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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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保障我分局管辖道路、桥梁、涵洞、渡口的安全畅通,促进我市公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规范,结合我分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分局内的公路建设、养护,渡运、路政、收费,各单位消防、避雷、机械(车辆)使用及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严格实行“一岗双责”制;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和保障
第四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分局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局领导和各单位(股室)负责人组成。
局长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简称分管领导)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常务副组长,其他副局长任副组长。
各单位(股室)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股,分局安全员为办公室主任,负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五条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部门领导对各自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由单位负责人直接与单位各部门(股室)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部门(股室)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指示和执行公路行业安全规范。
负责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二)负责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单位办公会议重要议事日程,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四)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分析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五)在各项承包租赁合同中要有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内容,并督促有关部门加以落实。
(六)定期组织并带队本单位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落实。
整改完成后资料及时整理成册(隐患整改台账)。
(七)生产活动中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及时到达现场指挥、组织救援,并负责组织调查,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对事故责任人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八)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生产经费,保障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措施的落实。
(九)担任本单位安全生产各项应急预案的总指挥。
第七条直接责任人职责
(一)协助第一责任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监督各单位(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领导干部的安全责任,严格自律、全面负责。
(二)负责主持编制、修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三)受第一责任人委托,主持或参加安全生产例会(每年不少于4次),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并部署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四)组织或带队本单位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检查督促有关单位(部门)限期整改,并及时整理入册(隐患整改台账)。
(五)负责审查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具体落实安全生产“五落实五到位”,组织和督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各施工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检查,并监督落实。
(七)负责安排及审核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
(八)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监督相关部门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集中培训。
(九)主持召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会议文件精神,表彰先进,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研究部署年度安全生产工作。
(十)负责组织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生产活动中一旦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到达现场指挥救援、及时组织抢救,并负责组织调查,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拟出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过后监督执行。
(十一)主持编制安全生产各项应急预案和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负责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八条其他副职领导职责
(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负责指导、督促分管科(股)室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执行行业标准。
(三)参与制订、修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充分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落实一岗双责,并检查监督制度执行情况。
(四)在召开分管工作会议时,要有安全生产内容,分析安全生产动态,解决存在问题。
(五)把安全生产工作做为分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控制分管工作中的各项安全生产指标。
第九条分局各股室职责
(一)生产技术股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行业安全规范,贯彻落实上级会议文件精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2、负责拟订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管理目标,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汇报、统计等上报工作;
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活动,负责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5、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纠正各种违规行为,遇紧急情况时,有权制止其生产,撤离作业人员;有权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单位和整改期限,并负责跟踪落实,从而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制度化;
6、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7、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各工程项目“三类人员”、特种工是否持证、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及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
8、协助各单位(部门)的施工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配给工作;
9、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事故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10、对基层单位进行安全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日、安全建设“达标单位”、“合格班组”和上级要求开展的其它安全生产活动,并组织考核、验收工作;
11、制订安全生产各项应急预案,并负责年度应急演练筹备工作。
12、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关于公路、桥梁养护和渡运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范,指导和督促有关基层单位制订、完善公路、桥梁养护作业,渡运和养护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并会同分局安全安全员进行检查和实施;
13、在检查公路养护作业、大中修施工及本科室负责的其它工作的同时,要同时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和养护作业、渡运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4、制订改善养路工人劳动条件的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实施。
负责落实公路防水毁、防台风等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15、负责养护机械(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指导督促养护单位制订机械(车辆)的使用、维修、保养、日常安检等规章、计划和安全操作规程;负责落实机械(车辆)操作人员所持证件与所操作的机械(车辆)相符合;
16、负责渡口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督促渡口做好各项安全措施(防台风、防恶劣天气、防火、防爆等);负责审定和监督实施码头、渡船大中修工程的安全计划,定期对码头设施、渡船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保障渡运安全。
17、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关于公路工程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规范,负责制订公路建设工程、基建工程的安全生产规章、操作规程,并会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检查督促;
18、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施工单位安全许可、“三类人员”、“特种工”持证上岗情况的认定;负责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危险工序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交底;
