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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知识

“企业年金”知识点滴

 

基本内容

含义

  企业年金,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及其雇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提高雇员退休后生活水平、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

地位

  企业年金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的“第二支柱”。

性质

  企业年金源自于自由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是一种属于企业雇主自愿建立的员工福利计划。

  企业年金,即由企业退休金计划提供的养老金。

其实质是以延期支付方式存在的职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或者是职工分享企业利润的一部分。

主要特征

  ●由企业发起建立

  ●经办方式多样化

  ●国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详见本目录下的“列支渠道”)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详见下文“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

  ●政府在年金的建立和管理中不承担直接责任等

建立条件和程序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资金来源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建立个人账户,与企业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雇主和雇员分担缴费义务的比例,有的是1:

1,总体上雇主多缴、雇员少缴或不缴的情况比较常见。

列支渠道

  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列支的渠道方面,2006年春节前夕,财政部下发《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到二十几家财政部直属金融机构,《征求意见稿》为直属金融机构开辟的企业年金列支渠道,恰恰正是市场所期待的,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此稿与2005年8月间,国资委分配局下发至各中央企业的《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如出一辙,国资委的135号文件表示,社会保障试点地区,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其他省份企业缴费列入成本的部分,原则上不超过工资总额的4%。

当然,国资委毕竟不是税收政策的直管部门,而财政部作为职能部门,其决定将产生的影响不容小觑。

[1]

缴费的总量控制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相当于工资总额的8.33%)

  企业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6.7%)

分类

(一)根据法律规范的程度来划分

  企业年金可分为自愿性和强制性两类。

  1.自愿性企业年金。

以美国、日本为代表,国家通过立法,制定基本规则和基本政策,企业自愿参加;企业一旦决定实行补充保险,必须按照既定的规则运作;具体实施方案、待遇水平、基金模式由企业制定或选择;雇员可以缴费,也可以不缴费。

  2.强制性企业年金。

以澳大利亚、法国为代表,国家立法,强制实施,所有雇主都必须为其雇员投保;待遇水平、基金模式、筹资方法等完全由国家规定。

(二)根据资金筹集和运作模式来划分

  企业年金可分为缴费确定和待遇确定两种类型。

  1、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DC计划)。

通过建立个人账户的方式,由企业和职工定期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其中职工个人少缴或不缴费),职工退休时的企业年金水平取决于资金积累规模及其投资收益。

其基本特征是:

(1)简便易行,透明度较高;

(2)缴费水平可以根据企业经济状况作适当调整;(3)企业与职工缴纳的保险费免予征税,其投资收入予以减免税优惠;(4)职工个人承担有关投资风险,企业原则上不负担超过定期缴费以外的保险金给付义务;

  DC计划的优点在于:

(1)简便灵活,雇主不承担将来提供确定数额的养老金义务,只需按预先测算的养老金数额规定一定的缴费率,也不承担精算的责任,这项工作可以由人寿保险公司承担;

(2)养老金计入个人账户,对雇员有很强的吸引力,一旦参加者在退休前终止养老金计划时,可以对其账户余额处置具有广泛选择权;(3)本计划的企业年金不必参加养老金计划终止的再保险,如果雇员遇到重大经济困难时,可以随时终止养老金计划,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DC计划也有其自身的缺陷:

(1)雇员退休时的养老金取决于其个人账户中的养老金数额,参加养老金计划的不同年龄的雇员退休后得到的养老金水平相差比较大;

(2)个人账户中的养老金受投资环境和通货膨胀的影响比较大,在持续通货膨胀,投资收益不佳的情况下,养老金难以保值增值;(3)DC计划鼓励雇员在退休时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但因为一次领取数额比较大,退休者往往不得不忍受较高的所得税率;此外,DC计划的养老金与社会保障计划的养老金完全脱钩,容易出现不同人员的养老金替代率偏高或偏低。

  我国现在实行的就是DC计划。

  2、待遇确定型企业年金(DB计划)。

也称养老金确定计划。

指缴费并不确定,无论缴费多少,雇员退休时的待遇是确定的。

雇员退休时,按照在该企业工作年限的长短,从经办机构领取相当于其在业期间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养老金。

参加DB计划的雇员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待遇与雇员的工资收入高低和雇员工作年限有关。

具体计算公式是:

