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监护委托制度论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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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监护委托制度论文.ppt

论文名称论文名称导导导导师师师师:

答辩人答辩人答辩人答辩人:

专专专专业业业业:

论文框架论文框架研究背景研究背景课题方向课题方向论文要点论文要点结论结论1234研究背景研究背景u在我国快速的社会转型和城市化过程中,人口迁移流动日益频繁,流动人口不断增加,在很多流出人口比较集中的地区,普遍出现了人口结构的“386199”现象,也就是“留守家庭”问题。

目前,在与留守家庭有关的诸多问题中,最突出的是“留守儿童”问题。

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随着我国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开始大规模地向城市转移。

“留守儿童”就是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形成的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

父母外出打工后,孩子留在了家中(主要在农村),他们被称为“留守儿童”。

据2000年五普资料显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近2000万人。

其人身权、发展权、受教育权等诸多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研究背景研究背景u儿童(未成年人)的生存、保护与发展已成为儿童(未成年人)的生存、保护与发展已成为一个全球性主题。

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充分保一个全球性主题。

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充分保障儿童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是障儿童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是我国的一贯政策;爱护儿童,抚育儿童健康成我国的一贯政策;爱护儿童,抚育儿童健康成长,是中华民族的优良美德。

聚焦法律,未成长,是中华民族的优良美德。

聚焦法律,未成年人的保护只有建立在法律的框架体系之中,年人的保护只有建立在法律的框架体系之中,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刚性约束,才能获得稳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刚性约束,才能获得稳定、持续的保障。

监护是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定、持续的保障。

监护是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基础性制度,未成年人的生存、教育、抚养和基础性制度,未成年人的生存、教育、抚养和保护只有植入监护制度之中,形成权利、义务、保护只有植入监护制度之中,形成权利、义务、责任定位清晰的监护法律关系,以监护法律浓责任定位清晰的监护法律关系,以监护法律浓缩和强化未成年人的权利、利益及其保护,才缩和强化未成年人的权利、利益及其保护,才能真正获得可行性、现实性基础。

能真正获得可行性、现实性基础。

研究背景研究背景本文将研究对象本文将研究对象“留守儿童留守儿童”定义为:

农村流定义为:

农村流动人口夫妻双方同时在户籍地以外谋生半年以上动人口夫妻双方同时在户籍地以外谋生半年以上时,被其留置在原籍的时,被其留置在原籍的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

在在“留守儿童留守儿童”法定监护缺位,相应补救缺失的法定监护缺位,相应补救缺失的现状下,社会各界均做出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和实现状下,社会各界均做出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其中最典型的是践。

其中最典型的是“代理家长制代理家长制”,但它在作,但它在作为替代监护制度的社会手段时,不仅所取得的社为替代监护制度的社会手段时,不仅所取得的社会效果有局限性,而且其与监护制度的形似实非会效果有局限性,而且其与监护制度的形似实非更容易导致问题的产生。

本文认为,监护委托才更容易导致问题的产生。

本文认为,监护委托才是解决是解决“留守儿童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的应有之道。

监护问题的应有之道。

民民通意见通意见第第22条规定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为监护委托制度提供了充为监护委托制度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

足的法律依据。

课题方向课题方向u监护委托是指监护人通过委托合同为受托人设监护委托是指监护人通过委托合同为受托人设定了照管义务,从而产生监护职责的代为履行。

定了照管义务,从而产生监护职责的代为履行。

它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的发生,并不发生监护它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的发生,并不发生监护资格的转移,因而也不产生监护设立或监护变资格的转移,因而也不产生监护设立或监护变更的效力。

它从广义上引发了一个关系群:

基更的效力。

它从广义上引发了一个关系群:

基于委托合同而产生的监护委托人和监护受托人于委托合同而产生的监护委托人和监护受托人关系,即狭义的监护委托关系;基于监护关系关系,即狭义的监护委托关系;基于监护关系对内效力而产生的事实监护人(监护受托人)对内效力而产生的事实监护人(监护受托人)与被监护人(留守儿童)关系,即事实上的监与被监护人(留守儿童)关系,即事实上的监督保护关系;基于监护关系对外效力而产生的督保护关系;基于监护关系对外效力而产生的事实监护人(监护受托人)与第三人因被监护事实监护人(监护受托人)与第三人因被监护人的行为产生的关系;法律上监护(委托)人人的行为产生的关系;法律上监护(委托)人与第三人因被监护人的行为产生的关系。