19、负责落实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和合同文书中的安全生产内容,同时检查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和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0、负责引进、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水平。
(二)路政管理股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公路路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设置道路标志标线,审批各种路政许可,依法处理污染、损坏、阻塞公路和侵占路产路权等违法行为;
2、检查督促基层路政部门按时巡查公路,及时清理路障,补充完善道路安全设施;
3、负责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的警示标志、设施的设置及维护。
(三)行政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公务车辆的安全管理,及时维修、保养车辆,保障车辆正常技术状况,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
参与公务车辆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负责落实机关办公楼、管辖宿舍区防火、防盗、防雷、防触电的技术措施;负责落实机关办公楼的用电设施、发电机房的安检工作;负责机关食堂的安全卫生管理。
定期对管辖范围进行安全检查。
(四)工会职责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劳动竞赛考核内容。
参与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职工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2、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进行监督。
发现养护、施工单位有“三违行为”或事故隐患时,提出意见;
3、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身体检查,预防职业病。
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配给和使用,提出合理建议,改善劳动环境;
4、负责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五)人事股职责
1、在对干部职工考核、晋级时,将其安全生产情况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2、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因工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负责对有关事故责任人进行处分并办理有关手续;
3、协助领导选择、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干部,并保持相对稳定。
4、协调安全部门做好新员工的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六)财务股职责
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拨出安全生产经费,用于配置安全设施、劳保用品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方面,不得挪作它用。
(七)收费站职责
负责收费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督促落实防雷、消防和收费站场其它安全设施。
(八)监察股职责
负责对各科室、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条安全员职责
(一)安全员是代表安全领导小组执行安全监察、检查的指派人员。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会议文件精神。
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工作。
(二)负责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提出安全生产学习培训,安全设施、劳保用品配给和安全生产活动计划。
协助分管领导分析、把握季节性生产特点和职工思想状况,拟订具体安全防范措施、实施细则,并督促贯彻落实。
(三)筹备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做好会议记录。
认真执行会议所布置的任务,主动向分管领导报告工作情况,做好参谋工作。
(四)负责组织职工的岗前和岗位安全教育,检查特种工、车辆驾驶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组织开展班组安全建设活动,努力做到“三无”(生产无隐患,个人无违章,班组无事故)和“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杜绝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预防和减少一般事故。
(六)协助分管领导组织和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经常深入生产一线,检查监督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劳动保护用品,及时纠正“三违”行为,发现安全生产紧急险情时,有权责令停工,有权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报告单位领导。
(七)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八)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汇报、统计上报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养护中心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行业安全规范,贯彻落实上级会议文件精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2、负责拟订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管理目标,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汇报、统计等上报工作;
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活动,负责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5、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纠正各种违规行为,遇紧急情况时,有权制止其生产,撤离作业人员;有权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单位和整改期限,并负责跟踪落实,从而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制度化;
6、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7、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各工程项目“三类人员”、特种工是否持证、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及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
8、协助各单位(部门)的施工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配给工作;
9、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事故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10、对基层单位进行安全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日、安全建设“达标单位”、“合格班组”和上级要求开展的其它安全生产活动,并组织考核、验收工作;
11、制订安全生产各项应急预案,并负责年度应急演练筹备工作。
12、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关于公路、桥梁养护和渡运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范,指导和督促有关基层单位制订、完善公路、桥梁养护作业,渡运和养护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并会同分局安全安全员进行检查和实施;
13、在检查公路养护作业、大中修施工及养护中心负责的其它工作的同时,要同时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和养护作业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4、制订改善养路工人劳动条件的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实施。
负责落实公路防水毁、防台风等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15、负责养护机械(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指导督促养护单位制订机械(车辆)的使用、维修、保养、日常安检等规章、计划和安全操作规程;负责落实机械(车辆)操作人员所持证件与所操作的机械(车辆)相符合;
16、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关于公路工程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规范,并会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检查督促;
17、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施工单位安全许可、“三类人员”、“特种工”持证上岗情况的认定;负责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危险工序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交底;
18、负责落实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和合同文书中的安全生产内容,同时检查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和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9、负责引进、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水平。
①养护站站长职责
(一)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并督促本站各班组人员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经常进行现场检查,纠正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接受生产任务后,必须认真研究和落实安全措施,确保生产作业符合安全标准。
有权拒绝执行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指令,并可越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负责对新工人的岗位安全教育,主持养护站每月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加强对班组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
做好每日班前作业的安全布置,凡上路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作业路段的施工安全标志要鲜明,摆放位置规范,在车次较多的施工路段要有专人指挥,在桥涵施工及其它危险路段,夜间要设置安全警示灯和反光施工安全标志。