雇员养老金=若干年的平均工资×系数×工作年限。

(若干年的平均工资是计发养老金的基数,可以是退休前1年的工资,也可以是2~5的平均工资;系数是根据工作年限的长短来确定的)

  DB计划基本特征是:

(1)通过确定一定的收入替代率,保障职工获得稳定的企业年金;

(2)基金的积累规模和水平随工资增长幅度进行调整;(3)企业承担因无法预测的社会经济变化引起的企业年金收入波动风险;(4)一般规定有享有资格和条件,大部分规定工作必须满10年,达不到则不能享受,达到条件的,每年享受到的养老金额还有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的规定;(5)该计划中的养老金,雇员退休前不能支取,流动后也不能转移,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的,不再向家属提供,但给付家属一定数额的一次性抚恤金。

  3、两种计划给付方法的比较

  ①DC计划保险金给付水平最终受制于积累基金的规模和基金的投资收益,雇员要承担年金基金投资风险;

  DB计划保险金给付水平取决于雇员退休前的工资水平和工作年限,在没有全面建立起物价指数调节机制前,就会面临通货膨胀的威胁;

  ②对DC计划而言,只有资本交易市场完善,有多样化的投资产品可供选择时,年金资产管理公司才能有既定收益,保证对年金持有人给付养老金和对投资收益的兑现;

  对DB计划而言,更适应于金融市场还不是很完善的国家。

  从目前国际上的发展趋势看,DC计划已经成为国际上企业年金计划的主流。

重要作用

  

  

企业年金

[2]

有些人认为,企业年金是企业的一种福利。

其实,企业年金与企业福利有本质上的不同。

福利是当期消费,企业年金是未来消费,企业年金的消费权利发生在退休之后;福利体现公平,企业年金体现效率;企业的福利项目一般与生活需求等物质条件直接相关,与人的地位、级别没有关系,福利标准对事不对人,企业年金则不同,重点体现效率,企业经济效益好坏、个人贡献大小等,都可以导致企业年金水平不同;福利属于再分配范畴,企业年金仍然属于一次分配范畴。

所以说企业年金是一种更好的福利计划,它在提高员工福利的同时,为企业解决福利中的难题提供了有效的管理工具,真正起到了增加企业凝聚力、吸引力的作用。

  

(一)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最终是人的竞争。

但是,伴随着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才流动机制已逐步形成,企业有选择人才的权利,个人也有择业的自由,人才的合理流动已成为时代的潮流。

因此,企业单位建立良好的员工福利保障制度,充分解决员工的医疗、养老、工伤及死亡抚恤等问题,有利于落实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加市场竞争力,从而吸引优秀人才加盟。

同时,又切实保障了员工利益,稳定了现有员工队伍,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企业根据员工的贡献,设计具有差异性的年金计划,有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员工的潜能。

根据期望理论,当员工认为努力会带来良好的绩效评价时,他就会受到激励进而付出更多的努力。

在设计年金计划时,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年金保险的灵活性特点,打破传统薪酬福利的“平均主义”原则,对于不同服务年限、不同职级、不同岗位、不同贡献的员工提供不同的保障计划,服务年限长、职级高、岗位技术含量高、贡献大的员工的保障额度更高,保障计划更全面。

而服务年限短、职级低、岗位技术含量低、贡献小的员工的保障额度较低,保障计划较单一。

建立差异化的企业年金制度,可在单位内部形成一种激励氛围,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发挥自身的最大潜力,为企业的发展多做贡献。

  

  

企业年金

(三)通过年金计划中“权益归属”的设定,利用福利沉淀实现有效激励,留住人才。

很多企业在用高薪酬福利制度实现激励的同时,用期权的形式作一些规定以起到留住人才、长期规划的目的。

在企业年金的计划中,设定权益归属方案,规定服务满一定的年限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年金权益,与即时兑现的奖金福利相比,企业年金即使员工得到了鼓励,又达到了类似期权的良好效果,而且操作上又比期权要简单、方便得多。

同时,设制权益归属还将与未来国家可能设立的递延纳税政策很好地衔接。

  (四)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在提高员工福利的同时,利用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为企业和个人合理节税。