在这与第三人因被监护人的行为产生的关系。

在这个关系群中,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均个关系群中,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均是法定的,而监护委托人与监护受托人之间则是法定的,而监护委托人与监护受托人之间则是依合同而产生权利义务。

是依合同而产生权利义务。

课题方向课题方向u本文认为,“留守儿童”因其法定监护人(父母)事实上缺位而需要建立一种新的监护职责之有效行使模式,即监护委托。

因此,健全我国的监护委托立法,将监护委托制度规范化、体系化,使监护制度得以健全和完善,监护的功能真正得以发挥,实现临时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深层监护,从而不仅科学、规范地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在校学生、精神病院之病患等被监护人类型的利益保护和规范监护有着同样重大意义这是本文研究和探讨的主要方向和动因。

课题方向课题方向u本文拟通过本文拟通过“现状考察现状考察现存问题及现现存问题及现行解决途径之分析行解决途径之分析解决问题的应有解决问题的应有之道之道”之模式,以监护制度及法律关系为之模式,以监护制度及法律关系为线索,来对线索,来对“留守儿童留守儿童”的监护委托制度的监护委托制度进行探讨。

进行探讨。

论文要点论文要点u第第1章:

章:

“留守儿童留守儿童”监护现状考察监护现状考察u第第2章:

章:

“代理家长制代理家长制”“留守儿童留守儿童”监护监护模模式之检讨式之检讨u第第3章:

监护委托是解决章:

监护委托是解决“留守儿童留守儿童”监护问监护问题题的应有之道的应有之道u第第4章:

建立监护委托制度的意义章:

建立监护委托制度的意义“留守儿童留守儿童”监护现状考察监护现状考察1.1“留守儿童留守儿童”问题的表象及原因问题的表象及原因未成年人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是一个确定无疑的优先主题,而未成年人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是一个确定无疑的优先主题,而“留留守儿童问题守儿童问题”究其根源在于未成年人的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

监护究其根源在于未成年人的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

监护作为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基础性制度,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重要环节。

作为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基础性制度,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重要环节。

诚然,监护问题只是诚然,监护问题只是“留守儿童留守儿童”这一综合议题的组成部分之一。

从社这一综合议题的组成部分之一。

从社会进步与和谐稳定的大局影响来看,会进步与和谐稳定的大局影响来看,“农民工的经济权利农民工的经济权利”及及“国家政国家政策与制度限制策与制度限制”更是更是“留守儿童留守儿童”作为社会问题的经济根源和成因。

作为社会问题的经济根源和成因。

“留守儿童留守儿童”的监护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但是,未成年人的生存、教育、的监护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但是,未成年人的生存、教育、抚养和保护只有植入监护制度之中,形成权利、义务、责任定位清晰的抚养和保护只有植入监护制度之中,形成权利、义务、责任定位清晰的监护法律关系,以监护法律浓缩和强化未成年人的权利、利益及其保护,监护法律关系,以监护法律浓缩和强化未成年人的权利、利益及其保护,才能真正获得可行性、现实性基础。

才能真正获得可行性、现实性基础。

“留守儿童留守儿童”监护现状考察监护现状考察1.2“留守儿童留守儿童”监护之现状监护之现状1.2.1法定监护的缺位法定监护的缺位根根据据民民法法通通则则第第十十六六条条规规定定:

“未未成成年年人人的的父父母母是是未未成成年年人人的的监监护护人人。

未未成成年年人人的的父父母母已已经经死死亡亡或或者者没没有有监监护护能能力力的的”,才才发发生生其其他他的的监监护护关关系系。

据据此此,只只要要父父母母生生存存且且拥拥有有法法律律上上的的监监护护能能力力,父父母母即即为为未未成成年年人人的的法法定定监监护护人人。

“留留守守儿儿童童”的的父父母母只只是是外外出出,而而并并未未死死亡亡或或丧丧失失法法律律上上的的监监护护能能力力,父父母母仍仍然然是是其其未未成成年年子女法定监护人。

