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昭化区王家镇法定行政权力事项责任清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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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王家镇法定行政权力事项责任清单模板
广元市昭化区王家镇法定行政权力事项责任清单
表1-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名称
对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许可
权力主体
王家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赋权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责任主体
王家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
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
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派驻纪检监察电话********、12345
表1-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名称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和道路、河道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
权力主体
王家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赋权
设定依据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2.《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单位或个人在村镇规划区内和道路、河道两旁进行临时建设,应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进行临时建设。
”
责任主体
王家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
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
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派驻纪检监察电话********、12345
表1-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名称
对在乡(镇)、村规划区域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许可
权力主体
王家镇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赋权
设定依据
1.《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户籍证明、住宅建设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依据乡、村规划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责任主体
王家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
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
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派驻纪检监察电话********、12345
表1-4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名称
对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许可
权力主体
王家镇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赋权
设定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王家镇党政综合与乡村振兴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
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
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派驻纪检监察电话********、12345
表1-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名称
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许可
权力主体
王家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赋权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
责任主体
王家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
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
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派驻纪检监察电话********、12345
表1-6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名称
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许可
权力主体
王家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赋权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责任主体
王家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
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
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派驻纪检监察电话********、12345
表1-7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名称
对农村的疫区、狂犬病防护带养犬的许可
权力主体
王家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赋权
设定依据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农村的疫区、狂犬病防护带养犬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限养区内除警卫犬、军犬、科研犬、观赏犬、演艺犬外,一律禁止饲养其它犬只。
限养区饲养的犬只,须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
经批准养犬的,由批准机关发给准养证书。
”
责任主体
王家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
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
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派驻纪检监察电话********、12345
表1-8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权力主体
王家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赋权
设定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
责任主体
王家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
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
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
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
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派驻纪检监察电话********、12345
表1-9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用途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设超过批准规定期限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等的处罚
权力主体
王家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赋权
设定依据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四条“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用途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设超过批准规定期限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等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王家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
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
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
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
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派驻纪检监察电话********、12345
表1-10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村镇规划修建住宅的处罚
权力主体
王家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赋权
设定依据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2.《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村镇规划修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王家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
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
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
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
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派驻纪检监察电话********、12345
表1-11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以及道路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权力主体
王家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赋权
设定依据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2.《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擅自在村镇规划区内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以及道路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王家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
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
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
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
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派驻纪检监察电话********、12345
表1-12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权力主体
王家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赋权
设定依据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2.《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乱堆垃圾、粪便、杂物,影响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损坏村镇公用基础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并由乡级人民政府处以直接损失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王家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
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
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
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
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派驻纪检监察电话********、12345
表1-13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自用船舶所有人拒不进行自用船舶登记或者自用船舶不按照限定区域航行;超载、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罚
权力主体
王家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赋权
设定依据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自用船舶所有人拒不进行自用船舶登记或者自用船舶不按照限定区域航行;超载、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没收其船舶。
”
责任主体
王家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
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
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
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
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派驻纪检监察电话********、12345
表1-14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权力主体
王家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赋权
设定依据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