可将企业年金分成两个阶段,分别讨论如何通过避税增加企业福利的问题。

  第一阶段为缴费、增值期间。

假定企业购买年金保险,除了可充分利用国家财税政策,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假定企业进行其他投资形式相比,在假定投资收益率相同的情况下,由于保险作为复利计算,只在最终扣除相关税金,而其他投资每年都将扣除相应的所得税,因此年金保险与其他投资形式相比,将会获取更大收益。

  第二阶段为领取期间,将保险储蓄转换为养老金。

个人收入一生均匀化可使企业福利最大化。

假设企业给其员工一生的福利费用总额一定,其员工建立的企业年金由于权益归属或权益实现的原因,在年金领取之前是不交个人所得税的。

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来看,个人所得税将在年金领取时征收。

如果市场利率与资金增值率相同,现值相同的资金分不同时期的现金流入,最后的终值必然相等。

但由于退休后总收入(基本养老保险收入+企业年金收入)相对下降,从总量上看,可节约相当数量的税金。

  国税函[2009]694号文中重申了应在企业年金缴费环节征税的政策,明确了新的计税方法。

该文规定,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开,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应缴税款。

  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其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

企业年金被称为“第二支柱”,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三个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因此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继出台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已走向规范化运作,越来越多的企业走上了年金制度这条道路,它必将对现代企业乃至整个社会都产生举足轻重的作用。

企业年金的功能

  企业年金不仅是劳动者退休生活保障的重要补充形式,也是企业调动职工积极性,吸引高素质人才,稳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凝聚力的重要手段。

它的主要作用和功能至少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分配功能

  企业年金既具有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性质,也具有国民收入再分配性质。

因此,企业年金形式的补充养老金计划又被视为对职工的一种延迟支付的工资收入分配。

激励功能

  企业年金计划根据企业的盈利和职工的绩效为职工年金个人帐户供款,对于企业吸引高素质人才,稳定职工队伍,保障职工利益,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职工为企业服务的自豪感和责任感,从而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获取最大经济效益,又是一种积极而有效的手段。

保障功能

  建立企业年金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水平,解决由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逐年下降而造成的职工退休前后的较大收入差距,弥补基本养老金保障水平的不足,满足退休人员享受较高生活质量的客观需求,发挥其补充和保障的作用。

风险识别及管理

  就我国的现状来看,企业年金制度还不成熟、不完善,社会公众对企业年金的关注度还不够,一些政策、法规的缺位阻滞了企业和职工积极发展和参与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的市场化程度不高,在这其中,企业年金的风险识别及管理是我们要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风险管理技术导入企业年金的管理流程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风险识别

  

  

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在运行过程中面临的风险种类有很多,主要风险是信用风险和投资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或账户管理人违约而给受益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风险。

信用风险根植于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之中。

  在这种“信托———委托”关系链中,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信用风险状况如何,将直接影响一项企业年金计划运行的成败与否,所以信用风险是进行企业年金风险管理时首先要考虑的风险。

而信用风险最终表现形式是违约。

  投资风险是指在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投资时,由于市场整体或单只证券的波动性所造成的未来收益不确定性,特别是投资收益低于目标值甚至发生亏损的可能性。

在企业年金的运作流程中,投资管理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

一旦投资失败将会直接影响受益人的经济利益,甚至会导致整个年金计划的失败,而且投资风险是和投资人的信用风险联系在一起的,投资失败在很大程度上会引发信用风险。

管理策略

  企业年金的风险管理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与风险管理有关的制度安排以及这些制度的运作效率是影响风险管理效果的关键。

  1、信用风险管理。

政府应该对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设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制度。

企业年金的监管机构要制定全面和详细的规则,对申请从业的机构的资本规模、治理结构、人员素质、资信水平、经营业绩等各方面进行严格审核,把不具备资格的申请机构排除在外,从源头上预防信用风险的发生。

对于在运行中出现违规行为的机构,要坚决取缔其相关从业资格并给予严厉惩罚。

为了从根本上避免某些违规机构和人员到异地从业的现象发生,监管部门还应当逐步建立企业年金从业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信息系统,并与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相关信息系统联网,互通信息。

要明确界定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旨在预防从业机构之间出现利益勾结而损害企业年金受益人的利益。

  建立严密的相互制衡机制。

例如,托管人如果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它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对于金额很大的企业年金应当选择多个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以分散信用风险。

这属于损失抑制的措施,主要是确保一旦某个投资管理人出现信用危机,也不至于导致整个企业年金计划全盘失败,从而把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2、投资风险管理。

