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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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责任清单
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责任清单
序号
部门职责
主要依据
具体责任事项
事项类型
责任科室
(单位)
追责情形
备注
1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
1.《文物保护法》
2.《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4.《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5.《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08年第528号修改)
6.《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7.《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
8.《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6年福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9.《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2004年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0.《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2.《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1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94号、653号修订)
1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95号修订)
13.《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7号)
14.《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2号)
15.《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3号,国务院令第594号修订)
16.《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15.《中共莆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莆委编[2011]34号)
组织起草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规范性文件、政策
政策法规
办公室牵头
相关科室配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完成起草和组织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3.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的;
4.其他违反政策法规制定工作
规定的。
2
二、拟订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深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
2.《中共莆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莆委编
[2011]34号)
牵头拟订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发展规划
办公室牵头
相关科室配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做好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工作的;2.未按要求遵循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和专家论证程序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
指导、推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工作
其他
办公室牵头
相关科室配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做好机制改革工作的;
2.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
三、拟订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推进文化产业对外合作交流。
1.《中共莆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莆委编
[2011]34号)
拟订文化产业发展规划
发展规划
市场与产业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做好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工作的;
2.未按要求遵循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和专家论证程序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5
拟订文化产业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
政策法规
市场与产业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完成起草和组织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3.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的;
4.其他违反政策法规制定工作规定的。
6
四、拟订文物(含水下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代表性传承人保护规划,组织实施文物(含水下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地域特色文化的保护、传承工作。
1.《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2004年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3.《文物保护法》
4.《拍卖法》
5.《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6.《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
7.《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文化部令第26号)
8.《博物馆管理办法》(2005年文化部令第35号)
8.《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文化部令第46号)
9.《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1990年国务院批准,1991年国家文物局令第1号发布)
10.《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6年福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福建省
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11.《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2008年2月发布,2012年5月修订)
12.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24日发布)
组织拟订文物(含水下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代表性传承人保护规划
政策法规
市文管办
社会文化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完成起草和组织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3.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的;
4.其他违反政策法规制定工作规定的。
7
牵头组织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优秀地域特色文化的保护、传承工作
其他
社会文化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做好牵头保护工作的;
2.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8
组织实施文物(含水下文物)的保护工作
其他
市文管办
9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认定
公共服务
社会文化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做好指导推动工作的;
2.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0
四、拟订文物(含水下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代表性传承人保护规划,组织实施文物(含水下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地域特色文化的保护、传承工作。
1.《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2004年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3.《文物保护法》
4.《拍卖法》
5.《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6.《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
7.《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文化部令第26号)
8.《博物馆管理办法》(2005年文化部令第35号)
8.《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
年文化部令第46号)
9.《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1990年国务院批准,1991年国家文物局令第1号发布)
10.《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6年福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11.《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2008年2月发布,2012年5月修订)
修缮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批
行政许可
市文管办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核审批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1
四、拟订文物(含水下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代表性传承人保护规划,组织实施文物(含水下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地域特色文化的保护、传承工作。
1.《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2004年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3.《文物保护法》
4.《拍卖法》
5.《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6.《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
7.《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文化部令第26号)
8.《博物馆管理办法》(2005年文化部令第35号)
8.《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
年文化部令第46号)
9.《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1990年国务院批准,1991年国家文物局令第1号发布)
10.《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6年福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11.《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2008年2月发布,2012年5月修订)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确定
行政确认
市文管办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做好评审认定工作的;
2.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2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验收
公共服务
市文管办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
2.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
3.在受理、备案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备案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8.擅自收费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3
四、拟订文物(含水下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代表性传承人保护规划,组织实施文物(含水下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地域特色文化的保护、传承工作。
1.《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2004年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3.《文物保护法》
4.《拍卖法》
5.《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6.《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
7.《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文化部令第26号)
8.《博物馆管理办法》(2005年文化部令第35号)
8.《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
年文化部令第46号)
9.《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1990年国务院批准,1991年国家文物局令第1号发布)
10.《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6年福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11.《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2008年2月发布,2012年5月修订)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文管办
市执法支队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毁损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14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以及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文管办
市执法支队
属地管理
15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文管办
市执法支队
属地管理
16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文管办
市执法支队
属地管理
17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以及未按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文管办
市执法支队
属地管理
18
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按规定报告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文管办
市执法支队
属地管理
19
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文管办
市执法支队
属地管理
20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文管办
市执法支队
属地管理
21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文管办
市执法支队
属地管理
22
违反规定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文管办
市执法支队
属地管理
23
发现文物或者文物遗址未立即报告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文管办
市执法支队
属地管理
24
建设单位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未经考古调查、勘探以及抢救性考古发掘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文管办
市执法支队
属地管理
25
四、拟订文物(含水下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代表性传承人保护规划,组织实施文物(含水下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地域特色文化的保护、传承工作。
1.《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2004年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3.《文物保护法》
4.《拍卖法》
5.《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6.《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
7.《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文化部令第26号)
8.《博物馆管理办法》(2005年文化部令第35号)
8.《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
年文化部令第46号)
9.《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1990年国务院批准,1991年国家文物局令第1号发布)
10.《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6年福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11.《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2008年2月发布,2012年5月修订)
在水下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爆破、钻探、挖掘、捕捞、养殖、潜水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文管办
市执法支队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毁损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26
违反规定拓印应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古代石刻等文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文管办
市执法支队
属地管理
27
未经批准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或者馆藏珍贵文物进行营利性、资料性电影电视拍摄和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以及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陈列展示的文物进行系统拍摄和提离陈列位置拍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文管办
市执法支队
属地管理
28
文物保护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市文管办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9
五、指导、管理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推动各类门文化艺术、广播影视业和新闻出版业发展,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和广播影视制品、出版物。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2.《中共莆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莆委编
[2011]34号)
指导、管理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
指导协调
艺术科
社会文化科
广播影视管理科
市场与产业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做好指导协调工作的;
2.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0
推动各类门文化艺术、广播影视业和新闻出版业发展
指导协调
艺术科
社会文化科
广播影视管理科
市场与产业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做好指导协调工作的;
2.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1
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和广播影视制品、出版物
指导协调
艺术科
社会文化科
新闻出版(版权)科
市场与产业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做好指导协调工作的;
2.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2
六、指导、管理电影发行、放映事业和著作权工作(包括计算机软件),打击侵权盗版活动;接受省版权局委托处理或协助处理著作权涉外案件。
六、指导、管理电影发行、放映事业和著作权工作(包括计算机软件),打击侵权盗版活动;接受省版权局委托处理或协助处理著作权涉外案件。
1.《行政处罚法》
2.《著作权法》
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3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32号修订)
4.《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33号修订)
5.《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6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34号修订)
6.《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
7.《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6年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1号)
8.《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国权〔1994〕78号)
1.《行政处罚法》
2.《著作权法》
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3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32号修订)
4.《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33号修订)
5.《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6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34号修订)
6.《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
7.《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6年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1号)
8.《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国权〔1994〕78号)
指导、管理电影发行、放映事业和著作权工作(包括计算机软件)
指导协调
广播影视管理科
新闻出版(版权)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做好指导协调工作的;
2.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3
违反电影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广播影视管理科
市执法支队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毁损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