(四)督促进行每天班组作业前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安全例检,坚决不得带病作业。
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组织好对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和作业地点、生产环境的文明生产。
(五)发生事故后立即报告,保护好现场,积极进行抢救,并参与有关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班组长职责
(一)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并督促本班组人员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经常进行现场检查,纠正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接受生产任务后,必须认真研究和落实安全措施,确保生产作业符合安全标准。
有权拒绝执行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指令,并可越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负责对新工人的岗位安全教育,主持班组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加强对班组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
做好每日班前作业的安全布置,凡上路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作业路段的安全标志要鲜明,摆放位置适当,在车次较多的施工路段要有专人指挥,在桥涵施工及其它危险路段,夜间要设置安全警示灯和反光警示标志。
(四)督促驾驶员进行每天班组机械设备(车辆)作业前的安全例检,和检查记录,坚持不准机械设备(车辆)带病作业。
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组织好对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和作业地点、生产环境的文明生产。
(五)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立即报告,保护好现场,对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抢救,向事故调查人员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安全监督员
(一)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并督促本班组人员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经常进行现场检查,纠正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接受生产任务后,必须认真研究和落实安全措施,确保生产作业符合安全标准。
有权拒绝执行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指令,并可越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负责对新工人的岗位安全教育,主持班组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加强对班组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
做好每日班前作业的安全布置,设置作业路段的安全标志,监督上路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作业路段的安全标志要鲜明,摆放位置是否适当,在车流较多的施工路段要指挥车辆安全通过,在桥涵施工及其它危险路段,夜间要设置安全警示灯和反光警示标志。
(四)督促驾驶员进行每天班组机械设备(车辆)作业前的安全例检,和检查记录,坚持不准机械设备(车辆)带病作业。
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组织好对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和作业地点、生产环境的文明生产。
(五)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立即报告,保护好现场,及时进行抢救,向事故调查人员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岗位工人职责
(一)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二)认真进行安全日检和巡查,保证工作地点和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可靠及清洁文明,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劳保用品和工具、设备,不随便拆除安全装置;不使用自己不懂的机械设备和专用工具;不擅自动用他人负责操控的机械设备。
特种工必须持证上岗操作。
(三)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和技术培训,增强安全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安全素质和技能,牢固树立“我要安全”的思想,提出合理建议,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四)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举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五)发现危险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并积极消除隐患。
发生事故时,立即报告并保护现场,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工作,向事故调查人员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基本保障
(一)分局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档案、各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至少配备1名安全员(注册安全主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二)分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用于改善安全设施,更新安全技术装备、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
(三)分局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缴纳保险费。
(四)分局有公路施工任务的时,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负责检查督促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
不得将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五)分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职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岗位安全规程。
特种工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工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一)施工现场安全检查。
在道路改建、大中修工程中,检查边通车、边施工路段是否按照规范设置作业控制区(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及终止区),各种施工标志与标线是否齐全;施工路段的两端是否按照规范设置有施工警示标志,剩余部分路面宽度是否保证机动车辆行车安全;是否设置红白相间的栏杆等隔离设施,与机动车行车道隔开;是否设专职人员指挥来往车辆;通车路段是否按要求养护,防止车辆碾飞土石伤人或雨后泥泞影响通车;夜间是否在路栏及施工标志牌上悬挂红色警示灯。
封闭路段在路肩上是否竖立通向便桥、便道的指示标志。
桥梁施工工地还应着重检查起重机械使用安全和高空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夜间施工作业时,检查是否设置照明设施,满足整个工作区域的照明要求。
(二)桥梁安全检查。
桥梁检查应有路桥工程师参加,分局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四类桥养护站应每日巡查,并填写“桥梁检查记录表”。
发现三类桥梁,酌情进行交通管制;发现四类桥梁,报告有关部门及时采取交通管制,当险情严重时应关闭交通;发现五类桥梁,报告市局和当地政府,及时关闭交通。
(三)养护作业安全检查。
检查养护作业是否按照规范设置有控制区(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及终止区),各种施工标志与标线是否齐全;养护作业车辆是否悬挂施工警告灯和车挂施工标志牌。
夜间养护作业时,检查是否设置照明设施,满足整个工作区域的照明要求。
(四)公路设施、路况安全检查。
检查公路防撞栏、防撞墙是否完好,标志、标线是否齐全、清晰,路面是否有危及行车安全的障碍物、坑槽、拱包等。
(五)渡运安全检查。
检查渡船和驾驶员、轮机手等船员的有关证照;检查渡船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交接班记录;检查码头安全设施、安全告示标志,渡船救生、消防设备、安全栏杆、三角木等是否齐全有效;检查应对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的应急措施。
(六)站班安全检查。
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情况;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会议记录和安全生产学习情况。
检查用电安全情况及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检查要求
(一)综合性检查应当有领导带队,组成由有关股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深入基层和施工现场,将自查与上级检查相结合,并通过发动群众边查边改,发现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
(二)综合性检查分局每年不少于4次,养护站每月不少于1次。
对重点路段、重点桥梁,养护站应当安排人员坚持每日巡查。
综合性检查可结合其它工作进行。
分局应当根据季节特点和工作实际,积极组织防洪、防雷、防台风等专项安全检查。
(三)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定出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责任单位(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
(四)对于重大隐患的整改、严重违章违纪的现象,实行发出《整改通知书》以督促整改的办法,《整改通知书》内容包括:
隐患项目、违章现象、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
《整改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填写,经检查组领导签发,由受检单位(部门)负责人签收并负责处理。
通知书要存入档案备查,并作为事故调查的重要依据。
(五)安全检查人员应高度负责,对被检项目进行科学评估,敢于揭示隐患,并跟踪落实整改。
第四章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为了提高各级领导和干部职工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认识,增强安全责任感,掌握安全技能,为安全生产创造条件,必须系统地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分局应当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计划,积极开展重大节日、“安全生产月”、“119”活动日及上级要求开展的其它安全生产活动。
定期组织“三类人员”、“特种工”参加持证上岗培训。
第二十条岗位工人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安全意识教