明确禁止某些风险极大的投资行为,直接进行风险回避。

例如,规定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用于信用交易,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

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等。

  对企业年金的各种投资工具的比例做出规定,限制股票等高风险工具的投资比例。

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

这类规定是一种损失抑制措施。

  对企业年金实行有计划的风险自留。

风险自留属于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有计划的风险自留是指风险管理者察觉到了风险的存在,估计到了该风险造成的期望损失,决定以其内部资源(自有资金或借入资金),来对损失加以弥补的措施。

企业年金采取有计划的风险自留的方式包括:

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人每年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企业年金的受托人也应当按企业年金基金净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投资风险准备金不足而造成的重大亏损。

  3、综合性风险管理。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完善各自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的一种基础性的风险管理制度,它的有效运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发现和化解这些机构本身遇到的外部风险,阻断风险传递链条,从而降低企业年金运作的整体风险。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发现从业机构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把各种风险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

在每季度和年度结束后规定的时限内,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账户管理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托管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管理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

相应地,应同时建立起定期审计的制度。

委托人每年应聘请会计师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把审计的结果作为对相关当事人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建立定期风险评估制度。

企业年金面临的风险种类以及发生的频率、程度是在不断变化的,因此当前实施的风险管理措施也不应当是一成不变的,而应该根据经济、社会和政治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地进行调整。

所以,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应当定期(如每季度)对整个企业年金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估,检查现有风险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向委托人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通过建立第三方担保的方式为企业年金的受益人设置一道安全屏障,这也是一种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实质上是对企业年金进行风险转移。

  随着我国养老体制的改革与完善,近几年来企业年金发展迅速,并且存在着进一步加速发展的趋势,未来一段时间内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企业年金制度正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还不成熟、不完善,如何对规模和覆盖范围日益扩大的企业年金在其建立、管理和投资等方面加以适当引导和正确规范,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颁布

  2011年2月23日,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正式公布。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管理监督委员会、中国保险管理监督委员会2011年2月12日第11号令规定,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于2011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23日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范围

  年金缴款可以交给信托管理人或者其他受托投资管理机构。

年金在IFRS中有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大类,其中设定提存计划的处理基本与补充养老保险一致。

设定受益计划在国内的法规中未作规定,实务上国内目前也没有,所以准则中对此未作规定。

  企业年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历史进程。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自建立以来发展迅速,积累的企业年金基金近1000亿元,企业年金基金安全、合理运用资金的需求十分迫切。

  早在2004年,工商银行企业年金就已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此后,所有金融机构的企业年金都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市投资。

截至2006年底,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工行和招行的企业年金托管量逾215亿元,同年全国银行间债券托管量高达9.25万亿元。

但非金融类企业年金基金一直被挡在门外。

  2007年2月28日,千亿企业年金获准投资银行间债市,央行与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的发布为企业年金基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安全、有序地进行债券投资、交易奠定了制度基础。

基金的投资限制

  企业年金实行的是完全的市场化运营,为了维护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国家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制。

  根据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据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投资债券正回购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40%。

  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及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95%。

  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或者等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

其中,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国资委将直接持有上市央企股权。

[3]

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可以肯定地说,企业年金计划不属于商业保险范畴。

企业年金与商业保险的寿险产品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决不是商业寿险产品。

将二者混为一谈,是认识上的误区。

基本不同之处

  企业年金属于企业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障的范畴,不以盈利为目的。

是否建立企业年金,是企业劳资谈判中劳动报酬和劳动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

而商业寿险产品则是商业保险公司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商品。

政府政策差异

  为推动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政府在税收、基金运营等方面给予优惠,允许一定比例内的企业缴费在成本中列支,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七条就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而商业寿险产品则一般没有国家政策优惠。

财政部财企[2003]61号文就明确规定:

“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

产品规范化程度不同

  寿险保单是标准格式化产品,可以向个人按份出售。

寿险合同一经生效,投保人必须按保单约定的金额缴费,保险人必须按保单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

而企业年金计划不是标准化产品,它往往因企业经营特色和职工结构不同而具有个性化的特点;只要劳资双方达成一致,企业年金计划的供款可以调整或中止。

经办管理机构不同

  企业年金可以由企业或行业单独设立的企业年金机构经办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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