子女法定监护人。

“留守儿童留守儿童”监护现状考察监护现状考察1.2“留守儿童留守儿童”监护之现状监护之现状1.2.1法定监护的缺位法定监护的缺位外出打工农民夫妇与子女生活于异外出打工农民夫妇与子女生活于异地,这使得其对子女的监护职责无论是地,这使得其对子女的监护职责无论是在距离上还是在精力上都成为一种不可在距离上还是在精力上都成为一种不可能。

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监护职位因能。

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监护职位因此而产生事实上的缺失。

监护职责的虚此而产生事实上的缺失。

监护职责的虚置,使得置,使得“留守儿童留守儿童”处于无监护状态处于无监护状态或者弱监护状态。

这对于未成年人的发或者弱监护状态。

这对于未成年人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展是极为不利的“留守儿童留守儿童”监护现状考察监护现状考察1.2“留守儿童留守儿童”监护之现状监护之现状1.2.2相应补救的缺失相应补救的缺失第第一一,隔隔代代监监护护。

父父母母双双方方均均外外出出后后,儿儿童童由由祖祖父父母母或或者者外外祖祖父父母母进进行行监监护护。

在在“留留守守儿儿童童”家家庭庭中中,基基本本上上采采取取这这种种方方式式。

在在这这种种监监护护类类型型中中,祖祖孙孙两两代代人人存存在在着着较较大大的的代代际际差差异异。

祖祖辈辈们们在在思思想想上上比比较较保保守守,难难以以接接受受新新鲜鲜事事物物;与与之之相相反反,儿儿童童在在思思想想上上更更加加开开放放,容容易易受受到到新新兴兴事事物物的的影影响响。

这这样样两两代代人人在在思思想想观观念念上上产产生生了了冲冲突突和和矛矛盾盾,当当祖祖辈辈们们运运用用陈陈旧旧的的观观念念对对孩孩子子施施加加影影响响的的时时候候,往往往往会会适适得得其其反反,加加重重儿儿童童的的逆逆反反心心理理。

另另一一方方面面,祖祖辈辈们们普普遍遍文文化化水水平平较较低低,精精力力有有限限,本本身身就就是是弱弱势势群群体体,对对孩孩子子的的培培养养基基本本上上停停留留在在管管穿穿管管吃吃的的层面上,难以对孩子学习上的问题给予帮助。

层面上,难以对孩子学习上的问题给予帮助。

“留守儿童留守儿童”监护现状考察监护现状考察1.2“留守儿童留守儿童”监护之现状监护之现状1.2.2相应补救的缺失相应补救的缺失第二,上代监护。

第二,上代监护。

父母双方外出后,儿父母双方外出后,儿童由父母的同辈人(亲属或朋友)进行监护。

童由父母的同辈人(亲属或朋友)进行监护。

在这种监护类型下,在这种监护类型下,“留守儿童留守儿童”在亲属或朋在亲属或朋友家中难以产生归属感。

一方面,亲戚朋友精友家中难以产生归属感。

一方面,亲戚朋友精力有限,尤其是多个孩子生活在一起时,更是力有限,尤其是多个孩子生活在一起时,更是疏于管教;另一方面,一些代管的亲戚朋友往疏于管教;另一方面,一些代管的亲戚朋友往往缺乏责任感,对孩子冷漠、放任、打骂甚至往缺乏责任感,对孩子冷漠、放任、打骂甚至虐待。

这样,虐待。

这样,“留守儿童留守儿童”在心理上会有一种在心理上会有一种寄人篱下的感觉,不愿与代管人交流,而宁愿寄人篱下的感觉,不愿与代管人交流,而宁愿采取写日记和与同龄人交流的方式。

久而久之,采取写日记和与同龄人交流的方式。

久而久之,在他们的心理成长上留下后遗症,性格往往会在他们的心理成长上留下后遗症,性格往往会变得孤僻内向,对以后各阶段的社会化产生不变得孤僻内向,对以后各阶段的社会化产生不良的影响。

良的影响。

“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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