行审核。
1建造师初始注册有效期3年
1建造师初始注册有效期3年;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
2.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热付连带责任。
4.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
5.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如身体伤害、租金、不合格商品未声明。
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法院不保护。
6.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得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7.抵押权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8.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时间,鲜活易腐烂物品除外。
9.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10.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30%。
11.小型工程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
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
12.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可延期2次,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在建的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3.必须有监理的: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大中型公共事业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3)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14.同时要符合两个条件的必须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目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15.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即:
从开标开始至投标结束后30天;投标有效期:
从开标开始至投标结束)。
16.投标人少于3个人的(不包括3),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17.开标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至时间是同一个时间。
18.评标委员会有招标人的代表和专家组成员,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不得少于成员的三分之二。
19.确认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在15天内确定中标人,最晚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20.招投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订立书面合同。
21.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最晚退还投标保证金:
从投标有效期结束日开始30+30+5)。
22.邀请招标,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发出投标邀请。
23.招标文件的出售之日至停止出售之日,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修改招标文件应当在开标时间前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天。
24.生产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
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
10~30人死亡;50~100人重伤;5000万~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
3~10人死亡;10~50人重伤;1000万~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
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5.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可直接向~~报告。
那些部门逐级上报的每级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要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死人数发生变化,应及时补报。
26.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情况,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27.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办理备案材料: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
。
。
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28.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29.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要延期的需在到期前3个月内办理手续。
在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延期3年。
30.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3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如期。
。
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依合同约定。
32.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施工管...建设工程施工管...
33.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34.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可能产生的噪音值、及采取的防止措施。
35.女职工不少于90天的产假。
36.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1年时效限制。
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37.裁决:
仲裁厅裁决劳动争议案,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需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8.执行: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39.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
1)已经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2)接道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
40.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爱你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5)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80%或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2.保密期限不得超过2年。
43.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是提前3天。
P128
44.用人单位预告解除,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
此工资按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45.裁员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职工总人数10%以上。
46.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47.经济补偿的标准:
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发放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
赔偿金按2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
48.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异议的,集体合同生效。
49.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的合同订立的合同应为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0.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4小时。
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
51.列入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扩建、改建、维修也是3个月后。
。
。
5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档案验收结果:
合格、不合格。
53.延期缴纳税款不得超过3个月。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4.行政处罚程序:
1)简单程序: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2)一般程序3)听证程序:
处罚比较严重的,如吊销。
。
。
停业整顿、没收。
。
大额罚款。
55.区分三大罪:
1)重大责任事故罪:
犯罪主体是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工头、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客体是劳动安全。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犯罪主体仅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56.撤销权消失: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明确表示或以行动表示放弃撤销权。
5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58.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59.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是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60.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61.保证期间:
1)一般保证:
如没有约定的,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已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从此日起再保6个月)2)连带责任保证:
铜一般保证。
62.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63.合议制度,是由3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合议庭。
64.民事诉讼中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65.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
66.民事诉讼:
对判决(针对的是结果)不服的,提起上诉的时间为15天;对裁定(针对的是程序)不服额,提起上诉的时间为10天。
67.民事诉讼: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后发现贪赃枉法。
。
。
自知道或。
。
。
3个月内提出。
68.民事诉讼: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间为2年。
期间从判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69.民事诉讼:
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经审查,可以责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70.仲裁法: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71.仲裁法:
撤销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应当到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72.行政复议: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是,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造成延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一级、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四、申报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报材料
1、《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江苏省)》(通过“江苏省建造师〔项目经理〕信用管理系统”打印);
2、《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通过“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打印);
3、《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通过“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打印);
4、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6、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二)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报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通过“江苏省建造师〔项目经理〕信用管理系统”打印)
2、《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核对意见表》。
五、网上申报要求
(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分别在“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和“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http:
//221.226.118.168:
7080/jscbmis)填报相关信息并上报成功。
(二)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http:
//221.226.118.168:
7080/jscbmis)填报相关信息
并上报成功。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二)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三)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四)对初审的,由省建管局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建设部;对直接审批的,由省建管局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章;对不予注册的,作出不予注册决定;
(五)颁发、送达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对作出同意注册决定的,在江苏建筑业网或江苏建设信息网上公告许可决定。
七、办理期限
对于由建设部审批的注册事项,省建管局自受理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上报建设部
对于由省建管局审批的注册事项,省建管局自受理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八、材料受理地点
省建设厅、省建管局行政审批中心建造师注册窗口(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2楼大厅)。
受理人员:
龚自立、刘云、王鹏、陈实、张成
电话:
***-********-*****
九、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早晨9:
00-12:
00,下午1:
00-5:
00。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流程
为方便广大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学员顺利完成注册,特整理建造师注册相关事宜,供大家参考!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或“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上进行填报,打印相应申请表,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初始注册提交:
1、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
2、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申请人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4、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6、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须提交近三年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2、3、4、5、6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变更注册提交:
1、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一式一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需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3、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工作调动证明中应明确注明申请人是否在原聘用企业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所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已完成竣工验收手续或已办结项目移交手续;
4、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建造师变更申请表》一式四份以及申请人与更名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增项注册提交:
1、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4-1)》;
2、申请人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3、申请人的《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取得增项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复印件。
请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2、3、4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增项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每增加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重新注册提交:
1、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6-1)》;
2、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申请人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4、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6、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2、3、4、5、6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提交:
1、《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7-1)》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一式两份;
3、申请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的,需提交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注册证书污损更换的,需提交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注销注册提交:
1、《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5-1)》一式两份;
2、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原件;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查
初始注册标准:
1、申请人持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申请人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独立资质的法人单位(该单位工商注册地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3、未发现申请人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